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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平等就业权是实现男女平等的基础性权利,是妇女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妇女完法“人格尊严”的重要机制。中国宪法上的平等是一种形式平等,这种立法模式下妇女平等就业权也是形式平等下的宪法权利。形式平等下的妇女就业平等保护面临着诸多难题和危机,为走出危机,破解妇女就业平等保护的困境,必须确立就业性别歧视的普适性评价标准,并以此为基石,整合妇女就业平等权保护的法律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