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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不正当竞争法 》混淆行为条款的修订有很多顺应时代发展变化的创新与亮点,但是还有一些具体的法律标准和实践操作问题尚待明确.商业标识能否成为独立的保护客体?将“知名商品+特有”整合后的“一定影响”如何具体认定?新法中删除“特有”怎么理解?还有待进一步探索.本文结合实践经验,参照相关司法解释和法律法规对第六条保护对象和“有一定影响”、“特有”的认定标准及参考因素的认定进行探讨,以期有助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正确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