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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事业的繁荣发展需要高效能、全方位、综合性的法律保障体系,具体包括图书馆专门法、图书馆相关法、图书馆行业自律规范与图书馆相关的国际条约协定等。本文从以上四个方面,分别对比国外图书馆法律综合保障经验,对我国图书馆相关法律法规对图书馆的关注点进行了分析探讨,并提出了建立健全我国图书馆事业法律保障体系的初步建议。
图书馆事业的繁荣发展需要法律的保驾护航。并且,图书馆事业是一项社会性事业,它的生存、运营、发展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密切相关,建设具有高效能、全方位、综合性的法律保障体系不可或缺。具体而言,一个真正能够为图书馆事业发展提供良好法治环境的图书馆法律保障体系应该包括图书馆专门法、图书馆相关法、图书馆行业自律规范、与图书馆相关的国际条约协定等相互配套、共同作用。
一、图书馆专门法
图书馆专门法是主要用来规范图书馆自身活动的法律,是整个图书馆法律保障体系中最基本、重要的组成部分。
不同国度的图书馆专门法,其具体规定有所不同,但现代图书馆专门法体现的本质精神是一致的,即体现现代图书馆观念。首先,图书馆具有服务性。图书馆承担着为所有公民提供资料与信息的任务。其次,图书馆具有民主性。它在整体上肩负着保障所有公民自由地获得所需要的任何资料信息的责任。再次,图书馆实行免费制,公共图书馆免费提供服务作为一种国际惯例被世界大多数国家奉行着。最后,图书馆员具有专业性。图书馆员必须掌握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我国目前尚未颁布综合性的《图书馆事业基本法》,也无图书馆单行性法律,只有几十部图书馆行政法规条例,这些条例在我国整个的图书馆事业建设中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替代图书馆法的作用。如1978年《中国科学院图书情报工作暂行条例》;1982年文化部关于颁发《省(自治区、市)图书馆工作条例》的通知;1984年教育部印发《关于在高等学校开设文献检索与利用课的意见》的通知等。
二、图书馆相关法
图书馆相关法主要是指两个层面上的与图书馆活动相关的法律法规:一是图书馆活动适用的其他法律法规,二是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图书馆的规定。相关法的完善程度,是图书馆法治环境优劣程度的极其重要的指标。
从国外的经验看,但凡图书馆法治环境较为完善的国家,其图书馆相关法的配套也比较完善。比如在日本,与图书馆的运营、服务、设施建设相关的专门性法律法规中,大都有专门针对图书馆的规定。如日本的《著作权法》中有专门的“在图书馆的复制”一节。《地方自治法》规定了地方政府设置和管理图书馆的责任,原则规定了包括图书馆在内的公共事务所需要的经费“由地方政府全额负担”,在配套规章中又明确了“图书馆费”列入地方预算。另外,《土地征用法》、《城市规划法》、《邮政法》、《统计法》等都有关于图书馆保障方方面面的特别规定。
目前,在我国与图书馆活动相关的法律仅有《宪法》、《教育法》、《文物保护法》、《档案法》,例如,《教育法》第50条第1款规定:“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美术馆、体育馆等社会公共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历史文化古迹和革命纪念馆,应当对教师学生提供优待,为教育者接受教育提供便利。”而我国其他关于图书馆环境、设施建设等方面的相关法律目前尚未制订出来,这说明我国图书馆法制体系有待于完善,亟需进行图书馆相关法的制定和规范工作。
三、图书馆行业自律规范
行业自律规范不是法律,只能说是行业性的“社会誓约”,国外有学者称其为“准法律”,或行业“自主性、自立性规范”。
从国外看,纳入图书馆法律体系的行业自律规范主要是两方面:一是由代表机构向社会发布图书馆权利宣言,如美国的《图书馆权利宣言》、日本的《图书馆自由宣言》;二是由代表机构向社会公布图书馆员伦理规范,如美国的《图书馆员伦理纲要》、日本的《图书馆员伦理纲领》。
2003年5月,《中国图书馆员职业道德准则(试行)》正式向社会公布。《准则》就是图书馆法制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高度概括了图书馆职业道德规范的基本内容,可以看作是从最基础、最重要的方面,对图书馆职业道德规范作了提炼,对规范、培养、形成我国图书馆员职业道德具有重要作用。
四、与图书馆相关的国际条约协定
在全球化日益凸显的今天,一国的图书馆法律保障也不能不具备国际法基础。相关的国际条约协定是制定图书馆有关法律的重要参照,又是国内图书馆事业以开放的姿态走向世界的重要指针。
从国外的经验看,与图书馆关系较为密切的国际条约、协定等,主要有四大类:一是与图书馆的自由权利及公民自由利用图书馆的权利相关的国际公约,如《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二是有关图书馆服务、建设、发展方向的国际宣言、标准、指针,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布的《IFLA公共图书馆标准》;三是有关出版物国际交换的条约、协定,如《关于出版物国际交换的条约》;四是与图书馆关系密切的著作权保护方面的国际条约,如《世界版权公约》。
我国已加入的国际公约中,与图书馆有关的有《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儿童权利公约》、《世界版权公约》、《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等。今后,我国在建立图书馆的法律保障体系中,应该本着“洋为中用”、“去粗取精”的原则,认真借鉴和吸纳国际上的先进经验,从而使我国的图书馆法律保障机制形成一个更加开放、文明的法制环境。
完善图书馆法律保障体系是图书馆法治建设的根本。对照发达国家健全的法律法规,只有建立以图书馆法为基础的图书馆法律保障体系,形成图书馆专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共同规范的机制,才能为中国图书馆事业的发展提供完善的法律保障,以期我国图书馆事业的长足发展。
参考文献:
[1]钟德强,王召龙.我国图书馆法规研究综述.图书馆建设,2005.
[2]陈弈.日本图书馆法的发展现状及其启示.图书馆建设,2004.
[3]王魏红.台湾地区图书馆立法评析.政法学刊,2005.
(作者简介:马春燕(1963-)山东滨州人,山东省阳信县图书馆馆员。)
图书馆事业的繁荣发展需要法律的保驾护航。并且,图书馆事业是一项社会性事业,它的生存、运营、发展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密切相关,建设具有高效能、全方位、综合性的法律保障体系不可或缺。具体而言,一个真正能够为图书馆事业发展提供良好法治环境的图书馆法律保障体系应该包括图书馆专门法、图书馆相关法、图书馆行业自律规范、与图书馆相关的国际条约协定等相互配套、共同作用。
一、图书馆专门法
图书馆专门法是主要用来规范图书馆自身活动的法律,是整个图书馆法律保障体系中最基本、重要的组成部分。
不同国度的图书馆专门法,其具体规定有所不同,但现代图书馆专门法体现的本质精神是一致的,即体现现代图书馆观念。首先,图书馆具有服务性。图书馆承担着为所有公民提供资料与信息的任务。其次,图书馆具有民主性。它在整体上肩负着保障所有公民自由地获得所需要的任何资料信息的责任。再次,图书馆实行免费制,公共图书馆免费提供服务作为一种国际惯例被世界大多数国家奉行着。最后,图书馆员具有专业性。图书馆员必须掌握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我国目前尚未颁布综合性的《图书馆事业基本法》,也无图书馆单行性法律,只有几十部图书馆行政法规条例,这些条例在我国整个的图书馆事业建设中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替代图书馆法的作用。如1978年《中国科学院图书情报工作暂行条例》;1982年文化部关于颁发《省(自治区、市)图书馆工作条例》的通知;1984年教育部印发《关于在高等学校开设文献检索与利用课的意见》的通知等。
二、图书馆相关法
图书馆相关法主要是指两个层面上的与图书馆活动相关的法律法规:一是图书馆活动适用的其他法律法规,二是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图书馆的规定。相关法的完善程度,是图书馆法治环境优劣程度的极其重要的指标。
从国外的经验看,但凡图书馆法治环境较为完善的国家,其图书馆相关法的配套也比较完善。比如在日本,与图书馆的运营、服务、设施建设相关的专门性法律法规中,大都有专门针对图书馆的规定。如日本的《著作权法》中有专门的“在图书馆的复制”一节。《地方自治法》规定了地方政府设置和管理图书馆的责任,原则规定了包括图书馆在内的公共事务所需要的经费“由地方政府全额负担”,在配套规章中又明确了“图书馆费”列入地方预算。另外,《土地征用法》、《城市规划法》、《邮政法》、《统计法》等都有关于图书馆保障方方面面的特别规定。
目前,在我国与图书馆活动相关的法律仅有《宪法》、《教育法》、《文物保护法》、《档案法》,例如,《教育法》第50条第1款规定:“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美术馆、体育馆等社会公共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历史文化古迹和革命纪念馆,应当对教师学生提供优待,为教育者接受教育提供便利。”而我国其他关于图书馆环境、设施建设等方面的相关法律目前尚未制订出来,这说明我国图书馆法制体系有待于完善,亟需进行图书馆相关法的制定和规范工作。
三、图书馆行业自律规范
行业自律规范不是法律,只能说是行业性的“社会誓约”,国外有学者称其为“准法律”,或行业“自主性、自立性规范”。
从国外看,纳入图书馆法律体系的行业自律规范主要是两方面:一是由代表机构向社会发布图书馆权利宣言,如美国的《图书馆权利宣言》、日本的《图书馆自由宣言》;二是由代表机构向社会公布图书馆员伦理规范,如美国的《图书馆员伦理纲要》、日本的《图书馆员伦理纲领》。
2003年5月,《中国图书馆员职业道德准则(试行)》正式向社会公布。《准则》就是图书馆法制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高度概括了图书馆职业道德规范的基本内容,可以看作是从最基础、最重要的方面,对图书馆职业道德规范作了提炼,对规范、培养、形成我国图书馆员职业道德具有重要作用。
四、与图书馆相关的国际条约协定
在全球化日益凸显的今天,一国的图书馆法律保障也不能不具备国际法基础。相关的国际条约协定是制定图书馆有关法律的重要参照,又是国内图书馆事业以开放的姿态走向世界的重要指针。
从国外的经验看,与图书馆关系较为密切的国际条约、协定等,主要有四大类:一是与图书馆的自由权利及公民自由利用图书馆的权利相关的国际公约,如《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二是有关图书馆服务、建设、发展方向的国际宣言、标准、指针,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布的《IFLA公共图书馆标准》;三是有关出版物国际交换的条约、协定,如《关于出版物国际交换的条约》;四是与图书馆关系密切的著作权保护方面的国际条约,如《世界版权公约》。
我国已加入的国际公约中,与图书馆有关的有《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儿童权利公约》、《世界版权公约》、《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等。今后,我国在建立图书馆的法律保障体系中,应该本着“洋为中用”、“去粗取精”的原则,认真借鉴和吸纳国际上的先进经验,从而使我国的图书馆法律保障机制形成一个更加开放、文明的法制环境。
完善图书馆法律保障体系是图书馆法治建设的根本。对照发达国家健全的法律法规,只有建立以图书馆法为基础的图书馆法律保障体系,形成图书馆专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共同规范的机制,才能为中国图书馆事业的发展提供完善的法律保障,以期我国图书馆事业的长足发展。
参考文献:
[1]钟德强,王召龙.我国图书馆法规研究综述.图书馆建设,2005.
[2]陈弈.日本图书馆法的发展现状及其启示.图书馆建设,2004.
[3]王魏红.台湾地区图书馆立法评析.政法学刊,2005.
(作者简介:马春燕(1963-)山东滨州人,山东省阳信县图书馆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