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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修改单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于1999年3月15日以质技监标函[1999]第033号文批准,自1999年6月1日起实施.rn(1)5.1.6 条更改为:5.1.7.内容不变.rn(2)5.1.5 条后补充新条文5.1.6:rn5.1.6 供建筑用盘条的各牌号,在保证力学性能符合表2规定时,碳、锰含量下限可不作交货条件.但其含量(熔炼分析)应在质量证明书中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