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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的有关法律制度赋予了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1949年我国制定的<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第三条规定:检察机关的职权之一是"对于全国社会与劳动人民利益有关民事案件及一切行政诉讼,均得代表国家公益参与之".1951年制定的<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暂行组织条例>第三条和<各级地方人民检察署组织通则>第二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署、各级地方人民检察署"代表国家公益参与有关全国社会和劳动人民利益之重要民事案件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