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著作权的刑法保护这一提法,对普通老百姓而言可能比较陌生,而在司法界却是一件重要的工作。所谓著作权的刑法保护是指对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实施刑事判决,以加大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我国刑法对于著作权的保护还存在很多缺陷,尤以罪名设置的单一显著,因此,本文将通过与部分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地区)现行刑法中关于著作权罪名的浅较来对我国刑法规范中的罪名设置的缺陷进行完善,提出相应建议。
关键词:著作权;刑法保护;罪名设置缺陷;立法建议
去年3月21日,在北京召开的《2013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推进计划》新闻发布会上,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杨铁军发言,表示2013年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连续第五年制定年度推进计划,同时发言称: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程度是体现一个国家文明和法治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公权力对公民智力成果安全的保护之重要性不轻于保护其人身安全及财产安全。因此,将继续大力践行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推进计划》,以实际行动切实维护好人民的知识产权。
可见,我国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已提升至战略高度予以重视。而著作权作为国际范围内均得到一致公认的知识产权关键组成部分,其所受到的法律保护水平直接体现一国现行法律对知识产权的维护程度,反映一国法律对人民知识成果的保护力度。
一、著作权之罪名设置
(一)我国现行刑法中有关著作权保护的罪名
现行刑法规范中侵犯著作权的罪行为以下两种:一是刑法第217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罪,二是第218条规定的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1.侵犯著作权罪
现行刑法第217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4.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2.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现行刑法第218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为217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二)部分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地区)刑法对著作权保护的罪名
1.德国
德国现行刑法中有关侵害著作权犯罪的罪名设置主要来源于《德国著作权法》中,根据此部法律,主要有以下罪名:
①.未经许可使用著作权罪。此罪名意指行为人在未得到法律的明确许可或授权下,未经原作品作者许可,对经过改写、编著、编纂的作品进行复制、发行、传播、的行为。
②.未经许可显示著作权人名称罪。原作者如果未在其本人创作或参与创作的作品中注明自己姓名的前提下,倘若受到侵权侵害,其所能接受到的法律保护仅能是民事法律的调整和保护。
③.对与著作权有关权利的侵犯。除法定许可使用和法定合理使用的情形,若未经作品原作者许可或授权直接使用或以类似手段使用该作品的,处1年以下居留或单处或并处罚金:1)将作者原作品予以翻译出版且未注明原作者名称的;2) 将作者原作品予以编注出版且未注明原作者名称的;3) 将作者原作品予以改编、注释出版且未注明原作者名称的的。
④.不法营业使用之罪。若著作权侵犯人所制作的侵权作品为用作营业用途使用的,科处5年以下拘留或单处罚金。
2.日本
日本现行刑法中关于侵犯著作权犯罪的罪名可概括为以下几种:
①.侵权罪。是指侵犯作品原作者人格权或邻接权的行为。该罪为日本现行刑法明确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罪名之一,对于该项权利遭到侵犯的被侵害人可以向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结果发生地)或侵权人主要居所地法院提起自诉。
②.侵犯己亡作者人格权罪。是指原作品著作权遭到侵犯的行为发生于著作权人死亡以后。该罪非属告诉才处理诉讼出于考虑到原著作权人已消灭,若在无继承人或作品受遗赠人的情况下,将无相应人对此提起诉讼以获公权力保护,将不利于保护著作权,以此作为公诉案件赋予公诉机关提起诉讼的权力。
③.诈称作者姓名罪。是指将作者作品附上他人姓名或在其他作品上附上该作者姓名以构成混淆的情况。
④不注明出处罪。是指未清晰在作品上注明作品出处的行为。该罪也是告诉才处理。
3.台湾
我国台湾地区有关侵犯著作权刑事犯罪的罪名设置主要源于1928年国民党政府通过的《中华民国著作权法》,主要罪名集中概括为以下七种:
①.擅自重制他人之著作罪。本罪指未得到著作权许可或明确授权而擅自出版他人作品的行为,法定刑为1至7年有期徒刑,亦可单处或并处罚金。
②.擅自重制他人著作罪。指以复制、发行或出租为目的地重制他人作品的。
③.侵害著作财产权罪。指行为人未得到原作品著作权人或其著作权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明确许可或授权,径直以公开方式(如出版、上传网络公共平台等)侵害著作权人的著作财产权的行为。
④.侵害著作人人格权罪。该罪名所规制的侵权行为主要有以下两种:1)以非法手段阻拦、干扰著作权人发表、出版其作品的;2)对著作权人已经合法发表或出版的作品进行修改、篡改而再次进行发表或出版且未得到著作权人许可或授权的。
⑤.非法出口罪。指非属法律所规定的合理出口或法定出口的情形,且也未获得著作权人许可而对作者作品予以批量地出版到中国台湾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包括中国大陆地区和香港、澳门地区)的行为。
关键词:著作权;刑法保护;罪名设置缺陷;立法建议
去年3月21日,在北京召开的《2013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推进计划》新闻发布会上,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杨铁军发言,表示2013年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连续第五年制定年度推进计划,同时发言称: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程度是体现一个国家文明和法治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公权力对公民智力成果安全的保护之重要性不轻于保护其人身安全及财产安全。因此,将继续大力践行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推进计划》,以实际行动切实维护好人民的知识产权。
可见,我国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已提升至战略高度予以重视。而著作权作为国际范围内均得到一致公认的知识产权关键组成部分,其所受到的法律保护水平直接体现一国现行法律对知识产权的维护程度,反映一国法律对人民知识成果的保护力度。
一、著作权之罪名设置
(一)我国现行刑法中有关著作权保护的罪名
现行刑法规范中侵犯著作权的罪行为以下两种:一是刑法第217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罪,二是第218条规定的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1.侵犯著作权罪
现行刑法第217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4.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2.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现行刑法第218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为217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二)部分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地区)刑法对著作权保护的罪名
1.德国
德国现行刑法中有关侵害著作权犯罪的罪名设置主要来源于《德国著作权法》中,根据此部法律,主要有以下罪名:
①.未经许可使用著作权罪。此罪名意指行为人在未得到法律的明确许可或授权下,未经原作品作者许可,对经过改写、编著、编纂的作品进行复制、发行、传播、的行为。
②.未经许可显示著作权人名称罪。原作者如果未在其本人创作或参与创作的作品中注明自己姓名的前提下,倘若受到侵权侵害,其所能接受到的法律保护仅能是民事法律的调整和保护。
③.对与著作权有关权利的侵犯。除法定许可使用和法定合理使用的情形,若未经作品原作者许可或授权直接使用或以类似手段使用该作品的,处1年以下居留或单处或并处罚金:1)将作者原作品予以翻译出版且未注明原作者名称的;2) 将作者原作品予以编注出版且未注明原作者名称的;3) 将作者原作品予以改编、注释出版且未注明原作者名称的的。
④.不法营业使用之罪。若著作权侵犯人所制作的侵权作品为用作营业用途使用的,科处5年以下拘留或单处罚金。
2.日本
日本现行刑法中关于侵犯著作权犯罪的罪名可概括为以下几种:
①.侵权罪。是指侵犯作品原作者人格权或邻接权的行为。该罪为日本现行刑法明确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罪名之一,对于该项权利遭到侵犯的被侵害人可以向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结果发生地)或侵权人主要居所地法院提起自诉。
②.侵犯己亡作者人格权罪。是指原作品著作权遭到侵犯的行为发生于著作权人死亡以后。该罪非属告诉才处理诉讼出于考虑到原著作权人已消灭,若在无继承人或作品受遗赠人的情况下,将无相应人对此提起诉讼以获公权力保护,将不利于保护著作权,以此作为公诉案件赋予公诉机关提起诉讼的权力。
③.诈称作者姓名罪。是指将作者作品附上他人姓名或在其他作品上附上该作者姓名以构成混淆的情况。
④不注明出处罪。是指未清晰在作品上注明作品出处的行为。该罪也是告诉才处理。
3.台湾
我国台湾地区有关侵犯著作权刑事犯罪的罪名设置主要源于1928年国民党政府通过的《中华民国著作权法》,主要罪名集中概括为以下七种:
①.擅自重制他人之著作罪。本罪指未得到著作权许可或明确授权而擅自出版他人作品的行为,法定刑为1至7年有期徒刑,亦可单处或并处罚金。
②.擅自重制他人著作罪。指以复制、发行或出租为目的地重制他人作品的。
③.侵害著作财产权罪。指行为人未得到原作品著作权人或其著作权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明确许可或授权,径直以公开方式(如出版、上传网络公共平台等)侵害著作权人的著作财产权的行为。
④.侵害著作人人格权罪。该罪名所规制的侵权行为主要有以下两种:1)以非法手段阻拦、干扰著作权人发表、出版其作品的;2)对著作权人已经合法发表或出版的作品进行修改、篡改而再次进行发表或出版且未得到著作权人许可或授权的。
⑤.非法出口罪。指非属法律所规定的合理出口或法定出口的情形,且也未获得著作权人许可而对作者作品予以批量地出版到中国台湾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包括中国大陆地区和香港、澳门地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