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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0年开始在全国检察系统推行主诉检察官制度。主诉检察官制度推行10年来,基本上建立了符合诉讼规律的责任明确、运行良好、高效廉洁的办案机制,取得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然而,因为该项制度还处在改革中,还未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主诉检察官制度在发展中遇到新的问题,主诉检察官制度亟待完善。
一、 主诉检察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主诉检察官制度是检察系统为适应庭审改革和司法改革需要而对审查起诉部门办案机制进行的一种改革,是检察机关内部对审查起诉权力的重新界定和分配,由于缺乏组织人事、财政等相关部门的配套改革,也没有全国统一的规范的主诉检察官制度,主诉检察官制度在立法上也还未能得以确认。因而,主诉检察官制度的发展遭遇新的阻碍。
(一)主诉检察官的权力范围模糊不清。赋予主诉检察官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权力,这是推行主诉检察官制度的首要前提,是核心。目前我国的部分地区赋以主诉检察官的权力有限,行使起来又有很多限制,直接影响了主诉检察官的积极性,导致部分案件的诉讼效率低下。
(二)部分主诉检察官怠于行使权力。部分主诉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对一些本可以自主处理的案件和事项也提交集体讨论,事事请示汇报,全由领导做主,又回到了传统办案的老路上去,影响了办案进程,致使办案效率低下,主诉制度流于形式。
(三)一些主诉检察官滥用权力,影响了检察官清正廉明的形象。
(四)部分主诉检察官提高办案效率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不高。部分主诉检察官只求在法定时限内审结案件,而没有积极地去提高诉讼效率和庭审的公诉效果。
(五)主诉检察官人才流失严重。公诉部门的人才除了调到其他科室或提拔外,一些优秀的公诉人辞职当律师或考入法院等系统的现象时有发生,公诉人才流失严重。
(六)助手的积极性受到抑制,公诉小组整体效应的作用未能充分发挥。实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以后,由于主诉检察官作为办案组的负责人,在办案过程中居于主导地位,集各项权力于一身,其权力得到明显加强,而相比之下,协办的助手的权、责、利不明确,也缺乏相应的激励措施,致使协办的助手的积极性受到抑制,助手往往处于被动服从的地位,不利于调动助手的工作热情和责任心,难以发挥办案组的整体效应。
二、主诉检察官制度的完善
(一)从法律上明确主诉检察官的责权利
主诉检察官制度改革的核心是“放权”,主诉检察官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责任必须具体、明确。要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上对主诉制加以明确,并统一明确检察长、科室领导、其他公诉人与主诉检察官的工作关系、权限分工和承担的责任。
(二)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完善主诉检察官的选任制度。首先,主诉检察官的选任应按照公平、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在全院范围内竞争上岗。坚持公平竞争的原则,提供公平竞争的平台;坚持择优原则,可以确保初任主诉检察官的素质,激励其他公诉人的上进心。主诉检察官的资格条件应明确、具体,其任免应遵循严格的程序。主诉检察官的资格条件应注重政治素质与业务素质并重,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其次,主诉检察官的选任,应明确主诉检察官实行评聘分离制及淘汰制,并实行预备主诉检察官制度。实行评聘分离制及淘汰制,有利于激励主诉检察官主动地提高自身素质,有利于提高主诉检察官的业务水平和诉讼效率;实行预备主诉检察官制度,有利于激发其他公诉人的上进心,有利于加快公诉后备人才的培养。再次,要建立和完善上下两级检察院的主诉检察官交流制度。上下两级院主诉检察官交流制度就是实行上级院主诉检察官从下级院中优秀的主诉检察官中选拔和上级院选派主诉检察官到基层院任职。实行上级公诉人从下级院中优秀的主诉检察官中选拔,既有利于从源头上保证市级院公诉人的素质,有利于调动下级院主诉检察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也有利于上级院对下级院业务上的正确指导。上级院选派主诉检察官到基层院任职,可以带动下级院业务的开展,有利于提高双方的业务素质,有利于形成选任主诉检察官的良性循环机制。
明确和落实主诉检察官的利益,确保责、权、利的统一协调。确立主诉检察官的权力和职责,应充分考虑有利于主诉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和提高诉讼效率这一要求,减少主诉检察官的行政事务。要明确和落实主诉检察官的利益,制定具体的对主诉检察官的奖励办法,包括给予主诉检察官更多的职务提升机会、给予主诉检察官额外的津贴、在考察培训、课题研究、休假方面向主诉检察官倾斜。应当明确并落实主诉检察官的利益。
建立主诉检察官职業化机制。主诉检察官需要很专业的知识和很强的个人综合素质,要具备这些素质条件需要主诉检察官长期的公诉实践经验的积累,这就要求稳定主诉检察官队伍。同时主诉检察官的工作任务重、责任大、职业风险高,如果责权利不协调,势必影响主诉检察官队伍的稳定,所以必须给予和保障主诉检察官相适应的利益。这种利益除了职务的提升、额外的主诉检察官岗位补贴及其他一般检察官的福利外,还应建立主诉检察官把公诉工作作为长久职业的一种机制,这种机制就是主诉检察官职业化。主诉检察官职业化就是指以主诉检察官从事公诉工作每达到一定年限为依据,在检察官级别和津贴的基础上,额外给予主诉检察官一定的级别和津贴,以缩小主诉检察官从事行政官和司法官之间的利益差别,给主诉检察官光明的职业前途,让主诉检察官安心地把公诉工作作为自己的终生职业。这种机制其实就是拓展主诉检察官职业前途,给主诉检察官职业前途两条路走,一条是职务提升,另一条是职业化,职业化为主,职务提升为辅。主诉检察官职业化机制的建立,首先,要实行检察官分类管理。检察官的分类管理,应根据检察系统不同的科室,对检察官实行不同的分类,把主诉检察官和其他检察官分别开来,以突出主诉检察官业务的特点,这有利于提高主诉检察官的积极性和社会影响力,有利于提高主诉检察官职业的荣誉感。其次,在主诉检察官队伍里,根据从事主诉检察官的年限及工作实绩,参照检察官的级别规定,在检察官级别的基础上,实行主诉检察官级别,或是给予主诉检察官行政级别,以此赋予主诉检察官更多的利益,使主诉检察官甘心把公诉工作作为终生职业,保障主诉检察官队伍的稳定。这种主诉检察官级别,类似于孙国强所称的优秀公诉人等级制。孙国强认为,优秀公诉人等级考试制度,是指将优秀公诉人分为市(地)级、省级、全国优秀公诉人三个等级,根据不同等级制定不同标准、考试方法及享受待遇,使“优秀公诉人”这个称号在司法界甚至社会各界享有广泛的信誉,并将是不是“优秀公诉人”作为衡量一个人、一个单位业务、法律学术水平的一个标准,建立“优秀公诉人”等级考试制度能有效激发公诉人学习专研业务的积极性和当公诉人的荣誉感,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有利于确立业务及学术权威,提高检察机关的法律业务及学术地位。这种主诉检察官级别或主诉检察官行政级别可以高于科室领导的级别,甚至院领导的级别。
实行主诉检察官分案管理制度。根据主诉检察官人数及各类案件的数量,实行一个主诉检察官专门负责处理某一类案件的分案办法,以提高诉讼质量和效率。分案管理如同医院的专科门诊,可以造就办理某一类案件的专家型人才。分案管理需要与主诉检察官职业化机制的相互配合,只有确保主诉检察官队伍的相对稳定,分案管理才能充分地、长效地发挥作用,才能保证公诉工作全面的顺利开展。
建立健全主诉检察官监督约束制度。建立监督约束机制,从多方面对主诉检察官权力的行使进行监督与制约,防止权力滥用。
(三)建立主诉检察官协会。要在市级院设立主诉检察官协会,协会由所辖区内所有的主诉检察官组成,协会设立主诉检察官协会委员,委员由协会全体成员选举产生。协会定期举行会议,会议可由市级院公诉部门和政工部门联合协办。建立协会的目的有三个,一是为主诉检察官的思想交流提供平台;二是促进主诉检察官业务上的交流学习,提高主诉检察官业务水平;三是通过组织主诉检察官到异地进行考察学习,提高主诉检察官岗位的吸引力,既可稳定主诉检察官队伍,又能激发其他公诉人争取进入主诉检察官队伍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全面提升公诉人整体的力量。
(作者通讯地址:广西南丹县人民检察院,广西 南丹 547200)
一、 主诉检察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主诉检察官制度是检察系统为适应庭审改革和司法改革需要而对审查起诉部门办案机制进行的一种改革,是检察机关内部对审查起诉权力的重新界定和分配,由于缺乏组织人事、财政等相关部门的配套改革,也没有全国统一的规范的主诉检察官制度,主诉检察官制度在立法上也还未能得以确认。因而,主诉检察官制度的发展遭遇新的阻碍。
(一)主诉检察官的权力范围模糊不清。赋予主诉检察官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权力,这是推行主诉检察官制度的首要前提,是核心。目前我国的部分地区赋以主诉检察官的权力有限,行使起来又有很多限制,直接影响了主诉检察官的积极性,导致部分案件的诉讼效率低下。
(二)部分主诉检察官怠于行使权力。部分主诉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对一些本可以自主处理的案件和事项也提交集体讨论,事事请示汇报,全由领导做主,又回到了传统办案的老路上去,影响了办案进程,致使办案效率低下,主诉制度流于形式。
(三)一些主诉检察官滥用权力,影响了检察官清正廉明的形象。
(四)部分主诉检察官提高办案效率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不高。部分主诉检察官只求在法定时限内审结案件,而没有积极地去提高诉讼效率和庭审的公诉效果。
(五)主诉检察官人才流失严重。公诉部门的人才除了调到其他科室或提拔外,一些优秀的公诉人辞职当律师或考入法院等系统的现象时有发生,公诉人才流失严重。
(六)助手的积极性受到抑制,公诉小组整体效应的作用未能充分发挥。实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以后,由于主诉检察官作为办案组的负责人,在办案过程中居于主导地位,集各项权力于一身,其权力得到明显加强,而相比之下,协办的助手的权、责、利不明确,也缺乏相应的激励措施,致使协办的助手的积极性受到抑制,助手往往处于被动服从的地位,不利于调动助手的工作热情和责任心,难以发挥办案组的整体效应。
二、主诉检察官制度的完善
(一)从法律上明确主诉检察官的责权利
主诉检察官制度改革的核心是“放权”,主诉检察官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责任必须具体、明确。要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上对主诉制加以明确,并统一明确检察长、科室领导、其他公诉人与主诉检察官的工作关系、权限分工和承担的责任。
(二)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完善主诉检察官的选任制度。首先,主诉检察官的选任应按照公平、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在全院范围内竞争上岗。坚持公平竞争的原则,提供公平竞争的平台;坚持择优原则,可以确保初任主诉检察官的素质,激励其他公诉人的上进心。主诉检察官的资格条件应明确、具体,其任免应遵循严格的程序。主诉检察官的资格条件应注重政治素质与业务素质并重,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其次,主诉检察官的选任,应明确主诉检察官实行评聘分离制及淘汰制,并实行预备主诉检察官制度。实行评聘分离制及淘汰制,有利于激励主诉检察官主动地提高自身素质,有利于提高主诉检察官的业务水平和诉讼效率;实行预备主诉检察官制度,有利于激发其他公诉人的上进心,有利于加快公诉后备人才的培养。再次,要建立和完善上下两级检察院的主诉检察官交流制度。上下两级院主诉检察官交流制度就是实行上级院主诉检察官从下级院中优秀的主诉检察官中选拔和上级院选派主诉检察官到基层院任职。实行上级公诉人从下级院中优秀的主诉检察官中选拔,既有利于从源头上保证市级院公诉人的素质,有利于调动下级院主诉检察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也有利于上级院对下级院业务上的正确指导。上级院选派主诉检察官到基层院任职,可以带动下级院业务的开展,有利于提高双方的业务素质,有利于形成选任主诉检察官的良性循环机制。
明确和落实主诉检察官的利益,确保责、权、利的统一协调。确立主诉检察官的权力和职责,应充分考虑有利于主诉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和提高诉讼效率这一要求,减少主诉检察官的行政事务。要明确和落实主诉检察官的利益,制定具体的对主诉检察官的奖励办法,包括给予主诉检察官更多的职务提升机会、给予主诉检察官额外的津贴、在考察培训、课题研究、休假方面向主诉检察官倾斜。应当明确并落实主诉检察官的利益。
建立主诉检察官职業化机制。主诉检察官需要很专业的知识和很强的个人综合素质,要具备这些素质条件需要主诉检察官长期的公诉实践经验的积累,这就要求稳定主诉检察官队伍。同时主诉检察官的工作任务重、责任大、职业风险高,如果责权利不协调,势必影响主诉检察官队伍的稳定,所以必须给予和保障主诉检察官相适应的利益。这种利益除了职务的提升、额外的主诉检察官岗位补贴及其他一般检察官的福利外,还应建立主诉检察官把公诉工作作为长久职业的一种机制,这种机制就是主诉检察官职业化。主诉检察官职业化就是指以主诉检察官从事公诉工作每达到一定年限为依据,在检察官级别和津贴的基础上,额外给予主诉检察官一定的级别和津贴,以缩小主诉检察官从事行政官和司法官之间的利益差别,给主诉检察官光明的职业前途,让主诉检察官安心地把公诉工作作为自己的终生职业。这种机制其实就是拓展主诉检察官职业前途,给主诉检察官职业前途两条路走,一条是职务提升,另一条是职业化,职业化为主,职务提升为辅。主诉检察官职业化机制的建立,首先,要实行检察官分类管理。检察官的分类管理,应根据检察系统不同的科室,对检察官实行不同的分类,把主诉检察官和其他检察官分别开来,以突出主诉检察官业务的特点,这有利于提高主诉检察官的积极性和社会影响力,有利于提高主诉检察官职业的荣誉感。其次,在主诉检察官队伍里,根据从事主诉检察官的年限及工作实绩,参照检察官的级别规定,在检察官级别的基础上,实行主诉检察官级别,或是给予主诉检察官行政级别,以此赋予主诉检察官更多的利益,使主诉检察官甘心把公诉工作作为终生职业,保障主诉检察官队伍的稳定。这种主诉检察官级别,类似于孙国强所称的优秀公诉人等级制。孙国强认为,优秀公诉人等级考试制度,是指将优秀公诉人分为市(地)级、省级、全国优秀公诉人三个等级,根据不同等级制定不同标准、考试方法及享受待遇,使“优秀公诉人”这个称号在司法界甚至社会各界享有广泛的信誉,并将是不是“优秀公诉人”作为衡量一个人、一个单位业务、法律学术水平的一个标准,建立“优秀公诉人”等级考试制度能有效激发公诉人学习专研业务的积极性和当公诉人的荣誉感,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有利于确立业务及学术权威,提高检察机关的法律业务及学术地位。这种主诉检察官级别或主诉检察官行政级别可以高于科室领导的级别,甚至院领导的级别。
实行主诉检察官分案管理制度。根据主诉检察官人数及各类案件的数量,实行一个主诉检察官专门负责处理某一类案件的分案办法,以提高诉讼质量和效率。分案管理如同医院的专科门诊,可以造就办理某一类案件的专家型人才。分案管理需要与主诉检察官职业化机制的相互配合,只有确保主诉检察官队伍的相对稳定,分案管理才能充分地、长效地发挥作用,才能保证公诉工作全面的顺利开展。
建立健全主诉检察官监督约束制度。建立监督约束机制,从多方面对主诉检察官权力的行使进行监督与制约,防止权力滥用。
(三)建立主诉检察官协会。要在市级院设立主诉检察官协会,协会由所辖区内所有的主诉检察官组成,协会设立主诉检察官协会委员,委员由协会全体成员选举产生。协会定期举行会议,会议可由市级院公诉部门和政工部门联合协办。建立协会的目的有三个,一是为主诉检察官的思想交流提供平台;二是促进主诉检察官业务上的交流学习,提高主诉检察官业务水平;三是通过组织主诉检察官到异地进行考察学习,提高主诉检察官岗位的吸引力,既可稳定主诉检察官队伍,又能激发其他公诉人争取进入主诉检察官队伍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全面提升公诉人整体的力量。
(作者通讯地址:广西南丹县人民检察院,广西 南丹 547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