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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分则个罪的章节设置是以客体分类为标准的,但其中对洗钱罪、合同诈骗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等个罪章节设置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值得质疑。因为这些个罪在刑法中的章节设置表明了立法对该罪客体的定位,所以准确厘定刑法个罪的章节设置,对于指导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