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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中信息本身是不对称的,在这种市场失灵的情况下如何进行政府规制成为长期以来的研究重心。传统做法是对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及破坏安全、环境的行为进行经济性规制或社会性规制,但随着实践中行政不法现象越来越复杂,传统做法的高成本缺陷逐渐暴露。在此夹缝及信息公开的大背景中,违法信息披露作为一种全新的规制手段找到了一席之地,并被广泛运用于道路交通、产品质量、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等领域,发挥传统规制手段无法企及的优势。但目前对该手段的认识与应用呈现出杂乱无章的局面,尤其是有关违法信息披露的性质问题,既有事实行为说,又存在各种不同形态的法律行为说,这些观点并未从该规制手段的内部法律关系角度进行认定,导致了认识的片面化。关于违法信息披露的粗线条、点状式规定与研究路径很可能为行政主体权力滥用提供新的契机。为高效挖掘此规制手段之作用,有必要从大处着眼,改分散性研究为整体框架式研究,从性质、合法性、正当性、具体应用与法律限制的角度规范性地把握此问题,使其在现有行政法中找准自己的位置,以更好地与行政法框架下其他理论和制度相衔接,真正为行政规制目标之实现而发挥强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