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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法治社会,呼唤法治观念。普法教育与公民现代法律观念的塑成关系密切,基于对全民普法教育中存在问题的分析,着眼青少年学生这一特殊群体的自身因素,作者认为普法教育必须从“娃娃”抓起,注重“青少年”法律意识的提升和法律信仰的生成,才能从根本上提升公民的现代法律观念。
关键词: 现代法律观念 法律信仰 法律意识
一
我国经过社会革命选择了社会主义道路,开创了有中国特色的法制现代化模式,“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战略目标的提出,奏响了中国法治现代化的时代强音,当代中国正在朝着现代型法治社会迈进。在历史新刷出的这条雪白的起跑线上,现实强烈呼唤法治社会,期待理性自由的公民意识,迫切要求提升公民现代法的观念。归根结底,法的现代化首先是人的法律观念、意识的现代化,是作为现代社会主体的广大公民现代法律意识的建构、塑造和完善。基于中国的国情,中国的法制建设走的主要是一条政府推进型的道路,社会演进的成分所占比重不是太大,现代法治传统的形成缺少西方式那种漫长的、渐变的、从容的自然演变过程。因而,以政府为主要推动力的法制宣传教育与公民法律观念的塑成关系密切。我国从1985年开始开展全民普法工作,当前,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新一轮的全民普法业已启动,国家对这一环节比过去任何时候都要重视。我们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是普法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拉近了法律与百姓之间的距离,它使法律从“制度文本”变成一种具体的行为方式,是我国由人治走向法治进程中的一个重要标志。全民普法工作把培养公民的现代法律观念列入目标计划,对于塑造和提升公民的现代法律观念意义重大,但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
(一)从普法的目的来讲,尽管我国全民普法教育提出了以培养公民的现代法律观念为目标,但在这一目标的落实上却客观地存在着后现代化国家所特有的困难。西方历史法学派的巨子萨维尼认为:法律如同一个民族特有的语言、生活方式和素质一样,具有一定的固定的性质,它与一个民族特有的机能和习性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1]它融于一个民族的共同信念和民族意识之中。从某种意义而论,这一判断是正确的。但现代法律意识作为一种精神价值的体现,一种在久远的历史中逐渐形成的传统,却不是我们本民族固有的传统,“这里不但没有融入我们的历史,我们的经验,反倒常常与我们‘固有的’文化价值相悖”。[2]我国自古以来的传统法律文化是以儒家思想为主体的,虽然不限于儒家思想,诸如人治传统、家族本位、法律伦理化、义务为核心、“无讼是求”,等等,但至今仍影响和制约着人们的法律观念和行为。值得注意的是,这其中有些严重地阻碍了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的健全发展,这些消极面因素的例证不胜枚举。当代中国社会日常生活中所提及的一些法律上的弊端,例如“权大于法”、“依言不依法”、“依人不依法”等,就其历史、思想渊源而论,都在不同程度上受到以“三纲”为核心的封建教义的影响。儒家的“德主刑辅”之类的法律思想具有轻视法律作用的消极因素,长期以来形成的“法即是刑”、轻视诉讼以至畏惧或鄙视诉讼的思想、权利观念淡薄、法学长期不受重视等对我们健全和发展“法治”建设都极为不利。(当然,这并不意味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毫无价值,相反,在我们看来,尽管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作为整体系统是与现代法律文化相对立的[3],在法律文化的现代化进程中已经或正在解体,但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许多精华,将作为优秀法律传统而具有现代价值。)
(二)从普法的教育内容上来看(当然也包括其他形式的法制宣传),都侧重于具体的专业法律知识的灌输和对法律条文本身的解释,而且普法面面俱到,形式主义严重。在我国传统社会意识中法制成分较少的前提下,这种宣传教育成了无土栽培的“科研活动”,其局限性较大。因为实体法是国家现阶段对现代法律精神的法律表现,而这种表现是优越还是落后,是好还是坏,还必须由全体公民用现代理念来加以评判,而“本本”上面面俱到的实体法的框框有时则恰恰遮盖住了体现在法律条文背后的法律精神,使其很难系统地为人们所把握。仅仅进行实体法教育容易造成公民消极守法意识,难以形成公民对法的深切体验和发自内心的信仰,容易使人们产生法是政治国家强加于他们的外在赘物的思想。再者,社会环境也会影响人们对法律的信任。当前我国社会转型期所引起的剧烈的社会秩序变化,日常生活中大家见怪不怪的诸多“法治实践”存有不公等现象都会给法律的公信力造成负面的影响,对哪怕一件违法违规行为的放纵,有时都会动摇人们的法律信仰,从而消解普法教育的作用。
二
从塑成和提升公民的现代法观念这个角度来看,我认为上述存在的问题是我国普法工作的一个“瓶颈”,值得我们深思。作为一名教师,具体到“青少年学生”这一特定人群的普法教育,我认为着眼“青少年”,从“娃娃”抓起,“瓶颈”可以在这里突破。
首先,在普法的目的上,我认为重在“法律信仰”的生成。法学界有句至理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法律的信仰和社会领域其他各种信仰一样需要人们有意识培养。我们必须承认现代法观念的基本价值与中国固有的法律文化传统是两种性质殊异的法律文化系统。我们不能停留在消极的守法教育这一层面,必须转变导向,把公民现代法观念之塑造作为重中之重,力图使现代法律精神与民族传统在冲突中相融合。当前全民普法教育最重要的改革任务是:“转变法制教育导向,变单纯的守法教育为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特别是普法教育,宣传媒介等更应把引导和强化公民对国家制度、法律制度的合理性、合法性的认同,作为重中之重,进而塑造公民积极的守法精神。”[4]不仅如此,现代法律观念教育的根本目标还在于使现代法精神要素成为当代中国公民法律文化意识的有机部分,从而实现对久远的历史文化传统的融合与创造性转换,形成富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公民法律意识体系。青少年正处在人生观、世界观的形成时期,璞玉浑金,可塑性极强,我认为在此过程中,突出重点,把培养青少年学生的法律信仰作为法治教育的核心,抓好青少年普法教育,就如同西赛罗在《论法律》中所说的一样:“罗马人自孩提时便受到如此教育:一个人要求助于正义,就去诉诸法律。”必定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其次,在普法的内容上,我认为重在“法律意识”的提升。要从“本本”上面面俱到的实体法的框框中走出来,侧重于公民现代法律观念教育,而在现代法律观念的教育中,尤其应强调现代法律价值观的教育,由知道概念,从而形成理念,进而润化为全体国民的素质,真正做到“把法律刻在人们的心中”。当然,现代法律价值观的教育是一项全民的基础性的工程,它涉及法哲学的深度,体现在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一般理论、社会在特定时空条件下的社会基本价值、各部门法的主要精神要素和价值取向等诸多方面。具体到在我国社会法治条件还未充分发育的条件下,我们在普法过程中主要应对公民进行观念的启蒙,培养他们社会主义法治观念,以意识为先导促进法治的建设。在另外一个层面上,我们需要更多地把普法融入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中,融入到法治实践中去。把普法工作放在社会实践的大背景下来看待,“一次成功的司法实践,胜过无数次空洞的宣讲和说教!”正如吴邦国同志所说,社会实践是最好的普法学校。法律意识的提升既包括系统的教育训练,又包括持之以恒的坚守,甚至需要一代人或是几代人的努力,这将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青少年正处在受教育打基础的年龄阶段,思想敏锐,接受能力极强,抓法律意识的塑成和提升就要抓在人生的起跑线上。抓住“青少年”现代法律观念的培养,才是抓住了基础中的关键。
另外,我国当前正处在社会经济转型期,青少年犯罪率“居高不下”,青少年法制教育形势严峻,这是又一现实原因。对青少年犯罪原因的探究,各家观点不一,在对我市在校青少年学生的犯罪调查分析中,我发现在其犯罪目的上,居第一位的是“为了钱财”,占68%,而这些青少年自己认为家庭经济条件在中等和中等以上的占80%,属于特别困难的只占1.9%,可见当前“为了钱财”的犯罪大都不是属于“饥寒起盗心”;第二位是“为了朋友”,占9.4%,第三位是“性满足”,占8.9%,以下依次是“为了报复”、“恶作剧”等。究其原因,家庭、学校、社会等外在环境的因素固然很重要,但我认为关键还在于人自身的因素。“人之初,性本善,性相近,习相远”,青少年正处在生理成熟速度高于心理成熟速度的“心理断乳期”,生理、心理发育尚未成熟,自控能力差,个性意识强,有逆反心理,同时法制观念淡漠,极易受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和侵蚀。另外,涉嫌犯罪的青少年文化素质普遍偏低,既无安身立业之技能,又缺乏吃苦耐劳的精神,他们无业无求,精神空虚,游手好闲。当前社会经济正处于转型期,片面地看有时“金钱万能”,物欲横流;不经意间发觉有时文化市场沉渣泛起;社会风气有时也真能让人混淆真假、唐突美丑、不辨善恶,似是而非,凡此种种都是客观存在的。讲到预防青少年犯罪,有的学者提出要构筑“四道防线”,包括家庭防线、学校防线、社会防线和青少年自身防线。然而,我觉得在这四道“防线”之中最后一道“防线”才是至关重要的,而且自始至终都应该贯穿现代法律的观念和意识。因为辩证唯物主义告诉我们,“外因”只有通过“内因”才能起作用,问题的关键还在于“青少年”的自身因素。我们讲理想观念教育,我们谈伦理道德教育,但从“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这个层面来看,我认为要想从根本上达到预防青少年犯罪的目的,必须也只有通过塑造和提升公民的现代法律观念这一步骤来实现。普法教育要从“娃娃”抓起。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法制教育要从娃娃抓起”。要法治,要普法,意识之塑成,观念之提升,不在一朝一夕之功,着眼“青少年”,切实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切中肯綮,才能从根本上提升公民的现代法律观念。
参考文献:
[1]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4:526.
[2]梁治平.死亡与再生:新世纪的曙光.见伯尔曼.法律与宗教(代译序):15.
[3]沈宗灵主编.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第1版:117.
[4]马长山.公民意识:中国法治进程的内驱力.法学研究,1996,(6).
[5]孙国华等主编.法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10,第1版.
关键词: 现代法律观念 法律信仰 法律意识
一
我国经过社会革命选择了社会主义道路,开创了有中国特色的法制现代化模式,“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战略目标的提出,奏响了中国法治现代化的时代强音,当代中国正在朝着现代型法治社会迈进。在历史新刷出的这条雪白的起跑线上,现实强烈呼唤法治社会,期待理性自由的公民意识,迫切要求提升公民现代法的观念。归根结底,法的现代化首先是人的法律观念、意识的现代化,是作为现代社会主体的广大公民现代法律意识的建构、塑造和完善。基于中国的国情,中国的法制建设走的主要是一条政府推进型的道路,社会演进的成分所占比重不是太大,现代法治传统的形成缺少西方式那种漫长的、渐变的、从容的自然演变过程。因而,以政府为主要推动力的法制宣传教育与公民法律观念的塑成关系密切。我国从1985年开始开展全民普法工作,当前,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新一轮的全民普法业已启动,国家对这一环节比过去任何时候都要重视。我们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是普法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拉近了法律与百姓之间的距离,它使法律从“制度文本”变成一种具体的行为方式,是我国由人治走向法治进程中的一个重要标志。全民普法工作把培养公民的现代法律观念列入目标计划,对于塑造和提升公民的现代法律观念意义重大,但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
(一)从普法的目的来讲,尽管我国全民普法教育提出了以培养公民的现代法律观念为目标,但在这一目标的落实上却客观地存在着后现代化国家所特有的困难。西方历史法学派的巨子萨维尼认为:法律如同一个民族特有的语言、生活方式和素质一样,具有一定的固定的性质,它与一个民族特有的机能和习性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1]它融于一个民族的共同信念和民族意识之中。从某种意义而论,这一判断是正确的。但现代法律意识作为一种精神价值的体现,一种在久远的历史中逐渐形成的传统,却不是我们本民族固有的传统,“这里不但没有融入我们的历史,我们的经验,反倒常常与我们‘固有的’文化价值相悖”。[2]我国自古以来的传统法律文化是以儒家思想为主体的,虽然不限于儒家思想,诸如人治传统、家族本位、法律伦理化、义务为核心、“无讼是求”,等等,但至今仍影响和制约着人们的法律观念和行为。值得注意的是,这其中有些严重地阻碍了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的健全发展,这些消极面因素的例证不胜枚举。当代中国社会日常生活中所提及的一些法律上的弊端,例如“权大于法”、“依言不依法”、“依人不依法”等,就其历史、思想渊源而论,都在不同程度上受到以“三纲”为核心的封建教义的影响。儒家的“德主刑辅”之类的法律思想具有轻视法律作用的消极因素,长期以来形成的“法即是刑”、轻视诉讼以至畏惧或鄙视诉讼的思想、权利观念淡薄、法学长期不受重视等对我们健全和发展“法治”建设都极为不利。(当然,这并不意味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毫无价值,相反,在我们看来,尽管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作为整体系统是与现代法律文化相对立的[3],在法律文化的现代化进程中已经或正在解体,但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许多精华,将作为优秀法律传统而具有现代价值。)
(二)从普法的教育内容上来看(当然也包括其他形式的法制宣传),都侧重于具体的专业法律知识的灌输和对法律条文本身的解释,而且普法面面俱到,形式主义严重。在我国传统社会意识中法制成分较少的前提下,这种宣传教育成了无土栽培的“科研活动”,其局限性较大。因为实体法是国家现阶段对现代法律精神的法律表现,而这种表现是优越还是落后,是好还是坏,还必须由全体公民用现代理念来加以评判,而“本本”上面面俱到的实体法的框框有时则恰恰遮盖住了体现在法律条文背后的法律精神,使其很难系统地为人们所把握。仅仅进行实体法教育容易造成公民消极守法意识,难以形成公民对法的深切体验和发自内心的信仰,容易使人们产生法是政治国家强加于他们的外在赘物的思想。再者,社会环境也会影响人们对法律的信任。当前我国社会转型期所引起的剧烈的社会秩序变化,日常生活中大家见怪不怪的诸多“法治实践”存有不公等现象都会给法律的公信力造成负面的影响,对哪怕一件违法违规行为的放纵,有时都会动摇人们的法律信仰,从而消解普法教育的作用。
二
从塑成和提升公民的现代法观念这个角度来看,我认为上述存在的问题是我国普法工作的一个“瓶颈”,值得我们深思。作为一名教师,具体到“青少年学生”这一特定人群的普法教育,我认为着眼“青少年”,从“娃娃”抓起,“瓶颈”可以在这里突破。
首先,在普法的目的上,我认为重在“法律信仰”的生成。法学界有句至理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法律的信仰和社会领域其他各种信仰一样需要人们有意识培养。我们必须承认现代法观念的基本价值与中国固有的法律文化传统是两种性质殊异的法律文化系统。我们不能停留在消极的守法教育这一层面,必须转变导向,把公民现代法观念之塑造作为重中之重,力图使现代法律精神与民族传统在冲突中相融合。当前全民普法教育最重要的改革任务是:“转变法制教育导向,变单纯的守法教育为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特别是普法教育,宣传媒介等更应把引导和强化公民对国家制度、法律制度的合理性、合法性的认同,作为重中之重,进而塑造公民积极的守法精神。”[4]不仅如此,现代法律观念教育的根本目标还在于使现代法精神要素成为当代中国公民法律文化意识的有机部分,从而实现对久远的历史文化传统的融合与创造性转换,形成富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公民法律意识体系。青少年正处在人生观、世界观的形成时期,璞玉浑金,可塑性极强,我认为在此过程中,突出重点,把培养青少年学生的法律信仰作为法治教育的核心,抓好青少年普法教育,就如同西赛罗在《论法律》中所说的一样:“罗马人自孩提时便受到如此教育:一个人要求助于正义,就去诉诸法律。”必定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其次,在普法的内容上,我认为重在“法律意识”的提升。要从“本本”上面面俱到的实体法的框框中走出来,侧重于公民现代法律观念教育,而在现代法律观念的教育中,尤其应强调现代法律价值观的教育,由知道概念,从而形成理念,进而润化为全体国民的素质,真正做到“把法律刻在人们的心中”。当然,现代法律价值观的教育是一项全民的基础性的工程,它涉及法哲学的深度,体现在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一般理论、社会在特定时空条件下的社会基本价值、各部门法的主要精神要素和价值取向等诸多方面。具体到在我国社会法治条件还未充分发育的条件下,我们在普法过程中主要应对公民进行观念的启蒙,培养他们社会主义法治观念,以意识为先导促进法治的建设。在另外一个层面上,我们需要更多地把普法融入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中,融入到法治实践中去。把普法工作放在社会实践的大背景下来看待,“一次成功的司法实践,胜过无数次空洞的宣讲和说教!”正如吴邦国同志所说,社会实践是最好的普法学校。法律意识的提升既包括系统的教育训练,又包括持之以恒的坚守,甚至需要一代人或是几代人的努力,这将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青少年正处在受教育打基础的年龄阶段,思想敏锐,接受能力极强,抓法律意识的塑成和提升就要抓在人生的起跑线上。抓住“青少年”现代法律观念的培养,才是抓住了基础中的关键。
另外,我国当前正处在社会经济转型期,青少年犯罪率“居高不下”,青少年法制教育形势严峻,这是又一现实原因。对青少年犯罪原因的探究,各家观点不一,在对我市在校青少年学生的犯罪调查分析中,我发现在其犯罪目的上,居第一位的是“为了钱财”,占68%,而这些青少年自己认为家庭经济条件在中等和中等以上的占80%,属于特别困难的只占1.9%,可见当前“为了钱财”的犯罪大都不是属于“饥寒起盗心”;第二位是“为了朋友”,占9.4%,第三位是“性满足”,占8.9%,以下依次是“为了报复”、“恶作剧”等。究其原因,家庭、学校、社会等外在环境的因素固然很重要,但我认为关键还在于人自身的因素。“人之初,性本善,性相近,习相远”,青少年正处在生理成熟速度高于心理成熟速度的“心理断乳期”,生理、心理发育尚未成熟,自控能力差,个性意识强,有逆反心理,同时法制观念淡漠,极易受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和侵蚀。另外,涉嫌犯罪的青少年文化素质普遍偏低,既无安身立业之技能,又缺乏吃苦耐劳的精神,他们无业无求,精神空虚,游手好闲。当前社会经济正处于转型期,片面地看有时“金钱万能”,物欲横流;不经意间发觉有时文化市场沉渣泛起;社会风气有时也真能让人混淆真假、唐突美丑、不辨善恶,似是而非,凡此种种都是客观存在的。讲到预防青少年犯罪,有的学者提出要构筑“四道防线”,包括家庭防线、学校防线、社会防线和青少年自身防线。然而,我觉得在这四道“防线”之中最后一道“防线”才是至关重要的,而且自始至终都应该贯穿现代法律的观念和意识。因为辩证唯物主义告诉我们,“外因”只有通过“内因”才能起作用,问题的关键还在于“青少年”的自身因素。我们讲理想观念教育,我们谈伦理道德教育,但从“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这个层面来看,我认为要想从根本上达到预防青少年犯罪的目的,必须也只有通过塑造和提升公民的现代法律观念这一步骤来实现。普法教育要从“娃娃”抓起。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法制教育要从娃娃抓起”。要法治,要普法,意识之塑成,观念之提升,不在一朝一夕之功,着眼“青少年”,切实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切中肯綮,才能从根本上提升公民的现代法律观念。
参考文献:
[1]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4:526.
[2]梁治平.死亡与再生:新世纪的曙光.见伯尔曼.法律与宗教(代译序):15.
[3]沈宗灵主编.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第1版:117.
[4]马长山.公民意识:中国法治进程的内驱力.法学研究,1996,(6).
[5]孙国华等主编.法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10,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