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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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破产情形下股东出资能否加速到期之争旷日持久.股东出资义务具备约定义务和法定义务双重属性是为加速到期之必然性,股东享有期限利益的非对价性和负外部性是为加速到期之合理性,出于债权人信息不对称和交易风险加大而保护债权人是为认缴制之现实需求.可见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有其正当性基础.主张原则上保护股东期限利益,例外时出资加速到期才是中国法的应然性选择.在肯定加速到期下,从主观和客观两个层面界定加速到期的适用条件更为妥当.比较美国和日本出资规定,借鉴国外资本催缴制度,明确催缴主体、催缴程序和催缴责任.健全信息披露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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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破产情形下股东出资能否加速到期之争旷日持久.股东出资义务具备约定义务和法定义务双重属性是为加速到期之必然性,股东享有期限利益的非对价性和负外部性是为加速到期之合理性,出于债权人信息不对称和交易风险加大而保护债权人是为认缴制之现实需求.可见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有其正当性基础.主张原则上保护股东期限利益,例外时出资加速到期才是中国法的应然性选择.在肯定加速到期下,从主观和客观两个层面界定加速到期的适用条件更为妥当.比较美国和日本出资规定,借鉴国外资本催缴制度,明确催缴主体、催缴程序和催缴责任.健全信息披露制度等配套措施,明确信息披露主体、形式和内容,是为非破产情形下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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