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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经济迅猛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各种各样的纠纷,相比于私力救济,人们更愿意将纠纷诉诸于公权力或第三方机构去解决。网络技术的突飞猛进更是使得纠纷的解决呈现多元化的趋势。相对于传统的纠纷仲裁解决机制,互联网仲裁规则的设立节省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已经成为目前仲裁的主要形式之一。本文以网贷公司申请执行仲裁裁决这一案例展开,深入探究网络仲裁。网络仲裁在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可能会产生其他问题,例如网络仲裁规则是否合法,网络仲裁裁决的执行等都为当事人以及法院带来了困扰。
【关键词】:网络仲裁;仲裁规则;执行
一、网贷的兴起
互联网经济促使了大量B2C行业的产生,网络贷款由于其数额小,审核简单,放款快等深受消费者的欢迎。与此同时,网络贷款也带来了相关的法律问题,网贷平台往往会选择网络仲裁这一方式转移自己收回借款的压力。面对这一新兴贷款模式,法律对其规制仍在不断完善当中。本文从网络仲裁的执行展开论述,通过对比网络仲裁规则与相关法律,试着探讨相关措施以完善网络仲裁的执行问题。
二、网络仲裁的应运而生
根据我国《仲裁法》相关规定,仲裁当事人应当进行提交申请书,答辩,质证,回避等环节,就网络贷款的本质量大而标的额较小而言,采用书面形式显然是极为繁琐的,互联网仲裁模式的兴起改善了这一局面。由于网贷数额小,数量大,采取传统的仲裁形式会给当事人带来极大的不便利,不仅浪费了极大的物力财力,也不利于将纠纷迅速化解。网络仲裁因其申请简单,费用较低且裁决速度快而多为网贷公司所采取。例如根据《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网贷纠纷网络仲裁专门规则》第三条:当事人应当通过网络仲裁平台向本会提出仲裁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及当事人身份证明文件。[1]这一仲裁规则突破了传统仲裁的限制,允许申请者通过网络发送仲裁申请,并且一系列如质证,举证甚至送达方面均采用了互联网模式。在电子商务产生后,解决电子商务纠纷的需求使得传统仲裁借助网络技术发展出现了网上仲裁。网上仲裁是解决在线纠纷的有效方式,但在 B2C 电子商务争议解决中,却面临着裁决难以执行的问题。之所以难以执行,更多的原因还是因为网络仲裁规则至今没有国家相关部门出台的统一制式,此外主要就是网络仲裁的合法性问题。[2]
三、网络仲裁条款存在的问题
网贷平台在最终放款之前,通常都要要求借款者签署相关借款合同,其在该借款合同中也会约定相关仲裁条款、违约责任以及逾期利息等等。这里面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注意。其一,网络仲裁规则的适用难题,即网络仲裁规则内容本身是否合法的问题。其二,格式条款是否尽到了提示与说明义务。其三,网络仲裁裁决书的电子送达问题。
3.1 网络仲裁规则内容本身的合法性问题
根据我国《仲裁法》第十五条规定,中国仲裁协会制定仲裁规则。而事实上各大仲裁机构自己也可以制定相关仲裁规则,此种内容只能被视为暂行规则。就像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一样,网络仲裁规则也不能违背其“上位法”即由中国仲裁协会制定的仲裁规则相违背。借款人与出借人在借款条款中约定适用网络仲裁规则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只要其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法律对此并未加以阻止。虽然仲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仲裁规则的适用问题,但是就该仲裁规则本身而言,该规则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其内容不应当限制一方当事人的权利。例如根据广州网络仲裁规则规定,变更仲裁请求或者反请求:当事人变更仲裁请求或者反请求的,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或者仲裁通知之日起五日内提出,逾期提出,是否受理,由仲裁庭決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或提起反诉应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仲裁法对变更请求等没有作出相关规定,只规定了适用仲裁规则,那么在仲裁法未作出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应当参照适用民诉法的相关规定。举证,质证以及变更请求是当事人合法的权利,该仲裁规则不应当限制当事人的权利,而只能扩大当事人的权利。
3.2 格式条款问题
网贷公司长篇累牍的借贷合同鲜有借款人仔细研读,对于一些借贷利息、违约金、仲裁规则等没有采用显著提示的方式。对于限制一方当事人权利的条款不一定无效,但至少是效力有瑕疵的。例如网贷平台积木盒子在其借款协议中就有某项约定,如出借人以站内信的方式通知借款人债权的让与,而借款人不得援引其对债权人的抗辩。这项条款存在两个问题。
首先,根据我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应当通知债务人而不必取得债务人的同意。对这里的“通知”是应当做形式的理解还是实质的理解。即,通知方式没有法律规定,那么便可以通过各种方式送达通知,债务人是否明知不在考虑之限。又或者是实质性的通知,即要求债务人明知债权让与的行为。
其次,就借款人不得援引其对债权人的抗辩而言,明显限制甚至剥夺了借款人的权利。由于该条款在效力上存在瑕疵,那么执行法院对仲裁进行实体和程序上的审查的时候,就有充分理由去怀疑该仲裁裁决是否公正合理。
3.3 裁决书的送达问题
网络仲裁裁决的电子送达也存在一定的问题。根据《广州网络仲裁规则》第九条 电子送达:当事人在互联网平台注册时确认的电子送达地址及号码为网络仲裁的电子送达地址及号码,仲裁材料送达至上述电子送达地址或者号码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在网络仲裁过程中变更电子送达地址或者号码的,应当及时通知本会。互联网平台提供者应当向本会确认其电子送达地址及号码。双方当事人约定仲裁结果由发送邮箱等方式实现电子送达,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由于我国《仲裁法》对电子送达方式没有作出规定,因此应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相关规定。仲裁裁决书的法律效力相当于判决书,因此其送达方式也应当参照判决书的送达方式,即不应当通过电子送达的方式送达仲裁裁决书。关于电子送达,法律之间存在一些矛盾,但是对于当事人来说法无禁止即自由。 双方约定电子送达的方式并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
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仲裁庭按照仲裁法或仲裁规则以及当事人约定的方式送达仲裁法律文书,当事人主张不符合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规定显示网络仲裁裁决可以采用电子送达的方式,当然前提是此种合意达成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借贷合同之中。因此,网络仲裁的裁决结果通过电子送达的方式是可行的。
四、建议
4.1最高法宜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以规范网络仲裁的执行。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仲裁裁决的执行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互联网模式下的网贷以及网络仲裁的盛行,显然此项规定已然不适应社会的新形势变化。中院执行标的额大或者重大的涉外案件对于司法资源属于合理的利用,而标的额较小且被执行人分散各地的情形极大的浪费了司法资源,执法成本较高,且执行效率低下。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执行标的额符合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二)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在被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辖区内;根据该条规定,中院可将执行案件移交下级法院执行,但由于基层法院本身执行案件较多,网贷案件的移送也会为其带来巨大的负担。此外,这种指定行为也属于逃避责任的行为。
4.2加强政府监管
除了完善相关立法外,政府部门应当加强监管,防止网贷平台侵害消费者。部分平台可能还涉及“套路贷”,政府应当把好准入关,设置严格的准入条款,如缴纳准备金等。此外,在后续的监管过程中更应当时刻防范网贷平台的违法犯罪行为。[3]
4.3建立统一的网络仲裁规则
可以预见的是,互联网极大的改变了传统的仲裁方式,网络仲裁一定会更加盛行,建立起统一的网络仲裁就显得尤为重要。各仲裁机构设置自身的仲裁规则,但由于网络仲裁规则无论在适用上还是在合法性上仍然需要进一步商榷,因此,在其兴起初期设置统一的网络仲裁规则加以约束,既不会侵害当事人的权利,也更有利于促进网络仲裁这一新兴行业的进步。
参考文献:
[1]http://www.gzac.org/WEB_CN/AboutInfo.aspx?AboutType=4&KeyID=dd4a6a69-8369-4b41-9033-0cb6263e1a7,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网络仲裁规则。
[2]徐 冬 妮,网上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以 B2C 电子商务争议为视角[D],碩士论文。
[3]陈 恒,李 飞,仲裁案件执行难问题实证研究[J],法律适用 :2018 年第 15 期。
【关键词】:网络仲裁;仲裁规则;执行
一、网贷的兴起
互联网经济促使了大量B2C行业的产生,网络贷款由于其数额小,审核简单,放款快等深受消费者的欢迎。与此同时,网络贷款也带来了相关的法律问题,网贷平台往往会选择网络仲裁这一方式转移自己收回借款的压力。面对这一新兴贷款模式,法律对其规制仍在不断完善当中。本文从网络仲裁的执行展开论述,通过对比网络仲裁规则与相关法律,试着探讨相关措施以完善网络仲裁的执行问题。
二、网络仲裁的应运而生
根据我国《仲裁法》相关规定,仲裁当事人应当进行提交申请书,答辩,质证,回避等环节,就网络贷款的本质量大而标的额较小而言,采用书面形式显然是极为繁琐的,互联网仲裁模式的兴起改善了这一局面。由于网贷数额小,数量大,采取传统的仲裁形式会给当事人带来极大的不便利,不仅浪费了极大的物力财力,也不利于将纠纷迅速化解。网络仲裁因其申请简单,费用较低且裁决速度快而多为网贷公司所采取。例如根据《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网贷纠纷网络仲裁专门规则》第三条:当事人应当通过网络仲裁平台向本会提出仲裁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及当事人身份证明文件。[1]这一仲裁规则突破了传统仲裁的限制,允许申请者通过网络发送仲裁申请,并且一系列如质证,举证甚至送达方面均采用了互联网模式。在电子商务产生后,解决电子商务纠纷的需求使得传统仲裁借助网络技术发展出现了网上仲裁。网上仲裁是解决在线纠纷的有效方式,但在 B2C 电子商务争议解决中,却面临着裁决难以执行的问题。之所以难以执行,更多的原因还是因为网络仲裁规则至今没有国家相关部门出台的统一制式,此外主要就是网络仲裁的合法性问题。[2]
三、网络仲裁条款存在的问题
网贷平台在最终放款之前,通常都要要求借款者签署相关借款合同,其在该借款合同中也会约定相关仲裁条款、违约责任以及逾期利息等等。这里面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注意。其一,网络仲裁规则的适用难题,即网络仲裁规则内容本身是否合法的问题。其二,格式条款是否尽到了提示与说明义务。其三,网络仲裁裁决书的电子送达问题。
3.1 网络仲裁规则内容本身的合法性问题
根据我国《仲裁法》第十五条规定,中国仲裁协会制定仲裁规则。而事实上各大仲裁机构自己也可以制定相关仲裁规则,此种内容只能被视为暂行规则。就像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一样,网络仲裁规则也不能违背其“上位法”即由中国仲裁协会制定的仲裁规则相违背。借款人与出借人在借款条款中约定适用网络仲裁规则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只要其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法律对此并未加以阻止。虽然仲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仲裁规则的适用问题,但是就该仲裁规则本身而言,该规则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其内容不应当限制一方当事人的权利。例如根据广州网络仲裁规则规定,变更仲裁请求或者反请求:当事人变更仲裁请求或者反请求的,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或者仲裁通知之日起五日内提出,逾期提出,是否受理,由仲裁庭決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或提起反诉应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仲裁法对变更请求等没有作出相关规定,只规定了适用仲裁规则,那么在仲裁法未作出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应当参照适用民诉法的相关规定。举证,质证以及变更请求是当事人合法的权利,该仲裁规则不应当限制当事人的权利,而只能扩大当事人的权利。
3.2 格式条款问题
网贷公司长篇累牍的借贷合同鲜有借款人仔细研读,对于一些借贷利息、违约金、仲裁规则等没有采用显著提示的方式。对于限制一方当事人权利的条款不一定无效,但至少是效力有瑕疵的。例如网贷平台积木盒子在其借款协议中就有某项约定,如出借人以站内信的方式通知借款人债权的让与,而借款人不得援引其对债权人的抗辩。这项条款存在两个问题。
首先,根据我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应当通知债务人而不必取得债务人的同意。对这里的“通知”是应当做形式的理解还是实质的理解。即,通知方式没有法律规定,那么便可以通过各种方式送达通知,债务人是否明知不在考虑之限。又或者是实质性的通知,即要求债务人明知债权让与的行为。
其次,就借款人不得援引其对债权人的抗辩而言,明显限制甚至剥夺了借款人的权利。由于该条款在效力上存在瑕疵,那么执行法院对仲裁进行实体和程序上的审查的时候,就有充分理由去怀疑该仲裁裁决是否公正合理。
3.3 裁决书的送达问题
网络仲裁裁决的电子送达也存在一定的问题。根据《广州网络仲裁规则》第九条 电子送达:当事人在互联网平台注册时确认的电子送达地址及号码为网络仲裁的电子送达地址及号码,仲裁材料送达至上述电子送达地址或者号码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在网络仲裁过程中变更电子送达地址或者号码的,应当及时通知本会。互联网平台提供者应当向本会确认其电子送达地址及号码。双方当事人约定仲裁结果由发送邮箱等方式实现电子送达,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由于我国《仲裁法》对电子送达方式没有作出规定,因此应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相关规定。仲裁裁决书的法律效力相当于判决书,因此其送达方式也应当参照判决书的送达方式,即不应当通过电子送达的方式送达仲裁裁决书。关于电子送达,法律之间存在一些矛盾,但是对于当事人来说法无禁止即自由。 双方约定电子送达的方式并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
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仲裁庭按照仲裁法或仲裁规则以及当事人约定的方式送达仲裁法律文书,当事人主张不符合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规定显示网络仲裁裁决可以采用电子送达的方式,当然前提是此种合意达成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借贷合同之中。因此,网络仲裁的裁决结果通过电子送达的方式是可行的。
四、建议
4.1最高法宜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以规范网络仲裁的执行。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仲裁裁决的执行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互联网模式下的网贷以及网络仲裁的盛行,显然此项规定已然不适应社会的新形势变化。中院执行标的额大或者重大的涉外案件对于司法资源属于合理的利用,而标的额较小且被执行人分散各地的情形极大的浪费了司法资源,执法成本较高,且执行效率低下。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执行标的额符合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二)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在被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辖区内;根据该条规定,中院可将执行案件移交下级法院执行,但由于基层法院本身执行案件较多,网贷案件的移送也会为其带来巨大的负担。此外,这种指定行为也属于逃避责任的行为。
4.2加强政府监管
除了完善相关立法外,政府部门应当加强监管,防止网贷平台侵害消费者。部分平台可能还涉及“套路贷”,政府应当把好准入关,设置严格的准入条款,如缴纳准备金等。此外,在后续的监管过程中更应当时刻防范网贷平台的违法犯罪行为。[3]
4.3建立统一的网络仲裁规则
可以预见的是,互联网极大的改变了传统的仲裁方式,网络仲裁一定会更加盛行,建立起统一的网络仲裁就显得尤为重要。各仲裁机构设置自身的仲裁规则,但由于网络仲裁规则无论在适用上还是在合法性上仍然需要进一步商榷,因此,在其兴起初期设置统一的网络仲裁规则加以约束,既不会侵害当事人的权利,也更有利于促进网络仲裁这一新兴行业的进步。
参考文献:
[1]http://www.gzac.org/WEB_CN/AboutInfo.aspx?AboutType=4&KeyID=dd4a6a69-8369-4b41-9033-0cb6263e1a7,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网络仲裁规则。
[2]徐 冬 妮,网上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以 B2C 电子商务争议为视角[D],碩士论文。
[3]陈 恒,李 飞,仲裁案件执行难问题实证研究[J],法律适用 :2018 年第 15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