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资本制度变革下的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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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2013年12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这次公司法的修改真正的实现了设立公司的“零门槛”。但同时它也使债权人的责任瞬间膨胀,债权人买单的情况可能会时有出现。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能够很好的解决这种问题。但是我国公司法对这一制度的规定也存在一定的问题。本文对这一制度进行了简要阐述来引起大家对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关注。使其为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和完成十八届四中全会依法治国的战略目标以及经济新常态的突破贡献力量。
  关键词: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存在的问题;原因;构成要件
  一、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含义与特征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也称“揭开公司面纱”制度,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的负责,以实现公正、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制度。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有以下几点明显的特征。第一,必须承认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为前提。行使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对象必须是合法成立独立承担责任的公司的股东。第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只适用于个案中的特定法律关系中,而不是对公司法人人格的全面否定①。第三,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一种事后救济的利益再平衡。
  二、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存在的现实问题
  虽然《公司法》二十条规定了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本身并没有对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如何适用,主体适格的问题,举证责任的问题等等进行明确详细的阐释。只是对这一制度一种笼统的规定,犹如高悬的利剑成了一种法律摆设,遗忘在法律条文的边缘。这次公司法再次修改并没有涉及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无不说是一种遗憾。因此如何完善这一制度,建立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2.0,是我们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需要完善的现实原因
  中国步入经济新常态是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需完善根本原因。我国正处在08年金融危机危害和现在经济结构调整的过渡阶段。中国经济创新力严重不足,缺乏全球市场的话语权。对公司法的修改也有着适应经济新常态,解决投资者因资金不足而在设立公司上的困难重重。相对应我们就要相应的法律制度即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来保护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债权人。
  十八届四中全会依法治国战略的提出是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完善的重要原因。虽然2008年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建立,但是存在着许多的缺陷。刚刚过去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深审议并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我们要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创新宏观调控思路和方式。
  新公司法对资本制度的改革是需对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完善的直接原因。就像上文所提到的,2013年对公司法的修改,直接会引出对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完善。任何法律都体现着公平正义和一种利益的再平衡,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是为了解决因公司资本制度改革而产生的一系列弊端,平衡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利益,强调公平正义,这也是这一制度本身所追求的。
  四、在实践中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思考
  鉴于现阶段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不足,那么在实践中如何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呢?这一方面我们可以借鉴一般侵权的构成要件来在实践中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
  1、主体适格的问题。原告适格的问题上,谁有权利提出诉讼呢?在常规的诉讼法上,谁的利益受到损害谁就有权提出诉讼。反衬于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案件中原告也就是利益受到损害的债权人。因此,债权人作为人格否认之诉的适格原告,享有向法院提起公司人格否认之诉的权利。
  被告适格的问题上,公司人格否认之诉的被告应该是公司人格的滥用者,主要是大股东和控股股东②。在现在的公司治理结构中,能够滥用公司的独立人格,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起着决定作用影响公司的重大决策的,只有也必然是那些大股东和控股股东。那些公司的小股东比如现在疯狂炒股的散户,他们把持有公司的股票当成一种投资行为而不是为了支配公司,当然他们也不具有这个机会。
  我们知道公司不能以原告出现在诉讼中,那么是否能作为被告出现在诉讼中呢?笔者认为公司以被告的身份出现也是欠妥的,公司作为有独立人格的法人并没有实施违反法律的行为。因此,公司也不能以被告的身份出现。但是公司可以以诉讼的第三人出现在公司法人格否认之诉中。以第三人的身份参与诉讼,从而能使公司以独立权利主体参与诉讼,以保护其利益。
  2、行为要件。存在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行为。在以往的实践中,认定股东滥用有以下情形。第一,规避应尽的义务。虽然公司的诞生能够最大的降低投资者和股东的风险,但是股东也有着其本身的义务。如果股东通过抽逃公司资金、宣告公司破产等方式规避自己的契约义务,就是一种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行为。第二,资本的显著不足。“资本显著不足”之所以成为否认公司人格的重要原因之一,就在于因资本显著不足而推定对公司人格的滥用③。在债务发生债权人维护其利益时,公司经营风险和业务规模与股东的投资情况成为判断公司资本是否显著不足的标准④。这就考验我们法官智慧,体现其自由裁量权的过程。第三,公司人格形骸化。法人人格形骸化是指公司与股东之间人格彻底混同,公司完全由股东进行支配。我们已经分不清是公司做出的行为还是股东自己的意思表示,公司实际已经丧失了其独立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3、因果关系要件。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与债权人利益受到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里的因果关系是指股东的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导致了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在实践中,本着“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原告即债权人来证明这种因果关系。但是也有一些情况出现债权人作为弱势群体的一方没有能力也不可能找到股东滥用公司人格证据来证明其中的因果关系。所以法官这时就应当适时运用举证责任倒置,让股东举证证明其不存在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行为。
  五、结语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被引进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快将近十年的时间,虽然欧美运用比我们早了100多年,但是06年公司法的修改时把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写入《新公司法》是我们的一大进步。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越先进的国家,表明其公司制度和相关法律也就越先进。现阶段是这一先进制度与我们相对于公司管理的结构和公司法的配套法律仍有些相悖。我们应借着十八届四中全会依法治国的这股春风和13年公司法资本制度改革的契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为经济新常态的突破贡献力量。 (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
  指导老师:郭广辉
  参考文献:
  [1] 赵旭东.公司法人格否认规则适用情况分析[J].法学论坛,2011年第10期
  [2] 刘俊海.新公司法中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解释难点探析.同济大学学报.2006(12).
  注解:
  ① 朱慈蕴著.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研究[M].法律出版社,1998
  ② 赵旭东.公司法人格否认规则适用情况分析[J].法学论坛,2011年第10期
  ③ 张哲.公司法人格否认中“资本显著不足”的探析[J].经营者管理.2015.2
  ④ 刘俊海.新公司法中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解释难点探析[J].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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