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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和罚镇是唐代出现的两种特殊处罚手段,是传统的发罪人为兵的又一种表现形式。效力主要作为刑罚程度上介于徒、流之间的一种刑罚手段适用,但在性质上又和流刑相似。罚镇在唐中后期基本上作为减死一等之刑罚适用,成为较效力重的刑罚手段。效力和罚镇在唐代的出现与流行有较为复杂的历史背景,其中最主要的则和唐代兵员长期不足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