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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格斯说:“随着自然科学领域中每一划时代的发现,唯物主义也必然要改变自己的形式。”(《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24页。)我国刑事证据理论作为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一门部门科学本身就是一个开放系统,同样需要不断从现代科学与技术发展的成果中汲取养料,通过精选、咀嚼与消化,不断丰富与发展研究的内容,以保持自己的活力。因此,探讨系统论的原理在刑事证据理论中的运用,不仅具有理论与实践意义,同时也是我们法学研究者义不容辞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