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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我国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的深入,出口退(免)税政策成为支持外贸出口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本文对进料加工贸易中委托加工和自行加工两种形式的复出口货物退税进行了阐述,期望能帮助读者掌握其中的精髓。
【关键词】进料加工;退税率;作价加工
【中图号】F745【文献标示码】A【文章编号】1005-1074(2009)03-0048-01
进料加工是指经国家授权机关批准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专为加工出口商品而用外汇购买进口的原料、材料、辅料、元器件、零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以下简称料件)经生产企业加工成成品或半成品返销出口的业务。出口货物退(免)税是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我国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它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的并为各国接受的、目的在于鼓励各国出口货物公平竞争的一种税收措施。对“进料加工”贸易,海关一般对进口料件按85%或95%的比例免税或全额免税,货物出口后,按规定计算退(免)税。进料加工贸易按进口料件的国内加工方式不同分为两种形式:委托加工和自行加工。
1进料委托加工复出口货物退税
委托加工是指外贸企业进口料件后,以委托加工的形式送交本单位其它独立核算的加工厂或本单位外的其它生产企业加工,加工成品收回后自营出口,并向受托方支付加工费的一种形式。外贸企业按购进国内原辅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依原辅材料适用税率计算原辅材料的应退税额;支付的加工费凭受托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加工费金额,以复出口货物的退税率计算加工费的应退税额,对进口料件环节实征的增值税,凭海关完税凭证计算进口料件的应退税。外贸企业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按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外贸企业收回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取得的“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的“计税金额”栏反映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或者组成计税价格,是退还消费税的计税依据。
应退增值税税额=购进原辅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原辅材料适用退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加工费金额×复出口货物退税率+海关对进口料件的实征增值税税额
应退增值税税额=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或者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例]某化工进出口公司2005年3月购进及出口货物的有关资料如下(年初无库存):①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橡胶2000吨,到岸价格125美元,海关按85%的免税比例征收进口增值税22万元,取得海关完税证明。②该公司将进口橡胶委托某轮胎厂加工汽车轮胎出口,从国内购进辅助材料用于加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40万元(退税率15%)。取得加工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200万元。同时取得“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注明应税消费品同类计税价格1200万元,消费税税率为10%。该批汽车轮胎已全部报关出口。
计算该批业务应退税额。
分析:该公司进口橡胶时,海关已按85%的免税比例征收进口增值税22万元,应计入退税额。生产销售汽车轮胎应缴纳消费税,故退税额中还应包含已交的消费税税额。
加工费应退增值税税额:200×17%=34(万元)
购进辅助材料应退税额:40×15%=6(万元)
应退消费税税额:1200×10%=120(万元)
该企业应退税额:22+34+6+120=182(万元)
2作价加工复出口货物退税
作价加工是指外贸企业将减税、免税进口料件转售给其他企业加工,加工货物收回后复出口的一种贸易方式。外贸企业转售给其他企业加工时,应先填具《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报经主管部门同意盖章后,再将此申请表报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并准许其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在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时,对这部分进口料件按规定征税税率计算税额予以抵扣。
出口退税额=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销售进口料件的应抵扣税额
销售进口料件的应抵扣税额=销售进口料件金额×复出口货物退税率-海关已对进口料件的实征增值税税额
[例]某进出口公司2005年6月购进及出口货物的有关资料如下(年初无库存):①以作价加工贸易方式进口一批棉花,到岸价格130美元,海关按95%的免税比例征收进口增值税20万元,取得海关完税证明。②该公司以作价加工的方式转售棉花给某纺织厂加工棉布出口,销售金额1000万元,增值税税额170万元。已开具《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③收回该批棉花加工的棉布,工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价格1400万元。该批棉布已全部报关出口。
分析:该公司以及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棉花时,海关已按95%的免税比例征收进口增值税20万元,应在抵扣税额中扣除,不得作为进项税额抵扣。作价加工转售棉花给某纺织厂时,已向主管退税机关开具了《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销售料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不计征入库,而在计算复出口货物退税时扣除。
销售进口料件的应抵扣税额:170-20=150(万元)
应退增值税税额:1400×17%-150=88(万元)
【关键词】进料加工;退税率;作价加工
【中图号】F745【文献标示码】A【文章编号】1005-1074(2009)03-0048-01
进料加工是指经国家授权机关批准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专为加工出口商品而用外汇购买进口的原料、材料、辅料、元器件、零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以下简称料件)经生产企业加工成成品或半成品返销出口的业务。出口货物退(免)税是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我国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它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的并为各国接受的、目的在于鼓励各国出口货物公平竞争的一种税收措施。对“进料加工”贸易,海关一般对进口料件按85%或95%的比例免税或全额免税,货物出口后,按规定计算退(免)税。进料加工贸易按进口料件的国内加工方式不同分为两种形式:委托加工和自行加工。
1进料委托加工复出口货物退税
委托加工是指外贸企业进口料件后,以委托加工的形式送交本单位其它独立核算的加工厂或本单位外的其它生产企业加工,加工成品收回后自营出口,并向受托方支付加工费的一种形式。外贸企业按购进国内原辅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依原辅材料适用税率计算原辅材料的应退税额;支付的加工费凭受托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加工费金额,以复出口货物的退税率计算加工费的应退税额,对进口料件环节实征的增值税,凭海关完税凭证计算进口料件的应退税。外贸企业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按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外贸企业收回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取得的“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的“计税金额”栏反映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或者组成计税价格,是退还消费税的计税依据。
应退增值税税额=购进原辅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原辅材料适用退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加工费金额×复出口货物退税率+海关对进口料件的实征增值税税额
应退增值税税额=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或者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例]某化工进出口公司2005年3月购进及出口货物的有关资料如下(年初无库存):①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橡胶2000吨,到岸价格125美元,海关按85%的免税比例征收进口增值税22万元,取得海关完税证明。②该公司将进口橡胶委托某轮胎厂加工汽车轮胎出口,从国内购进辅助材料用于加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40万元(退税率15%)。取得加工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200万元。同时取得“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注明应税消费品同类计税价格1200万元,消费税税率为10%。该批汽车轮胎已全部报关出口。
计算该批业务应退税额。
分析:该公司进口橡胶时,海关已按85%的免税比例征收进口增值税22万元,应计入退税额。生产销售汽车轮胎应缴纳消费税,故退税额中还应包含已交的消费税税额。
加工费应退增值税税额:200×17%=34(万元)
购进辅助材料应退税额:40×15%=6(万元)
应退消费税税额:1200×10%=120(万元)
该企业应退税额:22+34+6+120=182(万元)
2作价加工复出口货物退税
作价加工是指外贸企业将减税、免税进口料件转售给其他企业加工,加工货物收回后复出口的一种贸易方式。外贸企业转售给其他企业加工时,应先填具《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报经主管部门同意盖章后,再将此申请表报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并准许其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在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时,对这部分进口料件按规定征税税率计算税额予以抵扣。
出口退税额=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销售进口料件的应抵扣税额
销售进口料件的应抵扣税额=销售进口料件金额×复出口货物退税率-海关已对进口料件的实征增值税税额
[例]某进出口公司2005年6月购进及出口货物的有关资料如下(年初无库存):①以作价加工贸易方式进口一批棉花,到岸价格130美元,海关按95%的免税比例征收进口增值税20万元,取得海关完税证明。②该公司以作价加工的方式转售棉花给某纺织厂加工棉布出口,销售金额1000万元,增值税税额170万元。已开具《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③收回该批棉花加工的棉布,工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价格1400万元。该批棉布已全部报关出口。
分析:该公司以及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棉花时,海关已按95%的免税比例征收进口增值税20万元,应在抵扣税额中扣除,不得作为进项税额抵扣。作价加工转售棉花给某纺织厂时,已向主管退税机关开具了《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销售料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不计征入库,而在计算复出口货物退税时扣除。
销售进口料件的应抵扣税额:170-20=150(万元)
应退增值税税额:1400×17%-150=8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