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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民事上诉权作为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我国对其行使条件规定的比较宽泛,不能有效遏止一些当事人出于非正当目的提出上诉,以至出现无理滥诉的现象。笔者认为应当完善现行民事上诉条件,并对滥用上诉权的行为进行惩罚,这样才能有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秩序。
【关键词】民事上诉权;限制;滥用
民事上诉权是民事上诉程序启动的先决条件,它是指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尚未生效的裁判,在法定期间内,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审理并撤销或者变更第一审裁判的诉讼权利。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当事人可能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裁判不服,第一审裁判也可能存在错误。为了给当事人提供救济,法律赋予当事人对第一审裁判声明不服的权利,这种权利就是上诉权。[1]我国对该项权利的行使并没有实质性限制,这样一来会使案件审理程序不能及时终结,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又无法尽快解决纠纷,所以极有必要对民事上诉权的行使进行限制。一、限制民事上诉权的必要性分析
(一)民事上诉权的性质决定了其行使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民事上诉权是当事人的处分权,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行使以及出于何种目的行使该权利,其他任何人无权干涉。但是这样一来,就很容易给那些怀有不正当目的的当事人提供机会损害他人利益,扰乱正常的司法秩序,造成权利被滥用。
(二)限制民事上诉权是出于对诉讼经济和诉讼效率的考虑
近年来,民事上诉案件在数量上逐年增多,大大增加了上诉审法院的诉讼成本。正是由于在上诉条件上没有严格的限制,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目的也趋于多样化。在实践中,某些当事人为了拖延诉讼而提起上诉,怠于履行应尽的义务和责任,从而损害了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严重阻碍了诉讼效率的提高。这种不当上诉行为影响了法治的权威,降低了司法的公信力。
(三)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对民事上诉权必须给予适当的限制
诚实信用原则,又称诚信原则,是指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进行诉讼和审判活动时必须公正、诚实和善意。[2]当事人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善意地进行诉讼,不得滥用诉权贯穿于民事诉讼整个进程,具有根本性和普遍性的意义,它要求当事人必须秉承诚实的心态、在具有上诉利益的情况下才能提起上诉。当事人不可以滥用上诉权损害他方的合法利益,如果当事人滥用上诉权,违反这一原则时,法院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甚至还可能导致损害赔偿的发生。二、对民事上诉条件的改善意见(一)只有具有上诉利益的案件才可以上诉
所谓上诉利益又称不服利益,是指原审法院作出的于当事人不利,而由当事人提起上诉并要求上诉审法院予以改判的判决结果。[3]至于何为不服利益,笔者认为上诉利益的有无,取决于原裁判对当事人诉讼请求是否全部采纳认同,只有在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全部或部分被法院予以驳回时,才具有上诉利益。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可以归为以下四种情形:1.当法院认同原告的所有起诉请求时,对于被告则属于不利判决,此种情形下原告没有上诉利益,只有被告才可以提起上诉。2.当法院只认同了原告的部分起诉请求时,对原被告来说都属于不利判决,此时双方都有上诉利益。3.当案件因不符合起诉条件被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时,对原告为不利裁判,这时只有原告有上诉利益。4.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是对提起管辖权异议的申请人不利的裁定,异议人有上诉利益。[4]按照这一标准判断当事人是否具有上诉利益,可以在保证诉讼公正的前提下,降低滥诉现象的发生,提高诉讼效率。(二)从诉讼标的金额方面对上诉予以适当限制
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对一定诉讼标的金额以下的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并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规定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这对于节约诉讼成本和提高诉讼效率有着重要的意义。
小额诉讼程序一方面为当事人接近司法、适用司法提供了便利,当事人不会因为程序上花费过大而不得不放弃诉讼程序。另一方面,它又尽可能地使国家的司法资源得到合理应用,不致使社会因过多的诉讼消耗大量的资源,或导致对司法资源的投入无限制地攀升。[5]但如果当事人对一审终审的判决有所不服,以笔者之拙见,可以采取以下做法:如果一方当事人对判决不服的,则允许当事人向原审法院提出异议,并由原审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先的独审法官不再参加该案的审理,合议庭的判决即为终审判决,不得提起上诉。此外,当事人还可以通过再审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三、对滥用民事上诉权行为的惩罚
滥用民事上诉权的行为,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恶意行使上诉权,损害国家的、集体的、他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6]要构成滥用民事上诉权需符合下列要件:第一,行为人主观上有滥用上诉权的恶意,即行为人有损害他人的意思;第二,客观上实施了滥用上诉权的行为,例如故意拖延诉讼、在诉讼期间转移或隐匿财产、故意在二审中提交能在一审中提出的证据等行为;第三,行为给一方诉讼当事人造成损害,使他方还须为诉讼四处奔波,在人力物力上都造成了一定损失。第四,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联系。
笔者认为,滥用上诉权的行为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赔偿的范围应当包括受害人因滥诉行为所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材料费以及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如果侵害的程度不是很大,法官可责令行为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非经济性赔偿责任。
参考文献:
[1]谭兵.民事诉讼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352.
[2]田平.民事诉讼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40.
[3]江伟.探索与构建——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下卷)[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292.
[4]刘琳.试论我国民事上诉条件的完善——以上诉利益为基点[J].西部法学评论,2009(1):80.
[5]江伟.民事诉讼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331.
[6]高艳丽.滥用民事诉讼上诉权法律问题探讨[J].内蒙古电大学刊,2008年(7):51.
【关键词】民事上诉权;限制;滥用
民事上诉权是民事上诉程序启动的先决条件,它是指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尚未生效的裁判,在法定期间内,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审理并撤销或者变更第一审裁判的诉讼权利。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当事人可能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裁判不服,第一审裁判也可能存在错误。为了给当事人提供救济,法律赋予当事人对第一审裁判声明不服的权利,这种权利就是上诉权。[1]我国对该项权利的行使并没有实质性限制,这样一来会使案件审理程序不能及时终结,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又无法尽快解决纠纷,所以极有必要对民事上诉权的行使进行限制。一、限制民事上诉权的必要性分析
(一)民事上诉权的性质决定了其行使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民事上诉权是当事人的处分权,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行使以及出于何种目的行使该权利,其他任何人无权干涉。但是这样一来,就很容易给那些怀有不正当目的的当事人提供机会损害他人利益,扰乱正常的司法秩序,造成权利被滥用。
(二)限制民事上诉权是出于对诉讼经济和诉讼效率的考虑
近年来,民事上诉案件在数量上逐年增多,大大增加了上诉审法院的诉讼成本。正是由于在上诉条件上没有严格的限制,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目的也趋于多样化。在实践中,某些当事人为了拖延诉讼而提起上诉,怠于履行应尽的义务和责任,从而损害了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严重阻碍了诉讼效率的提高。这种不当上诉行为影响了法治的权威,降低了司法的公信力。
(三)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对民事上诉权必须给予适当的限制
诚实信用原则,又称诚信原则,是指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进行诉讼和审判活动时必须公正、诚实和善意。[2]当事人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善意地进行诉讼,不得滥用诉权贯穿于民事诉讼整个进程,具有根本性和普遍性的意义,它要求当事人必须秉承诚实的心态、在具有上诉利益的情况下才能提起上诉。当事人不可以滥用上诉权损害他方的合法利益,如果当事人滥用上诉权,违反这一原则时,法院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甚至还可能导致损害赔偿的发生。二、对民事上诉条件的改善意见(一)只有具有上诉利益的案件才可以上诉
所谓上诉利益又称不服利益,是指原审法院作出的于当事人不利,而由当事人提起上诉并要求上诉审法院予以改判的判决结果。[3]至于何为不服利益,笔者认为上诉利益的有无,取决于原裁判对当事人诉讼请求是否全部采纳认同,只有在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全部或部分被法院予以驳回时,才具有上诉利益。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可以归为以下四种情形:1.当法院认同原告的所有起诉请求时,对于被告则属于不利判决,此种情形下原告没有上诉利益,只有被告才可以提起上诉。2.当法院只认同了原告的部分起诉请求时,对原被告来说都属于不利判决,此时双方都有上诉利益。3.当案件因不符合起诉条件被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时,对原告为不利裁判,这时只有原告有上诉利益。4.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是对提起管辖权异议的申请人不利的裁定,异议人有上诉利益。[4]按照这一标准判断当事人是否具有上诉利益,可以在保证诉讼公正的前提下,降低滥诉现象的发生,提高诉讼效率。(二)从诉讼标的金额方面对上诉予以适当限制
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对一定诉讼标的金额以下的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并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规定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这对于节约诉讼成本和提高诉讼效率有着重要的意义。
小额诉讼程序一方面为当事人接近司法、适用司法提供了便利,当事人不会因为程序上花费过大而不得不放弃诉讼程序。另一方面,它又尽可能地使国家的司法资源得到合理应用,不致使社会因过多的诉讼消耗大量的资源,或导致对司法资源的投入无限制地攀升。[5]但如果当事人对一审终审的判决有所不服,以笔者之拙见,可以采取以下做法:如果一方当事人对判决不服的,则允许当事人向原审法院提出异议,并由原审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先的独审法官不再参加该案的审理,合议庭的判决即为终审判决,不得提起上诉。此外,当事人还可以通过再审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三、对滥用民事上诉权行为的惩罚
滥用民事上诉权的行为,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恶意行使上诉权,损害国家的、集体的、他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6]要构成滥用民事上诉权需符合下列要件:第一,行为人主观上有滥用上诉权的恶意,即行为人有损害他人的意思;第二,客观上实施了滥用上诉权的行为,例如故意拖延诉讼、在诉讼期间转移或隐匿财产、故意在二审中提交能在一审中提出的证据等行为;第三,行为给一方诉讼当事人造成损害,使他方还须为诉讼四处奔波,在人力物力上都造成了一定损失。第四,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联系。
笔者认为,滥用上诉权的行为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赔偿的范围应当包括受害人因滥诉行为所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材料费以及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如果侵害的程度不是很大,法官可责令行为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非经济性赔偿责任。
参考文献:
[1]谭兵.民事诉讼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352.
[2]田平.民事诉讼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40.
[3]江伟.探索与构建——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下卷)[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292.
[4]刘琳.试论我国民事上诉条件的完善——以上诉利益为基点[J].西部法学评论,2009(1):80.
[5]江伟.民事诉讼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331.
[6]高艳丽.滥用民事诉讼上诉权法律问题探讨[J].内蒙古电大学刊,2008年(7):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