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目前,我国资源节约导向的财税政策尚未完善,仍存在诸多问题与不足,其作用的发挥远远不能适应资源节约长期战略目标的需要。为此,应结合我国实际,并借鉴国际经验,加快建立健全资源节约导向型财税政策体系,充分发挥财税政策对推动资源节约和高效利用的独特作用。
关键词:资源节约;经济发展方式;财税政策
中图分类号:F062.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促进资源节约与高效利用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客观要求和必然选择。财税政策作为政府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对推动资源节约、提高资源利用率具有最为灵活有效和关键性的作用。为此,应针对我国现行资源节约导向型财税政策的不足,探索构建完善的支持、促进资源节约的财税政策体系,以尽快缓解资源紧缺局面,为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破除资源瓶颈。
一、现行资源节约导向型财税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财政投入机制不健全
近年来,随着资源紧张和能源危机的日益加剧,西方发达国家越来越高度关注资源节约、开发和综合利用问题,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效果显著的鼓励资源节约、限制资源浪费的财税政策。从财政投入政策看,各国政府采取的是多元化的资源节约导向型财政投入方式,既有引导企业、居民改进生产生活方式的财政直接拨款和财政补贴,又有资助重点资源节约项目的多项基金、贷款贴息和专项资金等。相对而言,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长期处于经济快速增长期,特别是很多地方政府片面追求经济高速增长目标,过分热衷建设大工业项目,忽视资源、能源节约问题,因此导致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方面的财政投入政策的实施起步较晚。总体上看,我国现行资源节约导向型财政投入政策主要表现为预算内的财政资金直接支持资源节约项目研发和技改,其他政策手段还比较缺失,投入机制不完善,投入力度较小。目前,我国政府对资源节约方面投入的关注范围主要局限于研发和生产(技改)领域,通常做法则是财政出资建设若干节能示范项目以及完成某些节能技改,投入的资金具体包括在企业技改资金和高新技术发展创新项目资金之中,而对节约型产品的销售、使用、服务、回收等方面的关注还很欠缺,并且财政投入手段和方式比较单一,尚未建立起促进资源节约的多种基金和专向资金的财政投入方式。
(二)财税政策覆盖面狭窄
西方发达国家一直注重运用完善的税收政策工具促进资源节约,其措施大致包括:征收能源税和环境税或类似的税种,以增加能源使用成本,促进节能投资和环保;对使用符合规定要求的节能设备和技术的企业减免所得税;对使用特定节能设备实行加速折旧;对达到预定节能目标的企业或行业减免税收;对开发、利用替代性能源和可再生性能源的企业减免能源税等,这些重要举措有力地推动了资源、能源节约和高效利用。相对西方国家而言,我国现行相关税收政策无论是覆盖的范围还是支持的力度都存在较大差距,与我国《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法》和《可再生能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也有诸多不适应的地方。一是资源税的征收范围狭窄,调节力度不强。自1984年开始实施的资源税制度是我国完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最主要的财税政策工具,在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现行资源税征收范围比较狭窄,征收对象仅限于矿产资源和盐类资源,尚未覆盖到耕地、滩涂、地热、河流、湖泊、地下水、人工水库、草原、动植物、森林、海洋等诸多资源。同时,从量计征的方法和过低的税率也弱化了资源税的调控作用,不利于解决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对资源产品不断增长的需求与资源有限性、稀缺性的矛盾。二是税收支持资源节约政策存在某些空白。如在促进资源节约的技术推广和应用方面、直接针对交易行为的资源节约方面等,仍缺乏必要的税收支持政策。
(三)财税政策手段缺乏规范性和灵活性
财税政策对资源节约行为的调控如果有科学的依据和衡量标准作为基础,其调控范围和程度就会增加规范性和有效性。西方国家普遍重视建立完善和规范的能效、排污标准和认证体系,实行节能、环保项目补贴审核与评估,为财税政策有效推动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提供了重要保证。我国目前尚未建立完善的资源、能源使用效率衡量标准和有关资源、能源节约及环保的收费和评估体系,致使相关财税政策对资源、能源浪费行为的调节缺乏科学依据,容易陷入随意和失范状态,不利于端正资源和能源使用行为。同时,西方各国还注重对资源、能源节约实行有针对性和灵活性的财税政策,如加速折旧、再投资退税、延期纳税等,对防止企业短期行为、激励企业坚持节能减排起到重要作用。我国现行税制中,除资源税外,与资源节约相关的财税政策大都散见于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农林特产税等税种中,这种缺乏针对性的分散状态限制了税收政策的作用范围和力度,并且大多以减税和免税等优惠措施为主,而国际上通用的加速折旧、投资抵免、提取准备金等税收优惠方式还未充分利用,手段刻板、僵化,缺少灵活性,削弱了税收政策效力的充分发挥。
二、促进资源节约的财税政策取向
(一)建立健全政府对资源节约的经常性投入制度
资源节约导向型财政投入主要是政府用于资源节约方面市场失灵领域的投入,对于引导、促进企业和公众的资源节约投入、推动资源节约型产业的研究、生产、销售、使用、服务、回收等的良性循环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根据长期以来我国在资源节约方面政府投资少、缺乏政府财政投入的有效制度安排的状况,应积极调整和完善财政支出体系,建立健全资源节约导向型财政支出项目,将其作为财政支出结构中的经常性支出项目,增强政府资源节约财政支出的刚性,并不断加大相关财政支出力度,建立其支出规模随政府财力总规模不断增长的机制,确保资源节约投资占财政预算投资的比重实现稳步提高,切实发挥政府资金支持资源节约的政策导向作用,从而带动、激发和释放以市场和企业为主体的社会和民间投资,形成政府投资的巨大“乘数效应”。
(二)创新和完善多元化的财政投入方式
政府的财政投入作为一种带有指向性的引导性投入,是政府重视、支持和推进资源节约的一项重大措施。然而,要全面、广泛地发挥政府投入对资源节约的政策效应,必须综合运用多种财政投入方式。针对我国资源节约导向型财政投入手段呆板单一、投入方向集中有限的实际,应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经验,积极探索和创新多样化、灵活性的投入方式。一是建立和完善支持资源节约的财政直接拨款,主要用于资源节约技术研发、资源节约项目试点示范、资源节约技术推广应用、能效标准标识制订、资源节约信息咨询服务和宣传教育以及相关政策法规研究制订等。二是建立和完善支持资源节约的财政补贴,即对消费者购买资源节约型产品、实施建筑物节能改造等给予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以推广资源节约型产品和技术及促进其产业化。三是建立和完善支持资源节约的财政贷款贴息、担保。对节约型企业或项目提供低息贷款或贴息贷款,或利用政府專项准备金为企业从商业银行贷款提供担保,使资源节约项目的技术改造与实施获得可靠的资金来源。四是探索建立能有助于调动企业、消费者、中介组织等开展和参与资源节约活动积极性的各种专项基金,如节能基金、公益基金、创新基金等。五是扩大政府绿色采购。加快健全资源节约型产品的标准、标识的认证体系,完善政府采购资源节约型产品的目录,扩大政府绿色采购范围和额度,加大政府采购推动资源节约技术、产品及应用方案普及的支持力度。
(三)深化资源税制度改革
针对现行资源税征收范围窄、计征方法不合理、税率较低等不足,应加快改革和完善资源税,切实增强资源税对资源节约、开发和有效利用的调节功能。一是扩大资源税征收的覆盖面。借鉴OECD国家的资源税征收范围几乎全覆盖的做法,并根据我国自然资源利用情况和税收征收管理水平,调整我国目前征收对象仅局限于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盐七种资源的资源税征收范围,将其涵盖到所有必须加以保护和开发利用的资源,包括各类不可再生资源或再生周期较长、难度较大的资源、较为稀缺的可再生资源、存量稀少、供给缺乏、进一步消耗会严重影响其存量或再生能力的资源等。二是改革资源税计税方法。调整现行资源税从量定额征税的方式,实行从量定额征收与从价定率征收相结合的征税方法。同时,改革资源税的计税依据,将现行计税办法中的以销售数量和自用数量为计税依据调整为以产品产量或资源储量为依据。三是实行弹性税率。实行资源税税率与资源稀缺性、资源回采率、环境修复率等相挂钩,对国家需要重点保护和限制开采、使用的资源及一些不可再生、不可替代或再生周期长、相对稀缺的资源实行高税率,同时,对可再生资源、替代性资源和国家鼓励开发使用的新型绿色能源等实行低税率,并利用较低的税收标准刺激企业大力提高资源回采率和环境修复指标。四是建立科学的资源价格形成机制,推进资源的市场化、资本化。首先要深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改变矿产资源廉价或无价占有的状况,对所有企业的新、老矿业权均實行有偿取得,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同时,建立和完善能够反映资源真实价值和稀缺程度的价格形成机制,加快推进水电气等资源性产品阶梯式定价机制和超计划超定额实行加价的机制,促进其价格真实反映价值,进而推动企业和消费者自觉节约资源。
(四)调整、整合与改造现行资源节约相关税种
根据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我国新一轮税制改革应高度重视资源节约导向,除推进资源税改革外,还应调整、改革其他税收制度,尽快构建完善的资源节约导向型税收政策体系。一是对现行的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实行绿色化调整,增强其促进资源节约的功效。首先,调整增值税。如,对企业开展研究、开发、创新及推广应用关键性的、节约效果显著的重大高新技术节能设备和产品,可在一定时期内实行一定的增值税减免;对企业购进的用于资源节约技术研发、实验的固定资产所含进项税金允许分期分批抵扣增值税等。其次,调整消费税。如,适当扩大征收范围,将不符合节约性原则、资源供给缺乏、不宜大量消费的产品以及高能耗、高物耗产品等统一列为消费税征收对象;对国家限制性消费、环境污染严重和资源消耗量大的消费品实行高税率,对资源消耗量小、利用回收资源生产的产品等实行一定比例的消费税减征,降低其税率等。再次,调整企业所得税。如,对企业用于节能环保设备的投资实行再投资退税;对企业使用的先进节能设备实行加速折旧;对企业用于节约技术研发和试验设计的费用,允许作为日常生产经费列支或从其应税所得中扣除。二是整合资源性税费,增强税收调节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将现行一些分散的资源性税种如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等并入资源税,同时,将各类资源性收费如矿产资源管理费、林业补偿费、渔业资源费、电力基金等也并入资源税。三是研究、探索开征新的税种。我国应借鉴国际经验,研究开征能源税和环境税或类似的专门绿色税种,以对资源、能源过度耗费和环境污染行为进行适时、适当的约束和控制,增强资源节约和环保财税政策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达到减少使用应税资源及其环境污染的双重目的。
(五)完善支撑资源节约型财税政策效力发挥的相关配套措施
资源节约导向型财税政策效应的充分发挥,需要有一系列相关配套措施加以协调、辅助与配合。一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国外经验表明,建立完备的促进资源节约的法律法规体系,是实现资源节约目标的根本保障。我国应加快制定和完善以《节约能源法》为核心的资源节约法律法规体系,同时要加大相关法律法规的执法和宣传力度,为资源节约导向型财税政策的制订与实施提供强大的法律基础。二是完善资源节约型产品和技术的认证、评价和监督体系。我国应借鉴西方国家实行能源项目补贴审计与评估的做法,加快完善资源、能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标准的认证和评审制度,为财税政策在资源、能源节约和环保中的调控范围和程度提供科学依据和衡量标准。三是完善资源性税收收入分配制度。合理划分资源税收入在中央和地方间的分配比例,实行中央和地方共享制,并确保资源税收入专款专用,即用于补偿资源输出地的经济利益以及用于支持和鼓励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四是完善一些补偿性税收政策。如为鼓励淘汰落后产能或资源趋向枯竭城市经济转型,对职工安置问题等实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等。
参考文献:
[1]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中国财税体制改革的战略取向:2010—2020[J].改革,2010,(1).
[2]李果仁,李菡.国外支持节能环保的财税政策及借鉴[J].节能与环保,2010,(5).
[3]周宇明. 完善我国节能减排税收政策的思考[J].中国财政,2010,(14).
作者简介:胡丽华(1965年-),女,辽宁人,辽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研究方向:财政经济、区域经济。
关键词:资源节约;经济发展方式;财税政策
中图分类号:F062.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促进资源节约与高效利用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客观要求和必然选择。财税政策作为政府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对推动资源节约、提高资源利用率具有最为灵活有效和关键性的作用。为此,应针对我国现行资源节约导向型财税政策的不足,探索构建完善的支持、促进资源节约的财税政策体系,以尽快缓解资源紧缺局面,为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破除资源瓶颈。
一、现行资源节约导向型财税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财政投入机制不健全
近年来,随着资源紧张和能源危机的日益加剧,西方发达国家越来越高度关注资源节约、开发和综合利用问题,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效果显著的鼓励资源节约、限制资源浪费的财税政策。从财政投入政策看,各国政府采取的是多元化的资源节约导向型财政投入方式,既有引导企业、居民改进生产生活方式的财政直接拨款和财政补贴,又有资助重点资源节约项目的多项基金、贷款贴息和专项资金等。相对而言,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长期处于经济快速增长期,特别是很多地方政府片面追求经济高速增长目标,过分热衷建设大工业项目,忽视资源、能源节约问题,因此导致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方面的财政投入政策的实施起步较晚。总体上看,我国现行资源节约导向型财政投入政策主要表现为预算内的财政资金直接支持资源节约项目研发和技改,其他政策手段还比较缺失,投入机制不完善,投入力度较小。目前,我国政府对资源节约方面投入的关注范围主要局限于研发和生产(技改)领域,通常做法则是财政出资建设若干节能示范项目以及完成某些节能技改,投入的资金具体包括在企业技改资金和高新技术发展创新项目资金之中,而对节约型产品的销售、使用、服务、回收等方面的关注还很欠缺,并且财政投入手段和方式比较单一,尚未建立起促进资源节约的多种基金和专向资金的财政投入方式。
(二)财税政策覆盖面狭窄
西方发达国家一直注重运用完善的税收政策工具促进资源节约,其措施大致包括:征收能源税和环境税或类似的税种,以增加能源使用成本,促进节能投资和环保;对使用符合规定要求的节能设备和技术的企业减免所得税;对使用特定节能设备实行加速折旧;对达到预定节能目标的企业或行业减免税收;对开发、利用替代性能源和可再生性能源的企业减免能源税等,这些重要举措有力地推动了资源、能源节约和高效利用。相对西方国家而言,我国现行相关税收政策无论是覆盖的范围还是支持的力度都存在较大差距,与我国《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法》和《可再生能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也有诸多不适应的地方。一是资源税的征收范围狭窄,调节力度不强。自1984年开始实施的资源税制度是我国完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最主要的财税政策工具,在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现行资源税征收范围比较狭窄,征收对象仅限于矿产资源和盐类资源,尚未覆盖到耕地、滩涂、地热、河流、湖泊、地下水、人工水库、草原、动植物、森林、海洋等诸多资源。同时,从量计征的方法和过低的税率也弱化了资源税的调控作用,不利于解决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对资源产品不断增长的需求与资源有限性、稀缺性的矛盾。二是税收支持资源节约政策存在某些空白。如在促进资源节约的技术推广和应用方面、直接针对交易行为的资源节约方面等,仍缺乏必要的税收支持政策。
(三)财税政策手段缺乏规范性和灵活性
财税政策对资源节约行为的调控如果有科学的依据和衡量标准作为基础,其调控范围和程度就会增加规范性和有效性。西方国家普遍重视建立完善和规范的能效、排污标准和认证体系,实行节能、环保项目补贴审核与评估,为财税政策有效推动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提供了重要保证。我国目前尚未建立完善的资源、能源使用效率衡量标准和有关资源、能源节约及环保的收费和评估体系,致使相关财税政策对资源、能源浪费行为的调节缺乏科学依据,容易陷入随意和失范状态,不利于端正资源和能源使用行为。同时,西方各国还注重对资源、能源节约实行有针对性和灵活性的财税政策,如加速折旧、再投资退税、延期纳税等,对防止企业短期行为、激励企业坚持节能减排起到重要作用。我国现行税制中,除资源税外,与资源节约相关的财税政策大都散见于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农林特产税等税种中,这种缺乏针对性的分散状态限制了税收政策的作用范围和力度,并且大多以减税和免税等优惠措施为主,而国际上通用的加速折旧、投资抵免、提取准备金等税收优惠方式还未充分利用,手段刻板、僵化,缺少灵活性,削弱了税收政策效力的充分发挥。
二、促进资源节约的财税政策取向
(一)建立健全政府对资源节约的经常性投入制度
资源节约导向型财政投入主要是政府用于资源节约方面市场失灵领域的投入,对于引导、促进企业和公众的资源节约投入、推动资源节约型产业的研究、生产、销售、使用、服务、回收等的良性循环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根据长期以来我国在资源节约方面政府投资少、缺乏政府财政投入的有效制度安排的状况,应积极调整和完善财政支出体系,建立健全资源节约导向型财政支出项目,将其作为财政支出结构中的经常性支出项目,增强政府资源节约财政支出的刚性,并不断加大相关财政支出力度,建立其支出规模随政府财力总规模不断增长的机制,确保资源节约投资占财政预算投资的比重实现稳步提高,切实发挥政府资金支持资源节约的政策导向作用,从而带动、激发和释放以市场和企业为主体的社会和民间投资,形成政府投资的巨大“乘数效应”。
(二)创新和完善多元化的财政投入方式
政府的财政投入作为一种带有指向性的引导性投入,是政府重视、支持和推进资源节约的一项重大措施。然而,要全面、广泛地发挥政府投入对资源节约的政策效应,必须综合运用多种财政投入方式。针对我国资源节约导向型财政投入手段呆板单一、投入方向集中有限的实际,应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经验,积极探索和创新多样化、灵活性的投入方式。一是建立和完善支持资源节约的财政直接拨款,主要用于资源节约技术研发、资源节约项目试点示范、资源节约技术推广应用、能效标准标识制订、资源节约信息咨询服务和宣传教育以及相关政策法规研究制订等。二是建立和完善支持资源节约的财政补贴,即对消费者购买资源节约型产品、实施建筑物节能改造等给予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以推广资源节约型产品和技术及促进其产业化。三是建立和完善支持资源节约的财政贷款贴息、担保。对节约型企业或项目提供低息贷款或贴息贷款,或利用政府專项准备金为企业从商业银行贷款提供担保,使资源节约项目的技术改造与实施获得可靠的资金来源。四是探索建立能有助于调动企业、消费者、中介组织等开展和参与资源节约活动积极性的各种专项基金,如节能基金、公益基金、创新基金等。五是扩大政府绿色采购。加快健全资源节约型产品的标准、标识的认证体系,完善政府采购资源节约型产品的目录,扩大政府绿色采购范围和额度,加大政府采购推动资源节约技术、产品及应用方案普及的支持力度。
(三)深化资源税制度改革
针对现行资源税征收范围窄、计征方法不合理、税率较低等不足,应加快改革和完善资源税,切实增强资源税对资源节约、开发和有效利用的调节功能。一是扩大资源税征收的覆盖面。借鉴OECD国家的资源税征收范围几乎全覆盖的做法,并根据我国自然资源利用情况和税收征收管理水平,调整我国目前征收对象仅局限于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盐七种资源的资源税征收范围,将其涵盖到所有必须加以保护和开发利用的资源,包括各类不可再生资源或再生周期较长、难度较大的资源、较为稀缺的可再生资源、存量稀少、供给缺乏、进一步消耗会严重影响其存量或再生能力的资源等。二是改革资源税计税方法。调整现行资源税从量定额征税的方式,实行从量定额征收与从价定率征收相结合的征税方法。同时,改革资源税的计税依据,将现行计税办法中的以销售数量和自用数量为计税依据调整为以产品产量或资源储量为依据。三是实行弹性税率。实行资源税税率与资源稀缺性、资源回采率、环境修复率等相挂钩,对国家需要重点保护和限制开采、使用的资源及一些不可再生、不可替代或再生周期长、相对稀缺的资源实行高税率,同时,对可再生资源、替代性资源和国家鼓励开发使用的新型绿色能源等实行低税率,并利用较低的税收标准刺激企业大力提高资源回采率和环境修复指标。四是建立科学的资源价格形成机制,推进资源的市场化、资本化。首先要深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改变矿产资源廉价或无价占有的状况,对所有企业的新、老矿业权均實行有偿取得,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同时,建立和完善能够反映资源真实价值和稀缺程度的价格形成机制,加快推进水电气等资源性产品阶梯式定价机制和超计划超定额实行加价的机制,促进其价格真实反映价值,进而推动企业和消费者自觉节约资源。
(四)调整、整合与改造现行资源节约相关税种
根据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我国新一轮税制改革应高度重视资源节约导向,除推进资源税改革外,还应调整、改革其他税收制度,尽快构建完善的资源节约导向型税收政策体系。一是对现行的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实行绿色化调整,增强其促进资源节约的功效。首先,调整增值税。如,对企业开展研究、开发、创新及推广应用关键性的、节约效果显著的重大高新技术节能设备和产品,可在一定时期内实行一定的增值税减免;对企业购进的用于资源节约技术研发、实验的固定资产所含进项税金允许分期分批抵扣增值税等。其次,调整消费税。如,适当扩大征收范围,将不符合节约性原则、资源供给缺乏、不宜大量消费的产品以及高能耗、高物耗产品等统一列为消费税征收对象;对国家限制性消费、环境污染严重和资源消耗量大的消费品实行高税率,对资源消耗量小、利用回收资源生产的产品等实行一定比例的消费税减征,降低其税率等。再次,调整企业所得税。如,对企业用于节能环保设备的投资实行再投资退税;对企业使用的先进节能设备实行加速折旧;对企业用于节约技术研发和试验设计的费用,允许作为日常生产经费列支或从其应税所得中扣除。二是整合资源性税费,增强税收调节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将现行一些分散的资源性税种如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等并入资源税,同时,将各类资源性收费如矿产资源管理费、林业补偿费、渔业资源费、电力基金等也并入资源税。三是研究、探索开征新的税种。我国应借鉴国际经验,研究开征能源税和环境税或类似的专门绿色税种,以对资源、能源过度耗费和环境污染行为进行适时、适当的约束和控制,增强资源节约和环保财税政策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达到减少使用应税资源及其环境污染的双重目的。
(五)完善支撑资源节约型财税政策效力发挥的相关配套措施
资源节约导向型财税政策效应的充分发挥,需要有一系列相关配套措施加以协调、辅助与配合。一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国外经验表明,建立完备的促进资源节约的法律法规体系,是实现资源节约目标的根本保障。我国应加快制定和完善以《节约能源法》为核心的资源节约法律法规体系,同时要加大相关法律法规的执法和宣传力度,为资源节约导向型财税政策的制订与实施提供强大的法律基础。二是完善资源节约型产品和技术的认证、评价和监督体系。我国应借鉴西方国家实行能源项目补贴审计与评估的做法,加快完善资源、能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标准的认证和评审制度,为财税政策在资源、能源节约和环保中的调控范围和程度提供科学依据和衡量标准。三是完善资源性税收收入分配制度。合理划分资源税收入在中央和地方间的分配比例,实行中央和地方共享制,并确保资源税收入专款专用,即用于补偿资源输出地的经济利益以及用于支持和鼓励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四是完善一些补偿性税收政策。如为鼓励淘汰落后产能或资源趋向枯竭城市经济转型,对职工安置问题等实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等。
参考文献:
[1]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中国财税体制改革的战略取向:2010—2020[J].改革,2010,(1).
[2]李果仁,李菡.国外支持节能环保的财税政策及借鉴[J].节能与环保,2010,(5).
[3]周宇明. 完善我国节能减排税收政策的思考[J].中国财政,2010,(14).
作者简介:胡丽华(1965年-),女,辽宁人,辽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研究方向:财政经济、区域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