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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现代社会的基本经济细胞与社会财富的主要创造者,在水灾害面前,企业一般既是受灾体,同时又是致灾体。家庭(包括个人)既是各种水灾害事故具体的、微观的承受体,同时也是诱发乃至是酿成有关水灾害事故的具体致灾体。由于水灾害的发生不可能根除,再加之家庭抵御水灾害的能力又十分有限,因此,对于城乡居民家庭和社会成员个人来说,水灾害事故的应对便是其家庭经济中不得不直面的一个重要的现实问题。社会公共组织虽并不具有营利性,但其作为具有经济属性的组织,在水灾害面前,仍会表现为一种微观单位在经济上的损失并进而与企业、家庭一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