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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债券市场比较发达的西方国家,地方政府发行债券是司空见惯的事,如美国的州和日本的府甚至县都能以自己的名义发行债券筹集资金。在我国,虽然理论界曾对地方政府可否发行债券筹资进行过探讨,但现行预算法明确规定,不允许地方政府以其自身名义发行债券筹资。可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地方政府通过发行债券筹集建设资金成为客观需要,也具备了相应的经济条件。如何解决这一难题?笔者认为,由中央政府代理部分地方政府发行一定规模的长期建设债券,不失为~种新思路。地方政府举债筹资的理论基础——地方政府需要提供公共产品。地方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