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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阜阳博物馆收藏了一件珍贵的战国时期魏国铜戈,此戈铸造精良,形制优美,刃上寒光清澈,翠绿色薄锈轻敷。更为难得的是内尾铸有十四字铭文“七年大梁司寇绶右库工币缳冶□”,文章现略作考释。
关键词:阜阳;铭文;“大梁七年”;铜戈
1965年安徽临泉县文化馆移交给阜阳市博物馆一件珍贵的战国铭文青铜戈,出土地在临泉县杨桥附近,同时出土的还有两把青铜剑。器物的出土地层、墓葬关系信息未经记录保存,现已缺失。铜戈出土时援尖断裂残缺,后经修复完整。铜戈修复后全长20.7厘米,援长12.7厘米,内长8厘米,胡长10.5厘米。戈身由援、内、胡组成,胡上有四穿,内上有一长条形横穿。内部尾端上下均开刃,并于内尾阴刻三行十四字铭文“七年大梁司寇绶右库工币缳冶□”。
“七年”为国君称王改元后的纪年年数,魏国第一次称王改元是魏惠王在位期间。魏惠王在公元前344年第一次称王,但在桂陵之战(前353)和马陵之战(前341)中两次败于齐国,遂被迫于楚威王六年(前334年)在徐州(今山东滕州)尊齐威王为王,齐威王也承认魏惠王的王号,史称“徐州相王”,正式称王,并于当年改元重新纪年。《史记·魏世家·索隐》引《纪年》:“惠成王立三十六年,改元称一年,改元后十七年卒。”所以,魏惠王三十六年后,纪年重新归一,称为后元纪年。而魏国迁都大梁后至魏王假三年(前225)魏被秦灭,在位超过七年的有魏惠王、魏襄王、魏昭王、魏安厘王、魏景愍王五位君主,因此仅由“七年”還不能推出具体是哪位国君在位期间铸造此戈。
“大梁”为魏国后期都邑所在,即今河南开封。公元前391年魏惠王通过战争占领了卫国边境城市仪邑,魏惠王六年迁都仪邑,为别与少梁和南梁,改仪邑为大梁,自此至公元前225年魏灭,大梁一直是魏国都邑。此件出土铜戈铭文中的“大梁”说明了铜戈铸造地大梁在当时已设有官营铸造兵器场所。
“司寇”,商即有之,是中国古代司法官吏名称,掌管诉讼、刑罚等事物。《礼记·曲礼》有载:“天子之五官,曰司徒、司马、司空、司士、司寇,典司五众。”周时有大司寇、小司寇之分。《周礼·秋官》载“大司寇掌建邦三典,以佐王刑邦国诘四方”,小司寇“以五刑听万民之狱讼”。至战国,诸侯国纷纷进行官制改革,大多数国家都在这一时期废除司寇。“大梁七年”铜戈铭文证实了魏惠王时魏国仍保留这一官职,并担任国家兵器生产的监管职责。
“右库”应为魏国都城大梁设立冶造兵器的专业机构。《管子·七患》:“库,无备兵。”《礼记·曲礼》:“在府言府,在库言库。”郑玄注:“库谓车马兵甲之处也。”目前出土铭文资料看,魏国设有“上库”(可能仅设于国都)“右库”“左库”,这些库均是当时魏国下设制造与存储兵器的处所。
“工币”即“工师”,为主管工匠的官吏。《孟子·梁惠王下》:“为巨室必使工师求大木。”赵歧注:“工师,主工匠之吏。”《荀子·王制》亦有载:“论百工,审时事,辨功苦,尚完利,便备用,使雕琢、文采不敢专造于家,工师之事也。”从兵器实际生产看,工币应是兵器制造监工的官吏。铭文工币合书亦是三晋兵器铭刻的特点之一。
“冶”,《考工记》载“冶氏掌上剂”,《战国策·西周》载“函冶氏为齐太公买良剑”,姚宏注“冶,官名也”。此处“冶”为三晋地区负责直接冶铸的官吏,掌管兵器合金冶炼的比例配方,而秦纪年兵器一般称之为“工”,故此戈属于三晋系统。
铭文“司寇绶右库工师缳冶□”中“司寇”“工币”“冶”是官职,官职后“绶”“缳”均是人名。此戈铭文解释为:“七年(纪年),大梁(地名)司寇(掌兵刑,督造者)绶(人名),右库(制造与存储兵器的处所,铸造地点),工币(主管工匠的长官,监工者)缳(人名),冶(实际生产工匠,冶铸者)□(人名)。”这里实际记载了此戈制造时间、制作地点以及督造者、监造者、冶铸者。
战国时期是连年进行兼并战争的时代,对兵器的需求远超以往各个时期。为了保证兵器的质量,往往是“物勒工名,以考其诚”。铭文“司寇绶右库工师缳冶□”反映了魏惠王时期就已存在物勒工名制度,并在兵器制造中形成了相当成熟的三级监造体系。“司寇”是大梁兵器的监造者,位于监造制度的第一级;“工师”是与官府手工业生产有关官吏的名称,位于制度的第二级,具体负责器物生产的过程和技术指导;处于最后一级的是直接制造器物的工匠,称之为“冶”。
“大梁七年”戈在阜阳临泉县的出土,反映了在战国时期魏、楚两国反复争夺此地,而魏国也曾一度到达并控制这一地区的史实。收藏于上海博物馆的“卅三年汝阴令”铜戈从侧面证实了这一说法。“卅三年汝阴令”铜戈收藏于上海博物馆,器身铭文“卅三年汝阴令□右工币□冶禽”。原上海博物馆馆长李朝远先生《汝阴令戈小考》一文,考证铜戈铸造于魏惠王卅三年时期。“汝阴”为地名,今安徽阜阳。“令”指一个地方的行政长官,汝阴令是直接负责督查铸造技术的地方行政长官。《左传·成公十六年》载“十六年春,楚子自武城使公子成以汝阴之田求成于郑”,证实了在楚成王时期汝阴地区是属于楚国的势力范围。而至魏惠王时期,《战国策·魏策》的《苏子为赵合纵说魏王篇》有载“大王之地,南有鸿沟、陈、汝南、许、鄢、昆阳、邵阳、舞阳、新郪;东有淮、颍、沂、黄……地方千里”,其中的“新郪”即今阜阳太和。而阜阳周围亦发现多件这一时期的魏国铭文兵器,如“十九年邦司寇戈”“八年岩令戈”“廿年梧令戈”等。这些都证实了在魏惠王时期,魏国的势力曾到达汝阴周边地区,建置了汝阴县,并在此设置了专门制造兵器的机构,此戈实物的出现亦纠正了秦初置汝阴县的成说。
综上所述,阜阳博物馆收藏的这件“大梁七年”铜戈从形制和铭文来看,实为战国时期魏国纪年兵器无疑,但还不能确定其具体铸造时间。至于其出土于阜阳的原因,可能是占领时魏人埋葬于阜阳或作为战利品被楚人继续使用及埋葬的原因。
关键词:阜阳;铭文;“大梁七年”;铜戈
1965年安徽临泉县文化馆移交给阜阳市博物馆一件珍贵的战国铭文青铜戈,出土地在临泉县杨桥附近,同时出土的还有两把青铜剑。器物的出土地层、墓葬关系信息未经记录保存,现已缺失。铜戈出土时援尖断裂残缺,后经修复完整。铜戈修复后全长20.7厘米,援长12.7厘米,内长8厘米,胡长10.5厘米。戈身由援、内、胡组成,胡上有四穿,内上有一长条形横穿。内部尾端上下均开刃,并于内尾阴刻三行十四字铭文“七年大梁司寇绶右库工币缳冶□”。
“七年”为国君称王改元后的纪年年数,魏国第一次称王改元是魏惠王在位期间。魏惠王在公元前344年第一次称王,但在桂陵之战(前353)和马陵之战(前341)中两次败于齐国,遂被迫于楚威王六年(前334年)在徐州(今山东滕州)尊齐威王为王,齐威王也承认魏惠王的王号,史称“徐州相王”,正式称王,并于当年改元重新纪年。《史记·魏世家·索隐》引《纪年》:“惠成王立三十六年,改元称一年,改元后十七年卒。”所以,魏惠王三十六年后,纪年重新归一,称为后元纪年。而魏国迁都大梁后至魏王假三年(前225)魏被秦灭,在位超过七年的有魏惠王、魏襄王、魏昭王、魏安厘王、魏景愍王五位君主,因此仅由“七年”還不能推出具体是哪位国君在位期间铸造此戈。
“大梁”为魏国后期都邑所在,即今河南开封。公元前391年魏惠王通过战争占领了卫国边境城市仪邑,魏惠王六年迁都仪邑,为别与少梁和南梁,改仪邑为大梁,自此至公元前225年魏灭,大梁一直是魏国都邑。此件出土铜戈铭文中的“大梁”说明了铜戈铸造地大梁在当时已设有官营铸造兵器场所。
“司寇”,商即有之,是中国古代司法官吏名称,掌管诉讼、刑罚等事物。《礼记·曲礼》有载:“天子之五官,曰司徒、司马、司空、司士、司寇,典司五众。”周时有大司寇、小司寇之分。《周礼·秋官》载“大司寇掌建邦三典,以佐王刑邦国诘四方”,小司寇“以五刑听万民之狱讼”。至战国,诸侯国纷纷进行官制改革,大多数国家都在这一时期废除司寇。“大梁七年”铜戈铭文证实了魏惠王时魏国仍保留这一官职,并担任国家兵器生产的监管职责。
“右库”应为魏国都城大梁设立冶造兵器的专业机构。《管子·七患》:“库,无备兵。”《礼记·曲礼》:“在府言府,在库言库。”郑玄注:“库谓车马兵甲之处也。”目前出土铭文资料看,魏国设有“上库”(可能仅设于国都)“右库”“左库”,这些库均是当时魏国下设制造与存储兵器的处所。
“工币”即“工师”,为主管工匠的官吏。《孟子·梁惠王下》:“为巨室必使工师求大木。”赵歧注:“工师,主工匠之吏。”《荀子·王制》亦有载:“论百工,审时事,辨功苦,尚完利,便备用,使雕琢、文采不敢专造于家,工师之事也。”从兵器实际生产看,工币应是兵器制造监工的官吏。铭文工币合书亦是三晋兵器铭刻的特点之一。
“冶”,《考工记》载“冶氏掌上剂”,《战国策·西周》载“函冶氏为齐太公买良剑”,姚宏注“冶,官名也”。此处“冶”为三晋地区负责直接冶铸的官吏,掌管兵器合金冶炼的比例配方,而秦纪年兵器一般称之为“工”,故此戈属于三晋系统。
铭文“司寇绶右库工师缳冶□”中“司寇”“工币”“冶”是官职,官职后“绶”“缳”均是人名。此戈铭文解释为:“七年(纪年),大梁(地名)司寇(掌兵刑,督造者)绶(人名),右库(制造与存储兵器的处所,铸造地点),工币(主管工匠的长官,监工者)缳(人名),冶(实际生产工匠,冶铸者)□(人名)。”这里实际记载了此戈制造时间、制作地点以及督造者、监造者、冶铸者。
战国时期是连年进行兼并战争的时代,对兵器的需求远超以往各个时期。为了保证兵器的质量,往往是“物勒工名,以考其诚”。铭文“司寇绶右库工师缳冶□”反映了魏惠王时期就已存在物勒工名制度,并在兵器制造中形成了相当成熟的三级监造体系。“司寇”是大梁兵器的监造者,位于监造制度的第一级;“工师”是与官府手工业生产有关官吏的名称,位于制度的第二级,具体负责器物生产的过程和技术指导;处于最后一级的是直接制造器物的工匠,称之为“冶”。
“大梁七年”戈在阜阳临泉县的出土,反映了在战国时期魏、楚两国反复争夺此地,而魏国也曾一度到达并控制这一地区的史实。收藏于上海博物馆的“卅三年汝阴令”铜戈从侧面证实了这一说法。“卅三年汝阴令”铜戈收藏于上海博物馆,器身铭文“卅三年汝阴令□右工币□冶禽”。原上海博物馆馆长李朝远先生《汝阴令戈小考》一文,考证铜戈铸造于魏惠王卅三年时期。“汝阴”为地名,今安徽阜阳。“令”指一个地方的行政长官,汝阴令是直接负责督查铸造技术的地方行政长官。《左传·成公十六年》载“十六年春,楚子自武城使公子成以汝阴之田求成于郑”,证实了在楚成王时期汝阴地区是属于楚国的势力范围。而至魏惠王时期,《战国策·魏策》的《苏子为赵合纵说魏王篇》有载“大王之地,南有鸿沟、陈、汝南、许、鄢、昆阳、邵阳、舞阳、新郪;东有淮、颍、沂、黄……地方千里”,其中的“新郪”即今阜阳太和。而阜阳周围亦发现多件这一时期的魏国铭文兵器,如“十九年邦司寇戈”“八年岩令戈”“廿年梧令戈”等。这些都证实了在魏惠王时期,魏国的势力曾到达汝阴周边地区,建置了汝阴县,并在此设置了专门制造兵器的机构,此戈实物的出现亦纠正了秦初置汝阴县的成说。
综上所述,阜阳博物馆收藏的这件“大梁七年”铜戈从形制和铭文来看,实为战国时期魏国纪年兵器无疑,但还不能确定其具体铸造时间。至于其出土于阜阳的原因,可能是占领时魏人埋葬于阜阳或作为战利品被楚人继续使用及埋葬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