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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罪"指司法定罪活动中把有罪归为无罪的情形。"出罪"的前提是有罪,而判断有罪与否是实体定罪问题,其标准是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根据法制原则,严格按标准定罪,就不可能存在实体法上的"出罪",只能在确认或承认有罪的基础上以诉讼措施"出罪"。罪刑法定原则具有限制"入罪"的意义,但并没有"出罪"的功能。"疑罪从无"有实体的与程序的分别,但也不是"出罪"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