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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多元化因素日益增多,社会关系的调处就越加显得对权威机构公信力的要求和注重,然而当前我国却存在着某些权威机构公信力下降的态势,从而对和谐社会的建构不能充分发挥其有效功能。通过提升法律职业的公信力实现司法正义,是带动社会其他权威机构重塑公信力的有效路径。因此,克服法律职业思维的技术性冷漠,以增强司法的能动性促进法律思维与公众思维的融通,以重建和回归法律职业固有的价值内涵为目标,才能在保有法律职业公信力的同时,获得司法的权威和法治社会与和谐社会的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