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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流浪未成年人救助是一项社会化的系统工程,在西方福利国家福利多元化、我国“社会福利社会化”及社会管理体制创新的大背景下,社会力量参与救助服务尤为必要。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该在救助服务的三大阶段,搭建服务参与平台,使企业、社区、志愿者、非营利组织等服务主体以不同形式不同程度地参与到救助服务的过程中,构建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体系,有效解决未成年人流浪问题。
关键词:社会参与;救助服务;多元化
中图分类号:C91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6)03-0084-02
未成年人流浪现象是一个全球性的社会问题,在我国,流浪未成年人的大量出现与当前我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和社会结构在转型中出现的各种社会问题密切相关。据民政部门登记显示,我国每年救助的流浪未成年人就多达15万人次。当前的以政府为主导的相对单一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服务,已经远远不能满足社会对未成年人保护的需要,救助服务机构必须回应需求,探索新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服务方式方法,建立协作机制,构建社会参与的平台,在救助服务全过程中,鼓励社会力量共同参与。事实上,福利服务的多元化和社会化已是国际共识,西方福利国家的福利改革和我国的福利社会化正是沿着这一思路进行的。
一、西方的“福利私营化”与中国的“社会福利社会化”
西方现代福利国家自19世纪肇始,历经一百多年的发展,20世纪70年代遭遇经济“滞胀”,产生福利危机,从“国家福利”向“多元福利”转变成为国际社会政策变化的大势所趋。受新右派“民间和市场是好的”的思想影响,西方福利国家开始强调“福利私营化”,不再把政府当作唯一的福利提供者,而是希望逐渐降低社会福利对政府拨款补助的依赖,弱化政府的部分社会功能,让渡空间,把营利的商业组织与非营利的志愿性团体引入福利的供给中,进一步强化其角色与功能以使其成为服务供给的主体。
我国的“社会福利社会化”是在福利国家危机产生之后。20世纪80年代中期,民政部针对社会福利事业资金渠道单一等不良状况提出了“社会福利社会办”的思路。自1998年以来,民政部在广州、上海、温州等13个城市进行了社会福利社会化试点,取得了成功经验。2000年,民政部等11部委在《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中明确提出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总体要求,即投资主体多元化、服务对象公众化、服务方式多样化、服务队伍专业化。
从共同点来看,西方的“福利私营化”与中国的“社会福利社会化”都强调社会福利供给的多元化,即不再以政府为唯一提供者,鼓励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同时,中国目前正在进行的社会管理体制创新,其主要目标也是实现社会参与社会管理,可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已经成为一个大的趋势。
二、社会力量参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服务的必要性
在社会管理体制创新和社会福利服务多元化、社会化的大背景下,作为“救助型”福利服务的社会救助,应适应社会的要求,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实现救助服务的多元化和社会化。流浪未成年人救助服务是临时性救助中极其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当前我国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服务存在不少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有赖于社会力量的参与。
(一)社会力量参与可以缓解人力资源不足问题
一方面,全国流浪未成年人数量大大超过救助服务人员,救助服务向前向后的延伸,给救助工作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另一方面,流浪未成年人需求的多样化、救助服务的规范化和专业化,对救助服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只有实现救助服务的社会化,动员社会力量,才能弥补救助服务人员数量上的不足。同时,救助服务吸引心理、法律、医疗及社会工作等专业人才参与,才能提升服务质量,实现救助服务专业化、规范化。
(二)社会力量参与可以解决救助服务延伸不足问题
流浪未成年人问题是个非常复杂的问题,要解决好这个问题,需要从家庭、学校、社区等多个层面着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作为一个临时性的救助保护机构,职能、资源等都非常有限,单纯的站内救助服务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流浪—救助—再流浪”反复救助反复流浪的怪圈。社会力量参与,可以使救助服务从站内救助延伸到流浪前的预防和救助后的回归。一方面,发动社会大众、家庭、组织、媒体等的力量,宣传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为困境中的未成年人提供直接服务,预防流浪;另一方面,流浪未成年人回归后,社会力量参与改善家庭和社会环境,消解未成年人与环境之间的紧张和冲突,预防再次流浪。
(三)社会力量参与可以解决经费来源单一的困境
目前我国的社会救助资金主要由中央调拨和地方财政支出,小部分来自社会捐赠,来源相对单一,存在资金不足问题。社会力量参与救助,可以在资金来源和其他资源上实现多元化,各类商业组织、民间组织、社会大众都可以为救助服务直接或间接提供资金、资源支持,为救助服务提供更多的基础设施,提高救助服务的效率,满足救助服务日益增长的资金需求。
(四)社会力量参与可以完善管理体制,弥补管理漏洞
近年来,许多救助站已实施了信息联络员会议机制、联动机制以及协调机制,但执行力度不足,“联动”变成“不动”,“协调”变成“不调”,缺乏监督和长效的保障机制。同时,在与社区基层合作中缺乏合作机制。发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可以发挥民间的智慧,创造新的有效合作机制,倒推和补充当前的部门联动机制和协调机制,形成流浪未成年人救助的合力。
三、社会力量参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服务的路径
传统的救助服务主要包括发现、甄别、救助、回归安置等过程,随着流浪未成年人救助的变化,不少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已经将服务过程向前和向后做了不同程度的延伸,我们可以简单地概括为三个过程:预防发现、救助服务、回归安置。实际上,我们也可以把回归安置看作预防再流浪的过程,这样就形成了一个从预防到预防的循环服务过程。在四个过程中,我们应以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为主体,积极引入社会工作专业力量,搭建参与平台,各种社会力量可以在不同的阶段不同程度地参与到救助服务过程中来。 (一)预防发现阶段
做好流浪未成年人工作,重在预防。在预防发现阶段,应由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主导,引进专业力量,社会各方参与,构建流浪预防和发现网络。以J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中心(以下简称“J市未保中心”)为例,中心主要通过四个工作平台实现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流浪预防和发现工作。
1.救助协会平台。J市未保中心于2005年成立的“J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协会”,是全国首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的社会团体,协会的单位会员涵盖了企业、学校、社区、医院、公安、城管、财政、卫生、共青团、妇联、残联等市直相关部门,个人会员则来自社会各个阶层,其中不乏教育、医疗护理、法律事务、社会工作、心理辅导等专业技术人才,他们在未成年人流浪预防和发现工作中,开展宣传教育、化解矛盾、直接服务等活动,提供了多样的救助公共服务,有效地缓解了救助机构人力资源不足与救助工作需求高的矛盾,推动了救助服务体系的完善,化解了诸多单由民政一家难以解决的问题,实现了流浪预防和发现的社会参与。
2.儿童服务中心平台。J市未保中心通过在城市社区设立的社区儿童服务中心和在乡镇设立的农村儿童服务中心,与城乡社区开展共建,以儿童服务中心为平台为社区内居民或其他组织参与未成年人救助服务搭建一个参与平台,在前期对社区内家庭进行调查评估、排查出困境儿童家庭和社区志愿者登记注册的基础上,对社区资源进行高效整合,最大化发挥社区志愿者力量,通过“家门口的互助”,实现社会参与流浪预防和发现的功能。
3.网络平台。J市未保中心在原有网站基础上重新设计建设了一个涵盖救助行政、法律援助、心理援助、社工服务及论坛五大板块,内容丰富、互动性强的门户网站。尤其在网站中设计了问答互动、在线QQ、热线电话等板块,困境未成年人可以通过这个平台,获得心理、法律、社工等方面的援助,预防流浪发生。社会大众、民间组织、企业等主体可以通过网站平台提供流浪未成年人信息,使其能够及时获得救助服务。
4.媒体平台。J市未保中心长期与媒体保持密切合作,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家庭暴力预防、流浪乞讨救助服务等方面进行大量宣传,使民众对未成年人工作的认识逐步加深。同时,新闻媒体也充分利用其新闻获取渠道,及时发现可能流浪和已经流浪的未成年人,转介到J市未保中心获得服务。此外,J市未保中心还与当地报纸合作,每周两个专版刊登救助系统的工作,宣传内容涉及家庭暴力、家庭关系、流浪未成年人、农民工及其子女、街头乞讨等内容,均是与救助管理直接相关的领域,目的是让全社会都能参与到救助管理工作中来,为困境人员搭建一个服务平台。专刊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许多市民通过专刊了解了救助工作,并通过困境人员服务热线,向心理、法律、社工专家咨询求助,开拓了另一种形式的社会参与流浪预防服务平台。
(二)救助服务阶段
从救助服务的主体结构来看,流浪未成年人救助服务的主体仍然以政府为主,非政府组织介入流浪未成年人救助管理还很缺乏。搭建服务平台,推动救助服务主体的多元化,十分必要。J市未保中心一直都非常重视救助服务的多元化需求和供给,搭建了两个社会参与平台,提供专业化的、高质量的、内容丰富的服务。
1.专业服务平台。J市未保中心选择心理、法律、社工、医疗等与救助密切相关的专业,搭建了内外专业服务平台。中心内部聘请了法律方面的专家做顾问,为中心提供法律援助服务;中心引进J市社会心理学会,提供办公场地,由经验丰富的心理专家长期驻站,开展心理咨询服务;中心设立了“社会工作服务部”,由高校社工专业教师兼职担任主任,进行服务框架的专业建构及社工的理论与实务培训,以建立一支专业化的队伍为初期目标,以督导社工的实务为后期目标,纵横结合,开展需求评估、个案工作及小组工作等,注重服务程序的规范化和服务质量的提升。
2.志愿服务平台。J市未保中心建立了志愿者实践基地,通过短中长三期规划,为社会上有专长的志愿者参与救助搭建了一个参与平台。参与形式包括自由组合的松散型方式(不定期随机)、有计划有组织(班级或是社团、院系组织)的参与方式、专业实习方式(全天候驻站参与)三种。J市多所高校志愿者利用学习业余时间,到机构内为受助人员提供相关服务,主要是发挥学业专长,为受助人员提供法律、教育、音乐、心理等辅导。中心长期接受企业和社会志愿人员通过亲自进入中心、委托他人、包裹邮寄等方式进行捐赠和进入中心开展义工服务。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有效地补充了救助服务力量和资源,为中心提供人力和资源支撑。
(三)回归安置阶段
救助服务的目标之一即是促使救助对象回归家庭和社会,无法回归的则妥善安置。无论是回归还是安置,都离不开社会力量的参与。J市未保中心通过与福利院、社区、学校等单位开展合作共建,开拓了流浪未成年人回归安置服务平台。
1.“类家庭”服务平台。为了让流浪未成年人感受到家庭温暖,为他们提供更加有利于健康成长的条件和环境,J市未保中心与社区联合组建了“类家庭”,将流浪未成年人中的学龄儿童安排到“类家庭”中生活,为他们办理户口,方便他们接受义务教育,从社会上招聘“爱心妈妈”负责他们的饮食起居,担任临时监护人。围绕“类家庭”,社区、学校、专业人员和志愿者等主体共同参与服务,社区提供居住场所、净化社区环境、提供生活照料和情感支持服务;学校承担思想教育、知识传授、生命教育、人际交流等服务;专业人员提供心理咨询、人际关系辅导、情绪控制、法律援助等服务;志愿者定期探访,提供补充性的支持服务。
2.系统内外安置平台。J市未保中心与民政系统内部的福利院、精神病院签订了长期的安置协议,将无法回归家庭和社会、符合安置条件的流浪未成年人安置到相关单位,实现系统内的服务参与和协作。此外,J市未保中心与爱心企业签订了安置协议,将达到劳动年龄、具有劳动能力、查找不到父母及亲属、符合安置条件的流浪未成年人送到企业工作,实现自我价值,使企业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中提供了重要的就业安置服务,减轻了中心的人力和资源负担。
3.回归服务平台。J市未保中心与民间非营利组织合作,构建回归服务平台。主要思路是发挥民间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作用,利用其在社区建立的“社工综合服务中心”,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流浪未成年人回归家庭和社会的专业化服务。西方社会福利服务体系中,非营利组织发挥着重要的服务承担者作用,积极参与福利服务提供。我国的非营利组织发展虽慢,但在可预见的将来,也一定会在社会福利服务提供中发挥主体作用,因此,依靠民间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开展家庭社会工作,改善家庭关系,从源头上预防未成年人流浪和回归后再次流浪,将是救助服务中最重要的一环。
随着福利服务的进一步社会化,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必须将自己改造成一个流浪未成年人救助服务和转介的大平台,通过鼓励、购买等方式,吸引社会力量多渠道多方式参与救助服务全过程,构建一个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体系,有效解决未成年人流浪问题。
参考文献:
[1]冯元,戴阿根.救助站志愿者的开发和管理——以南京救助管理站为例[J].社会工作,2010(8).
[2]鞠青.中国流浪儿童研究报告[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
[3]陈欣,黄露.流浪儿童救助——外展社会工作大有作为[J].社会福利,2011(4).
[4]高万红,郭柏炎.流浪儿童救助服务模式研究[J].云南民族大学学报,2010(4).
关键词:社会参与;救助服务;多元化
中图分类号:C91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6)03-0084-02
未成年人流浪现象是一个全球性的社会问题,在我国,流浪未成年人的大量出现与当前我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和社会结构在转型中出现的各种社会问题密切相关。据民政部门登记显示,我国每年救助的流浪未成年人就多达15万人次。当前的以政府为主导的相对单一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服务,已经远远不能满足社会对未成年人保护的需要,救助服务机构必须回应需求,探索新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服务方式方法,建立协作机制,构建社会参与的平台,在救助服务全过程中,鼓励社会力量共同参与。事实上,福利服务的多元化和社会化已是国际共识,西方福利国家的福利改革和我国的福利社会化正是沿着这一思路进行的。
一、西方的“福利私营化”与中国的“社会福利社会化”
西方现代福利国家自19世纪肇始,历经一百多年的发展,20世纪70年代遭遇经济“滞胀”,产生福利危机,从“国家福利”向“多元福利”转变成为国际社会政策变化的大势所趋。受新右派“民间和市场是好的”的思想影响,西方福利国家开始强调“福利私营化”,不再把政府当作唯一的福利提供者,而是希望逐渐降低社会福利对政府拨款补助的依赖,弱化政府的部分社会功能,让渡空间,把营利的商业组织与非营利的志愿性团体引入福利的供给中,进一步强化其角色与功能以使其成为服务供给的主体。
我国的“社会福利社会化”是在福利国家危机产生之后。20世纪80年代中期,民政部针对社会福利事业资金渠道单一等不良状况提出了“社会福利社会办”的思路。自1998年以来,民政部在广州、上海、温州等13个城市进行了社会福利社会化试点,取得了成功经验。2000年,民政部等11部委在《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中明确提出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总体要求,即投资主体多元化、服务对象公众化、服务方式多样化、服务队伍专业化。
从共同点来看,西方的“福利私营化”与中国的“社会福利社会化”都强调社会福利供给的多元化,即不再以政府为唯一提供者,鼓励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同时,中国目前正在进行的社会管理体制创新,其主要目标也是实现社会参与社会管理,可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已经成为一个大的趋势。
二、社会力量参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服务的必要性
在社会管理体制创新和社会福利服务多元化、社会化的大背景下,作为“救助型”福利服务的社会救助,应适应社会的要求,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实现救助服务的多元化和社会化。流浪未成年人救助服务是临时性救助中极其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当前我国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服务存在不少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有赖于社会力量的参与。
(一)社会力量参与可以缓解人力资源不足问题
一方面,全国流浪未成年人数量大大超过救助服务人员,救助服务向前向后的延伸,给救助工作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另一方面,流浪未成年人需求的多样化、救助服务的规范化和专业化,对救助服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只有实现救助服务的社会化,动员社会力量,才能弥补救助服务人员数量上的不足。同时,救助服务吸引心理、法律、医疗及社会工作等专业人才参与,才能提升服务质量,实现救助服务专业化、规范化。
(二)社会力量参与可以解决救助服务延伸不足问题
流浪未成年人问题是个非常复杂的问题,要解决好这个问题,需要从家庭、学校、社区等多个层面着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作为一个临时性的救助保护机构,职能、资源等都非常有限,单纯的站内救助服务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流浪—救助—再流浪”反复救助反复流浪的怪圈。社会力量参与,可以使救助服务从站内救助延伸到流浪前的预防和救助后的回归。一方面,发动社会大众、家庭、组织、媒体等的力量,宣传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为困境中的未成年人提供直接服务,预防流浪;另一方面,流浪未成年人回归后,社会力量参与改善家庭和社会环境,消解未成年人与环境之间的紧张和冲突,预防再次流浪。
(三)社会力量参与可以解决经费来源单一的困境
目前我国的社会救助资金主要由中央调拨和地方财政支出,小部分来自社会捐赠,来源相对单一,存在资金不足问题。社会力量参与救助,可以在资金来源和其他资源上实现多元化,各类商业组织、民间组织、社会大众都可以为救助服务直接或间接提供资金、资源支持,为救助服务提供更多的基础设施,提高救助服务的效率,满足救助服务日益增长的资金需求。
(四)社会力量参与可以完善管理体制,弥补管理漏洞
近年来,许多救助站已实施了信息联络员会议机制、联动机制以及协调机制,但执行力度不足,“联动”变成“不动”,“协调”变成“不调”,缺乏监督和长效的保障机制。同时,在与社区基层合作中缺乏合作机制。发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可以发挥民间的智慧,创造新的有效合作机制,倒推和补充当前的部门联动机制和协调机制,形成流浪未成年人救助的合力。
三、社会力量参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服务的路径
传统的救助服务主要包括发现、甄别、救助、回归安置等过程,随着流浪未成年人救助的变化,不少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已经将服务过程向前和向后做了不同程度的延伸,我们可以简单地概括为三个过程:预防发现、救助服务、回归安置。实际上,我们也可以把回归安置看作预防再流浪的过程,这样就形成了一个从预防到预防的循环服务过程。在四个过程中,我们应以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为主体,积极引入社会工作专业力量,搭建参与平台,各种社会力量可以在不同的阶段不同程度地参与到救助服务过程中来。 (一)预防发现阶段
做好流浪未成年人工作,重在预防。在预防发现阶段,应由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主导,引进专业力量,社会各方参与,构建流浪预防和发现网络。以J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中心(以下简称“J市未保中心”)为例,中心主要通过四个工作平台实现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流浪预防和发现工作。
1.救助协会平台。J市未保中心于2005年成立的“J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协会”,是全国首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的社会团体,协会的单位会员涵盖了企业、学校、社区、医院、公安、城管、财政、卫生、共青团、妇联、残联等市直相关部门,个人会员则来自社会各个阶层,其中不乏教育、医疗护理、法律事务、社会工作、心理辅导等专业技术人才,他们在未成年人流浪预防和发现工作中,开展宣传教育、化解矛盾、直接服务等活动,提供了多样的救助公共服务,有效地缓解了救助机构人力资源不足与救助工作需求高的矛盾,推动了救助服务体系的完善,化解了诸多单由民政一家难以解决的问题,实现了流浪预防和发现的社会参与。
2.儿童服务中心平台。J市未保中心通过在城市社区设立的社区儿童服务中心和在乡镇设立的农村儿童服务中心,与城乡社区开展共建,以儿童服务中心为平台为社区内居民或其他组织参与未成年人救助服务搭建一个参与平台,在前期对社区内家庭进行调查评估、排查出困境儿童家庭和社区志愿者登记注册的基础上,对社区资源进行高效整合,最大化发挥社区志愿者力量,通过“家门口的互助”,实现社会参与流浪预防和发现的功能。
3.网络平台。J市未保中心在原有网站基础上重新设计建设了一个涵盖救助行政、法律援助、心理援助、社工服务及论坛五大板块,内容丰富、互动性强的门户网站。尤其在网站中设计了问答互动、在线QQ、热线电话等板块,困境未成年人可以通过这个平台,获得心理、法律、社工等方面的援助,预防流浪发生。社会大众、民间组织、企业等主体可以通过网站平台提供流浪未成年人信息,使其能够及时获得救助服务。
4.媒体平台。J市未保中心长期与媒体保持密切合作,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家庭暴力预防、流浪乞讨救助服务等方面进行大量宣传,使民众对未成年人工作的认识逐步加深。同时,新闻媒体也充分利用其新闻获取渠道,及时发现可能流浪和已经流浪的未成年人,转介到J市未保中心获得服务。此外,J市未保中心还与当地报纸合作,每周两个专版刊登救助系统的工作,宣传内容涉及家庭暴力、家庭关系、流浪未成年人、农民工及其子女、街头乞讨等内容,均是与救助管理直接相关的领域,目的是让全社会都能参与到救助管理工作中来,为困境人员搭建一个服务平台。专刊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许多市民通过专刊了解了救助工作,并通过困境人员服务热线,向心理、法律、社工专家咨询求助,开拓了另一种形式的社会参与流浪预防服务平台。
(二)救助服务阶段
从救助服务的主体结构来看,流浪未成年人救助服务的主体仍然以政府为主,非政府组织介入流浪未成年人救助管理还很缺乏。搭建服务平台,推动救助服务主体的多元化,十分必要。J市未保中心一直都非常重视救助服务的多元化需求和供给,搭建了两个社会参与平台,提供专业化的、高质量的、内容丰富的服务。
1.专业服务平台。J市未保中心选择心理、法律、社工、医疗等与救助密切相关的专业,搭建了内外专业服务平台。中心内部聘请了法律方面的专家做顾问,为中心提供法律援助服务;中心引进J市社会心理学会,提供办公场地,由经验丰富的心理专家长期驻站,开展心理咨询服务;中心设立了“社会工作服务部”,由高校社工专业教师兼职担任主任,进行服务框架的专业建构及社工的理论与实务培训,以建立一支专业化的队伍为初期目标,以督导社工的实务为后期目标,纵横结合,开展需求评估、个案工作及小组工作等,注重服务程序的规范化和服务质量的提升。
2.志愿服务平台。J市未保中心建立了志愿者实践基地,通过短中长三期规划,为社会上有专长的志愿者参与救助搭建了一个参与平台。参与形式包括自由组合的松散型方式(不定期随机)、有计划有组织(班级或是社团、院系组织)的参与方式、专业实习方式(全天候驻站参与)三种。J市多所高校志愿者利用学习业余时间,到机构内为受助人员提供相关服务,主要是发挥学业专长,为受助人员提供法律、教育、音乐、心理等辅导。中心长期接受企业和社会志愿人员通过亲自进入中心、委托他人、包裹邮寄等方式进行捐赠和进入中心开展义工服务。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有效地补充了救助服务力量和资源,为中心提供人力和资源支撑。
(三)回归安置阶段
救助服务的目标之一即是促使救助对象回归家庭和社会,无法回归的则妥善安置。无论是回归还是安置,都离不开社会力量的参与。J市未保中心通过与福利院、社区、学校等单位开展合作共建,开拓了流浪未成年人回归安置服务平台。
1.“类家庭”服务平台。为了让流浪未成年人感受到家庭温暖,为他们提供更加有利于健康成长的条件和环境,J市未保中心与社区联合组建了“类家庭”,将流浪未成年人中的学龄儿童安排到“类家庭”中生活,为他们办理户口,方便他们接受义务教育,从社会上招聘“爱心妈妈”负责他们的饮食起居,担任临时监护人。围绕“类家庭”,社区、学校、专业人员和志愿者等主体共同参与服务,社区提供居住场所、净化社区环境、提供生活照料和情感支持服务;学校承担思想教育、知识传授、生命教育、人际交流等服务;专业人员提供心理咨询、人际关系辅导、情绪控制、法律援助等服务;志愿者定期探访,提供补充性的支持服务。
2.系统内外安置平台。J市未保中心与民政系统内部的福利院、精神病院签订了长期的安置协议,将无法回归家庭和社会、符合安置条件的流浪未成年人安置到相关单位,实现系统内的服务参与和协作。此外,J市未保中心与爱心企业签订了安置协议,将达到劳动年龄、具有劳动能力、查找不到父母及亲属、符合安置条件的流浪未成年人送到企业工作,实现自我价值,使企业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中提供了重要的就业安置服务,减轻了中心的人力和资源负担。
3.回归服务平台。J市未保中心与民间非营利组织合作,构建回归服务平台。主要思路是发挥民间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作用,利用其在社区建立的“社工综合服务中心”,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流浪未成年人回归家庭和社会的专业化服务。西方社会福利服务体系中,非营利组织发挥着重要的服务承担者作用,积极参与福利服务提供。我国的非营利组织发展虽慢,但在可预见的将来,也一定会在社会福利服务提供中发挥主体作用,因此,依靠民间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开展家庭社会工作,改善家庭关系,从源头上预防未成年人流浪和回归后再次流浪,将是救助服务中最重要的一环。
随着福利服务的进一步社会化,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必须将自己改造成一个流浪未成年人救助服务和转介的大平台,通过鼓励、购买等方式,吸引社会力量多渠道多方式参与救助服务全过程,构建一个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体系,有效解决未成年人流浪问题。
参考文献:
[1]冯元,戴阿根.救助站志愿者的开发和管理——以南京救助管理站为例[J].社会工作,2010(8).
[2]鞠青.中国流浪儿童研究报告[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
[3]陈欣,黄露.流浪儿童救助——外展社会工作大有作为[J].社会福利,2011(4).
[4]高万红,郭柏炎.流浪儿童救助服务模式研究[J].云南民族大学学报,2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