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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贷款定价现状
贷款定价的组织管理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县(区)农村信用联社应制定人民币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办法,设置贷款定价管理委员会对联社利润目标进行分配,并以此为依据审定贷款定价政策和定价授权方案;设置计划信贷部作为贷款定价的管理部门,负责传递利率政策、草拟定价政策和定价模型;同时,通过财务部门来核算当年贷款的资金成本、贷款的管理费用、税赋成本以及应由本年度分摊的历史亏损额,结合信贷管理部提供年度信贷投放规模、结构、客户风险和同业竞争等信息,按照人民银行基准利率,结合各县(区)实际,以贷款主体和期限、贷款种类、担保方式等为标准,制定贷款利率的浮动办法,确定各时期具体的贷款利率,在报人民银行批准后下发给各基层信用社执行。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尽管农信社基本上都制定了贷款定价管理办法,但是能够严格按照管理办法进行定价的联社却少之又少,最常见方法仍然是由联社主任或领导班子参照省联社在利率方面的要求,结合联社以往利率水平和经验判断来确定最终贷款利率,然后下发给各基层社执行。各基层信用社作为贷款的直接发放者并没有决定贷款利率的权利,在发放贷款时,严格按照县(区)联社规定的各类贷款利率,根据贷款人的风险、贷款性质和担保抵押情况等,对应贷款利率管理办法确定每笔贷款的具体利率水平,不得随意变动。此外,出于防止资金由于利率原因跨区域流动、加强对下级信用联社的控制与管理等原因,也有很多地方由地市一级的信用联社或省级信用联社来确定不同时期的贷款利率水平,由下级信用联社执行。
由县联社或者省级联社根据历史经验制定贷款利率并由基层社遵照执行的方法操作简单,不需要在贷款利率的决定过程中投入过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有利于加强对下级信用社的控制和国家通过利率来调节宏观经济的政策的实施,同时也能有效维持贷款利率和农村金融市场的稳定性,而且以历史利率为参考来决定贷款利率水平还有利于实现利率的延续性。但是,由于贷款利率的制定过程中缺乏完善的组织体系,没有相应的定价部门和机构,对贷款定价的过程没有明确的规章制度和管理程序,对利率的确定也以历史经验为主,导致贷款利率的决定缺乏科学性和合理性,所制定出来的贷款利率不能充分实现成本、收益和风险的对称。同时,由上级联社严格控制贷款利率的做法也导致利率的灵活程度不足,无法及时有效地根据农村信用社、贷款主体和贷款性状的变化来调整贷款利率。
贷款定价的模式分析
由于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尚未实行完全的市场化利率,人民银行只是给予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一定的浮动空间,尽管在我国各省份之间以及省份内部各地区之间的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定价模式都不尽相同,但各地区的贷款定价模式基本上都是以“贷款利率=基准利率*(1+浮动幅度)”这一模式为基础演变而成,根据在具体指标的选择和浮动幅度方面的差异,目前农村信用社较为普遍采用的农村贷款定价模式有以下两种:
“一浮到顶”模式。即实际贷款利率=基准利率*(1+人民银行允许最大上浮幅度),此处的基准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而最大上浮幅度是指人民银行给予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上限。如2007年12月21日人行公布的6个月到1年期的短期贷款基准利率是7.47%,而当时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允许的浮动区间为[0.9,2.31],按照这一模式定价,则农村信用社发放贷款的利率为7.47%×2.31=17.26 %。
这一模式是在利率浮动区间刚刚放开时,农村信用社为了充分利用利率浮动政策,实现提高自身效益、改善经营业绩普遍采取的模式,该模式操作简单,能在不增加定价成本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提高农村信用社的贷款收益,被很多农村信用社采用,对改善农村信用社效益,推进农村金融市场改革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随着利率浮动上限的升高,承受能力有限的农户利息负担加重,一些地区农民出现“厌贷”现象;存贷款利差加大使得盈利空间扩大,受利益驱动影响,农村信用社加大贷款投放力度,在农业风险无法有效分散的情况下,潜在的信贷风险加大;高贷款利率还导致一些贷款主体的道德风险,将贷款投资于高风险项目,加大了信用社的贷款风险;一浮到顶的贷款利率直接加重了农民贷款利息负担,增加了农民种粮成本,农户多支付的利息抵消了部分农业直接补贴,大大削弱了国家政策效果。于是,这一模式逐渐被抛弃,虽然目前仍然有部分定价能力较弱的农村信用社采用这一模式进行贷款定价,但很少再一浮到顶。
“适度浮动”模式。差异性适度浮动模式是对“一浮到顶”模式外的其它现行农村信用社贷款定价模式的总称,可定义为:农村信用社针对农户、个人、企业等不同贷款主体,根据贷款期限、担保抵押方式、风险水平等方面的不同,在基准利率基础上对各不同类型的贷款确定适度利率浮动幅度的定价模式。差异性主要是指对不同贷款主体和类型的贷款在利率上的差异,而适度浮动则是对于贷款利率的浮动程度而言。
该类型贷款定价模式也是以贷款利率=基准利率×(1+浮动幅度)这一模式为基础,只是在基准利率的选择和浮动幅度方面与“一浮到顶”模式存在区别。首先,对于基准利率的选择,不再局限于仅仅使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有的农村信用社选用最优惠利率(即给予最优质客户的最低贷款利率)作为基准利率,有的农村信用社将基本目标利率作为基准利率,基本目标利率则由贷款资金成本率、管理费用率、税负成本和目标利润率计算所得。选用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或者农村信用社最优惠利率作为贷款定价基准利率的做法较为简单,容易操作,因而在一些贫困地区以及大多数贷款定价能力较弱的农村信用社中得到广泛使用。目前大部分农信社基本上都使用人行法定基准利率作为贷款定价中的基准利率,但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与农信社经营成本的实际联系不够密切,而农村信用社最优惠贷款利率则不易于确定;农村信用社利用基本目标利率能够准确地计算出合适的贷款利率,既有利于农村信用社经营效益的提高,也不至于将贷款利率定价太高,因而在少数定价能力较强的信用社中得到推广,但是这一基准利率的计算非常复杂,要准确计算并分摊各项成本比较困难,部分农信社尽管采用了这一基准利率,但对其计算也不够准确。此外,还有一种做法是从人行基准利率、基本目标利率及最优惠贷款利率中取最大值作为贷款定价的基准利率。
在贷款利率的浮动幅度上面,该类型定价模式不仅与“一浮到顶”模式有很大区别,而且使用这一模式的各不同信用社之间也有较大不同,本文无法列举所有信用社在利率浮动幅度方面的具体做法,在这里只对一般性操作过程进行简单的介绍。第一,对于农户小额贷款利率,由于农村信用社的“社区”定位以及此类农户较低的收入水平,加上政府对小额信贷支持的要求,不管是经济较发达地区还是欠发达地区,对这种类型贷款的利率浮动幅度都不太高,一般在0~30%左右,具体浮动情况与农户信用级别对应,如湖南某县信用联社就规定,对于农户种养业小额信贷利率,在同期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不得超过20%,信用乡(村)农户上浮10%,而经评定的信用户则执行基准利率不上浮。当然,有些地方在评定农户信用级别时仔细考察了农户与信用社业务往来关系、周围群众对农户的信用评价、家庭资产等情况,而更多的地方则仅仅进行初略的评价或者以以往的经验来评定,在保证了定价简便的同时影响了价格的合理性与准确性。然而,尽管这一类型贷款的利率水平相对较低,但农村信用社发放该类贷款的积极性不高,信贷满足率低,大量农户的贷款需求不能很好地得到满足。据估计,当前从农村信用社获得贷款的农户数仅占有贷款需求农户的一半左右,农户获得的贷款总额仅占农村信用社贷款发放总额的27%。第二,对于企事业单位和自然人等非农业贷款利率,本应该依据贷款风险及农信社与客户关系方面来确定,贷款风险应该从贷款人或企业的信用等级、贷款担保方式、贷款总额和用途等方面来考察,农信社与客户关系则应考虑存贷比、结算业务量等因素。但是,在现实定价中,由于对客户信用评级难度大、资料少、成本高,很多信用社并没有严格按照风险与收益对称的原则进行定价,仅仅对企业或个人进行风险大与风险小、关系好与关系坏的简单分类,在此基础上根据历史利率水平和经验原则来确定浮动幅度。一般来说,风险大、关系较差的贷款,其贷款利率浮动幅度较大,基本都在50%以上,而风险较小、关系较好的贷款,其贷款利率浮动幅度一般都在20%~50%之间。
当前贷款利率水平
为了更加清楚地了解农村信用社贷款定价现状,我们以东部地区的山东省章丘市和广东江门市、中部地区的河南省济源市、东北部地区的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以及西部地区的贵州省开阳县农村信用社为例,对农村信用社当前贷款利率水平做一个简单的介绍。
2007年12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基准利率后,各地区农村信用社公布的贷款利率见表1。
从表1可以看出,各地区农村信用社对社员与非社员贷款利率进行了区分,在东中西部各地区中,除广东省江门市贷款利率水平相对较低,社员贷款利率只在人行法定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0%,非社员贷款利率上浮35%,利率水平基本上在10%以下外,其它几个地方的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都比较高,社员贷款利率上浮幅度在60%~80%之间,非社员贷款利率上浮在80%以上,不管是社员还是非社员,上浮后的贷款年利率基本都在10%以上。这主要是由于江门市属经济较发达地区,较高的经济发展水平为金融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基础,既增加了资金的获取能力,也提高了资金的收益水平和偿还能力,从而吸引了农业银行等商业性金融机构开设乡镇网点,使得该地区农村信用社面临的竞争比其他地区激烈,贷款利率的市场化程度更高,因而贷款利率水平相对来说低了很多。而从表2中可知,同期中国农业银行的贷款利率仅在人行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20%,除广东江门外,不管是1年期以内的短期贷款、1~5年期的中期贷款还是5年以上的长期贷款,农村信用社与农业银行的贷款利率差额都在3%以上,而且,从表2中最后一列可知,在利率浮动区间放开后,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不仅高于同期国有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也远高于金融机构加权平均利率。
此外,对2007年第四季度金融机构各利率浮动区间贷款占其贷款发放总量的比例进行分析可得表3。从表中可知,在各类型金融机构贷款发放中,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区域性商业银行执行下浮利率的贷款占比都在30%以上,而城乡信用社下浮占比仅为2.42%,几乎可以忽略不计;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上浮在1.5倍以上的贷款占比不超过1%,区域性商业银行也只有4.38%,而城乡信用社利率上浮在1.5倍以上的贷款占比超过40%。整体而言,当前城乡信用社(主要是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利率远远高于其它银行类金融机构。
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利率水平相对偏高,固然有农户生产经营规模小、农业风险大、农村经营成本高等原因,但农村信用社在农村金融领域处于垄断地位、农村整体贷款利率市场化程度低也是重要原因,作为农村金融市场的绝对主体,农村信用社面对不断扩大的贷款定价权,在农村金融需求旺盛、处于供给主导型市场时,为了弥补历史亏损并提高自身收益,一般都在政策允许浮动的范围内尽可能地以“一浮到顶”或者“最大程度地上浮”来提高贷款利率,而不是采取合适的贷款定价模式来确定合理的贷款利率,因而导致整个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利率处于较高水平。
农村信用社贷款合理定价的对策建议
农村信用社过多依靠利率上浮的办法,导致利率相对较高,损害了农民利益,影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这就要求我们在进行利率市场化改革的过程中,要推进其它配套改革,积极鼓励建立多种农村金融机构,鼓励各种金融机构在农村展开公平竞争,以形成一个良性运转的农村金融市场。这样农村信用社的经营效益就会在竞争的压力下有所提高,公平竞争也会使利率稳定在一个人们可以接受的水平上,而不会出现利率不断上升的结果。当然,在一个完全竞争的农村金融市场形成之前,为了农村信用社能够科学定价,我们需要从以下方面努力:
加强贷款定价的组织管理
贷款定价是一个科学的利率决定过程,要保证这一过程的有效、有序,必须按照人民银行的要求建立相关的组织机构:首先,建立贷款定价管理委员会做为贷款利率定价的领导和决策机构,分解利润目标并审定贷款定价政策、模型、定价授权方案等;其次,委员会下设贷款定价办公室,或者由计划财务部等部门作为贷款利率定价的后台,负责贷款利率定价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三,农信社会计财务、信贷、资金营运等部门为贷款利率定价的支持部门,提供年度贷款的单位资金成本、贷款管理费用和税负成本、年度信贷投放规模和结构、客户风险与同业竞争、市场利率、国家货币金融政策等定价信息;第四,设立审贷小组负责在贷款定价办公室的授权范围内对其信贷员进行授权,确定贷款的执行利率。第五,聘用信贷员负责在审贷小组的授权范围内收集客户相关信息并确定贷款利率。
构建科学合理的贷款定价模型
科学有效的贷款定价模型,是制定合理贷款利率的基础。结合农村信用社经营可持续性要求和效益低下现状,科学合理的贷款定价模型要以风险和成本因素的计算为基础,通过有效计算贷款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资金成本率和经营成本率,综合考虑目标利润率以及综合影响因素来确定最终贷款利率。而且不仅对定价模型中风险、成本等因素的计算要准确,还要求计算方法和过程简单易懂,在当前农村信用社各项条件下能够实施,具备较强可操作性。
完善贷款定价支持力量
贷款定价是一个系统工程,定价模型的成功应用需要农村信用社相关体系的支持与配合,要进行合理定价必须完善以下支持力量:(1)提高人员素质。人员素质的高低是决定贷款定价模型能否得到实施的主要因素,可通过增强各层次人员的社会公开招聘力度、加大对现有人员的培训力度来提高农信用社工作人员的素质。(2)加强客户数据管理,这是决定利率定价的关键因素。要通过做好对客户历史贷款数据进行有效的分析、分类和整理以及样本数据的补充和更新工作来加强客户数据管理。(3)推行作业成本管理,以作业成本管理来了解和掌握贷款成本的详细信息,保证贷款定价模型的准确实施。
优化贷款定价外部环境
首先要在继续不断放开贷款利率的基础上逐步放开农村金融市场存款利率水平,通过培育竞争性的农村金融市场来稳步推进农村利率市场化工作,在竞争的基础上对农信社的经营形成压力,促使其完善治理机制,加强经营管理和服务创新,最终提供合理的贷款利率水平来提高自身的吸引力、竞争力和效益。其次要充分利用人民银行的信用评级资源来帮助农村信用社定价,从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风险预警机制等方面加强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科学定价的管理和指导。最后要加强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信用联社、银监会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主体之间的沟通和联系,减少对农村信用社贷款定价过程的直接干预,构建统一协调的监管环境,实现农村信用社真正意义上的贷款自由定价。
(作者单位:湖南农业大学经济学院)
贷款定价的组织管理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县(区)农村信用联社应制定人民币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办法,设置贷款定价管理委员会对联社利润目标进行分配,并以此为依据审定贷款定价政策和定价授权方案;设置计划信贷部作为贷款定价的管理部门,负责传递利率政策、草拟定价政策和定价模型;同时,通过财务部门来核算当年贷款的资金成本、贷款的管理费用、税赋成本以及应由本年度分摊的历史亏损额,结合信贷管理部提供年度信贷投放规模、结构、客户风险和同业竞争等信息,按照人民银行基准利率,结合各县(区)实际,以贷款主体和期限、贷款种类、担保方式等为标准,制定贷款利率的浮动办法,确定各时期具体的贷款利率,在报人民银行批准后下发给各基层信用社执行。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尽管农信社基本上都制定了贷款定价管理办法,但是能够严格按照管理办法进行定价的联社却少之又少,最常见方法仍然是由联社主任或领导班子参照省联社在利率方面的要求,结合联社以往利率水平和经验判断来确定最终贷款利率,然后下发给各基层社执行。各基层信用社作为贷款的直接发放者并没有决定贷款利率的权利,在发放贷款时,严格按照县(区)联社规定的各类贷款利率,根据贷款人的风险、贷款性质和担保抵押情况等,对应贷款利率管理办法确定每笔贷款的具体利率水平,不得随意变动。此外,出于防止资金由于利率原因跨区域流动、加强对下级信用联社的控制与管理等原因,也有很多地方由地市一级的信用联社或省级信用联社来确定不同时期的贷款利率水平,由下级信用联社执行。
由县联社或者省级联社根据历史经验制定贷款利率并由基层社遵照执行的方法操作简单,不需要在贷款利率的决定过程中投入过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有利于加强对下级信用社的控制和国家通过利率来调节宏观经济的政策的实施,同时也能有效维持贷款利率和农村金融市场的稳定性,而且以历史利率为参考来决定贷款利率水平还有利于实现利率的延续性。但是,由于贷款利率的制定过程中缺乏完善的组织体系,没有相应的定价部门和机构,对贷款定价的过程没有明确的规章制度和管理程序,对利率的确定也以历史经验为主,导致贷款利率的决定缺乏科学性和合理性,所制定出来的贷款利率不能充分实现成本、收益和风险的对称。同时,由上级联社严格控制贷款利率的做法也导致利率的灵活程度不足,无法及时有效地根据农村信用社、贷款主体和贷款性状的变化来调整贷款利率。
贷款定价的模式分析
由于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尚未实行完全的市场化利率,人民银行只是给予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一定的浮动空间,尽管在我国各省份之间以及省份内部各地区之间的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定价模式都不尽相同,但各地区的贷款定价模式基本上都是以“贷款利率=基准利率*(1+浮动幅度)”这一模式为基础演变而成,根据在具体指标的选择和浮动幅度方面的差异,目前农村信用社较为普遍采用的农村贷款定价模式有以下两种:
“一浮到顶”模式。即实际贷款利率=基准利率*(1+人民银行允许最大上浮幅度),此处的基准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而最大上浮幅度是指人民银行给予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上限。如2007年12月21日人行公布的6个月到1年期的短期贷款基准利率是7.47%,而当时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允许的浮动区间为[0.9,2.31],按照这一模式定价,则农村信用社发放贷款的利率为7.47%×2.31=17.26 %。
这一模式是在利率浮动区间刚刚放开时,农村信用社为了充分利用利率浮动政策,实现提高自身效益、改善经营业绩普遍采取的模式,该模式操作简单,能在不增加定价成本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提高农村信用社的贷款收益,被很多农村信用社采用,对改善农村信用社效益,推进农村金融市场改革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随着利率浮动上限的升高,承受能力有限的农户利息负担加重,一些地区农民出现“厌贷”现象;存贷款利差加大使得盈利空间扩大,受利益驱动影响,农村信用社加大贷款投放力度,在农业风险无法有效分散的情况下,潜在的信贷风险加大;高贷款利率还导致一些贷款主体的道德风险,将贷款投资于高风险项目,加大了信用社的贷款风险;一浮到顶的贷款利率直接加重了农民贷款利息负担,增加了农民种粮成本,农户多支付的利息抵消了部分农业直接补贴,大大削弱了国家政策效果。于是,这一模式逐渐被抛弃,虽然目前仍然有部分定价能力较弱的农村信用社采用这一模式进行贷款定价,但很少再一浮到顶。
“适度浮动”模式。差异性适度浮动模式是对“一浮到顶”模式外的其它现行农村信用社贷款定价模式的总称,可定义为:农村信用社针对农户、个人、企业等不同贷款主体,根据贷款期限、担保抵押方式、风险水平等方面的不同,在基准利率基础上对各不同类型的贷款确定适度利率浮动幅度的定价模式。差异性主要是指对不同贷款主体和类型的贷款在利率上的差异,而适度浮动则是对于贷款利率的浮动程度而言。
该类型贷款定价模式也是以贷款利率=基准利率×(1+浮动幅度)这一模式为基础,只是在基准利率的选择和浮动幅度方面与“一浮到顶”模式存在区别。首先,对于基准利率的选择,不再局限于仅仅使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有的农村信用社选用最优惠利率(即给予最优质客户的最低贷款利率)作为基准利率,有的农村信用社将基本目标利率作为基准利率,基本目标利率则由贷款资金成本率、管理费用率、税负成本和目标利润率计算所得。选用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或者农村信用社最优惠利率作为贷款定价基准利率的做法较为简单,容易操作,因而在一些贫困地区以及大多数贷款定价能力较弱的农村信用社中得到广泛使用。目前大部分农信社基本上都使用人行法定基准利率作为贷款定价中的基准利率,但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与农信社经营成本的实际联系不够密切,而农村信用社最优惠贷款利率则不易于确定;农村信用社利用基本目标利率能够准确地计算出合适的贷款利率,既有利于农村信用社经营效益的提高,也不至于将贷款利率定价太高,因而在少数定价能力较强的信用社中得到推广,但是这一基准利率的计算非常复杂,要准确计算并分摊各项成本比较困难,部分农信社尽管采用了这一基准利率,但对其计算也不够准确。此外,还有一种做法是从人行基准利率、基本目标利率及最优惠贷款利率中取最大值作为贷款定价的基准利率。
在贷款利率的浮动幅度上面,该类型定价模式不仅与“一浮到顶”模式有很大区别,而且使用这一模式的各不同信用社之间也有较大不同,本文无法列举所有信用社在利率浮动幅度方面的具体做法,在这里只对一般性操作过程进行简单的介绍。第一,对于农户小额贷款利率,由于农村信用社的“社区”定位以及此类农户较低的收入水平,加上政府对小额信贷支持的要求,不管是经济较发达地区还是欠发达地区,对这种类型贷款的利率浮动幅度都不太高,一般在0~30%左右,具体浮动情况与农户信用级别对应,如湖南某县信用联社就规定,对于农户种养业小额信贷利率,在同期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不得超过20%,信用乡(村)农户上浮10%,而经评定的信用户则执行基准利率不上浮。当然,有些地方在评定农户信用级别时仔细考察了农户与信用社业务往来关系、周围群众对农户的信用评价、家庭资产等情况,而更多的地方则仅仅进行初略的评价或者以以往的经验来评定,在保证了定价简便的同时影响了价格的合理性与准确性。然而,尽管这一类型贷款的利率水平相对较低,但农村信用社发放该类贷款的积极性不高,信贷满足率低,大量农户的贷款需求不能很好地得到满足。据估计,当前从农村信用社获得贷款的农户数仅占有贷款需求农户的一半左右,农户获得的贷款总额仅占农村信用社贷款发放总额的27%。第二,对于企事业单位和自然人等非农业贷款利率,本应该依据贷款风险及农信社与客户关系方面来确定,贷款风险应该从贷款人或企业的信用等级、贷款担保方式、贷款总额和用途等方面来考察,农信社与客户关系则应考虑存贷比、结算业务量等因素。但是,在现实定价中,由于对客户信用评级难度大、资料少、成本高,很多信用社并没有严格按照风险与收益对称的原则进行定价,仅仅对企业或个人进行风险大与风险小、关系好与关系坏的简单分类,在此基础上根据历史利率水平和经验原则来确定浮动幅度。一般来说,风险大、关系较差的贷款,其贷款利率浮动幅度较大,基本都在50%以上,而风险较小、关系较好的贷款,其贷款利率浮动幅度一般都在20%~50%之间。
当前贷款利率水平
为了更加清楚地了解农村信用社贷款定价现状,我们以东部地区的山东省章丘市和广东江门市、中部地区的河南省济源市、东北部地区的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以及西部地区的贵州省开阳县农村信用社为例,对农村信用社当前贷款利率水平做一个简单的介绍。
2007年12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基准利率后,各地区农村信用社公布的贷款利率见表1。
从表1可以看出,各地区农村信用社对社员与非社员贷款利率进行了区分,在东中西部各地区中,除广东省江门市贷款利率水平相对较低,社员贷款利率只在人行法定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0%,非社员贷款利率上浮35%,利率水平基本上在10%以下外,其它几个地方的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都比较高,社员贷款利率上浮幅度在60%~80%之间,非社员贷款利率上浮在80%以上,不管是社员还是非社员,上浮后的贷款年利率基本都在10%以上。这主要是由于江门市属经济较发达地区,较高的经济发展水平为金融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基础,既增加了资金的获取能力,也提高了资金的收益水平和偿还能力,从而吸引了农业银行等商业性金融机构开设乡镇网点,使得该地区农村信用社面临的竞争比其他地区激烈,贷款利率的市场化程度更高,因而贷款利率水平相对来说低了很多。而从表2中可知,同期中国农业银行的贷款利率仅在人行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20%,除广东江门外,不管是1年期以内的短期贷款、1~5年期的中期贷款还是5年以上的长期贷款,农村信用社与农业银行的贷款利率差额都在3%以上,而且,从表2中最后一列可知,在利率浮动区间放开后,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不仅高于同期国有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也远高于金融机构加权平均利率。
此外,对2007年第四季度金融机构各利率浮动区间贷款占其贷款发放总量的比例进行分析可得表3。从表中可知,在各类型金融机构贷款发放中,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区域性商业银行执行下浮利率的贷款占比都在30%以上,而城乡信用社下浮占比仅为2.42%,几乎可以忽略不计;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上浮在1.5倍以上的贷款占比不超过1%,区域性商业银行也只有4.38%,而城乡信用社利率上浮在1.5倍以上的贷款占比超过40%。整体而言,当前城乡信用社(主要是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利率远远高于其它银行类金融机构。
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利率水平相对偏高,固然有农户生产经营规模小、农业风险大、农村经营成本高等原因,但农村信用社在农村金融领域处于垄断地位、农村整体贷款利率市场化程度低也是重要原因,作为农村金融市场的绝对主体,农村信用社面对不断扩大的贷款定价权,在农村金融需求旺盛、处于供给主导型市场时,为了弥补历史亏损并提高自身收益,一般都在政策允许浮动的范围内尽可能地以“一浮到顶”或者“最大程度地上浮”来提高贷款利率,而不是采取合适的贷款定价模式来确定合理的贷款利率,因而导致整个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利率处于较高水平。
农村信用社贷款合理定价的对策建议
农村信用社过多依靠利率上浮的办法,导致利率相对较高,损害了农民利益,影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这就要求我们在进行利率市场化改革的过程中,要推进其它配套改革,积极鼓励建立多种农村金融机构,鼓励各种金融机构在农村展开公平竞争,以形成一个良性运转的农村金融市场。这样农村信用社的经营效益就会在竞争的压力下有所提高,公平竞争也会使利率稳定在一个人们可以接受的水平上,而不会出现利率不断上升的结果。当然,在一个完全竞争的农村金融市场形成之前,为了农村信用社能够科学定价,我们需要从以下方面努力:
加强贷款定价的组织管理
贷款定价是一个科学的利率决定过程,要保证这一过程的有效、有序,必须按照人民银行的要求建立相关的组织机构:首先,建立贷款定价管理委员会做为贷款利率定价的领导和决策机构,分解利润目标并审定贷款定价政策、模型、定价授权方案等;其次,委员会下设贷款定价办公室,或者由计划财务部等部门作为贷款利率定价的后台,负责贷款利率定价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三,农信社会计财务、信贷、资金营运等部门为贷款利率定价的支持部门,提供年度贷款的单位资金成本、贷款管理费用和税负成本、年度信贷投放规模和结构、客户风险与同业竞争、市场利率、国家货币金融政策等定价信息;第四,设立审贷小组负责在贷款定价办公室的授权范围内对其信贷员进行授权,确定贷款的执行利率。第五,聘用信贷员负责在审贷小组的授权范围内收集客户相关信息并确定贷款利率。
构建科学合理的贷款定价模型
科学有效的贷款定价模型,是制定合理贷款利率的基础。结合农村信用社经营可持续性要求和效益低下现状,科学合理的贷款定价模型要以风险和成本因素的计算为基础,通过有效计算贷款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资金成本率和经营成本率,综合考虑目标利润率以及综合影响因素来确定最终贷款利率。而且不仅对定价模型中风险、成本等因素的计算要准确,还要求计算方法和过程简单易懂,在当前农村信用社各项条件下能够实施,具备较强可操作性。
完善贷款定价支持力量
贷款定价是一个系统工程,定价模型的成功应用需要农村信用社相关体系的支持与配合,要进行合理定价必须完善以下支持力量:(1)提高人员素质。人员素质的高低是决定贷款定价模型能否得到实施的主要因素,可通过增强各层次人员的社会公开招聘力度、加大对现有人员的培训力度来提高农信用社工作人员的素质。(2)加强客户数据管理,这是决定利率定价的关键因素。要通过做好对客户历史贷款数据进行有效的分析、分类和整理以及样本数据的补充和更新工作来加强客户数据管理。(3)推行作业成本管理,以作业成本管理来了解和掌握贷款成本的详细信息,保证贷款定价模型的准确实施。
优化贷款定价外部环境
首先要在继续不断放开贷款利率的基础上逐步放开农村金融市场存款利率水平,通过培育竞争性的农村金融市场来稳步推进农村利率市场化工作,在竞争的基础上对农信社的经营形成压力,促使其完善治理机制,加强经营管理和服务创新,最终提供合理的贷款利率水平来提高自身的吸引力、竞争力和效益。其次要充分利用人民银行的信用评级资源来帮助农村信用社定价,从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风险预警机制等方面加强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科学定价的管理和指导。最后要加强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信用联社、银监会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主体之间的沟通和联系,减少对农村信用社贷款定价过程的直接干预,构建统一协调的监管环境,实现农村信用社真正意义上的贷款自由定价。
(作者单位:湖南农业大学经济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