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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同级党政机关、党政机关与其他同级机关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属于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这一规定明确了可以联合行文的条件和不得联合行文的情形。现实工作中,为避免不同单位就同一项工作分头行文可能出现政出多门的情形,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经常联合行文。但在联合行文中常常出现不规范的情形。请看下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