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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这类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已成为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组织形式,为我国现代农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经过对湘潭市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专题调研,了解生产经营现状,发现融资难问题是其未来发展的主要障碍之一,本文分析其融资困境,并提出改进对策。
【关键词】农村金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
2013 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围绕“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战略构想进行了总体部署。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把“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作为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的重要举措,进一步提出了具体要求,中国农业向农业商业全面转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发展过程中越来越感受到融资困难,因此,打破融资困境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湘潭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困境
湘潭市耕地面积178万亩,总人口302万,其中农业人口203万,是全国重要的粮猪生产基地。近年来,全市积极深化农村改革,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加快培育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全力提升农业规模化、集约化、组织化和社会化经营水平,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和农民持续稳定增收。
新型经营主体发展速度快,经营规模不断扩大,对资金的需求远远大于传统经营户,但与企业相比,仍存在规模偏小,自有资金不足,没有抵押物,管理机制不健全,财务制度不完善等问题,不符合金融机构信贷支持条件,获得的金融支持大都是间接性的,贷款满足率极低,不能满足农民合作社发展壮大的需要。农村金融体系和金融制度还有许多不适应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方面,农村金融机构贷款结构比例不合理日益成为现代农业经济的瓶颈。据统计,2013年全市农民合作社贷款需求量为10个亿,而金融机构发放给农民合作社的贷款仅为1.3亿元,远不能解决发展所需的资金缺口。
二、导致融资困境的成因分析
1.抵押品不足且变现难
新型农村经营主体一般通过抵押贷款或担保贷款融资,金融机构放贷时必须考虑第二还款来源的变现能力和有效性,但大部分经营者因为抵押品缺乏而难以得到银行的贷款支持,如办公用品、种植设施、温室大棚等,都不符合银行抵押物条件,不仅缺少明确的评估和登记结构,而且流动性差、变现较难,使金融机构处置抵押的资产将会相当困难,从而严重影响金融机构放贷的积极性。并且当前的农村金融服务供给无论从信贷的规模、期限、产品种类还是金融服务来看,均不能满足新型经营主体的贷款需求。目前金融机构并未面向经营者制定专门的信贷管理办法,小额农户贷款和联保互保贷款的可贷资金非常有限,期限也多为1年,难以满足经营者中长期的融资需求;较高的贷款利率使得融资成本较高。
2.贷款信用风险困境
目前新型农村经营主体还处在初级发展阶段,管理不够规范,规章制度不健全,财务透明度差,本身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广泛性,金融机构对这类新生事物的信用记录空白或不全面,难以判断和评估其信贷风险,部分经营者又缺乏诚信,故意拖欠或逃避贷款,导致新型主体与金融机构之间信用缺失。另一方面,湘潭市农业生产已经进入高投入、高成本、高风险的阶段,但整体农业保险保障水平较低,险种不全,理赔不到位,赔付标准低,赔付金额与实际损失相差较大,金融机构贷款回收存在一定的风险,导致融资困境。
3.融资成本高
无论是银行贷款还是担保贷款,总会产生许多费用,目前,银行可以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最高上浮50%,许多地方性商业银行选择较高的贷款利率,导致新型经营主体贷款成本高。此外,还会变相征收一些管理费、咨询费和承诺费等等,进一步推高了融资成本。
三、解决融资困境的对策研究
1.加快抵押担保方式创新
新型农业主体的生产资料如蔬菜大棚这些是无法抵押担保的,这些机制限制了其规模扩张和未来发展,金融机构应提供对登记确权的农机和农产品做动产抵押的贷款途径,对资信良好的单位,还可以为他们提供联合担保或信用贷款。将农民拥有的“死地”盘活,必须解决农户归属和面积统计不清的问题,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登记;探索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抵押质押政策,用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品,满足金融机构的信贷条件,可以一定程度上解决新型农业主体的融资需求。近年已经明确了承包经营权以及宅基地等新型物权可以作为抵押,但农村产权流通体系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增强抵押资产的变现能力。
2.完善农业保险制度
鼓励发展政策性的农业保险,在商业保险不愿投保的领域,提供政策性保险服务,拓展农业保险的覆盖面。通过采取税收减免以及财政补贴等措施,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的介入,因地制宜地创新农业保险种类,并适当扩大理赔范围。建立巨大灾难分担机制,政府对自然灾害等重大损失提供一定数量的补偿。
3.农民合作社积极开展资金互助
发展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吸收农户入社,社员共有资金互助合作社的所有权、管理权和使用权,聚合了分散的资本,在社内进行资金互助,为社员提供小额贷款。合作社规模小,社员之间彼此了解,这类约束关系降低了机会主义带来的风险,节省了大量交易成本,另外合作社不需要抵押担保,仅凭个人信用便可互助贷款。因此,应明确农村合作社的定位,加大政策支持和财政扶持,积极促进合作社与其他农村金融机构的互助合作,同时也要加强监管。
作者简介:
隆兴荣(1990-),女,汉族,湖南湘潭人,硕士研究生,单位:湘潭大学商学院应用经济学专业,研究方向: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关键词】农村金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
2013 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围绕“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战略构想进行了总体部署。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把“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作为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的重要举措,进一步提出了具体要求,中国农业向农业商业全面转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发展过程中越来越感受到融资困难,因此,打破融资困境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湘潭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困境
湘潭市耕地面积178万亩,总人口302万,其中农业人口203万,是全国重要的粮猪生产基地。近年来,全市积极深化农村改革,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加快培育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全力提升农业规模化、集约化、组织化和社会化经营水平,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和农民持续稳定增收。
新型经营主体发展速度快,经营规模不断扩大,对资金的需求远远大于传统经营户,但与企业相比,仍存在规模偏小,自有资金不足,没有抵押物,管理机制不健全,财务制度不完善等问题,不符合金融机构信贷支持条件,获得的金融支持大都是间接性的,贷款满足率极低,不能满足农民合作社发展壮大的需要。农村金融体系和金融制度还有许多不适应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方面,农村金融机构贷款结构比例不合理日益成为现代农业经济的瓶颈。据统计,2013年全市农民合作社贷款需求量为10个亿,而金融机构发放给农民合作社的贷款仅为1.3亿元,远不能解决发展所需的资金缺口。
二、导致融资困境的成因分析
1.抵押品不足且变现难
新型农村经营主体一般通过抵押贷款或担保贷款融资,金融机构放贷时必须考虑第二还款来源的变现能力和有效性,但大部分经营者因为抵押品缺乏而难以得到银行的贷款支持,如办公用品、种植设施、温室大棚等,都不符合银行抵押物条件,不仅缺少明确的评估和登记结构,而且流动性差、变现较难,使金融机构处置抵押的资产将会相当困难,从而严重影响金融机构放贷的积极性。并且当前的农村金融服务供给无论从信贷的规模、期限、产品种类还是金融服务来看,均不能满足新型经营主体的贷款需求。目前金融机构并未面向经营者制定专门的信贷管理办法,小额农户贷款和联保互保贷款的可贷资金非常有限,期限也多为1年,难以满足经营者中长期的融资需求;较高的贷款利率使得融资成本较高。
2.贷款信用风险困境
目前新型农村经营主体还处在初级发展阶段,管理不够规范,规章制度不健全,财务透明度差,本身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广泛性,金融机构对这类新生事物的信用记录空白或不全面,难以判断和评估其信贷风险,部分经营者又缺乏诚信,故意拖欠或逃避贷款,导致新型主体与金融机构之间信用缺失。另一方面,湘潭市农业生产已经进入高投入、高成本、高风险的阶段,但整体农业保险保障水平较低,险种不全,理赔不到位,赔付标准低,赔付金额与实际损失相差较大,金融机构贷款回收存在一定的风险,导致融资困境。
3.融资成本高
无论是银行贷款还是担保贷款,总会产生许多费用,目前,银行可以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最高上浮50%,许多地方性商业银行选择较高的贷款利率,导致新型经营主体贷款成本高。此外,还会变相征收一些管理费、咨询费和承诺费等等,进一步推高了融资成本。
三、解决融资困境的对策研究
1.加快抵押担保方式创新
新型农业主体的生产资料如蔬菜大棚这些是无法抵押担保的,这些机制限制了其规模扩张和未来发展,金融机构应提供对登记确权的农机和农产品做动产抵押的贷款途径,对资信良好的单位,还可以为他们提供联合担保或信用贷款。将农民拥有的“死地”盘活,必须解决农户归属和面积统计不清的问题,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登记;探索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抵押质押政策,用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品,满足金融机构的信贷条件,可以一定程度上解决新型农业主体的融资需求。近年已经明确了承包经营权以及宅基地等新型物权可以作为抵押,但农村产权流通体系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增强抵押资产的变现能力。
2.完善农业保险制度
鼓励发展政策性的农业保险,在商业保险不愿投保的领域,提供政策性保险服务,拓展农业保险的覆盖面。通过采取税收减免以及财政补贴等措施,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的介入,因地制宜地创新农业保险种类,并适当扩大理赔范围。建立巨大灾难分担机制,政府对自然灾害等重大损失提供一定数量的补偿。
3.农民合作社积极开展资金互助
发展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吸收农户入社,社员共有资金互助合作社的所有权、管理权和使用权,聚合了分散的资本,在社内进行资金互助,为社员提供小额贷款。合作社规模小,社员之间彼此了解,这类约束关系降低了机会主义带来的风险,节省了大量交易成本,另外合作社不需要抵押担保,仅凭个人信用便可互助贷款。因此,应明确农村合作社的定位,加大政策支持和财政扶持,积极促进合作社与其他农村金融机构的互助合作,同时也要加强监管。
作者简介:
隆兴荣(1990-),女,汉族,湖南湘潭人,硕士研究生,单位:湘潭大学商学院应用经济学专业,研究方向:收入分配制度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