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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二○○七年二月八日)沪府发[2007]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发布《上海市固定宗教活动处所设立审批和登记试行办法》,请认真按照执行。上海市固定宗教活动处所设立审批和登记试行办法(2007年2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发[2007]5号发布)第一条(立法依据)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固定宗教活动处所)本办法所称的固定宗教活动处所,是指除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外的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