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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朱熹一生以继承儒学为己任,被后世称为“真儒”、“大儒”。他立足于儒学,依据儒家伦理思想、政治思想,批判地吸取佛老,以“理”为核心,构建了包括他的法律思想在内的一个庞杂的思想体系。本文不打算分析朱熹法律思想的逻辑结构,仅就他的法律思想的几个范畴谈一点粗浅看法。朱熹法律思想的最高范畴是“理”,围绕“理”又有四个基本范畴,即德、礼、政、刑。什么是“德”?他说:“德字从心者,以其得之于心也。如为孝是心中得这个孝,为仁是心中得这个仁,若只是外面凭地中,心不如此,便不是德”。朱熹在这里把“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