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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民警察法》的规定,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进行盘问、检查,以及带到公安机关继续盘问是人民警察的一项法定职权,这种职权具有行政性和司法性的双重属性,对被留置盘问人的人身具有强制性。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不当适用留置盘问措施的情况时有发生,不仅造成刑事司法程序与行政治安管理的衔接混乱,且存在侵害违法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的可能。明确留置盘问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是完善此制度的前提,应当从立法角度对留置盘问的适用条件、期限、程序以及监管进行明确规定和完善,使公安机关在采取这种强制性手段时实现规范化和法治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