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问”与“直陈”:段祺瑞、伍廷芳在1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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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袁世凯帝制自为闹剧,自开场至败亡,段祺瑞始终是一个对事态发展颇具影响的重要角色。以往学界关注的重心多在段祺瑞于袁死黎继这一转折时刻的态度与作用,而此之前,段祺瑞面对举国上下多方依据《临时约法》解决一切的呼声,曾致电伍廷芳,就废弃袁记《约法》而复行《临时约法》提出数端难行之缘由,询其意见。伍廷芳长电复段,为其详解法理,剖析利害,且直陈具体操作办法。袁世凯败亡后,经过多日延宕,段祺瑞终宣布复行《临时约法》。这其中除了举国大势的推动种种,此前伍廷芳那一番释疑解惑的思想工作,或亦不应埋没。
   关键词 洪宪帝制,段祺瑞,伍廷芳,《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华民国约法》
   中圖分类号 K2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0457-6241(2021)01-0050-03
  袁世凯帝制自为,妄称洪宪,西南护国义旗高揭,各方响应,即便袁氏一些昔日心腹亲旧亦离心离德,纷纷称病告退,倏忽之间其政治统治已岌岌可危。不及半年,袁名裂身亡,闹剧终场。
  在此帝制闹剧开场,至袁氏败亡,复行《临时约法》的过程中,段祺瑞始终是一个对事态发展颇具影响而不可小觑的重要角色。以往论著关注的重心多在段祺瑞于袁死黎继这一转折时刻的态度与作用,而此前不久之5月下旬,段祺瑞与伍廷芳之间,关于废弃“三年约法”(即被称为“袁记约法”的《中华民国约法》)而复行“元年约法”(即《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否可行的“下问”与“直陈”,尚未见有何论著提及。兹撮述如下。
  1916年3月下旬,袁氏被迫撤销“承认帝位案”而复称大总统,废止“洪宪”年号而仍以本年为民国五年。同时,3月23日袁任段祺瑞为参谋总长,①冀望形势有以转圜,并不肯退出政治舞台。但此后,要求袁世凯下台的呼声不绝于耳。②3月24日,袁世凯以康有为、伍廷芳、唐绍仪等为调停人,请护国军“罢兵息民,共维大局”。而此三人中,康有为两次致书袁世凯,建议袁 “禅让权位”,“速携眷属子孙,游于海外”。③唐绍仪则指袁之所为“廉耻道丧,为自来中外所无”,退位为“唯一良策”。④伍廷芳亦修书近三千言,胪列十条理由,苦口循循,劝导袁“稍息仔肩,林泉颐养”。⑤而此时的袁世凯仍死硬着头皮,继续拖延。
  4月21日,袁世凯发布《政府组织令》及命令,宣称“委任国务卿总理国务,组织政府。……树责任内阁之先声”。①次日,即令准徐世昌辞国务卿,以段祺瑞继任;②继而又宣布撤销政事堂,“设国务院为国务总汇之所”。③而此时间,举国上下之社会各界、军政多方,要求依据《临时约法》解决一切的呼声日益高涨。5月9日,孙中山在上海发表第二次讨袁宣言称:“袁氏破坏民国,自破坏约法始;义军维持民国,固当自维持约法始”,今日反袁救国,“凡百可本之约法以为解决”。④5月12、15日,黄兴连续发表通电称:“根据约法,解决一切”;并请在沪国会议员即驱除袁氏,“根据约法解决一切”。⑤5月16日,由唐绍仪领衔,以22省旅沪公民名义致书冯国璋,驳斥其5月1日致各省通电所提8项调停办法,认为“解决时局于今日,惟有袁氏引退,黎副总统依法继承”。⑥凡此种种,不绝于耳。
  面对如此局势,若复行民国元年之《临时约法》,在法律上应如何解释,如何操作,会产生怎样的结果?其时,在时局中已居举足轻重地位的段祺瑞,对此疑虑重重。于是,他想到了伍廷芳——留英的法学博士、清末修律大臣、民国首位司法总长。5月22日,段祺瑞致电伍廷芳称:废弃三年约法而复行元年约法,“政府初无成见,所审度者,复行之办法耳”,但提出数端疑难之点咨询于伍。“既承下问”,伍廷芳5月26日即长电复段,为其详解法理,剖析利害,且直陈具体操作办法。⑦
  首先,针对段祺瑞如废弃三年约法,复行元年约法,法律上如何解释的疑难,伍廷芳向段讲解有关共和国家或立宪国家“国法”的制定原则、程序:共和及立宪国家所颁行的“合法国法”,举国上下须“一律尊重、遵守”,若有需删除或更改者,须经国会合法“议妥通过”,然后由国家元首批准、颁行。如此,国家的宪法,绝不能以命令删改、废除。三年约法若是依此法律程序而制定,“虽障碍丛生,断不能以命令废之”。随后,伍为段详析三年约法制定的不合法性:民国第一届国会因“与政府龃龉”,即被“元首”——时任大总统袁世凯遣散、关闭。如依法行事,应即重新选举议员,再开国会,“方为正办”,但袁氏仅召集约法会议,增修约法,即由其颁布施行。约法会议的六十名代表,“表面上似代表各省,其实,十之七八,皆政府官吏”。这样的代表“是否偏袒政府,为其利用,姑置不论”,而一个共和国如此立国家大法,“诚属创举,为天下所讪笑”。故此三年约法“不能视为国法,毫无疑义”。所以,今政府以命令宣布复行元年之《临时约法》,既非更改三年约法,亦非禁止三年约法,不过因此三年约法实不成共和国之国法,“而重认元年约法耳”。
  段祺瑞来电称:三年约法履行已久,被依据为行政准则,“一语抹杀,则国中一切法令因而动摇”。伍廷芳的回答明确而坚决:现在所争者,为三年约法的制定是否合乎共和国法,“如不合法,即行之十年、二十年,亦不能认为正当约法”;法律原则是“非法不能丝毫损害正当之法”,三年约法属非法之法,“岂可以非法加之国民乎”。
  此外,段祺瑞来电称,废弃三年约法恐将牵连以往的国际条约、公债、法庭的判决等问题。伍廷芳对此给出具体应对办法:由政府明令宣布,三年约法为非法制定,不能公认,“因特规复元年约法”;除命令所宣布者,“其余各项约章仍旧履行”,俟国会复会进行“合法删改”,如此,“可面面俱到,一无妨碍”。
  遇到有关法律的疑难问题,向法学家咨询,由此观之,段祺瑞还是有些法治意识的。而伍廷芳则为段祺瑞详解复行民元《临时约法》中的法理及具体操作中的各项问题,力欲以此提高段氏的法学知识水准,解开其思想认识上一些疑惑。
  旬日之后,袁世凯忧惧而亡,段祺瑞以大总统名义发布命令:“遵照约法宣告以副总统黎元洪代行中华民国大总统职权。”①此举遭致护国阵营乃至全国各方的一致反对,要求明令复行《临时约法》。②6月22日,段祺瑞通电征求复行元年约法办法,表示“复行元年约法,政府初无成见”,而提出对复行民元约法的种种疑难:以命令变更法律,不合法理,若以命令复、废,将启效尤之患;三年约法履行已久,一旦废弃,国中一切法令皆将因而动摇;等等。③
  6月25日,唐绍仪、梁启超、伍廷芳等联名致电段祺瑞,强调指出:三年约法“确非法也”,故以命令变更法律之嫌疑,并不存在。④时至6月29日,段祺瑞终于宣布复行《临时约法》。⑤这其中除了举国上下大势的推动种种,此前伍老先生那一番释疑解惑的思想工作,或亦不应埋没。
  段祺瑞在前述两个祃电中均强调,以命令变更法律,为法理不容,若以命令复、废,将后患无穷,故不应贸然行之,这其中段祺瑞的真实思想究竟如何?
  有论者认为,当时段祺瑞“以元洪愔弱可与,己方实力在握,宁任总统制之国务卿,而不愿充任内阁制之国务总理……是以对约法之态度,虽未有公开反对之表示,但意存拖延,实为无可否认之事实”。⑥观日后段祺瑞掌控北京中央政权后的种种表现,可知段氏确工于操弄权力、导演事变,以达自己的政治目的,如无此前段祺瑞致伍廷芳之祃电,上述说法或可称无疑。但是,早在5月22日,段祺瑞即就元年、三年约法复、废问题专电伍廷芳进行咨询,而其时,袁世凯虽病情严重,⑦但究竟袁的结局如何,政局将如何演变,均尚未可知。在这种情势下,段即提出若复行元年约法的诸种法律问题咨询于伍,这一史实须予充分注意,其“宁任总统制之国务卿”的论断,或仍有探讨的余地。
  若果如前述论者所言,段祺瑞只是为达个人目的而不肯复行《临时约法》故而一意拖延,其何必在结局未现或未确的情况下,即提出复行《临时约法》的诸项法律方面的疑难问题专电伍廷芳咨询。依笔者陋见,段祺瑞提出的这些问题确是问题——至少在当时以段的政治立场、思想认识、法学水准看来,这些情况均在法律上构成问题。际此国家政局演变的转折关头,就如何实现合法、平稳地过渡或转换问题,向法学大家进行咨询,这样的态度是应予肯定的。
  【作者简介】李学智,天津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王湉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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