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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玉树大地震”后,关于受损房屋的银行贷款由谁承担的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关注。由于我国没有有关个人破产法律制度。因而不能够依据破产程序,对于那些确实无力偿还房屋贷款的个人或家庭依法免除债务.银行也不能够依法核销相关贷款。但受灾群众显然无力还款。在我国应该建立起类似美国、港台地区那样的个人破产制度.使在自然灾害中失去财产的人们通过个人破产制度清理不能清偿的债务.促使灾民们重建家园.开始新的生活。本文是针对于我国为何需要构建以及如何构建个人破产制度的几点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