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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蒋清华,法学硕士,中南大学法学院教师。
(中南大学法学院,湖南 长沙410083)
摘 要:
高校以学生为本,就是要以学生成长成才为第一要务,让学生真正成为大学的主人,充分尊重和保障学生权益,切实关注并促进学生的个性发展、可持续发展和全面发展。高校以学生为本,具有教育学、政策上和法律上的依据。高校落实以学生为本的基本举措有二:在教学领域强化学生对教学工作的监督权;在学生管理领域强化学生对管理工作的参与权。
关键词:大学生;以学生为本;高校;民主;权利
我们强调以人为本,在学校就是要以学生为本。
——温家宝
高等学校要以学生为本,是高等教育全面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其基本理念是指高校要以促进学生成长成才为第一要务,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工作都应服务于育人工作;高校在教学、管理以及其他涉及学生的工作中,应当充分尊重和保障学生权益,让学生真正成为大学的主人,参与决定涉及他们切身利益的事务,充分发挥其教育主体的作用,从而实现学生的个性发展、可持续发展和全面发展。
一、以学生为本的多重依据
1、以学生为本的教育学根据
在教育关系中,主体是谁,客体是什么,乃教育学的基本问题之一。传统观点认为,教师、学校是教育的主体,学生是教育的客体。这种认识直接导致灌输式教育,间接导致应试教育,极易导致非人性化教育,后患无穷。人们总结经验教训后认识到,在教学及学生管理过程中,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才能更好地实现教育目的、促进学生成才。这就必须承认学生也是教育的主体。温家宝总理2005年8月视察中南大学时强调:“坚持启发式教育,让学生学会动手动脑用心,善于独立思考、明辨是非、奋发向上,达到‘教是为了不教’的目的。”①视学生为教育的客体,就永远不能实现从“教”向“不教”的飞跃。“学生也是教育的主体”的观点直接要求启发式教育,间接要求素质教育,可以推论出人性化教育,是以学生为本的理论根基。
2、以学生为本的法律基础
我国正在大力推进依法治国,教育领域要实行依法治校。坚持以学生为本就是在贯彻《高等教育法》的精神,落实依法治校的要求。《高等教育法》第5条规定:“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第31条规定:“高等学校应当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第52条规定:“高等学校的教师、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以教学和培养人才为中心做好本职工作。”上述规定表明,培养人才是高校的第一要务和中心工作,这就是以学生为本的基本法律依据。另一方面,学生作为教育的主体,不仅是观念问题,更是实践问题。大学生一般都已成年,在法律上具备完全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这是大学生具备教育主体资格、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真正发挥其教育主体作用的法律基础。
3、以学生为本的政策导向
在国家基本政策的层面上,以学生为本是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在教育工作中的必然体现,正如温家宝总理2006年五四青年节看望北京师范大学学生时所说:“我们强调以人为本,在学校就是要以学生为本。”②具体到教育政策的层面,“以学生为本”的提法及重要性已为国家所重视。2004年10月,教育部部长周济在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座谈会上讲:“教育的根本任务是育人,教育要坚持以学生为本,强调学生在教育当中的主体地位”。③2005年10月,教育部副部长袁贵仁在教师教育课程改革研讨会上说:“树立以学生为本的教育思想,实现教师从以知识为本向以人为本的转变”。④2006年5月10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提出“以学生为本”,并将其作为当前高等教育要着力抓好的一项工作。⑤从教育部领导讲话到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以学生为本已成为一条基本的教育政策。以学生为本的政策精神得到了高校的积极响应。一些高校领导常常提到“以学生为本”;中国人民大学、天津大学、东北大学、陕西师范大学、汕头大学、湖南理工学院等高校还将其作为学校工作的宗旨或基本办学理念。
二、以学生为本的深入理解
1、高等学校以学生为本就要坚持育人为本,反对以科研为本
高校的首要任务、主要任务、根本任务在于教育学生、培养人才。高校方方面面的工作都应围绕着学生的成长成才而展开,直接培养人才的教学、学生管理等工作自不待言,那些不是直接服务于学生——如科研、财政等工作也应当以学生为本,否则,高校就无法与研究所等单位区分开来。高校不是科研机构,不能以科研为本。作为教育机构而非科研机构,高校必须明确自身的性质和首要职责。科研固然是高校的重要职能之一,但并非中心工作。不断做出重大的科学发现和技术创新无疑是一个高校师资力量雄厚的重要标志,但并不能仅以此证明高校的成功。高校的存在价值和根本使命在于能够培养出一大批人格健全、品行端正、本领过硬的,成为国家发展和社会进步之中流砥柱的各行各业的高级专门人才,这才是高校安身立命之本。因此,高校的科研工作必须服务乃至服从于人才培养,与育人工作有机结合,否则就会出现“重科研轻教学”、“教授不愿上讲台”、“讲师的课比教授上得好”等不良现象。总之,高校要以学生为本,就必须坚持育人为本,坚决反对以科研为本。
2、以学生为本与以教师为本的关系
近年来,教育界不仅提出了“以学生为本”,也提出了“以教师为本”;有的笼统地提“以人为本”——包括以学生为本与以教师为本两个方面。但是很显然,事物的中心只能有一个,成其为“本”的也只能有一个,并列地提“以学生为本”和“以教师为本”是不合适的。以学生为本是就学校的基本结构而言的。学校的基本结构由教育者与被教育者构成。根据《高等教育法》,高校的教育者是指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包括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被教育者就是大学生。在这个两极关系中,学生应处于被关注、被服务的核心地位,是一切校方力量围绕运转的中心。“以学生为本”理念的提出,就是为了重新摆正教育者与被教育者的关系,纠正教育者高高在上,视学生为客体,忽视甚至侵害学生权益等错误做法。以教师为本则是就学校的一个次级结构而言的。在教育者-被教育者这个基本结构之下,有若干次级结构,其中,教师与行政管理人员(包括领导与普通职员)之间的关系是最重要的次级结构。由于培养人才直接依赖于教师的水平,所以,要坚持以学生为本,就必然要重视教师的地位和作用,因而在教师与行政管理人员的关系中,教师应当居于主导地位。“以教师为本”理念的提出,是为了重新摆正教师与学校管理人员之间的关系,纠正管理者忽视甚至侵害教师权益等错误做法,反对高校的行政化、官僚化倾向。可见,以学生为本与以教师为本处于不同的层面,是就不同的关系而言的。虽然二者并不矛盾,而且还具有内在的逻辑关联,但作为处理学校基本关系和宏观结构之价值取向的理念,只应当是以学生为本,以教师为本只是其逻辑推论。
3、高等学校以学生为本与中小学校以学生为本的区别
虽然,只要是学校,都应以学生为本,但高等学校以学生为本与中小学校以学生为本还有着重大区别——类似“民主”与“民本”的区别(这个类比并不准确,但有助于对问题的理解)。民本观念下,人民不是真正的主人,只因为统治者是圣主贤君,懂得为民着想罢了,这顶多是一种“为民作主”。民主语境中,人民真正地当家作主,自己管理自己,正所谓“由民作主”。以学生为本要求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就是要在学校工作的很多方面实行“由学生作主”。尽管中小学校可以也应该多从学生的角度考虑问题,可以也应该适当采纳、满足学生的意见和要求,但中小学生终究不能自己作主,因为他们是未成年人,尚处于心智发育不成熟的阶段,还不能完全认识和理解自己在教学及学生管理中的主体地位和主体作用,也不具备法律上的行为能力。所以,中小学校要做到的以学生为本,更像是“为民作主”,而非“由民作主”。相反,在高等学校,由于大学生一般都是成年人,心智发育步入成熟阶段,他们有愿望也有能力(法律上的行为能力、实践中的技术能力)在教学、管理活动中发挥主体作用。所以,高校要做到的以学生为本,不再是单纯的父爱式关怀、保护性管教,而是让大学生有权决定自己的事情,让大学生真正成为大学的主人。
三、以学生为本的基本举措
高校以学生为本要从理念变成现实,必需制度保障,从根本上讲,就是要确认大学生的民主权利,建立健全大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各项制度。要在教师与学生、学校及其职能部门与学生之间建立起规范的权利义务关系,使学生充分享有便于其发挥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利于其保障自身合法利益的一系列民主权利,使学生能够运用手中的权利来维护其大学主人、教育主体的地位。因此,扩大并保障学生的民主权利,是落实以学生为本的必由之路。
教学和学生管理这两个领域与学生的联系最为密切,是实践以学生为本的大舞台,是落实学生民主权利的主战场。大学生是否能够评价、参与并监督有关教学和管理事项的决策与执行,是他们能否充分实现其教育主体地位、发挥其教育主体作用的关键因素。所以,以学生为本的基本举措就在以下两个方面:在教学领域,强化学生对教学工作的监督权;在学生管理领域,强化学生对管理工作的参与权。
1、强化学生对教学工作的监督权
尽管学生也是教学活动的一方主体,但由于其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权益易被侵犯,所以需赋予学生以教学监督权。这已为很多高校所实践,但监督的力度有待加强,主要有两方面的工作要做:
第一,强化学生对教师教学的评议权。消费者对商品质量的评价是决定该商品前途和命运之关键。从某种意义上说,学生是教育服务的消费者,故应十分重视其对教学质量的评价,这对于纠正“重科研轻教学”尤为重要。根据《高等教育法》第47条,评为副教授、教授的条件之一是要有比较丰富的教学经验,教学成绩显著。但现实中,副教授、教授的评定往往以科研成果定胜负,对于教学成绩的考核多流于形式。教学是直接面向学生的,考核教学成绩,必须听取学生的意见。学生对教师教学态度与水平的评价应在教师工作考核和职称评定中占据更大分量,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教师始终做到以学生为本,才能杜绝教师不愿上课或者上课敷衍了事,把精力主要甚或全部放在科研乃至第二职业上。
第二,强化学生对改善基本教学设施的请求权。优良的教学质量取决于硬件和软件两个方面,教学态度与水平属于软件范畴,教学设施属于硬件范畴,它好比生产工具,对于产品质量非常重要。《教育法》第42条规定受教育者的权利时,第1项就包括“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但如果基本教学设施老化、破损或过时而未及时改善,学生的上述权利就将落空。学生要求改善不合格的基本教学设施,既是教学设施使用权的重要内容,也是对学校教学工作的一种监督。
2、强化学生对管理工作的参与权
这里的管理工作是指学生管理工作。《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41条明确规定,学校应当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随着依法治校的推进与和谐校园的构建,应当扩展学生对管理工作的参与权,具体而言就是要确认学生享有规则制定权、知情权、批评权、建议权、监督权等。限于篇幅,本文专论其中最重要的学生参与制定规则的问题。
制定学生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应当有学生参与,不能仅由管理者单方面说了算。学生有权参与制定规则具有充分的法理依据。参与民主管理涉及很多内容,前提问题是据以管理的规则乃充分体现被管理者意志和利益的民主的规则,国家的法律法规如是,对于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亦如是。而要确保规则内容的民主性,就必须依靠规则制定程序的民主性。一个单位的被管理者应当与管理者分享规则的制定权,这样才可能保证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充分表达被管理者的利益诉求;也只有这样才可能从源头上防止权力的滥用和腐败。只有承认并保障大学生参与制定规则的权利,才能有效防止学生权益不被学校规章制度所限制或剥夺,有利于学生管理工作的民主化、法治化。
大学生参与制定规则的范围应当包括与其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如学生行为准则、违纪处分条例、奖学金及其他荣誉评定办法、学生会章程、学生干部选举办法、宿舍管理规定、图书管理规定等。学生有权参与制定的不仅是有关事项的具体规定,还应包括规章制度的基本原则,因为基本原则是具体规定的统帅和灵魂,不让学生讨论原则问题,就不是真正的民主。参与制定规则的途径主要有提出议案、参加起草、听证、征求意见、民主表决等。对于重要的学生管理制度,应当在学生代表大会上以民主表决的方式通过。
[注释]
①贺劲松:《共商促进中部崛起大计——温家宝总理安徽湖南考察纪实》,载《人民日报》2005年8月15日第1版。
②邹声文:《温家宝五四青年节看望北师大学生》,载《人民日报》2006年5月5日第1版。
③周济:《抢抓机遇 乘势而上 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载《中国教育报》2004年10月21日第1版。
④符德新、梁杰:《树立以学生为本观念 加强课程综合化建设——教育部研究推进教师教育课程改革》,载《中国教育报》2005年10月12日第1版。
⑤新华社电:《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载《人民日报》2006年5月11日第1版。
蒋清华,法学硕士,中南大学法学院教师。
(中南大学法学院,湖南 长沙410083)
摘 要:
高校以学生为本,就是要以学生成长成才为第一要务,让学生真正成为大学的主人,充分尊重和保障学生权益,切实关注并促进学生的个性发展、可持续发展和全面发展。高校以学生为本,具有教育学、政策上和法律上的依据。高校落实以学生为本的基本举措有二:在教学领域强化学生对教学工作的监督权;在学生管理领域强化学生对管理工作的参与权。
关键词:大学生;以学生为本;高校;民主;权利
我们强调以人为本,在学校就是要以学生为本。
——温家宝
高等学校要以学生为本,是高等教育全面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其基本理念是指高校要以促进学生成长成才为第一要务,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工作都应服务于育人工作;高校在教学、管理以及其他涉及学生的工作中,应当充分尊重和保障学生权益,让学生真正成为大学的主人,参与决定涉及他们切身利益的事务,充分发挥其教育主体的作用,从而实现学生的个性发展、可持续发展和全面发展。
一、以学生为本的多重依据
1、以学生为本的教育学根据
在教育关系中,主体是谁,客体是什么,乃教育学的基本问题之一。传统观点认为,教师、学校是教育的主体,学生是教育的客体。这种认识直接导致灌输式教育,间接导致应试教育,极易导致非人性化教育,后患无穷。人们总结经验教训后认识到,在教学及学生管理过程中,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才能更好地实现教育目的、促进学生成才。这就必须承认学生也是教育的主体。温家宝总理2005年8月视察中南大学时强调:“坚持启发式教育,让学生学会动手动脑用心,善于独立思考、明辨是非、奋发向上,达到‘教是为了不教’的目的。”①视学生为教育的客体,就永远不能实现从“教”向“不教”的飞跃。“学生也是教育的主体”的观点直接要求启发式教育,间接要求素质教育,可以推论出人性化教育,是以学生为本的理论根基。
2、以学生为本的法律基础
我国正在大力推进依法治国,教育领域要实行依法治校。坚持以学生为本就是在贯彻《高等教育法》的精神,落实依法治校的要求。《高等教育法》第5条规定:“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第31条规定:“高等学校应当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第52条规定:“高等学校的教师、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以教学和培养人才为中心做好本职工作。”上述规定表明,培养人才是高校的第一要务和中心工作,这就是以学生为本的基本法律依据。另一方面,学生作为教育的主体,不仅是观念问题,更是实践问题。大学生一般都已成年,在法律上具备完全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这是大学生具备教育主体资格、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真正发挥其教育主体作用的法律基础。
3、以学生为本的政策导向
在国家基本政策的层面上,以学生为本是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在教育工作中的必然体现,正如温家宝总理2006年五四青年节看望北京师范大学学生时所说:“我们强调以人为本,在学校就是要以学生为本。”②具体到教育政策的层面,“以学生为本”的提法及重要性已为国家所重视。2004年10月,教育部部长周济在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座谈会上讲:“教育的根本任务是育人,教育要坚持以学生为本,强调学生在教育当中的主体地位”。③2005年10月,教育部副部长袁贵仁在教师教育课程改革研讨会上说:“树立以学生为本的教育思想,实现教师从以知识为本向以人为本的转变”。④2006年5月10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提出“以学生为本”,并将其作为当前高等教育要着力抓好的一项工作。⑤从教育部领导讲话到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以学生为本已成为一条基本的教育政策。以学生为本的政策精神得到了高校的积极响应。一些高校领导常常提到“以学生为本”;中国人民大学、天津大学、东北大学、陕西师范大学、汕头大学、湖南理工学院等高校还将其作为学校工作的宗旨或基本办学理念。
二、以学生为本的深入理解
1、高等学校以学生为本就要坚持育人为本,反对以科研为本
高校的首要任务、主要任务、根本任务在于教育学生、培养人才。高校方方面面的工作都应围绕着学生的成长成才而展开,直接培养人才的教学、学生管理等工作自不待言,那些不是直接服务于学生——如科研、财政等工作也应当以学生为本,否则,高校就无法与研究所等单位区分开来。高校不是科研机构,不能以科研为本。作为教育机构而非科研机构,高校必须明确自身的性质和首要职责。科研固然是高校的重要职能之一,但并非中心工作。不断做出重大的科学发现和技术创新无疑是一个高校师资力量雄厚的重要标志,但并不能仅以此证明高校的成功。高校的存在价值和根本使命在于能够培养出一大批人格健全、品行端正、本领过硬的,成为国家发展和社会进步之中流砥柱的各行各业的高级专门人才,这才是高校安身立命之本。因此,高校的科研工作必须服务乃至服从于人才培养,与育人工作有机结合,否则就会出现“重科研轻教学”、“教授不愿上讲台”、“讲师的课比教授上得好”等不良现象。总之,高校要以学生为本,就必须坚持育人为本,坚决反对以科研为本。
2、以学生为本与以教师为本的关系
近年来,教育界不仅提出了“以学生为本”,也提出了“以教师为本”;有的笼统地提“以人为本”——包括以学生为本与以教师为本两个方面。但是很显然,事物的中心只能有一个,成其为“本”的也只能有一个,并列地提“以学生为本”和“以教师为本”是不合适的。以学生为本是就学校的基本结构而言的。学校的基本结构由教育者与被教育者构成。根据《高等教育法》,高校的教育者是指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包括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被教育者就是大学生。在这个两极关系中,学生应处于被关注、被服务的核心地位,是一切校方力量围绕运转的中心。“以学生为本”理念的提出,就是为了重新摆正教育者与被教育者的关系,纠正教育者高高在上,视学生为客体,忽视甚至侵害学生权益等错误做法。以教师为本则是就学校的一个次级结构而言的。在教育者-被教育者这个基本结构之下,有若干次级结构,其中,教师与行政管理人员(包括领导与普通职员)之间的关系是最重要的次级结构。由于培养人才直接依赖于教师的水平,所以,要坚持以学生为本,就必然要重视教师的地位和作用,因而在教师与行政管理人员的关系中,教师应当居于主导地位。“以教师为本”理念的提出,是为了重新摆正教师与学校管理人员之间的关系,纠正管理者忽视甚至侵害教师权益等错误做法,反对高校的行政化、官僚化倾向。可见,以学生为本与以教师为本处于不同的层面,是就不同的关系而言的。虽然二者并不矛盾,而且还具有内在的逻辑关联,但作为处理学校基本关系和宏观结构之价值取向的理念,只应当是以学生为本,以教师为本只是其逻辑推论。
3、高等学校以学生为本与中小学校以学生为本的区别
虽然,只要是学校,都应以学生为本,但高等学校以学生为本与中小学校以学生为本还有着重大区别——类似“民主”与“民本”的区别(这个类比并不准确,但有助于对问题的理解)。民本观念下,人民不是真正的主人,只因为统治者是圣主贤君,懂得为民着想罢了,这顶多是一种“为民作主”。民主语境中,人民真正地当家作主,自己管理自己,正所谓“由民作主”。以学生为本要求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就是要在学校工作的很多方面实行“由学生作主”。尽管中小学校可以也应该多从学生的角度考虑问题,可以也应该适当采纳、满足学生的意见和要求,但中小学生终究不能自己作主,因为他们是未成年人,尚处于心智发育不成熟的阶段,还不能完全认识和理解自己在教学及学生管理中的主体地位和主体作用,也不具备法律上的行为能力。所以,中小学校要做到的以学生为本,更像是“为民作主”,而非“由民作主”。相反,在高等学校,由于大学生一般都是成年人,心智发育步入成熟阶段,他们有愿望也有能力(法律上的行为能力、实践中的技术能力)在教学、管理活动中发挥主体作用。所以,高校要做到的以学生为本,不再是单纯的父爱式关怀、保护性管教,而是让大学生有权决定自己的事情,让大学生真正成为大学的主人。
三、以学生为本的基本举措
高校以学生为本要从理念变成现实,必需制度保障,从根本上讲,就是要确认大学生的民主权利,建立健全大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各项制度。要在教师与学生、学校及其职能部门与学生之间建立起规范的权利义务关系,使学生充分享有便于其发挥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利于其保障自身合法利益的一系列民主权利,使学生能够运用手中的权利来维护其大学主人、教育主体的地位。因此,扩大并保障学生的民主权利,是落实以学生为本的必由之路。
教学和学生管理这两个领域与学生的联系最为密切,是实践以学生为本的大舞台,是落实学生民主权利的主战场。大学生是否能够评价、参与并监督有关教学和管理事项的决策与执行,是他们能否充分实现其教育主体地位、发挥其教育主体作用的关键因素。所以,以学生为本的基本举措就在以下两个方面:在教学领域,强化学生对教学工作的监督权;在学生管理领域,强化学生对管理工作的参与权。
1、强化学生对教学工作的监督权
尽管学生也是教学活动的一方主体,但由于其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权益易被侵犯,所以需赋予学生以教学监督权。这已为很多高校所实践,但监督的力度有待加强,主要有两方面的工作要做:
第一,强化学生对教师教学的评议权。消费者对商品质量的评价是决定该商品前途和命运之关键。从某种意义上说,学生是教育服务的消费者,故应十分重视其对教学质量的评价,这对于纠正“重科研轻教学”尤为重要。根据《高等教育法》第47条,评为副教授、教授的条件之一是要有比较丰富的教学经验,教学成绩显著。但现实中,副教授、教授的评定往往以科研成果定胜负,对于教学成绩的考核多流于形式。教学是直接面向学生的,考核教学成绩,必须听取学生的意见。学生对教师教学态度与水平的评价应在教师工作考核和职称评定中占据更大分量,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教师始终做到以学生为本,才能杜绝教师不愿上课或者上课敷衍了事,把精力主要甚或全部放在科研乃至第二职业上。
第二,强化学生对改善基本教学设施的请求权。优良的教学质量取决于硬件和软件两个方面,教学态度与水平属于软件范畴,教学设施属于硬件范畴,它好比生产工具,对于产品质量非常重要。《教育法》第42条规定受教育者的权利时,第1项就包括“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但如果基本教学设施老化、破损或过时而未及时改善,学生的上述权利就将落空。学生要求改善不合格的基本教学设施,既是教学设施使用权的重要内容,也是对学校教学工作的一种监督。
2、强化学生对管理工作的参与权
这里的管理工作是指学生管理工作。《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41条明确规定,学校应当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随着依法治校的推进与和谐校园的构建,应当扩展学生对管理工作的参与权,具体而言就是要确认学生享有规则制定权、知情权、批评权、建议权、监督权等。限于篇幅,本文专论其中最重要的学生参与制定规则的问题。
制定学生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应当有学生参与,不能仅由管理者单方面说了算。学生有权参与制定规则具有充分的法理依据。参与民主管理涉及很多内容,前提问题是据以管理的规则乃充分体现被管理者意志和利益的民主的规则,国家的法律法规如是,对于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亦如是。而要确保规则内容的民主性,就必须依靠规则制定程序的民主性。一个单位的被管理者应当与管理者分享规则的制定权,这样才可能保证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充分表达被管理者的利益诉求;也只有这样才可能从源头上防止权力的滥用和腐败。只有承认并保障大学生参与制定规则的权利,才能有效防止学生权益不被学校规章制度所限制或剥夺,有利于学生管理工作的民主化、法治化。
大学生参与制定规则的范围应当包括与其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如学生行为准则、违纪处分条例、奖学金及其他荣誉评定办法、学生会章程、学生干部选举办法、宿舍管理规定、图书管理规定等。学生有权参与制定的不仅是有关事项的具体规定,还应包括规章制度的基本原则,因为基本原则是具体规定的统帅和灵魂,不让学生讨论原则问题,就不是真正的民主。参与制定规则的途径主要有提出议案、参加起草、听证、征求意见、民主表决等。对于重要的学生管理制度,应当在学生代表大会上以民主表决的方式通过。
[注释]
①贺劲松:《共商促进中部崛起大计——温家宝总理安徽湖南考察纪实》,载《人民日报》2005年8月15日第1版。
②邹声文:《温家宝五四青年节看望北师大学生》,载《人民日报》2006年5月5日第1版。
③周济:《抢抓机遇 乘势而上 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载《中国教育报》2004年10月21日第1版。
④符德新、梁杰:《树立以学生为本观念 加强课程综合化建设——教育部研究推进教师教育课程改革》,载《中国教育报》2005年10月12日第1版。
⑤新华社电:《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载《人民日报》2006年5月11日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