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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法体系下的环境法被分割成行政法、经济法和社会法三部门法,由此导致环境资源问题被分割调整、环境法基本价值迷失等诸多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最根本的就是用科学发展观来看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受传统部门法学说的干扰,坚持环境污染防治与自然资源保护并重和一体化调整,不断完善环境资源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