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巨灾保险是巨灾风险管理的有效手段,浙江省进行巨灾风险管理需要借助商业巨灾保险制度。本文首先对浙江省目前的巨灾保险实施情况进行总结,指出商业保险参与的动力不足是造成浙江省巨灾风险管理效率不高的重要原因。其次分析全国主要试点城市和地区的实施情况,建议从激励机制、角色定位、商业保险制度应用、巨灾平台建设等方面加强商业巨灾保险在浙江省巨灾保险体系建设中的应用。
关键词:巨灾保险 商业保险 商业机制 巨灾平台
巨灾风险是指因突发性的,无法预料、无法避免的且严重的灾害事故而造成的巨大损失,具有发生频率低、损失程度大的特点。将商业保险纳入巨灾风险管理体系,形成政府、市场合力的新救灾机制,不仅可以健全防灾减灾体系、增强风险管理能力、拓宽损失补偿渠道,而且能够平滑政府财政波动,提高巨灾保障水平,是政府运用现代金融手段降低灾害损失的有效途径。
一、浙江省巨灾保险制度的现状
(一)浙江面临的主要巨灾风险分析
浙江省地处我国东部沿海, 经济发达, 人口稠密,是台风、暴雨、泥石流等灾害多发省份,历年来对浙江省造成了严重的损失。对于浙江省而言,巨灾损失主要表现为台风、雨雪冰冻、梅雨期暴雨等形式,其中以台风的损失最大,呈现大灾现象突出,次生灾害损失严重的特点。目前,浙江省的防灾救灾机制形成了一定的模式和特色,如政府应急机制反应迅速、重大设施损毁修复快、可以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救灾等。但也存在如下缺陷:第一,救灾的效率不高,主要体现在给政府公共部门造成了沉重的财务负担;第二,救灾的效果不够理想,主要体现在对人民的保障不足;第三,灾前预防能力薄弱,主要体现在风险预防和风险抑制措施均不完善。巨灾的风险保障体系不能有效应对高风险的需求,未形成有效的巨灾社会管理模式。
(二)浙江省巨灾保险现状
浙江省正探索建立区域性的巨灾保险制度,即针对台风等自然灾害多发的情况,积极争取国家巨灾保险政策支持,采取政府主导、财政支持、保险机构运作的方式开展区域性巨灾保险。目前,浙江的宁波已在2014年开始推出地方特色明显的巨灾保险体系,以地方财政为支撑,建立巨灾保险制度,为其它地区试点和推行巨灾保险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具有一定的示范效应。同时,浙江省自2006年在全国率先启动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以来,以浙江人保财险为首席承保人的政策性农险共保体在着力推进农业保险模式创新、制度创新、品种创新,政策性农业保险成为全省农民增收的“稳压器”,农业增效的“助推器”。
总体来说,浙江省的巨灾保险制度酝酿多年,宁波等地区也在试点区域性的巨灾保险制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宣传和推广了保险制度。但全省性的巨灾保险制度迟迟未推出,政策支持、数据完善、产品设计等方面仍有不少的工作要做。
(三)商业保险参与巨灾保险制度的动力不足
巨灾保险在中央级文件和保险业文件中都有涉及。比如,2014年《国务院关于加快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即保险业的“新国十條”,提出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其中提出以商业保险为平台,以多层次的风险分摊为保障。但实际的情况是商业保险理赔金额占巨灾损失的比例很小,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商业保险公司动力不足,经营巨灾保险风险大而盈利小甚至亏损。
从商业保险公司的角度,由于缺乏巨灾数据的积累,使得保险公司对巨灾风险的估计存在较大的偏差,产品的设计和费率的厘定都存在风险;另一方面,巨灾风险损失较大,目前的商业保险风险转移和分散手段较少,成熟的经验比较缺乏,也会对商业保险的经营带来风险。
从巨灾风险来看,目前众多的商业保险的保险责任一般包括了台风、暴雨等风险,这在一定程度上对财产损失有了一定程度的保障,也造成商业保险公司对参与巨灾保险的积极性不高,动力不足。
二、国内主要试点城市巨灾保险经验介绍
在多种政策的支持下,全国各地陆续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巨灾保险的尝试,各有特色和侧重。目前,开展巨灾保险的地区主要包括:宁波和广东(见表1)。
综合各地区的巨灾保险试点情况,广东省的巨灾保险制度的设计更适合浙江。首先,广东、浙江的巨灾风险类似,都以台风、暴雨等为主;其次,广东、浙江社会、经济基础类似,两省经济基础较好,社会的开放度较高,在商业保险的普及度、接受度方面更高。宁波的巨灾保险制度需要政府更大的财政支持,财政压力较大。
此外,还有深圳、云南等地开展的巨灾保险试点,深圳推行的类似于宁波,财政负担较多;云南主要推行的是地震的巨灾保险。总体来说,经过各地的巨灾保险试点总结和目前推行的主要的巨灾保险险种的实践来看,主要特点包括:第一,政府主导。巨灾一般指突发的、难以避免且造成巨大损失的自然灾害,其特点是发生频率低、损失大,往往会导致大量的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给经济社会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带来严重影响。从目前各地实践的情况来看,政府往往扮演巨灾损失“最终承担者和责任人”的角色,严重自然灾害的主要损失主体是政府,而政府财政涉灾预算的现状是“无灾不能用、有灾不够用”。巨灾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对财政涉灾预算的平衡性造成重大影响,从而进一步引发财政、民生矛盾。第二,结合地方巨灾风险特色。一般结合当地面临的巨灾风险进行设计险种,针对性较强。比如宁波的台风风险、云南的地震风险,各地的农业巨灾风险等。第三,借鉴相对成熟的险种经验。比如农业巨灾保险,在浙江有多年的运营实践,总结其经验,对浙江省建立区域性的巨灾保险具有比较大的参考价值。开展巨灾保险试点应该更多的考虑为了取得可以复制的价值,巨灾保险区划以一个省的区域建立和推动比较合适。
三、商业保险参与浙江省巨灾保险体系的模式研究
浙江要建立自己的巨灾保险制度,应该是以政府为基础、商业保险公司为重点、主体补充的多层次风险分担机制;建立完善的灾后业务持续机制;实现灾后监管、行业协会、保险公司间的联动,形成合力。应构建一个系统化的,以政府防灾救灾应急机制为基础的,以商业保险作为重点的,以社会救助力量为补充的“灾前预防—损失补偿—促进灾后重建—提升防灾减灾能力”四位一体保险功能的巨灾保险体系。 商业保险公司毕竟是以盈利为目的,不能强制保险公司开展巨灾保险业务,而是要采取建立相关的制度,采取相关的措施激发保险公司参与的热情和积极性。目前,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
(一)各主体角色的定位
在面临巨灾风险的情况下,个人家庭、企业的财务损失会转嫁给政府,个人、企业、政府之间的责任界限会比较模糊。个人、企业、政府、商业保险公司等主体要明确其定位,各司其职,加强巨灾保险的市场化运作和经营。首先,政府的基础角色。考虑到巨灾风险覆盖面广、损失大的特殊性,结合目前浙江省的实际,政府要召集各相关主体共同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和提供一些必要的技术、数据、平台支撑,因此在巨灾保险制度中政府主要作为召集者和平台的建设者,扮演基础性的角色。其次,商业保险公司的提升角色。要加强巨灾保险的市场化运作,提升运营的效率。以商业保险公司为代表的商业保险行业肩负制度设计、数据积累、市场化运作等职能。最后,个人家庭、企业主体等作为巨灾风险的实际损失方和巨灾保险的实际受益方,其角色应该是配合。提升对保险、巨灾的认知,不能仅依靠政府的救灾进行灾后的重建,加强商业保险的购买需求。
需要指出的是,强化商业保险的角色定位,提升其在巨灾风险中的功能。商业保险发展的关键之一在于商业上具有可持续性,经营上更具有效率。由于巨灾风险发生概率小、巨灾风险一般由政府管理和补贴,造成客户的保险需求较小。商业保险要通过多元化、多层次的产品设计,提升巨灾保险产品对消费者的吸引力。对于浙江而言,巨灾保险的设计可以根据各地区面临的巨灾风险设计各具特色的产品,并且设计不同层次的额度,以满足不同客户的保险需求。比如,温州、台州、宁波、舟山主要受台风的直接影響,可以涉及针对台风的巨灾保险;杭州、嘉兴等主要受台风直接和泥石流等间接影响;丽水、湖州主要受台风的间接影响,给农业、人身安全等带来损失。
(二)激励考核机制
商业保险参与巨灾保险制度的建设和完善,可以更有效的实施巨灾保险制度,巨灾风险具有的特点和高的赔偿金额使得商业保险公司参与巨灾保险的积极性不高,担心亏损的风险。保险公司是专业处理“风险”的商业机构,掌握众多自然灾害的第一手资料,有丰富的防灾减损经验。而且一旦订立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与投保企业的利益就密切相关,保险公司有动力帮助投保企业进行巨灾风险管理。要建立相应的激励和考核机制对商业保险公司进行管理,特别是前期,制度的建立至关重要。在激励方面,建议成立以银保监会和保险行业协会为主体的考核激励制,对具有相关巨灾管理技术和经验、愿意参与巨灾保险的保险公司给予政策支持,比如优先参与政府类的保险招标项目;政策性保险给予业务倾斜;一定的地方性税收减免;免费的公司形象宣传等。在考核方面,建议各保险公司的总部将参与巨灾保险的情况纳入相关的考核指标,逐步制度化和规范化,后期商业保险公司在巨灾保险业务稳定的前提下,会增加对业务来源、保费收入增长的考虑,形成内在的激励机制,形成良性循环。
归根到底,巨灾保险制度的建设要由政府和商业保险公司践行,制度的效果要由政府和商业保险公司体现,但政府的职能决定了保险公司才是巨灾保险制度落实的关键所在。
(三)发挥商业保险的重要功能,提升巨灾保险的管理效率和效果
相对于传统的以财政救灾为主体的巨灾风险管理模式,商业保险具有防灾防损功能、独特的商业保险风险分散机制、灵活度较高、各主体的角色清晰明确、积极性较高、产品创新和个性化较强等优势和特色,应该提升和发挥商业保险行业的重要作用,在巨灾保险制度设计(保险共同体和再保险共同参与)、创新产品内容和管理模式(广东的巨灾指数保险可以作为参考)方面积极参与和发挥主体作用。特别是防灾防损功能,是保险制度区别于传统的救助制度的关键机制,也是发挥商业保险功能的突破口。
另一方面,可以参考交强险制度。交强险制度是机动车辆车主必须要了解和购买的险种,经过多年的推广和实践、制度已经深入人心,保障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其中,无赔款优待制度在巨灾保险制度设计的过程中可以参考和使用,使保险公司实际收取的保险费能够更加真实地反映承保风险的实际情况,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积极的防灾防损的作用。
(四)浙江巨灾平台的建设
巨灾保险制度建立的基础就是数据、经验的积累,浙江巨灾平台的建设就尤为重要。目前可以在已有数据、经验的基础上,组建由政府(民政等部门,找一个牵头者)、商业保险行业(行业协会出面)等为主体的平台建设组和维护组。
浙江省可以根据面临的主要巨灾风险,建立自己的巨灾平台,在巨灾风险数据积累,模型建立,经验积累等方面重点建设,为直保公司承保、理赔、巨灾风险累积控制和内部风险管理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参考文献:
[1]周鹏飞.我国巨灾保险模式选择[J]. 时代金融,2017(32).
[2]本刊编辑部.中国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思考[J]. 金融博览,2018(03).
[3]张新.巨灾保险制度中保险公司与政府的责任[J]. 全国流通经济,2018(05).
关键词:巨灾保险 商业保险 商业机制 巨灾平台
巨灾风险是指因突发性的,无法预料、无法避免的且严重的灾害事故而造成的巨大损失,具有发生频率低、损失程度大的特点。将商业保险纳入巨灾风险管理体系,形成政府、市场合力的新救灾机制,不仅可以健全防灾减灾体系、增强风险管理能力、拓宽损失补偿渠道,而且能够平滑政府财政波动,提高巨灾保障水平,是政府运用现代金融手段降低灾害损失的有效途径。
一、浙江省巨灾保险制度的现状
(一)浙江面临的主要巨灾风险分析
浙江省地处我国东部沿海, 经济发达, 人口稠密,是台风、暴雨、泥石流等灾害多发省份,历年来对浙江省造成了严重的损失。对于浙江省而言,巨灾损失主要表现为台风、雨雪冰冻、梅雨期暴雨等形式,其中以台风的损失最大,呈现大灾现象突出,次生灾害损失严重的特点。目前,浙江省的防灾救灾机制形成了一定的模式和特色,如政府应急机制反应迅速、重大设施损毁修复快、可以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救灾等。但也存在如下缺陷:第一,救灾的效率不高,主要体现在给政府公共部门造成了沉重的财务负担;第二,救灾的效果不够理想,主要体现在对人民的保障不足;第三,灾前预防能力薄弱,主要体现在风险预防和风险抑制措施均不完善。巨灾的风险保障体系不能有效应对高风险的需求,未形成有效的巨灾社会管理模式。
(二)浙江省巨灾保险现状
浙江省正探索建立区域性的巨灾保险制度,即针对台风等自然灾害多发的情况,积极争取国家巨灾保险政策支持,采取政府主导、财政支持、保险机构运作的方式开展区域性巨灾保险。目前,浙江的宁波已在2014年开始推出地方特色明显的巨灾保险体系,以地方财政为支撑,建立巨灾保险制度,为其它地区试点和推行巨灾保险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具有一定的示范效应。同时,浙江省自2006年在全国率先启动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以来,以浙江人保财险为首席承保人的政策性农险共保体在着力推进农业保险模式创新、制度创新、品种创新,政策性农业保险成为全省农民增收的“稳压器”,农业增效的“助推器”。
总体来说,浙江省的巨灾保险制度酝酿多年,宁波等地区也在试点区域性的巨灾保险制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宣传和推广了保险制度。但全省性的巨灾保险制度迟迟未推出,政策支持、数据完善、产品设计等方面仍有不少的工作要做。
(三)商业保险参与巨灾保险制度的动力不足
巨灾保险在中央级文件和保险业文件中都有涉及。比如,2014年《国务院关于加快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即保险业的“新国十條”,提出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其中提出以商业保险为平台,以多层次的风险分摊为保障。但实际的情况是商业保险理赔金额占巨灾损失的比例很小,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商业保险公司动力不足,经营巨灾保险风险大而盈利小甚至亏损。
从商业保险公司的角度,由于缺乏巨灾数据的积累,使得保险公司对巨灾风险的估计存在较大的偏差,产品的设计和费率的厘定都存在风险;另一方面,巨灾风险损失较大,目前的商业保险风险转移和分散手段较少,成熟的经验比较缺乏,也会对商业保险的经营带来风险。
从巨灾风险来看,目前众多的商业保险的保险责任一般包括了台风、暴雨等风险,这在一定程度上对财产损失有了一定程度的保障,也造成商业保险公司对参与巨灾保险的积极性不高,动力不足。
二、国内主要试点城市巨灾保险经验介绍
在多种政策的支持下,全国各地陆续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巨灾保险的尝试,各有特色和侧重。目前,开展巨灾保险的地区主要包括:宁波和广东(见表1)。
综合各地区的巨灾保险试点情况,广东省的巨灾保险制度的设计更适合浙江。首先,广东、浙江的巨灾风险类似,都以台风、暴雨等为主;其次,广东、浙江社会、经济基础类似,两省经济基础较好,社会的开放度较高,在商业保险的普及度、接受度方面更高。宁波的巨灾保险制度需要政府更大的财政支持,财政压力较大。
此外,还有深圳、云南等地开展的巨灾保险试点,深圳推行的类似于宁波,财政负担较多;云南主要推行的是地震的巨灾保险。总体来说,经过各地的巨灾保险试点总结和目前推行的主要的巨灾保险险种的实践来看,主要特点包括:第一,政府主导。巨灾一般指突发的、难以避免且造成巨大损失的自然灾害,其特点是发生频率低、损失大,往往会导致大量的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给经济社会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带来严重影响。从目前各地实践的情况来看,政府往往扮演巨灾损失“最终承担者和责任人”的角色,严重自然灾害的主要损失主体是政府,而政府财政涉灾预算的现状是“无灾不能用、有灾不够用”。巨灾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对财政涉灾预算的平衡性造成重大影响,从而进一步引发财政、民生矛盾。第二,结合地方巨灾风险特色。一般结合当地面临的巨灾风险进行设计险种,针对性较强。比如宁波的台风风险、云南的地震风险,各地的农业巨灾风险等。第三,借鉴相对成熟的险种经验。比如农业巨灾保险,在浙江有多年的运营实践,总结其经验,对浙江省建立区域性的巨灾保险具有比较大的参考价值。开展巨灾保险试点应该更多的考虑为了取得可以复制的价值,巨灾保险区划以一个省的区域建立和推动比较合适。
三、商业保险参与浙江省巨灾保险体系的模式研究
浙江要建立自己的巨灾保险制度,应该是以政府为基础、商业保险公司为重点、主体补充的多层次风险分担机制;建立完善的灾后业务持续机制;实现灾后监管、行业协会、保险公司间的联动,形成合力。应构建一个系统化的,以政府防灾救灾应急机制为基础的,以商业保险作为重点的,以社会救助力量为补充的“灾前预防—损失补偿—促进灾后重建—提升防灾减灾能力”四位一体保险功能的巨灾保险体系。 商业保险公司毕竟是以盈利为目的,不能强制保险公司开展巨灾保险业务,而是要采取建立相关的制度,采取相关的措施激发保险公司参与的热情和积极性。目前,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
(一)各主体角色的定位
在面临巨灾风险的情况下,个人家庭、企业的财务损失会转嫁给政府,个人、企业、政府之间的责任界限会比较模糊。个人、企业、政府、商业保险公司等主体要明确其定位,各司其职,加强巨灾保险的市场化运作和经营。首先,政府的基础角色。考虑到巨灾风险覆盖面广、损失大的特殊性,结合目前浙江省的实际,政府要召集各相关主体共同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和提供一些必要的技术、数据、平台支撑,因此在巨灾保险制度中政府主要作为召集者和平台的建设者,扮演基础性的角色。其次,商业保险公司的提升角色。要加强巨灾保险的市场化运作,提升运营的效率。以商业保险公司为代表的商业保险行业肩负制度设计、数据积累、市场化运作等职能。最后,个人家庭、企业主体等作为巨灾风险的实际损失方和巨灾保险的实际受益方,其角色应该是配合。提升对保险、巨灾的认知,不能仅依靠政府的救灾进行灾后的重建,加强商业保险的购买需求。
需要指出的是,强化商业保险的角色定位,提升其在巨灾风险中的功能。商业保险发展的关键之一在于商业上具有可持续性,经营上更具有效率。由于巨灾风险发生概率小、巨灾风险一般由政府管理和补贴,造成客户的保险需求较小。商业保险要通过多元化、多层次的产品设计,提升巨灾保险产品对消费者的吸引力。对于浙江而言,巨灾保险的设计可以根据各地区面临的巨灾风险设计各具特色的产品,并且设计不同层次的额度,以满足不同客户的保险需求。比如,温州、台州、宁波、舟山主要受台风的直接影響,可以涉及针对台风的巨灾保险;杭州、嘉兴等主要受台风直接和泥石流等间接影响;丽水、湖州主要受台风的间接影响,给农业、人身安全等带来损失。
(二)激励考核机制
商业保险参与巨灾保险制度的建设和完善,可以更有效的实施巨灾保险制度,巨灾风险具有的特点和高的赔偿金额使得商业保险公司参与巨灾保险的积极性不高,担心亏损的风险。保险公司是专业处理“风险”的商业机构,掌握众多自然灾害的第一手资料,有丰富的防灾减损经验。而且一旦订立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与投保企业的利益就密切相关,保险公司有动力帮助投保企业进行巨灾风险管理。要建立相应的激励和考核机制对商业保险公司进行管理,特别是前期,制度的建立至关重要。在激励方面,建议成立以银保监会和保险行业协会为主体的考核激励制,对具有相关巨灾管理技术和经验、愿意参与巨灾保险的保险公司给予政策支持,比如优先参与政府类的保险招标项目;政策性保险给予业务倾斜;一定的地方性税收减免;免费的公司形象宣传等。在考核方面,建议各保险公司的总部将参与巨灾保险的情况纳入相关的考核指标,逐步制度化和规范化,后期商业保险公司在巨灾保险业务稳定的前提下,会增加对业务来源、保费收入增长的考虑,形成内在的激励机制,形成良性循环。
归根到底,巨灾保险制度的建设要由政府和商业保险公司践行,制度的效果要由政府和商业保险公司体现,但政府的职能决定了保险公司才是巨灾保险制度落实的关键所在。
(三)发挥商业保险的重要功能,提升巨灾保险的管理效率和效果
相对于传统的以财政救灾为主体的巨灾风险管理模式,商业保险具有防灾防损功能、独特的商业保险风险分散机制、灵活度较高、各主体的角色清晰明确、积极性较高、产品创新和个性化较强等优势和特色,应该提升和发挥商业保险行业的重要作用,在巨灾保险制度设计(保险共同体和再保险共同参与)、创新产品内容和管理模式(广东的巨灾指数保险可以作为参考)方面积极参与和发挥主体作用。特别是防灾防损功能,是保险制度区别于传统的救助制度的关键机制,也是发挥商业保险功能的突破口。
另一方面,可以参考交强险制度。交强险制度是机动车辆车主必须要了解和购买的险种,经过多年的推广和实践、制度已经深入人心,保障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其中,无赔款优待制度在巨灾保险制度设计的过程中可以参考和使用,使保险公司实际收取的保险费能够更加真实地反映承保风险的实际情况,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积极的防灾防损的作用。
(四)浙江巨灾平台的建设
巨灾保险制度建立的基础就是数据、经验的积累,浙江巨灾平台的建设就尤为重要。目前可以在已有数据、经验的基础上,组建由政府(民政等部门,找一个牵头者)、商业保险行业(行业协会出面)等为主体的平台建设组和维护组。
浙江省可以根据面临的主要巨灾风险,建立自己的巨灾平台,在巨灾风险数据积累,模型建立,经验积累等方面重点建设,为直保公司承保、理赔、巨灾风险累积控制和内部风险管理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参考文献:
[1]周鹏飞.我国巨灾保险模式选择[J]. 时代金融,2017(32).
[2]本刊编辑部.中国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思考[J]. 金融博览,2018(03).
[3]张新.巨灾保险制度中保险公司与政府的责任[J]. 全国流通经济,201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