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1.被修路人致伤如何追讨医药费?
东莞市寮步石龙坑读者吴琴陈述:
今年4月,我父亲在砍柴的路上被邻村小组修路时作业的挖土机挖倒的树打中头部,摔跤致全身瘫痪。事后,邻村小组出200元,肇事人出2500元作医药费,而我父亲的身体仍未康复,还需要很多医药费。对方未作任何赔偿,趁我哥哥势单力薄之时,威胁、强迫他在收据上附上“以后生死跟修路当事人无关”的条款。我们委托派出所调查,但杳无音讯,只说肇事者已外出。请问:那附加条款是否有法律效力?我该如何追讨我父亲的医药费?
答:1.此附加条款没有法律效力。因为附加条款是在肇事方和邻村小组的胁迫下被迫做出的,不是你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附加条款不能成立,更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2.你可以以肇事者以及邻村村小组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出要求损害赔偿的诉讼。因为你父亲所受的身体损害是邻村小组修路时作业的挖土机挖倒的树木所致,因此,邻村小组和驾驶挖土机的肇事者都有责任赔偿你父亲的损失,如果挖土机属于某个公司所有,你方还可以追加此公司为共同被告。如果肇事的挖土机司机有严重的工作失误的话,还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2.离婚时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深圳市福永塘尾读者邓小琼陈述:
我和丈夫结婚十几年了,生有一对儿女。2000年,我做了绝育手术。现在,我丈夫在外面找了个女人,说是要多生几个儿子,我不同意,所以,我们每天吵架,感情已经破裂。我提出离婚,但我丈夫不同意。我想去法院申请诉讼离婚,请问:是否女人申请离婚不好?儿女会归哪方抚养?我要怎么做才能维护我的权益?我可以去告他们两人吗?
答:(一)夫妻双方都有权利提出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规定,我国实行婚姻自由的婚姻制度,这里的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对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者其他法定的可以离婚的事由出现时,夫妻双方均有权提出离婚,不会对任何提出方有什么不利。
(二)如果夫妻双方对子女的抚养问题不能协商一致的话,由法院进行判决。关于子女的抚养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司法解释对此进行了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法院会对子女的抚养以及未抚养子女一方要支付的抚养费作出判决。
(三)根据你的描述,你丈夫是在外面找了女人,要具体地分析他的行为是重婚还是与他人同居。如果是重婚的话,你可以将你丈夫和他外面的女人告上法庭,他们二人是要负刑事责任的,并且在离婚时,你还有权利提出损害赔偿;如果你丈夫的行为仅仅是与他人同居,那你可以在离婚时请求损害赔偿。
特约主持:赵平
E-mail:jmwyflyz@126.com
东莞市寮步石龙坑读者吴琴陈述:
今年4月,我父亲在砍柴的路上被邻村小组修路时作业的挖土机挖倒的树打中头部,摔跤致全身瘫痪。事后,邻村小组出200元,肇事人出2500元作医药费,而我父亲的身体仍未康复,还需要很多医药费。对方未作任何赔偿,趁我哥哥势单力薄之时,威胁、强迫他在收据上附上“以后生死跟修路当事人无关”的条款。我们委托派出所调查,但杳无音讯,只说肇事者已外出。请问:那附加条款是否有法律效力?我该如何追讨我父亲的医药费?
答:1.此附加条款没有法律效力。因为附加条款是在肇事方和邻村小组的胁迫下被迫做出的,不是你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附加条款不能成立,更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2.你可以以肇事者以及邻村村小组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出要求损害赔偿的诉讼。因为你父亲所受的身体损害是邻村小组修路时作业的挖土机挖倒的树木所致,因此,邻村小组和驾驶挖土机的肇事者都有责任赔偿你父亲的损失,如果挖土机属于某个公司所有,你方还可以追加此公司为共同被告。如果肇事的挖土机司机有严重的工作失误的话,还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2.离婚时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深圳市福永塘尾读者邓小琼陈述:
我和丈夫结婚十几年了,生有一对儿女。2000年,我做了绝育手术。现在,我丈夫在外面找了个女人,说是要多生几个儿子,我不同意,所以,我们每天吵架,感情已经破裂。我提出离婚,但我丈夫不同意。我想去法院申请诉讼离婚,请问:是否女人申请离婚不好?儿女会归哪方抚养?我要怎么做才能维护我的权益?我可以去告他们两人吗?
答:(一)夫妻双方都有权利提出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规定,我国实行婚姻自由的婚姻制度,这里的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对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者其他法定的可以离婚的事由出现时,夫妻双方均有权提出离婚,不会对任何提出方有什么不利。
(二)如果夫妻双方对子女的抚养问题不能协商一致的话,由法院进行判决。关于子女的抚养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司法解释对此进行了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法院会对子女的抚养以及未抚养子女一方要支付的抚养费作出判决。
(三)根据你的描述,你丈夫是在外面找了女人,要具体地分析他的行为是重婚还是与他人同居。如果是重婚的话,你可以将你丈夫和他外面的女人告上法庭,他们二人是要负刑事责任的,并且在离婚时,你还有权利提出损害赔偿;如果你丈夫的行为仅仅是与他人同居,那你可以在离婚时请求损害赔偿。
特约主持:赵平
E-mail:jmwyflyz@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