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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财产税由最初的筹集财政收入职能扩展到兼有调节贫富差距和调控房价的职能。财产税在我国的主要功能定位是在于筹集财政收入还是调节收入和财富分配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看法。我国财产税在当今并没有充分发挥出它的功能,限制了财产税收入和调节功能的充分发挥。这些因素归根结底是由于财产税中有些税种的各个税制要素还有待完善,因此怎样完善财产税各税种的课税范围、税基、税率和征管等问题成为今后需要努力的改革方向。
关键词:财产税;功能;原因;改革方向
一、财产税的功能
(一)筹集财政收入职能
财产税是对纳税人的财产征税,财产的范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广,财产的价值一般也较为稳定,因此财产税丰富的税源和稳定的税基保证了财产税稳定的税收收入。财产税的征收主体一般是地方政府,以利于地方财政根据稳定的收入安排相应的支出。虽然随着商品税和所得税的发展,财产税筹集财政收入的功能不再像以前那么明显,在税收体系中的地位也显得很弱,但它仍然是各国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在有些发达国家财产税收入在全部财政收入中仍占有10%以上的比例,在许多国家和地区,财产税还是各地方政府的主要收入来源,在我国也是不可或缺的。
(二)调节贫富差距职能
在以前,人们之间的贫富差距可能主要是收入之间的高低之分,而在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收入已经不能说明一切了,今天的贫富差距更多的是持有财产之间的差距。收入之间的差距可以通过所得税予以调节,但所得税无法通过对财富存量课税而调节差距,而且还有大量的财富存量是通过继承、赠予等方式获得,因此财产税就当然地弥补了这一不足。并且财产税具有直接税的性质,税负不易发生转嫁,相比于所得税更能发挥调节收入和财富分配的作用。
(三)调控房价职能
关于财产税中的房产税能否调控房价的问题意见不一,有赞成者也有反对者。赞成者认为房价之所以上涨过快是因为从事房产投机的人太多,从事房产投机的人太多是因为在中国没有房屋保有税,买房时可以不考虑保有的税收成本,因此征收了房产税就能增加购房者的保有税收成本从而减少投机,这样就能降低房价。反对者认为导致房价上涨的因素有很多,比如供求关系、市场格局和资本流动等都对房价有一定的影响,而且房产税能否影响房价也取决于许多因素,最终是导致房价下跌还是进一步上升都有可能。
二、我国现行财产税的功能发挥不足
(一)我国财产税的主要功能定位
这里对财产税的优化资源配置和调控房价功能暂不作讨论,主要分析财产税的筹集财政收入和调节收入差距的功能。高亚军(2006)认为,从税收的经济调节职能来看,财产税应该在促进收入公平分配和财富的公平分配方面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我国现在的贫富差距有目共睹,已经超出了合理的范围。所得税也能对财产发挥调节作用,但它是对流量进行调节,对资本利得还给予税收优惠,不能很好的调节财产转让中的收益。商品劳务税中除了消费税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调节作用外,没有能够发挥调节收入和财富分配功能的税种。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的有限使其调节功能受到限制。因此财产税应将其功能主要定位于经济调节方面,而后再考虑其财政收入分配等其他职能。
郝琳琳(2010)与其持不同的观点,她认为财产税对收入差距的调节作用是十分有限的,原因有两点。一是财产税在财政收入中所占的比重较小,2007年以前从未超过5%,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例最高也仅为10%左右,无法承担起劫富济贫的重任。二是我国尚未开征遗产税。虽然在我国开征遗产税是必然的趋势,但由于相关财产认证、评估和保护制度的缺失,使开征遗产税的条件还不成熟,所以遗产税的缺失严重弱化了财产税的收入调节作用。
(二)限制财产税功能发挥的原因
我国现行财产税包括房产税、契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从税制要素来讲,无论在课税范围、课税基础还是税率方面都有不足之处,导致财产税没能充分发挥它的以上功能,整个税收体系和财产税设计本身的不完善等其它原因也制约着财产税功能的充分发挥。
丁芸(2013)在他的文章中总结到,现行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效果总体来说不明显的主要表现在:收入调节功能较强的税收在税收总额中所占比重过小、个人所得税等相关税种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力度比较微弱以及对低收入群体发挥保障作用的税种没有到位。这可以通过完善税制结构,增加直接税比重来调整,因为我国税制结构一直以间接税为主,间接税都有税负转嫁的特点,最终税负由消费者承担,间接税的累退性加大了收入差距,所以这样的税制结构制约了税收调控收入分配作用的发挥。直接税除了所得税还有财产税,财产税对财产存量征税,税基较宽,税源稳定且税负不易转嫁,因此可以通过合理的设计使富人多缴税,穷人不缴或少缴税。
朱为群等人(2012)在阐明财产税公平含义及其衡量标准的基础上,从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两个维度,对我国同类财产和不同类财产所承担的税收负担进行了分析。他们的分析结果表明我国现行的财产税的公平性较弱。我国的财产税对不同的财产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并以持有的财产种类、购买时间和用途等为计税依据,而不是以代表纳税能力或受益程度的财产价值为征收依据。房产税的计税基础是历史成本而不是现值,使财产税的征收额与经济发展不同步。这些都违背了税收的公平原则,也就影响到了财产税的收入和调节功能的充分发挥。
对于由财产税公平问题和获取信息水平而产生的财产税不能充分发挥收入和调节功能不只是体现在财产税上,对其他税种来说,同样也存在着是否实现了公平和获取了充足的信息等因素,而这两个因素之间也有一定的联系。对于房产税来说,如果很多房产不公开不透明,就会导致极大的税源流失,还会进一步加大收入差距。
三、总结
通过以上的介绍和分析,我们对财产税的功能以及影响其功能充分发挥的因素有了一个大致的了解。首先我们应该肯定财产税的收入和调节功能,但是财产税也存在很多不足之处。财产税没有充分发挥主要功能的原因就是有些税种的税制要素的设计还不够合理和完善,例如课税基础还不够合理,房产税以房产原值和租金为税基已经不适应当前经济的发展,应该以现值为税基。因此,通过逐步完善财产税各税种的税制要素,并与其它税种相协调合理发展,并结合有效的财政手段,不断充分发挥财产税的各职能,是今后应该努力的改革方向。
参考文献:
[1] 高亚军,王银梅.财产税功能研究[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6(5).
[2] 郝琳琳.财产税功能探析[J].法学杂志,2010(4).
[3] 丁芸.强化税收对居民收入分配的调控功能[N].中国税务报,2013-3-20(5).
[4] 朱为群,曾军平,董文秀.中国财产税的公平性分析[J].财政金融研究,2012(6).
作者简介:
贺莲莲,女,1988年4月生,青海西宁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政税务学院2012级税务专硕,研究方向:税务方向。
关键词:财产税;功能;原因;改革方向
一、财产税的功能
(一)筹集财政收入职能
财产税是对纳税人的财产征税,财产的范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广,财产的价值一般也较为稳定,因此财产税丰富的税源和稳定的税基保证了财产税稳定的税收收入。财产税的征收主体一般是地方政府,以利于地方财政根据稳定的收入安排相应的支出。虽然随着商品税和所得税的发展,财产税筹集财政收入的功能不再像以前那么明显,在税收体系中的地位也显得很弱,但它仍然是各国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在有些发达国家财产税收入在全部财政收入中仍占有10%以上的比例,在许多国家和地区,财产税还是各地方政府的主要收入来源,在我国也是不可或缺的。
(二)调节贫富差距职能
在以前,人们之间的贫富差距可能主要是收入之间的高低之分,而在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收入已经不能说明一切了,今天的贫富差距更多的是持有财产之间的差距。收入之间的差距可以通过所得税予以调节,但所得税无法通过对财富存量课税而调节差距,而且还有大量的财富存量是通过继承、赠予等方式获得,因此财产税就当然地弥补了这一不足。并且财产税具有直接税的性质,税负不易发生转嫁,相比于所得税更能发挥调节收入和财富分配的作用。
(三)调控房价职能
关于财产税中的房产税能否调控房价的问题意见不一,有赞成者也有反对者。赞成者认为房价之所以上涨过快是因为从事房产投机的人太多,从事房产投机的人太多是因为在中国没有房屋保有税,买房时可以不考虑保有的税收成本,因此征收了房产税就能增加购房者的保有税收成本从而减少投机,这样就能降低房价。反对者认为导致房价上涨的因素有很多,比如供求关系、市场格局和资本流动等都对房价有一定的影响,而且房产税能否影响房价也取决于许多因素,最终是导致房价下跌还是进一步上升都有可能。
二、我国现行财产税的功能发挥不足
(一)我国财产税的主要功能定位
这里对财产税的优化资源配置和调控房价功能暂不作讨论,主要分析财产税的筹集财政收入和调节收入差距的功能。高亚军(2006)认为,从税收的经济调节职能来看,财产税应该在促进收入公平分配和财富的公平分配方面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我国现在的贫富差距有目共睹,已经超出了合理的范围。所得税也能对财产发挥调节作用,但它是对流量进行调节,对资本利得还给予税收优惠,不能很好的调节财产转让中的收益。商品劳务税中除了消费税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调节作用外,没有能够发挥调节收入和财富分配功能的税种。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的有限使其调节功能受到限制。因此财产税应将其功能主要定位于经济调节方面,而后再考虑其财政收入分配等其他职能。
郝琳琳(2010)与其持不同的观点,她认为财产税对收入差距的调节作用是十分有限的,原因有两点。一是财产税在财政收入中所占的比重较小,2007年以前从未超过5%,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例最高也仅为10%左右,无法承担起劫富济贫的重任。二是我国尚未开征遗产税。虽然在我国开征遗产税是必然的趋势,但由于相关财产认证、评估和保护制度的缺失,使开征遗产税的条件还不成熟,所以遗产税的缺失严重弱化了财产税的收入调节作用。
(二)限制财产税功能发挥的原因
我国现行财产税包括房产税、契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从税制要素来讲,无论在课税范围、课税基础还是税率方面都有不足之处,导致财产税没能充分发挥它的以上功能,整个税收体系和财产税设计本身的不完善等其它原因也制约着财产税功能的充分发挥。
丁芸(2013)在他的文章中总结到,现行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效果总体来说不明显的主要表现在:收入调节功能较强的税收在税收总额中所占比重过小、个人所得税等相关税种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力度比较微弱以及对低收入群体发挥保障作用的税种没有到位。这可以通过完善税制结构,增加直接税比重来调整,因为我国税制结构一直以间接税为主,间接税都有税负转嫁的特点,最终税负由消费者承担,间接税的累退性加大了收入差距,所以这样的税制结构制约了税收调控收入分配作用的发挥。直接税除了所得税还有财产税,财产税对财产存量征税,税基较宽,税源稳定且税负不易转嫁,因此可以通过合理的设计使富人多缴税,穷人不缴或少缴税。
朱为群等人(2012)在阐明财产税公平含义及其衡量标准的基础上,从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两个维度,对我国同类财产和不同类财产所承担的税收负担进行了分析。他们的分析结果表明我国现行的财产税的公平性较弱。我国的财产税对不同的财产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并以持有的财产种类、购买时间和用途等为计税依据,而不是以代表纳税能力或受益程度的财产价值为征收依据。房产税的计税基础是历史成本而不是现值,使财产税的征收额与经济发展不同步。这些都违背了税收的公平原则,也就影响到了财产税的收入和调节功能的充分发挥。
对于由财产税公平问题和获取信息水平而产生的财产税不能充分发挥收入和调节功能不只是体现在财产税上,对其他税种来说,同样也存在着是否实现了公平和获取了充足的信息等因素,而这两个因素之间也有一定的联系。对于房产税来说,如果很多房产不公开不透明,就会导致极大的税源流失,还会进一步加大收入差距。
三、总结
通过以上的介绍和分析,我们对财产税的功能以及影响其功能充分发挥的因素有了一个大致的了解。首先我们应该肯定财产税的收入和调节功能,但是财产税也存在很多不足之处。财产税没有充分发挥主要功能的原因就是有些税种的税制要素的设计还不够合理和完善,例如课税基础还不够合理,房产税以房产原值和租金为税基已经不适应当前经济的发展,应该以现值为税基。因此,通过逐步完善财产税各税种的税制要素,并与其它税种相协调合理发展,并结合有效的财政手段,不断充分发挥财产税的各职能,是今后应该努力的改革方向。
参考文献:
[1] 高亚军,王银梅.财产税功能研究[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6(5).
[2] 郝琳琳.财产税功能探析[J].法学杂志,2010(4).
[3] 丁芸.强化税收对居民收入分配的调控功能[N].中国税务报,2013-3-20(5).
[4] 朱为群,曾军平,董文秀.中国财产税的公平性分析[J].财政金融研究,2012(6).
作者简介:
贺莲莲,女,1988年4月生,青海西宁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政税务学院2012级税务专硕,研究方向:税务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