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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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我国《反垄断法》对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采取“双层架构”模式。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反垄断工作。反垄断的具体执法主要由商务部、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总局负责。这种双层架构模式有其合理的一面但仍有缺陷和不足,笔者认为应当以双层架构模式为过度,最终建立统一、权威、独立、高效、专业的反垄断执法机构。
  关键词:垄断;反垄断;反垄断执法机构;反垄断委员会;双层架构模式
  一、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及不足
  在反垄断法出台以前,我国反垄断事务的执行,主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务部、国家发改委负责。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由此,我国反垄断法对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采取的是反垄断委员会与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双层架构”模式。
  (一)反垄断委员会。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反垄断委员会在性质上属于一种协调机构。不足:反壟断委员会的地位权力不明晰。法律对反垄断委员会职权规定十分的笼统,实际享有的权力并不明确,而且其职权多属于宣言性质的,难以发挥应有的组织指导协调作用,难以进行具体的指导工作,缺乏实质性权力。
  (二)具体的反垄断执法机构。目前,负责具体反垄断事务的执行主要由国家工商总局、商务部、发改委负责。国家工商总局专门设立了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负责拟定有关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的具体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查处全国范围内涉及垄断协议(价格垄断协议除外)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案件,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参与经营者集中行为的反垄断审查①。商务部内部增设反垄断局,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发改委则负责对价格垄断行为进行规制。不足:具体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呈现管辖权冲突。垄断案件具有复杂性,会出现管辖领域的交叉。权力具有扩张的天性,在有明晰的管辖判断之前,可能有权力管辖的机关在正常情况下其自身是不会主动放弃管辖权的②,加之各部门也具有“经济人”特性,因而出现低效率和相互扯皮的现象。
  我国《反垄断法》不仅承担着对经济型垄断的规制而且还承担着对行政性垄断的规制。承担反垄断执法的三大部门本身为行政机关,易出现利益的交叉,显得独立性不强。工商总局下设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局,商务部下设反垄断局具体进行执法工作,执法机构的级别较低,缺乏权威性。
  二、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完善
  由前分析可知我国目前反垄断执法机构设置所采取的“双层架构”模式有其合理的一面,但也存在着些许的不足和缺陷。至于我国未来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宜分两步走,第一步,应当对目前的反垄断执法机构以及双层架构模式进行完善;其次,建立一个统一的反垄断执法机构。
  (一)对目前“双层架构”模式的完善
  1.明确反垄断委员会的地位与职权
  反垄断法规定反垄断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组织、指导、协调反垄断执法工作。将各个反垄断的具体执行机构的执法资源进行良好的整合,而且以长远考虑,其极其有可能在未来成为中国统一的执法机构③,因此其职权和地位应当明确。
  2.协调三部门的冲突
  明确各个部门对于垄断案件的管辖权。对垄断案件进行准确的定位,并出台相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对案件管辖权进行细化,明确管辖权。明确三部门的经济法责任。使拥有经济职权的经济法主体承担相应的经济法责任是其履行经济职责的重要保障。
  (二)建立统一的反垄断执法机构
  笔者认为应当以“双层架构”模式为过度,最终建立统一的权威,独立,高效,专业的具有准司法性质的反垄断执法局。隶属于国务院,对国务院总理负责,不隶属于任何行政机构。
  1.反垄断执法局应当具有的特性
  (1)权威性。权威性一方面意味着反垄断执法局的行政级别够高,另一方面拥有实质性的权力,而且其对涉案企业作出的裁决也具有权威的法律效力。
  (2)独立性。反垄断执法局要正真的履行其职责,还必须具有独立性。还有学者提出了独立性包含其任职人员的中立,执法不受其他行政权力的干涉,保持中立于其他机构和社会组织等内涵。
  (3)高效性。垄断的涉案企业多对市场经济有着重大影响,案件的快速、及时的认定并作出裁决关系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行。
  (4)专业性。垄断案件的认定往往较为复杂而且专业性极强,因此,首先其人员的配备应当具备专业的知识水平和较高的业务能力。
  (5)准司法性。我国未来的反垄断局应当具有准司法性。是指反垄断局拥有裁决具体垄断案件的权力并可以作出具体的处罚决定,违法企业必须遵循,否则可以强制执行。但反垄断局作出的决定并不具有终局的效力,当事人可以通过司法救济来寻求自身权利的保护。
  2.反垄断执法局的具体权限
  (1)调查权。这是反垄断执法局执行反垄断职责的基础和前提。反垄断执法局的调查权内容广泛,手段多样。
  (2)审核批准权。这是指对经营者集中等事项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予以核准或作出禁止集中的决定。
  (3)裁决权。反垄断执法局在调查完成后,根据调查结果作出裁决,裁决其行为是否违法,情节轻重,是否符合豁免的情形,是否有符合承诺制度和宽恕制度的条件,作出相应的处罚。
  (4)处罚权。反垄断执法局有权对违反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营实体作出具体的处罚。
  (5)规章制定权。也叫准立法权。我国目前的反垄断委员会具有研究拟订有关的竞争政策和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的权力,并没有明确的准立法权,这就使得反垄断法不能得到很好的执行。
  (6)起诉权。这一点可以借鉴美国的联邦贸易委员会可以对垄断案件提起民事诉讼的做法,赋予反垄断执法局独立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力,可以使垄断案件的受害者的权利得到最大的维护。
  三、结语
  “徒法不足以自行”,良好的反垄断执法机构是反垄断法得以充分贯彻实施的关键因素。笔者认为,目前我国所采用的“双层架构”模式有其合理的一面,应当以“双层架构”模式为过渡,对其进行完善,最终建立统一高效独立权威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反垄断法的执行,发挥其应有的“经济大宪章”的作用。
  【注释】
  ①陈琴.论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设置,经济与法
  ②董闻昕.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设置论略,经济研究导刊,2008.08
  ③李昌麒.《经济法学》(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④李昌麒.《经济法学》.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参考文献】
  [1]陈达.中外反垄断执法机构比较与研究[J].企业导报,2011(06)
  [2]周卫民.王峰.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比较研究[J].西藏民族学院学报,2009(09)
  [3]董闻昕.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设置论略[J].经济研究导刊,2008(08)
  [4]朱沛智.陈浩.关于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设置模式的思考[J].天津师范大学学报,2010(05)
  [5]陈琴.论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设置[J].经济与法,2010(11)
  [6]李昌麒.经济法学(第二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作者简介:刘亦庸(1990-),山西晋城人,西北政法大学2012级经济法学院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金融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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