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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是党中央为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更好地维护重要战略机遇期的社会和谐稳定而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在三项重点工作中,社会矛盾化解是基础,特别是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的建设,对检察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与要求,如何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和谐稳定,就成为当前检察工作服务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的重要任务。本文将以设置乡镇检察室为视角,探讨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的途径及方法,通过社会矛盾化解为建设鄱阳湖生态经济区提供法治保障。
关键词:社会矛盾;化解;基层;乡镇检察室
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和社会矛盾凸显期。特别在基层农村,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化,新旧体制的更替,改革措施的相继出台,一方面有力地推动了经济的飞速发展,另一方面,由于社会成份日趋复杂、利益结构的调整等各种新问题、新情况不断涌现,由各种利益诉求引发的矛盾问题也增多,这些矛盾问题如果处置不及时、处理不得当,就有可能转化为治安问题、刑事案件,甚至演变成群体性事件。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要根据党中央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的要求,自觉把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作为坚持执法为民的生动实践,作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抓手,确保第一时间把社会矛盾化解在基层。
一、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的必要性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着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承担着打击犯罪、保障权利、维护法治的重要职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离不开检察职能的行使。因此,妥善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就成为当前检察工作服务改革开放大局的重要任务。正所谓“民为邦本,本固邦宁”,只有有效化解基层社会矛盾,才能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一)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是检察机关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做好各项工作的奋斗目标和价值取向。检察机关是负有处理社会矛盾纠纷职责的国家司法机构,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担负着重大的责任。社会转型过程中,刑事犯罪、民事行政纠纷、群体性事件和各种治安类案件持续高发,大量的社会矛盾纠纷以案件的形式进入检察工作领域,调处社会矛盾纠纷成为检察机关促进社会和谐的主要内容、基本任务和重要途径。
(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是检察机关维护社会稳定的根本任务
稳定是和谐的前提和基础,只有保持社会的稳定、有序,才能推进和谐社会的建设。在社会转型的大背景下,检察机关通过强化法律监督,依法正确处理好各类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经济与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是检察机关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三)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是检察机关贯彻执法为民的具体体现
执法为民是检察机关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根本立场,检察机关依法调处社会矛盾纠纷,是贯彻执法为民这一法治理念的重要方式。检察机关所处理的利益关系和所解决的矛盾纠纷是具体的,所维护的是群众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加官要恰当地处理这些矛盾纠纷,纠正执法不严格、不公正、不文明、不规范、不作为等行为,切实努力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具体权益。
二、我国当前社会矛盾的突出表现形式
(一)社会矛盾主要发生在基层
江西省检察院领导在调研中发现,70%以上的信访群众来自基层,而且每年有85%以上的信访案件反映的是基层问题,其中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得不到及时查处,侵害农民权益的案件得不到有效处理,农村治安案件得不到有力遏制等,成为引发农村多种社会矛盾和导致农民信访的主要因素。\+①社会改革使农村经济得到发展,农民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得到大幅度提高。然而,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利益关系错综复杂,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农村已经成为社会矛盾的主要发生地,“没有农村的稳定就没有全国的稳定”,所以正确地认识和分析新形势下农村矛盾的现状,及时有效地化解这些矛盾,对于维护社会稳定,推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二)基层社会矛盾的主要表现形式
一是土地山林的权属纠纷及土地承包经营矛盾突出。前些年,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弃田、田亩私自转让、送人耕种等现象普遍,但随着中央取消农业税和粮食补贴一系列政策的出台,农民对土地经营热情空前高涨,土地承包经营权随之成为农民争执的焦点,一些长期积累的土地、山林等权属不清、界限不明,土地流转手续不规范等矛盾逐渐显现出来。如处理不当,极可能引发矛盾纠纷演变成群体性事件。土地承包和权属纠纷因涉及农民的切身利益,并伴随有政策性问题和历史遗留问题,常常比较复杂,调处难度大。
二是乡、村干部作风问题。干部作风也是引发矛盾的一个因素,在农村确有少数干部为政不廉、以权谋私。在处理问题上,认人唯亲,拉帮结派,亲亲疏疏,对农民的反映往往不及时处理。工作能力和工作水平远远跟不上现代形势的发展,往往在工作中瞎指挥,结果给农民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致使群众产生抗拒心理。另外是乡、村两级干部利用管理或者经办救灾、扶贫、土地征用补偿等专项资金过程中发生的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侵害农村经济和农民切身利益的职务犯罪案件频发,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
三是城市化建设问题引发的不稳定因素。一方面,随着城市化过程的推进,农村土地特别是农业用地被大量征用为建设用地后,由于土地征用补偿、征地后失地农民安置等相关政策不配套、不连贯、不落实等原因,影响了村民的切身利益。另一方面,某些群众追求经济利益的思想显著增强,甚至过于片面化,一旦认为他们的利益受到了侵犯,就不顾国家法律、社会秩序以及公共利益,纠集一帮人采取静坐示威、冲击政府、堵塞交通等极端方式,以迫使有关部门解决问题。
四是乡镇一级法庭、司法所、税务所、公安派出所、计生等司法行政部门,有法不依、执法不公引发各种纠纷。人民检察院现有组织机构体系中最基层的是县(区)人民检察院,没有同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和司法所相对应的机构设置。这无疑会在客观上造成信息不畅、监督不力,使检察机关对一些发生在农村基层的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等问题难以发现或及时纠正,使法律监督效果大打折扣,监督职能在农村基层被虚化。
五是信访逐渐成为新时期社会矛盾的重要表现形式。当前村民的民主意识逐渐增强,但法制意识淡薄,在矛盾和问题的高发期,社会心理容易失衡,以非理性的方式反映利益诉求的现象增多。许多上访群众存在“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思想,认为上访的人越多,政府越重视,更有利于问题的解决,动辄就组织集体上访,以此向政府施压,提出过高要求。这部分案件在企业职工求决、农村土地征用、房产证办理等涉及面较广的信访问题上表现尤为突出。一些上访群众还往往选择在上级重要会议和重大节庆期间上访,以此引起各级重视,向政府施压。
三、检察机关化解基层社会矛盾的现实困境
当前,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检察机关参与农村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过程中还存在着诸多问题,与农民群众对司法的现实需求不相适应。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检察机关对自身在机制中的地位作用自我认同度不高
现实中不少检察机关受传统观念的影响,仍把自身的职能定位在办理案件上,就案办案、机械办案的思维方式和习惯做法一直无法突破。对检察机关功能的拓展、角色的转换思考不够,甚至不予认同。对检察机关参与农村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存在“种了别人的地、荒了自己的田”的模糊思想,把检察机关从农村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中孤立出来。对此,首先要做到自我认同,充分认识自身功能的变化和发展,在思想上自觉把检察机关放到农村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的重要位置。
(二)检察机关参与农村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的激励、沟通机制缺失
检察机关的考核以及内部岗位目标责任制的设计,应与新时期检察机关在纠纷化解机制中的地位作用相匹配,从制度上激励、引导检察机关参与农村矛盾纠纷化解机制。但从目前岗位考核、基层检察院建设的目标看,主要还是集中在案件质量和效率两个方面,对案件效果体现不够,没有规定检察机关参与农村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的考核办法和激励机制。如在一段时期内,由于对不捕、不起诉等案件的比例控制严格,使得承办人畏难而不愿意适用不捕、不起诉。因此,检察人员适用轻缓刑事政策不够积极主动。长期以来,无逮捕必要不捕及相对不起诉在检察机关适用的比例普遍较低,造成部分犯罪情节轻微的案件无法得到快速、轻缓处理,影响了实践运用轻缓刑事政策的效果,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检察机关参与农村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的职能发挥。
检察机关应当适时地转变思路,完善化解社会矛盾的工作机制,依法化解、减少、缓解各种社会矛盾,保障各社会利益群体的权益,促进社会公正。
(三)检察机关普遍缺少基层关注机构:乡镇检察室
农村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应是一个主体上多元、联系上紧密、功能上互补、程序上衔接的运作体系。在这个体系中,检察机关通过功能的衔接与整合,对非诉纠纷解决主体予以必要的指导与监督,实现引导中的指导和支持中的监督。社会矛盾主要发生在基层,社会矛盾化解的重心也在基层。因此,加强化解社会矛盾的基层组织建设是当务之急。\+②目前乡镇基层政权中已经普遍设立了人民法庭、派出所、司法所等司法机构,部分乡镇工商、税务、土地等行政派出机构也一应俱全,唯独乡镇一级检察机构缺失,导致针对乡镇一级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缺位,不利于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
四、设置乡镇检察室对检察机关化解基层社会矛盾的作用
(一)设置乡镇检察室,有利于强化检察机关农村监督职能
目前乡镇基层政权中已经普遍设立了人民法庭、派出所、司法所等司法机构,部分乡镇工商、税务、土地等行政派出机构也一应俱全,各种司法、行政权力已经延伸到农村基层,唯独乡镇检察室的建设依然停滞不前。由于检察机关在乡镇基层信息不通,“两所一庭”的司法活动,以及行政派出机构的行政执法活动,难以纳入法律监督的视野,一定程度上造成少数法制观念淡薄的乡镇基层干部无视群众利益,侵害群众权益的行为时有发生。通过在基层设置乡镇检察室,扩大检察工作在农村的覆盖面,加强与其他政法机关的沟通协调,能够使检察资源配置落实到农村,进一步健全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农村司法体系。\+③
(二)设置乡镇检察室,有利于检察机关打击和预防农村职务犯罪
伴随着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的如火如荼的建设,在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中出现的征地拆迁、项目建设、移民安置、安全生产等可能引发的矛盾纠纷增多,特别是农村乡、村两级干部利用管理或者经办移民、土地征用补偿等专项资金过程中发生的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侵害农村经济和农民切身利益的职务犯罪案件频发,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但因乡镇一级检察机构的缺失,发现较难,设立乡镇检察室能方便群众对基层人员职务犯罪问题举报,能使大量乡村干部假公济私,滥用职权,侵害农民权益的问题进入检察机关视线。同时,结合办案,检察机关能深入农村基础设施、重点工程、重点项目建设现场,系统地、针对性地开展职务犯罪预防。
(三)设置乡镇检察室,有利于检察机关化解涉检信访,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和首办环节
设置乡镇检察室是一项扎扎实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有力措施,能方便群众,使群众受益。群众可以就近到检察室进行申诉、举报和法律咨询,遇到一些突发事件的处理也可以找检察室的干警帮忙。有利于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有利于将矛盾尽量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避免进一步激化,力争及时尽快解决纠纷,避免不满情绪的扩展,减少群体性上访的几率。
(四)设置乡镇检察室,有利于检察机关在基层广泛宣传检察职能
目前,还有相当多的群众尤其是偏僻乡村的农民群众不知道检察机关的职能,不懂得出现纠纷或合法权益被侵害时应当根据问题的性质找什么部门解决。设立乡镇检察室,拉近了检察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距离,有利于在基层在农村推行“阳光检务”,使“检务公开”真正做到规范化、经常化,使为人民群众全面了解检察业务,增强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支持和监督力度。同时,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充分调动起他们的积极性,使他们积极参与法律监督,畅通监督渠道。
五、设置乡镇检察室相关问题
(一)设置乡镇检察室的法律依据、职能定位
1、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下称组织法)第2条第3款规定:“省一级人民检察院和县一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以在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区域设置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这是组织法关于人民检察院在特殊区域设立派出机构的规定,其中对“特殊区域”的范围作了不完全列举,这是检察机关在农村设立派出机构的法律空间。而所谓“根据工作需要”,应理解为根据党和国家以及本级检察机关所在地区的工作大局需要。当前形势下,服务“三农”就是服务大局,所以设立乡(镇)检察室,是符合组织法立法本意的。
2、职能定位
乡镇检察室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怎样使乡镇检察室的职能不缺位、不越权,这对乡镇检察室实现健康发展至关重要。\+④结合农村社会法制现状,乡镇检察室要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依法履行好八个方面的职责:
(1)将查处农村职务犯罪作为乡镇检察室的首要职能。要充分利用乡镇检察室在乡镇一线,便于同人民群众信息沟通的优势,及时发现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特别是在新农村建设中涉及土地征用、批租,征地补偿费用,政府专项资金拨付,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等环节出现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给农民群众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侵犯人权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案件线索,并配合反贪部门和反渎部门进行查处,让直接影响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农村贪污腐败行为得到及时查处。同时积极发挥乡镇检察联络室直接面对广大农民群众的“窗口”和“纽带”优势,依法妥善处理农民群众诉求,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2)建立职务犯罪预防网络,预防农村职务犯罪。乡镇检察室要针对可能滋生职务犯罪的经济领域,协助有关政府部门提高对法律政策的把握能力,规范干部的行政行为,协助基层管理组织从制度上遏制腐败,协助健全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积极推广、完善先进的农村经济管理模式。紧密配合地方党委,整合各种资源,督促涉案单位和犯罪易发单位完善管理,从源头上遏制职务犯罪发生。通过充分发动群众,建立有效而反应迅速的职务犯罪预防网络,以减少农村中存在的无理上访等问题。
(3)加强对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司法所、计生等司法行政部门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乡镇检察室要对工作中发现的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计生等部门执法不公正、不规范问题及时处理和纠正。对公安机关、人民法院、计生等工作人员涉嫌玩忽职守、贪赃枉法的,要依法及时介入调查。
(4)参与民行检察监督职能。乡镇检察室可以受理公民对于民事、行政裁判和执行不服的申诉,并配合上级民行检察部门对抗诉案件进行必要的调查,收集乡镇人民法庭审判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的线索。
(5)依法处理涉检信访,协助解决农民信访问题。乡镇检察联络室要积极承担维护农民信访民主权利和促进信访法制化的双重责任。一方面,对于群众反映属实的、应由检察机关自身管辖的问题,要依法处理好,另外对涉检信访以外的信访,要积极做好正确引导和释法答疑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共同处理和解决好信访问题。
(6)监督并配合社区矫正工作。乡镇检察室要参与各乡镇的社区矫正工作,深入社区矫正组织,配合矫正执行主体确定矫正的重点、制定有效的矫正方案。\+⑤同时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督促对矫正对象的登记分类、教育管理、考核奖惩等制度的落实,接受被矫正对象及其家属的控告,纠正不当的执行行为,维护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
(7)对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人员进行帮教。\+⑥随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提出,人民检察院作不起诉处理的轻微刑事案件量有所上升。近年来,一部分发生在农村邻里之间、亲属之间的轻微伤害案件被检察机关作了相对不起诉处理,被不起诉人重新回归生活。乡镇检察室要掌握本辖区内被不起诉人员的基本情况,随时了解他们的思想和工作生活情况,根据所犯过错和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跟踪帮教,使他们彻底远离犯罪。
(8)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要充分发挥乡镇检察室的“窗口”作用,通过受理举报、控告、申诉工作,主动与司法所、派出所加强沟通和配合,及时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同时,要大力开展法制宣传工作,在辖区的学校、企业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活动。
(二)设置乡镇检察室的注意事项及亟待解决的问题
1、设置乡镇检察室的原则
设立乡镇检察室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1)单一领导原则。乡镇检察室是县(区)基层检察院派驻乡镇的工作机构。其应与基层检察院的内设部门平行,接受基层检察院的领导。但应独立于乡镇政府机关,以保证检察工作的独立性。
(2)选择性设立原则。由于乡镇情况各异,人口数量、素质、地理环境、工商交通、政治经济发展不平衡,设立检察机关派出机构必须坚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有重点地设立。
(3)管理高效原则。乡镇检察室作为派出机构,其工作业绩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乡镇的利益,关系到乡镇检察室的长远发展,关系到检察机关的声誉,因此,必须对派出机构工作实行目标管理,明确责任,引入竞争机制,为乡镇的社会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做出成绩。
2、乡镇检察室的性质及管辖范围
(1)乡镇检察室的性质。参照人民法庭的性质,乡镇检察室应是县(区)基层检察院派驻乡镇的工作机构。其应与基层检察院的内设部门平行,由基层院检察长领导,基层院内设部门只能对乡镇检察室进行业务指导。在具体设置上,不应一刀切,而应根据各乡镇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在大的乡镇或中心乡镇设立乡镇检察室,中心乡镇检察室可以负责数个乡镇的检察工作。每个检察室的工作人员亦不宜作统一的规定,可根据实际灵活规定,但一般应限定在2-10人。
(2)乡镇检察室的管辖范围。(1)受理辖区内公民、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举报、控告、申诉,接受犯罪嫌疑人自首;(2)经检察长批准,对发生在本辖区内、属于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立案前调查、立案后的侦查;(3)对辖区内缓刑、假释、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暂予监外执行等监外执行人员的管理教育工作进行检察;对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人员进行帮教;对未判处实刑的未成年人犯定期进行随访、帮教;(4)对辖区内公安派出所及其他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实行监督;对辖区内人民法庭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5)在辖区内开展涉检信访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6)结合检察业务工作,参加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开展法制宣传;(7)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不定期开展对基层干部的廉洁教育;(8)办理检察长交办的工作。
3、设置乡镇检察室面临的主要问题
(1)设置乡镇检察室人员与经费不到位。目前,基层检察院编制严重不足,很多基层检察机关长期超荷工作,以珠三角地区检察机关为例,大多数珠三角城市的基层检察机关人均办理刑事案件已超百件,在这种情形下,再要普及乡镇检察室,即使经费问题能够解决,人员编制问题将是很严重的问题,因此,必须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国家编委等相关部门协商,下达增加编制的文件;对于难以增加编制的,可以聘请检察联络员,通过加强对检察联络员的培训,使检察联络员能及时、准确地将群众的诉求向检察院传递,这就要求检察联络员要具备一定的检察业务知识,因此,检察院可以组织检察联络员进行培训,同时为其订一些检察的报刊杂志,使其对检察工作有更深的认识。其次是设置经费,没有经费,乡镇检察室只能是空中楼阁,也应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财政部门联合发文,拔出专款,解决设置乡镇检察室经费。
(2)对乡镇检察室认识不到位。人们对检察机构设置到乡镇一级的重要性,尚无足够的认识,即使在检察机关内部,对于乡镇检察室也无统一的认识:一是认为检察机关人少任务重,再设置乡镇检察室势必分散力量,影响反贪污贿赂斗争的开展,把设置工作与检察任务对立起来;二是认为在改革中也数量不等地搞过设置试点,但由于指导思想不对或设置方式不当,导致设置效果不佳,误以为乡镇检察室可有可无;三是认为人财物等诸多因素难以解决,条件不具备。这些内部的思想障碍,是当前制约设置进程的关键因素,需要从理论教育、舆论宣传和总结推广典型经验方面加以解决。
4、乡镇检察室工作机制的初步构想
(1)统一设置标准,突出检察特色。本人认为,乡镇检察联络室的设置宜实行统一标准和要求,做到“五个一”。即“一块牌子”,统一为“XX县(区)人民检察院XX乡(镇)检察室”;“一只箱子”,专门设立方便群众控告申诉举报的信箱;“一个办公场所”,用于专门接待群众来访;“一个检务公开栏”,在所在乡镇综治(平安)工作中心外围设置检务公开宣传栏;“一张检民联系卡”,公布检察联络室工作人员联系电话和举报受理、队伍监督热线电话,方便群众和检察联络员联系。
(2)健全监管机制,促进规范执法。一是要求派驻检察联络室的检察人员必须规范着装,并于固定时间到所在检察联络室进行接待和走访,在非固定的日子要做到有事及时联系,及时商量;二是建立接待登记制度,规范接待程序,做到有接待记录、有工作日志、有反馈意见;三是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各检察联络室必须及时将相关案件信息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四是建立季度例会制度,及时互通检察联络室工作情况;五是建立监督机制,由政治处、监察室(检务督察室)负责监督检查,以确保长效机制。
(3)明确乡镇检察室工作方法 ①设置举报箱。检察联络室设立的举报箱由县检察院举报中心专人负责开启,举报线索由举报中心统一管理。并由举报中心汇报给党组成员后,会同相关职能科室及时讨论、及时答复。 ②首办责任制。检察联络室工作人员在现场解答群众问题和接受群众控告、申诉、举报时,问题属检察机关管辖的,按照首办责任制的要求认真办理解决;不属检察机关管辖的,向群众说明情况并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反映沟通,引导群众通过法律渠道解决问题。 ③聘请检察工作联络员。检察工作联络员往往熟悉当地风土人情,了解当地经济、社会状况,不仅可以使检察工作人员迅速了解当地实际情况,融入当地群众,也可以帮助当地群众更好的接受这一“新生事物”,帮助检察人员顺利展开工作。④检察联络室要为联络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持联系的经常性和办事的及时性;要认真对待联络员反映的问题和提供的情况,并限时处理,及时答复。并且建立相应的人员经费长效保障机制。
总之,设置乡镇检察室有利于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也是服务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推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有力保障。
注释:
①欧阳晶等,《江西省检察机关延伸监督触角将社会矛盾化解在基层》,《检察日报》2010年6月17日第一版;
②《切实化解社会矛盾,积极维护和谐稳定》,《检察日报》2009年12月21日第1版;
③吴倩,《我省积极探索乡镇检察室工作新途径》河南法制报2010年5月26日第三版;
④李铭:《乡镇检察室职能的合理定位》,《海南日报》2009年1月13日第四版;
⑤向跃华:《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法律监督地位、内容及职权》,《垫江信息》2006年第11期;
⑥刘宝君:《建议重建乡镇检察室》,《中国检察官》2008年第4期;
参考文献:
[1]刘中起,张广利:《新形势下多元化解社会矛盾的新型机制研究》,《学术探索》2009年第4期。
[2]方运战:《试论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长效机制》,《安阳师范学院学报》2009年第4期。
[3]吴春平:《化解社会矛盾纠纷需要多元化机制》,《中国司法》2009年第6期。
[4]贾志鸿:《发挥派驻农村检察室法律监督触角职能》,《人民检察》2009年第15期。
[5]郑红:《发展乡镇检察室服务新农村建设的思考》,《人民检察》2008年第22期。
[6]李轩甫:《法律监督向基层农村延伸》,《检察日报》2008年11月23日第一版。
(作者通讯地址: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检察院,江西 宜黄 344400)
关键词:社会矛盾;化解;基层;乡镇检察室
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和社会矛盾凸显期。特别在基层农村,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化,新旧体制的更替,改革措施的相继出台,一方面有力地推动了经济的飞速发展,另一方面,由于社会成份日趋复杂、利益结构的调整等各种新问题、新情况不断涌现,由各种利益诉求引发的矛盾问题也增多,这些矛盾问题如果处置不及时、处理不得当,就有可能转化为治安问题、刑事案件,甚至演变成群体性事件。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要根据党中央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的要求,自觉把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作为坚持执法为民的生动实践,作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抓手,确保第一时间把社会矛盾化解在基层。
一、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的必要性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着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承担着打击犯罪、保障权利、维护法治的重要职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离不开检察职能的行使。因此,妥善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就成为当前检察工作服务改革开放大局的重要任务。正所谓“民为邦本,本固邦宁”,只有有效化解基层社会矛盾,才能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一)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是检察机关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做好各项工作的奋斗目标和价值取向。检察机关是负有处理社会矛盾纠纷职责的国家司法机构,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担负着重大的责任。社会转型过程中,刑事犯罪、民事行政纠纷、群体性事件和各种治安类案件持续高发,大量的社会矛盾纠纷以案件的形式进入检察工作领域,调处社会矛盾纠纷成为检察机关促进社会和谐的主要内容、基本任务和重要途径。
(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是检察机关维护社会稳定的根本任务
稳定是和谐的前提和基础,只有保持社会的稳定、有序,才能推进和谐社会的建设。在社会转型的大背景下,检察机关通过强化法律监督,依法正确处理好各类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经济与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是检察机关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三)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是检察机关贯彻执法为民的具体体现
执法为民是检察机关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根本立场,检察机关依法调处社会矛盾纠纷,是贯彻执法为民这一法治理念的重要方式。检察机关所处理的利益关系和所解决的矛盾纠纷是具体的,所维护的是群众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加官要恰当地处理这些矛盾纠纷,纠正执法不严格、不公正、不文明、不规范、不作为等行为,切实努力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具体权益。
二、我国当前社会矛盾的突出表现形式
(一)社会矛盾主要发生在基层
江西省检察院领导在调研中发现,70%以上的信访群众来自基层,而且每年有85%以上的信访案件反映的是基层问题,其中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得不到及时查处,侵害农民权益的案件得不到有效处理,农村治安案件得不到有力遏制等,成为引发农村多种社会矛盾和导致农民信访的主要因素。\+①社会改革使农村经济得到发展,农民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得到大幅度提高。然而,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利益关系错综复杂,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农村已经成为社会矛盾的主要发生地,“没有农村的稳定就没有全国的稳定”,所以正确地认识和分析新形势下农村矛盾的现状,及时有效地化解这些矛盾,对于维护社会稳定,推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二)基层社会矛盾的主要表现形式
一是土地山林的权属纠纷及土地承包经营矛盾突出。前些年,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弃田、田亩私自转让、送人耕种等现象普遍,但随着中央取消农业税和粮食补贴一系列政策的出台,农民对土地经营热情空前高涨,土地承包经营权随之成为农民争执的焦点,一些长期积累的土地、山林等权属不清、界限不明,土地流转手续不规范等矛盾逐渐显现出来。如处理不当,极可能引发矛盾纠纷演变成群体性事件。土地承包和权属纠纷因涉及农民的切身利益,并伴随有政策性问题和历史遗留问题,常常比较复杂,调处难度大。
二是乡、村干部作风问题。干部作风也是引发矛盾的一个因素,在农村确有少数干部为政不廉、以权谋私。在处理问题上,认人唯亲,拉帮结派,亲亲疏疏,对农民的反映往往不及时处理。工作能力和工作水平远远跟不上现代形势的发展,往往在工作中瞎指挥,结果给农民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致使群众产生抗拒心理。另外是乡、村两级干部利用管理或者经办救灾、扶贫、土地征用补偿等专项资金过程中发生的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侵害农村经济和农民切身利益的职务犯罪案件频发,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
三是城市化建设问题引发的不稳定因素。一方面,随着城市化过程的推进,农村土地特别是农业用地被大量征用为建设用地后,由于土地征用补偿、征地后失地农民安置等相关政策不配套、不连贯、不落实等原因,影响了村民的切身利益。另一方面,某些群众追求经济利益的思想显著增强,甚至过于片面化,一旦认为他们的利益受到了侵犯,就不顾国家法律、社会秩序以及公共利益,纠集一帮人采取静坐示威、冲击政府、堵塞交通等极端方式,以迫使有关部门解决问题。
四是乡镇一级法庭、司法所、税务所、公安派出所、计生等司法行政部门,有法不依、执法不公引发各种纠纷。人民检察院现有组织机构体系中最基层的是县(区)人民检察院,没有同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和司法所相对应的机构设置。这无疑会在客观上造成信息不畅、监督不力,使检察机关对一些发生在农村基层的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等问题难以发现或及时纠正,使法律监督效果大打折扣,监督职能在农村基层被虚化。
五是信访逐渐成为新时期社会矛盾的重要表现形式。当前村民的民主意识逐渐增强,但法制意识淡薄,在矛盾和问题的高发期,社会心理容易失衡,以非理性的方式反映利益诉求的现象增多。许多上访群众存在“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思想,认为上访的人越多,政府越重视,更有利于问题的解决,动辄就组织集体上访,以此向政府施压,提出过高要求。这部分案件在企业职工求决、农村土地征用、房产证办理等涉及面较广的信访问题上表现尤为突出。一些上访群众还往往选择在上级重要会议和重大节庆期间上访,以此引起各级重视,向政府施压。
三、检察机关化解基层社会矛盾的现实困境
当前,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检察机关参与农村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过程中还存在着诸多问题,与农民群众对司法的现实需求不相适应。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检察机关对自身在机制中的地位作用自我认同度不高
现实中不少检察机关受传统观念的影响,仍把自身的职能定位在办理案件上,就案办案、机械办案的思维方式和习惯做法一直无法突破。对检察机关功能的拓展、角色的转换思考不够,甚至不予认同。对检察机关参与农村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存在“种了别人的地、荒了自己的田”的模糊思想,把检察机关从农村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中孤立出来。对此,首先要做到自我认同,充分认识自身功能的变化和发展,在思想上自觉把检察机关放到农村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的重要位置。
(二)检察机关参与农村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的激励、沟通机制缺失
检察机关的考核以及内部岗位目标责任制的设计,应与新时期检察机关在纠纷化解机制中的地位作用相匹配,从制度上激励、引导检察机关参与农村矛盾纠纷化解机制。但从目前岗位考核、基层检察院建设的目标看,主要还是集中在案件质量和效率两个方面,对案件效果体现不够,没有规定检察机关参与农村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的考核办法和激励机制。如在一段时期内,由于对不捕、不起诉等案件的比例控制严格,使得承办人畏难而不愿意适用不捕、不起诉。因此,检察人员适用轻缓刑事政策不够积极主动。长期以来,无逮捕必要不捕及相对不起诉在检察机关适用的比例普遍较低,造成部分犯罪情节轻微的案件无法得到快速、轻缓处理,影响了实践运用轻缓刑事政策的效果,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检察机关参与农村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的职能发挥。
检察机关应当适时地转变思路,完善化解社会矛盾的工作机制,依法化解、减少、缓解各种社会矛盾,保障各社会利益群体的权益,促进社会公正。
(三)检察机关普遍缺少基层关注机构:乡镇检察室
农村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应是一个主体上多元、联系上紧密、功能上互补、程序上衔接的运作体系。在这个体系中,检察机关通过功能的衔接与整合,对非诉纠纷解决主体予以必要的指导与监督,实现引导中的指导和支持中的监督。社会矛盾主要发生在基层,社会矛盾化解的重心也在基层。因此,加强化解社会矛盾的基层组织建设是当务之急。\+②目前乡镇基层政权中已经普遍设立了人民法庭、派出所、司法所等司法机构,部分乡镇工商、税务、土地等行政派出机构也一应俱全,唯独乡镇一级检察机构缺失,导致针对乡镇一级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缺位,不利于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
四、设置乡镇检察室对检察机关化解基层社会矛盾的作用
(一)设置乡镇检察室,有利于强化检察机关农村监督职能
目前乡镇基层政权中已经普遍设立了人民法庭、派出所、司法所等司法机构,部分乡镇工商、税务、土地等行政派出机构也一应俱全,各种司法、行政权力已经延伸到农村基层,唯独乡镇检察室的建设依然停滞不前。由于检察机关在乡镇基层信息不通,“两所一庭”的司法活动,以及行政派出机构的行政执法活动,难以纳入法律监督的视野,一定程度上造成少数法制观念淡薄的乡镇基层干部无视群众利益,侵害群众权益的行为时有发生。通过在基层设置乡镇检察室,扩大检察工作在农村的覆盖面,加强与其他政法机关的沟通协调,能够使检察资源配置落实到农村,进一步健全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农村司法体系。\+③
(二)设置乡镇检察室,有利于检察机关打击和预防农村职务犯罪
伴随着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的如火如荼的建设,在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中出现的征地拆迁、项目建设、移民安置、安全生产等可能引发的矛盾纠纷增多,特别是农村乡、村两级干部利用管理或者经办移民、土地征用补偿等专项资金过程中发生的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侵害农村经济和农民切身利益的职务犯罪案件频发,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但因乡镇一级检察机构的缺失,发现较难,设立乡镇检察室能方便群众对基层人员职务犯罪问题举报,能使大量乡村干部假公济私,滥用职权,侵害农民权益的问题进入检察机关视线。同时,结合办案,检察机关能深入农村基础设施、重点工程、重点项目建设现场,系统地、针对性地开展职务犯罪预防。
(三)设置乡镇检察室,有利于检察机关化解涉检信访,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和首办环节
设置乡镇检察室是一项扎扎实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有力措施,能方便群众,使群众受益。群众可以就近到检察室进行申诉、举报和法律咨询,遇到一些突发事件的处理也可以找检察室的干警帮忙。有利于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有利于将矛盾尽量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避免进一步激化,力争及时尽快解决纠纷,避免不满情绪的扩展,减少群体性上访的几率。
(四)设置乡镇检察室,有利于检察机关在基层广泛宣传检察职能
目前,还有相当多的群众尤其是偏僻乡村的农民群众不知道检察机关的职能,不懂得出现纠纷或合法权益被侵害时应当根据问题的性质找什么部门解决。设立乡镇检察室,拉近了检察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距离,有利于在基层在农村推行“阳光检务”,使“检务公开”真正做到规范化、经常化,使为人民群众全面了解检察业务,增强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支持和监督力度。同时,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充分调动起他们的积极性,使他们积极参与法律监督,畅通监督渠道。
五、设置乡镇检察室相关问题
(一)设置乡镇检察室的法律依据、职能定位
1、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下称组织法)第2条第3款规定:“省一级人民检察院和县一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以在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区域设置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这是组织法关于人民检察院在特殊区域设立派出机构的规定,其中对“特殊区域”的范围作了不完全列举,这是检察机关在农村设立派出机构的法律空间。而所谓“根据工作需要”,应理解为根据党和国家以及本级检察机关所在地区的工作大局需要。当前形势下,服务“三农”就是服务大局,所以设立乡(镇)检察室,是符合组织法立法本意的。
2、职能定位
乡镇检察室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怎样使乡镇检察室的职能不缺位、不越权,这对乡镇检察室实现健康发展至关重要。\+④结合农村社会法制现状,乡镇检察室要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依法履行好八个方面的职责:
(1)将查处农村职务犯罪作为乡镇检察室的首要职能。要充分利用乡镇检察室在乡镇一线,便于同人民群众信息沟通的优势,及时发现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特别是在新农村建设中涉及土地征用、批租,征地补偿费用,政府专项资金拨付,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等环节出现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给农民群众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侵犯人权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案件线索,并配合反贪部门和反渎部门进行查处,让直接影响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农村贪污腐败行为得到及时查处。同时积极发挥乡镇检察联络室直接面对广大农民群众的“窗口”和“纽带”优势,依法妥善处理农民群众诉求,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2)建立职务犯罪预防网络,预防农村职务犯罪。乡镇检察室要针对可能滋生职务犯罪的经济领域,协助有关政府部门提高对法律政策的把握能力,规范干部的行政行为,协助基层管理组织从制度上遏制腐败,协助健全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积极推广、完善先进的农村经济管理模式。紧密配合地方党委,整合各种资源,督促涉案单位和犯罪易发单位完善管理,从源头上遏制职务犯罪发生。通过充分发动群众,建立有效而反应迅速的职务犯罪预防网络,以减少农村中存在的无理上访等问题。
(3)加强对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司法所、计生等司法行政部门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乡镇检察室要对工作中发现的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计生等部门执法不公正、不规范问题及时处理和纠正。对公安机关、人民法院、计生等工作人员涉嫌玩忽职守、贪赃枉法的,要依法及时介入调查。
(4)参与民行检察监督职能。乡镇检察室可以受理公民对于民事、行政裁判和执行不服的申诉,并配合上级民行检察部门对抗诉案件进行必要的调查,收集乡镇人民法庭审判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的线索。
(5)依法处理涉检信访,协助解决农民信访问题。乡镇检察联络室要积极承担维护农民信访民主权利和促进信访法制化的双重责任。一方面,对于群众反映属实的、应由检察机关自身管辖的问题,要依法处理好,另外对涉检信访以外的信访,要积极做好正确引导和释法答疑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共同处理和解决好信访问题。
(6)监督并配合社区矫正工作。乡镇检察室要参与各乡镇的社区矫正工作,深入社区矫正组织,配合矫正执行主体确定矫正的重点、制定有效的矫正方案。\+⑤同时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督促对矫正对象的登记分类、教育管理、考核奖惩等制度的落实,接受被矫正对象及其家属的控告,纠正不当的执行行为,维护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
(7)对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人员进行帮教。\+⑥随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提出,人民检察院作不起诉处理的轻微刑事案件量有所上升。近年来,一部分发生在农村邻里之间、亲属之间的轻微伤害案件被检察机关作了相对不起诉处理,被不起诉人重新回归生活。乡镇检察室要掌握本辖区内被不起诉人员的基本情况,随时了解他们的思想和工作生活情况,根据所犯过错和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跟踪帮教,使他们彻底远离犯罪。
(8)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要充分发挥乡镇检察室的“窗口”作用,通过受理举报、控告、申诉工作,主动与司法所、派出所加强沟通和配合,及时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同时,要大力开展法制宣传工作,在辖区的学校、企业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活动。
(二)设置乡镇检察室的注意事项及亟待解决的问题
1、设置乡镇检察室的原则
设立乡镇检察室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1)单一领导原则。乡镇检察室是县(区)基层检察院派驻乡镇的工作机构。其应与基层检察院的内设部门平行,接受基层检察院的领导。但应独立于乡镇政府机关,以保证检察工作的独立性。
(2)选择性设立原则。由于乡镇情况各异,人口数量、素质、地理环境、工商交通、政治经济发展不平衡,设立检察机关派出机构必须坚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有重点地设立。
(3)管理高效原则。乡镇检察室作为派出机构,其工作业绩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乡镇的利益,关系到乡镇检察室的长远发展,关系到检察机关的声誉,因此,必须对派出机构工作实行目标管理,明确责任,引入竞争机制,为乡镇的社会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做出成绩。
2、乡镇检察室的性质及管辖范围
(1)乡镇检察室的性质。参照人民法庭的性质,乡镇检察室应是县(区)基层检察院派驻乡镇的工作机构。其应与基层检察院的内设部门平行,由基层院检察长领导,基层院内设部门只能对乡镇检察室进行业务指导。在具体设置上,不应一刀切,而应根据各乡镇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在大的乡镇或中心乡镇设立乡镇检察室,中心乡镇检察室可以负责数个乡镇的检察工作。每个检察室的工作人员亦不宜作统一的规定,可根据实际灵活规定,但一般应限定在2-10人。
(2)乡镇检察室的管辖范围。(1)受理辖区内公民、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举报、控告、申诉,接受犯罪嫌疑人自首;(2)经检察长批准,对发生在本辖区内、属于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立案前调查、立案后的侦查;(3)对辖区内缓刑、假释、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暂予监外执行等监外执行人员的管理教育工作进行检察;对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人员进行帮教;对未判处实刑的未成年人犯定期进行随访、帮教;(4)对辖区内公安派出所及其他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实行监督;对辖区内人民法庭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5)在辖区内开展涉检信访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6)结合检察业务工作,参加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开展法制宣传;(7)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不定期开展对基层干部的廉洁教育;(8)办理检察长交办的工作。
3、设置乡镇检察室面临的主要问题
(1)设置乡镇检察室人员与经费不到位。目前,基层检察院编制严重不足,很多基层检察机关长期超荷工作,以珠三角地区检察机关为例,大多数珠三角城市的基层检察机关人均办理刑事案件已超百件,在这种情形下,再要普及乡镇检察室,即使经费问题能够解决,人员编制问题将是很严重的问题,因此,必须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国家编委等相关部门协商,下达增加编制的文件;对于难以增加编制的,可以聘请检察联络员,通过加强对检察联络员的培训,使检察联络员能及时、准确地将群众的诉求向检察院传递,这就要求检察联络员要具备一定的检察业务知识,因此,检察院可以组织检察联络员进行培训,同时为其订一些检察的报刊杂志,使其对检察工作有更深的认识。其次是设置经费,没有经费,乡镇检察室只能是空中楼阁,也应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财政部门联合发文,拔出专款,解决设置乡镇检察室经费。
(2)对乡镇检察室认识不到位。人们对检察机构设置到乡镇一级的重要性,尚无足够的认识,即使在检察机关内部,对于乡镇检察室也无统一的认识:一是认为检察机关人少任务重,再设置乡镇检察室势必分散力量,影响反贪污贿赂斗争的开展,把设置工作与检察任务对立起来;二是认为在改革中也数量不等地搞过设置试点,但由于指导思想不对或设置方式不当,导致设置效果不佳,误以为乡镇检察室可有可无;三是认为人财物等诸多因素难以解决,条件不具备。这些内部的思想障碍,是当前制约设置进程的关键因素,需要从理论教育、舆论宣传和总结推广典型经验方面加以解决。
4、乡镇检察室工作机制的初步构想
(1)统一设置标准,突出检察特色。本人认为,乡镇检察联络室的设置宜实行统一标准和要求,做到“五个一”。即“一块牌子”,统一为“XX县(区)人民检察院XX乡(镇)检察室”;“一只箱子”,专门设立方便群众控告申诉举报的信箱;“一个办公场所”,用于专门接待群众来访;“一个检务公开栏”,在所在乡镇综治(平安)工作中心外围设置检务公开宣传栏;“一张检民联系卡”,公布检察联络室工作人员联系电话和举报受理、队伍监督热线电话,方便群众和检察联络员联系。
(2)健全监管机制,促进规范执法。一是要求派驻检察联络室的检察人员必须规范着装,并于固定时间到所在检察联络室进行接待和走访,在非固定的日子要做到有事及时联系,及时商量;二是建立接待登记制度,规范接待程序,做到有接待记录、有工作日志、有反馈意见;三是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各检察联络室必须及时将相关案件信息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四是建立季度例会制度,及时互通检察联络室工作情况;五是建立监督机制,由政治处、监察室(检务督察室)负责监督检查,以确保长效机制。
(3)明确乡镇检察室工作方法 ①设置举报箱。检察联络室设立的举报箱由县检察院举报中心专人负责开启,举报线索由举报中心统一管理。并由举报中心汇报给党组成员后,会同相关职能科室及时讨论、及时答复。 ②首办责任制。检察联络室工作人员在现场解答群众问题和接受群众控告、申诉、举报时,问题属检察机关管辖的,按照首办责任制的要求认真办理解决;不属检察机关管辖的,向群众说明情况并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反映沟通,引导群众通过法律渠道解决问题。 ③聘请检察工作联络员。检察工作联络员往往熟悉当地风土人情,了解当地经济、社会状况,不仅可以使检察工作人员迅速了解当地实际情况,融入当地群众,也可以帮助当地群众更好的接受这一“新生事物”,帮助检察人员顺利展开工作。④检察联络室要为联络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持联系的经常性和办事的及时性;要认真对待联络员反映的问题和提供的情况,并限时处理,及时答复。并且建立相应的人员经费长效保障机制。
总之,设置乡镇检察室有利于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也是服务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推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有力保障。
注释:
①欧阳晶等,《江西省检察机关延伸监督触角将社会矛盾化解在基层》,《检察日报》2010年6月17日第一版;
②《切实化解社会矛盾,积极维护和谐稳定》,《检察日报》2009年12月21日第1版;
③吴倩,《我省积极探索乡镇检察室工作新途径》河南法制报2010年5月26日第三版;
④李铭:《乡镇检察室职能的合理定位》,《海南日报》2009年1月13日第四版;
⑤向跃华:《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法律监督地位、内容及职权》,《垫江信息》2006年第11期;
⑥刘宝君:《建议重建乡镇检察室》,《中国检察官》2008年第4期;
参考文献:
[1]刘中起,张广利:《新形势下多元化解社会矛盾的新型机制研究》,《学术探索》2009年第4期。
[2]方运战:《试论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长效机制》,《安阳师范学院学报》2009年第4期。
[3]吴春平:《化解社会矛盾纠纷需要多元化机制》,《中国司法》2009年第6期。
[4]贾志鸿:《发挥派驻农村检察室法律监督触角职能》,《人民检察》2009年第15期。
[5]郑红:《发展乡镇检察室服务新农村建设的思考》,《人民检察》2008年第22期。
[6]李轩甫:《法律监督向基层农村延伸》,《检察日报》2008年11月23日第一版。
(作者通讯地址: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检察院,江西 宜黄 344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