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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A文章编号:1006-7833(2012)03-000-01
摘要我国刑诉法制定于1979年,除在1996年成功修改过一次,距今也有十佘年。在其间,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这新形势对素有“小宪法”之称的刑事诉讼法提出了与时俱进的修改要求。2011年8月,刑诉修正案顺时而生,其中对于很多具体制度都有了合乎实际的修改,其中在亲属作证制度问题上更是作出了立足传统,结合社会现实,合乎法理人情的补充规定——亲属作证豁免权的确定,本文旨在从历史与现实等各个方面加以论述,以表明其合理性。
关键词刑诉修正案亲属作证豁免
在对于证人问题的规定上,我国79刑诉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的人,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由此可见,我国79刑诉法在对“证人”的定义上并未加以界定,而是采取了一概而论的作法,即除特定事由(不能正确表达等)外,凡知道案情,就都有作证义务。在理论上,这条规定似乎在逻辑合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观念。但是,“法律的生命是经验而不是逻辑”,在大量的司法实践中,我们发现该条法律的适用并不是一帆风顺的,特别上在遇到亲属证人的问题上,法律与人情的碰撞不可避免。这也就证明作为实践的“主义”及其理论形态都要受制于具体的社会语境。在正视这样的“社会语境”下,2011年刑诉修正案第一百八十七条作了补充规定:“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证人应该出庭作证。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按人民法院通知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显然,这一规定的出台,就表明“亲属作证豁免权”在我国立法上获得了合法地位。笔者认为,这一规定是基于历史现实,合乎人情法理的正确规定。
一、亲属作证豁免权的历史传统探究
春秋时期,孔子在《论语》里曾提到,“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中国历代各朝多以孝治天下,在不同程度上对这一思想都有继承,如之后各朝就有了“亲属容隐”,“亲属隐匿”,“亲亲得相首匿”的相关规定,意即,在亲属犯罪上,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有不作证的权利。
当然,任何社会制度都是因时因地社会组织结构与生产方式的反映,容隐(即作证豁免制度的存在,是我国封建小农经济与封建王权不断强化的产物。在我国封建统治中,社会的治理形态更多的是一种魅力型统治方式,实现所谓的国泰民安主要依靠领导人,即君主的超凡智慧,品质.而统治者维护庞大的统治体系的最基本的单位则是“家”,这是一个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庞大亲属体系,封建家长制是其核心,而封建皇权则正是建立在家长制的基础上的。为巩固皇权,统治者必须保证“家”的安宁,因此在亲属之间确定这样一个制度,使各亲属之间能够相亲相爱和谐共处.以小家喻大国,从而为封建皇权的巩固打下了基础。因此,“亲属作证豁免权”也就得以在我国漫长历史进程中得以存在。法文化一脉相承,这一法文化的长期存在也必将对我国现今的立法实践产生重要借践意义。
二、亲属作证豁免权的现实合理性
由于德先生与赛先生远渡重洋来到我国,我国传统的礼法体制大厦在一点点被侵蚀。特别在现代法制进程中,我国一直强调学习西方的宪政体制,因此在很多制度上生“拿”外国的法制理念与制度,谓之“法律移植”。正如在证人作证制度的规定上,我国在之前的立法上也一直强调“人人平等”,因此并为对任何主体加以区别。然而在法律移植上,尽管只是一个法律概念,如果要真正有意义地植入或存在于一个陌生它的社会,就不仅仅是当地语言中有了几个新音节,文字中多一个新词,而是要引入一种生产方式,要引入与这个生产方式相适应的观念文化和制度。当然,“人人平等”作为一项法制原则,是不应置疑的,但是我国之前在在相关制度的规定上,未考虑到我国的社会现实,也就是说我国并不具备那种观念文化和相配套的制度。
我国现虽然处于高速的发展期,但是社会转型的完成并非一朝一夕可以完成,传统的礼义教化在我们一代代人的心中是深受影响的,假想一下,平时亲近相爱的人在关键时候竟然出面证明自己的犯罪,把外人根本不可能知晓的情况以及犯罪证据供手交给警方,这对犯罪人的情感将是多大的伤害,它将催悔世间一切亲情和信任,让近亲属之间变得冷漠无情,必然在亲属这间形成永久的情感隔阂.孟德斯鸠说,“为保存风纪,反而破坏人性,须知人性是风纪之源泉”。亲情是人类最珍贵的情感,家庭关系是人类最重要的社会关系,只有亲人之间相互信赖,家庭关系才能和谐,因此,确定“亲属豁免作证权”有利于构建和谐的家庭关系,从而为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关系奠定基础。
三、从外国立法中看
“环顾当今世界各国包括西方现代法律体系时我们不难发现,许多法律程度很高的现代西方国家在他们的法律中还保留有隐匿亲属的一般犯罪不罚或减罚之规定”《范忠信(中西法传统的暗合),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都在一定范围内对亲属拒证权作了规定,这都体现了对人伦风纪的尊重.
社会任何时候都不可能只依靠一个制度,而需要的是一套相互制约和补充的制度,这些制度,不公包括成文的,也包括那些不成文的风俗与礼教。我国刑诉法的修订成果就很好的体现了这一观点。从上所证,我国“亲属作证豁免权”的入法有其历史与现实的合理依据,同时,也只有它合法地位的确立,才能保证我国刑诉制度的高效运行!
摘要我国刑诉法制定于1979年,除在1996年成功修改过一次,距今也有十佘年。在其间,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这新形势对素有“小宪法”之称的刑事诉讼法提出了与时俱进的修改要求。2011年8月,刑诉修正案顺时而生,其中对于很多具体制度都有了合乎实际的修改,其中在亲属作证制度问题上更是作出了立足传统,结合社会现实,合乎法理人情的补充规定——亲属作证豁免权的确定,本文旨在从历史与现实等各个方面加以论述,以表明其合理性。
关键词刑诉修正案亲属作证豁免
在对于证人问题的规定上,我国79刑诉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的人,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由此可见,我国79刑诉法在对“证人”的定义上并未加以界定,而是采取了一概而论的作法,即除特定事由(不能正确表达等)外,凡知道案情,就都有作证义务。在理论上,这条规定似乎在逻辑合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观念。但是,“法律的生命是经验而不是逻辑”,在大量的司法实践中,我们发现该条法律的适用并不是一帆风顺的,特别上在遇到亲属证人的问题上,法律与人情的碰撞不可避免。这也就证明作为实践的“主义”及其理论形态都要受制于具体的社会语境。在正视这样的“社会语境”下,2011年刑诉修正案第一百八十七条作了补充规定:“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证人应该出庭作证。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按人民法院通知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显然,这一规定的出台,就表明“亲属作证豁免权”在我国立法上获得了合法地位。笔者认为,这一规定是基于历史现实,合乎人情法理的正确规定。
一、亲属作证豁免权的历史传统探究
春秋时期,孔子在《论语》里曾提到,“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中国历代各朝多以孝治天下,在不同程度上对这一思想都有继承,如之后各朝就有了“亲属容隐”,“亲属隐匿”,“亲亲得相首匿”的相关规定,意即,在亲属犯罪上,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有不作证的权利。
当然,任何社会制度都是因时因地社会组织结构与生产方式的反映,容隐(即作证豁免制度的存在,是我国封建小农经济与封建王权不断强化的产物。在我国封建统治中,社会的治理形态更多的是一种魅力型统治方式,实现所谓的国泰民安主要依靠领导人,即君主的超凡智慧,品质.而统治者维护庞大的统治体系的最基本的单位则是“家”,这是一个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庞大亲属体系,封建家长制是其核心,而封建皇权则正是建立在家长制的基础上的。为巩固皇权,统治者必须保证“家”的安宁,因此在亲属之间确定这样一个制度,使各亲属之间能够相亲相爱和谐共处.以小家喻大国,从而为封建皇权的巩固打下了基础。因此,“亲属作证豁免权”也就得以在我国漫长历史进程中得以存在。法文化一脉相承,这一法文化的长期存在也必将对我国现今的立法实践产生重要借践意义。
二、亲属作证豁免权的现实合理性
由于德先生与赛先生远渡重洋来到我国,我国传统的礼法体制大厦在一点点被侵蚀。特别在现代法制进程中,我国一直强调学习西方的宪政体制,因此在很多制度上生“拿”外国的法制理念与制度,谓之“法律移植”。正如在证人作证制度的规定上,我国在之前的立法上也一直强调“人人平等”,因此并为对任何主体加以区别。然而在法律移植上,尽管只是一个法律概念,如果要真正有意义地植入或存在于一个陌生它的社会,就不仅仅是当地语言中有了几个新音节,文字中多一个新词,而是要引入一种生产方式,要引入与这个生产方式相适应的观念文化和制度。当然,“人人平等”作为一项法制原则,是不应置疑的,但是我国之前在在相关制度的规定上,未考虑到我国的社会现实,也就是说我国并不具备那种观念文化和相配套的制度。
我国现虽然处于高速的发展期,但是社会转型的完成并非一朝一夕可以完成,传统的礼义教化在我们一代代人的心中是深受影响的,假想一下,平时亲近相爱的人在关键时候竟然出面证明自己的犯罪,把外人根本不可能知晓的情况以及犯罪证据供手交给警方,这对犯罪人的情感将是多大的伤害,它将催悔世间一切亲情和信任,让近亲属之间变得冷漠无情,必然在亲属这间形成永久的情感隔阂.孟德斯鸠说,“为保存风纪,反而破坏人性,须知人性是风纪之源泉”。亲情是人类最珍贵的情感,家庭关系是人类最重要的社会关系,只有亲人之间相互信赖,家庭关系才能和谐,因此,确定“亲属豁免作证权”有利于构建和谐的家庭关系,从而为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关系奠定基础。
三、从外国立法中看
“环顾当今世界各国包括西方现代法律体系时我们不难发现,许多法律程度很高的现代西方国家在他们的法律中还保留有隐匿亲属的一般犯罪不罚或减罚之规定”《范忠信(中西法传统的暗合),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都在一定范围内对亲属拒证权作了规定,这都体现了对人伦风纪的尊重.
社会任何时候都不可能只依靠一个制度,而需要的是一套相互制约和补充的制度,这些制度,不公包括成文的,也包括那些不成文的风俗与礼教。我国刑诉法的修订成果就很好的体现了这一观点。从上所证,我国“亲属作证豁免权”的入法有其历史与现实的合理依据,同时,也只有它合法地位的确立,才能保证我国刑诉制度的高效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