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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著名法学家、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李步云感到很高兴。
他对《瞭望东方周刊》分析说,对于备受瞩目的“依法治国”这一主题,四中全会给出了更加清晰的指向:必须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
在四中全会决定中,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被正式提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被重点强调。
“正如全会公报所提,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很高兴全会提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绝不允许法外开恩,绝不允许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李步云说。
他还注意到,在强调“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保证”的同时,全会从依法执政的高度强调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在这个过程中,要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完善党内法规制定体制机制,形成配套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运用党内法规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促进党员、干部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李步云说。
依法执政,既是中共十八大以来推进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标志,也由此将成为今后依法治国的基础。
2012年12月4日、中共十八大闭幕后不到一个月,习近平于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即指出:“新形势下,我们党要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职责,必须依据党章从严治党、依据宪法治国理政。”
2013年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行第四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进一步阐述说:我们党是执政党,坚持依法执政,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大作用。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各级党组织必须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各级组织部门要把能不能依法办事、遵守法律作为考察识别干部的重要条件。
李步云说,在始自1978年的漫长法治国家建设之路上,依法执政,是“未来建设法治国家的关键”以及“依法治国最重大的问题”。
树立法律以 及宪法的权威,使公民无论其身份均对法律和宪法怀有敬畏之心,乃是1978年以来依法治国的首要目标。
而在实务层面,如何基于中国国情,达到执政党领导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实现依法治国和依法执政的高度统一,也在过去30多年中积累了诸多尝试与经验。
对此,80岁的李步云所见、所闻、所亲历、所感触颇多。
在新中国的法治建设史中,李步云因对依法治国的研究贡献以及参与起草一系列重要文件而扮演了重要角色,并因此在舆论界所谓的“法治三老”之中获得一席。
在接受《瞭望东方周刊》专访时,李步云通过自己对30多年中国法治建设进程的亲历与观察,为当今乃至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的依法治国之路,作出注解。
从这些历程中亦能看到,改革设计与推动技术——如今具体表现为执政党执政地位与法律权威的统一,是为依法执政乃至依法治国成败的关键。
依法治国是如何提出的
《瞭望东方周刊》:依法治国是如何提出来的?
李步云:从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到1997年党的十五大,可以说是中国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理论准备和初步实践阶段。党的十五大正式使“依法治国”作为治国的基本方略,开始从理论观念上和制度改革上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为什么说十一届三中全会是依法治国的起点?这次会议公报里面有很大一段话集中讲到了全国人大应当加强立法工作,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树立法律的极大权威,政法干部应该树立“三个忠于”思想,即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忠于事实真相。党应当不要过于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事情,同时也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针”作为中国法制建设的指导方针。
到1979年9月9日发布的中共中央第64号文件,《中央关于坚决贯彻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它在学界被认为是中国共产党关于民主法治理念的一个里程碑,第一次在我们的党内文件提出社会主义法治。
1982年宪法序言最后一段话则强调“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
应该说,从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中国已经走上依法治国的道路,开始了这一历史性进程。这和理论界的努力是分不开的。
1979年9月,我曾在中国社科院一个500多人参加的全国研讨会上作讲演,题目叫“论以法治国”。这篇文章是我和王德祥、陈春龙合写的,作为“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 30 周年学术讨论会”的论文。
后来《光明日报》看中了这篇文章,题目改为《要实行社会主义法治》。发表后,社会反响很大。
邓小平在依法治国或建设法治国家方略和目标上,有两大贡献。
第一是理论上的,他提出了一个很重要的理论问题并且作出了科学的回答,即一个国家的兴旺发达和长治久安关键的、决定性的条件,是要依靠一两个好的领导人还是要依靠一个好的法律制度。因为历代的思想家和政治家对这个问题存在不同回答,因而在实行依法治国这个指导思想或原则和方法上,形成了是人治还是法治的问题。
这个问题是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家都未曾提到过也都没有回答过的问题。但邓小平作出了回答。他的回答是,关键不在于一两个好的领导人,而在于要有一个好的法律和制度。这就为我们依法治国奠定了一个坚实的、必不可少的理论基础。
第二,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邓小平的一系列言论,实际上是今天我们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所应当坚持的那些基本要求和基本准则。因此也可以说,邓小平为法治国家初步地勾画了一个蓝图。 认识在探索中不断深化
《瞭望东方周刊》:在初期,依法治国面临何种争论和困难?
李步云:从《论以法治国》这篇文章开始,理论界展开了所谓“三大派”的论争。第一派认为,要建立法治反对人治,提倡依法治国;第二派认为,法治好,人治也不错,法治和人治应当相结合;第三派认为,法治和人治都是西方国家的理念或观念,我国不能讲这个,我们应当讲建设“社会主义法制”。
以上三派可以简称为法治论、结合论和取消论。法律界的很多人都卷进了这个论战中,这在当时形成了较大影响,产生了不同意见、不同看法。
到1979 年冬,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曾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大法庭召开过一次法治与人治问题的专题讨论会。参加这次会议的有近百人,北京法学界不少名家都曾与会。在这次会议上,法学界对三大观点的论争已经十分明朗,并且争论比较激烈。当时安排了 12个人发言。
第一个发言的是陶希晋同志。他在 50年代曾担任过国务院法制局局长。他的看法是要倡导法治、反对人治。他发言后,某大学一位老教授是持“法治与人治概念都不科学”的观点,本来同意在会上发言,后来为了慎重又不讲了。
我是最后一个发言, 观点是法治与人治不能结合。观点是我和王礼明同志共同商量过的。
《瞭望东方周刊》:三大派的争论结果如何?
李步云:三大派的争论,经过近20年,直到1996年才开始发生一个根本转折。当时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中央领导集体决定每年要讲两次法律课。当第三次法律课时,司法部给出了几个题目,其中有一个题目是关于依法治国问题的。
江泽民同志在这个建议上画了一个圈,说我们第三次法制课就讲依法治国问题。当时的题目很长,叫“关于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当时我起草了第一个稿子,后来又增加了5人起草第二个稿子,由王家福同志代表我们6个人来讲。之后,江泽民同志作了一个讲话,各大报纸纷纷发表评论。
1996年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作为总的口号、总的目标被写进了一系列文件,包括政府工作报告、人大常委会报告、乔石委员长的闭幕词等,特别是当时通过的《社会经济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都将依法治国写了进去,从而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重要地位。与此同时,法律实务界关于依法治国的探讨开始了。
1999年第三次修宪正式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进宪法。当时李鹏委员长在人民大会堂组织过两次专家座谈会,一个是经济学家的,一个是法学家的,法学家有13人参加,其中包括我。
那时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进宪法几乎没有任何异议,依法治国问题在中央领导和学者之间基本上取得了一致意见。
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在五个问题上发展了邓小平的思想。第一,通过党内的民主和国家的民主程序正式将依法治国作为基本的治国方略确定了下来;第二,对依法治国的含义和它的性质作了准确的阐述和定位;第三,正式提出和肯定法治国家这个概念;第四,对法治国家应该是什么样子,应该有哪些原则作了阐述,丰富了法治国家的内涵;第五,在理论上还有一个进步。
长期以来,我们的目标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十五大报告第七部分第一段话讲到,我们今后的目标是要建设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和文化。社会主义政治相当于什么文明没有明确。党的十六大将建设社会主义政治定位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具有重大的意义。
法治、人权入宪
《瞭望东方周刊》:说到依法治国,就不得不提到宪法的问题,您如何看新时期以来的修宪?
李步云:“八二宪法”反映了当时我们达到的认识高度,这个高度不仅超过了文化大革命,也超过了1954年到“文革”这一阶段,当然也超过了1954年以前的阶段。它已经在政治体制改革上、在政治体制的设计上前进了一大步。后来1999年“依法治国”入宪、2004年“人权保障”入宪,还有私有财产的保护,基本反映了改革开放以来达到的进步成就和水平。
从“八二宪法”制定到后来的四次修改,是在一步一步进步,特别是两大原则——法治和人权,都被庄严地写入了宪法。当时,我是经历过来的,感到很不容易。
举人权入宪为例。当时,吴邦国委员长主持召开了6个座谈会。
在宪法修改的过程中,我得出一个体会:总的来说我们的政治体制改革还是往前走的;从全局来看,我国宪法基本符合现在的国情。
《瞭望东方周刊》:目前对于依法治国,司法公正是个热词,它有怎样的经历和阻力?
李步云:阻碍司法公正的还有地方保护主义。此外还有一些现象是非法的,比如批条子、打招呼,各种形式的干预。
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可以相适应
《瞭望东方周刊》:该怎么看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问题的统一?
李步云:党的领导问题可能是未来建设法治国家的关键。我想有以下几层意思可以将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相适应。
其一,从某种意义上讲,国家的法律是党的政策的具体化和法律化;其二,是党领导人民在立法、执法和司法;其三,把政策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时候,要通过党内民主和国家的民主程序来完成,在民主程序中可以使党的政策更为正确、稳妥。
现在有一些人对在我们既有的政党体制下建立一个现代法治国家有不信任感。但,路是走出来的,我们能不能在既有体制下来完成建设法治国家的任务、创造出一个奇迹?我觉得是可能的。
法治国家的建设急不得也等不得。法治国家的建设和我们经济体制改革,思想观念的转变都是联系在一起的,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他对《瞭望东方周刊》分析说,对于备受瞩目的“依法治国”这一主题,四中全会给出了更加清晰的指向:必须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
在四中全会决定中,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被正式提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被重点强调。
“正如全会公报所提,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很高兴全会提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绝不允许法外开恩,绝不允许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李步云说。
他还注意到,在强调“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保证”的同时,全会从依法执政的高度强调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在这个过程中,要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完善党内法规制定体制机制,形成配套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运用党内法规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促进党员、干部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李步云说。
依法执政,既是中共十八大以来推进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标志,也由此将成为今后依法治国的基础。
2012年12月4日、中共十八大闭幕后不到一个月,习近平于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即指出:“新形势下,我们党要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职责,必须依据党章从严治党、依据宪法治国理政。”
2013年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行第四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进一步阐述说:我们党是执政党,坚持依法执政,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大作用。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各级党组织必须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各级组织部门要把能不能依法办事、遵守法律作为考察识别干部的重要条件。
李步云说,在始自1978年的漫长法治国家建设之路上,依法执政,是“未来建设法治国家的关键”以及“依法治国最重大的问题”。
树立法律以 及宪法的权威,使公民无论其身份均对法律和宪法怀有敬畏之心,乃是1978年以来依法治国的首要目标。
而在实务层面,如何基于中国国情,达到执政党领导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实现依法治国和依法执政的高度统一,也在过去30多年中积累了诸多尝试与经验。
对此,80岁的李步云所见、所闻、所亲历、所感触颇多。
在新中国的法治建设史中,李步云因对依法治国的研究贡献以及参与起草一系列重要文件而扮演了重要角色,并因此在舆论界所谓的“法治三老”之中获得一席。
在接受《瞭望东方周刊》专访时,李步云通过自己对30多年中国法治建设进程的亲历与观察,为当今乃至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的依法治国之路,作出注解。
从这些历程中亦能看到,改革设计与推动技术——如今具体表现为执政党执政地位与法律权威的统一,是为依法执政乃至依法治国成败的关键。
依法治国是如何提出的
《瞭望东方周刊》:依法治国是如何提出来的?
李步云:从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到1997年党的十五大,可以说是中国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理论准备和初步实践阶段。党的十五大正式使“依法治国”作为治国的基本方略,开始从理论观念上和制度改革上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为什么说十一届三中全会是依法治国的起点?这次会议公报里面有很大一段话集中讲到了全国人大应当加强立法工作,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树立法律的极大权威,政法干部应该树立“三个忠于”思想,即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忠于事实真相。党应当不要过于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事情,同时也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针”作为中国法制建设的指导方针。
到1979年9月9日发布的中共中央第64号文件,《中央关于坚决贯彻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它在学界被认为是中国共产党关于民主法治理念的一个里程碑,第一次在我们的党内文件提出社会主义法治。
1982年宪法序言最后一段话则强调“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
应该说,从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中国已经走上依法治国的道路,开始了这一历史性进程。这和理论界的努力是分不开的。
1979年9月,我曾在中国社科院一个500多人参加的全国研讨会上作讲演,题目叫“论以法治国”。这篇文章是我和王德祥、陈春龙合写的,作为“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 30 周年学术讨论会”的论文。
后来《光明日报》看中了这篇文章,题目改为《要实行社会主义法治》。发表后,社会反响很大。
邓小平在依法治国或建设法治国家方略和目标上,有两大贡献。
第一是理论上的,他提出了一个很重要的理论问题并且作出了科学的回答,即一个国家的兴旺发达和长治久安关键的、决定性的条件,是要依靠一两个好的领导人还是要依靠一个好的法律制度。因为历代的思想家和政治家对这个问题存在不同回答,因而在实行依法治国这个指导思想或原则和方法上,形成了是人治还是法治的问题。
这个问题是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家都未曾提到过也都没有回答过的问题。但邓小平作出了回答。他的回答是,关键不在于一两个好的领导人,而在于要有一个好的法律和制度。这就为我们依法治国奠定了一个坚实的、必不可少的理论基础。
第二,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邓小平的一系列言论,实际上是今天我们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所应当坚持的那些基本要求和基本准则。因此也可以说,邓小平为法治国家初步地勾画了一个蓝图。 认识在探索中不断深化
《瞭望东方周刊》:在初期,依法治国面临何种争论和困难?
李步云:从《论以法治国》这篇文章开始,理论界展开了所谓“三大派”的论争。第一派认为,要建立法治反对人治,提倡依法治国;第二派认为,法治好,人治也不错,法治和人治应当相结合;第三派认为,法治和人治都是西方国家的理念或观念,我国不能讲这个,我们应当讲建设“社会主义法制”。
以上三派可以简称为法治论、结合论和取消论。法律界的很多人都卷进了这个论战中,这在当时形成了较大影响,产生了不同意见、不同看法。
到1979 年冬,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曾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大法庭召开过一次法治与人治问题的专题讨论会。参加这次会议的有近百人,北京法学界不少名家都曾与会。在这次会议上,法学界对三大观点的论争已经十分明朗,并且争论比较激烈。当时安排了 12个人发言。
第一个发言的是陶希晋同志。他在 50年代曾担任过国务院法制局局长。他的看法是要倡导法治、反对人治。他发言后,某大学一位老教授是持“法治与人治概念都不科学”的观点,本来同意在会上发言,后来为了慎重又不讲了。
我是最后一个发言, 观点是法治与人治不能结合。观点是我和王礼明同志共同商量过的。
《瞭望东方周刊》:三大派的争论结果如何?
李步云:三大派的争论,经过近20年,直到1996年才开始发生一个根本转折。当时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中央领导集体决定每年要讲两次法律课。当第三次法律课时,司法部给出了几个题目,其中有一个题目是关于依法治国问题的。
江泽民同志在这个建议上画了一个圈,说我们第三次法制课就讲依法治国问题。当时的题目很长,叫“关于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当时我起草了第一个稿子,后来又增加了5人起草第二个稿子,由王家福同志代表我们6个人来讲。之后,江泽民同志作了一个讲话,各大报纸纷纷发表评论。
1996年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作为总的口号、总的目标被写进了一系列文件,包括政府工作报告、人大常委会报告、乔石委员长的闭幕词等,特别是当时通过的《社会经济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都将依法治国写了进去,从而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重要地位。与此同时,法律实务界关于依法治国的探讨开始了。
1999年第三次修宪正式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进宪法。当时李鹏委员长在人民大会堂组织过两次专家座谈会,一个是经济学家的,一个是法学家的,法学家有13人参加,其中包括我。
那时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进宪法几乎没有任何异议,依法治国问题在中央领导和学者之间基本上取得了一致意见。
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在五个问题上发展了邓小平的思想。第一,通过党内的民主和国家的民主程序正式将依法治国作为基本的治国方略确定了下来;第二,对依法治国的含义和它的性质作了准确的阐述和定位;第三,正式提出和肯定法治国家这个概念;第四,对法治国家应该是什么样子,应该有哪些原则作了阐述,丰富了法治国家的内涵;第五,在理论上还有一个进步。
长期以来,我们的目标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十五大报告第七部分第一段话讲到,我们今后的目标是要建设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和文化。社会主义政治相当于什么文明没有明确。党的十六大将建设社会主义政治定位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具有重大的意义。
法治、人权入宪
《瞭望东方周刊》:说到依法治国,就不得不提到宪法的问题,您如何看新时期以来的修宪?
李步云:“八二宪法”反映了当时我们达到的认识高度,这个高度不仅超过了文化大革命,也超过了1954年到“文革”这一阶段,当然也超过了1954年以前的阶段。它已经在政治体制改革上、在政治体制的设计上前进了一大步。后来1999年“依法治国”入宪、2004年“人权保障”入宪,还有私有财产的保护,基本反映了改革开放以来达到的进步成就和水平。
从“八二宪法”制定到后来的四次修改,是在一步一步进步,特别是两大原则——法治和人权,都被庄严地写入了宪法。当时,我是经历过来的,感到很不容易。
举人权入宪为例。当时,吴邦国委员长主持召开了6个座谈会。
在宪法修改的过程中,我得出一个体会:总的来说我们的政治体制改革还是往前走的;从全局来看,我国宪法基本符合现在的国情。
《瞭望东方周刊》:目前对于依法治国,司法公正是个热词,它有怎样的经历和阻力?
李步云:阻碍司法公正的还有地方保护主义。此外还有一些现象是非法的,比如批条子、打招呼,各种形式的干预。
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可以相适应
《瞭望东方周刊》:该怎么看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问题的统一?
李步云:党的领导问题可能是未来建设法治国家的关键。我想有以下几层意思可以将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相适应。
其一,从某种意义上讲,国家的法律是党的政策的具体化和法律化;其二,是党领导人民在立法、执法和司法;其三,把政策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时候,要通过党内民主和国家的民主程序来完成,在民主程序中可以使党的政策更为正确、稳妥。
现在有一些人对在我们既有的政党体制下建立一个现代法治国家有不信任感。但,路是走出来的,我们能不能在既有体制下来完成建设法治国家的任务、创造出一个奇迹?我觉得是可能的。
法治国家的建设急不得也等不得。法治国家的建设和我们经济体制改革,思想观念的转变都是联系在一起的,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