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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垄断法诉讼制度采取的是纠纷解决型模式和秩序构建型模式,其价值理念与反垄断法的价值定位之间存在冲突。基于反垄断法的价值定位和反垄断法实施效果的考量,我国有必引入反垄断法公益诉讼制度。新民事诉讼法中的公益诉讼制度,为在反垄断法框架内建立公益诉讼制度提供了良好的契机;法律规定反垄断委员会等主体能够提起公益诉讼,对垄断行为实施者应采取阻却型责任、填补型责任以及惩罚型责任等三种责任形式,以更好地实现反垄断法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