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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看病后付费"制度是新时期探索我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一大举措,体现着便民、利民、惠民的公益回归宗旨。然而,处于初步试点的这一制度,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尚缺乏与其相衔接、相配合的具体法律规范。由此,科学界定实施这一制度的适用主体、适用范围和风险责任承担单位等问题,建构起具有明确法律法规约束的运行体制机制,是贯彻好、落实好、实施好这一制度的当务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