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如果我们今天不判处黄克功死刑,以后老百姓就会判我们的死刑!”、“如果我们今天赦免了黄克功,就等于判处了我们未来的死刑!”
2014年12月1日下午,被称为“首个国家宪法日献礼电影”的《黄克功案件》在京举办首映式。
电影根据1937年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刑字第2号真实案件创作拍摄,讲述的是1937年10月,延安发生了抗日军政大学六大队大队长黄克功因逼婚而枪杀女青年的案件。凶手是红军团长、战斗功臣,被害者是由太原投奔延安参加革命的16岁女青年刘茜。如何审判黄克功?成立才两个月的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从未经历如此大案。
重任落到审判长雷经天身上,他曾参加过南昌起义、广州起义、百色起义,与黄克功一同走过长征路。红军法官要审判红军将领,毛泽东、贺子珍、张闻天、胡耀邦都不可回避地参与进此案。面对国内外的舆论,面对愤怒的军民,面对老红军的请求,此案采用公开审理、民主判决的方法审判。在陕北公学的操场上,2000多人参加,胡耀邦代表公诉人发言,有12位群众代表发言,黄克功当庭辩论,最后审判庭5人展开了激烈争辩。但当时的陕甘宁边区没有制定相关法律,在判刑的时候,是遵循苏维埃时期有战功的军人犯罪可减刑的规定,还是遵循人人平等的原则,经过审判长雷经天一番慷慨激昂而又语重心长的告白,审判庭5人最终一致同意判处黄克功死刑。
黄克功一直期待中共中央军委主席毛泽东的特赦令,在他即将被押赴刑场的时候,毛泽东复信来了,雷经天在大会上当众宣读,毛泽东赞成处黄克功以极刑,没有特赦他。
该片立意表现公平公正、司法民主等我党早期确立的法律原则,彰显了共产党第一代领导人对破除特权思想、推动法治进步的努力,深刻诠释了法治是中国共产党几代人的追求和愿望。
本刊在此选登几则影评观点,以飨读者。
建构一个好的“法律榜样”
影片中黄克功一案的公诉人宣读的公诉书,代表着惩治黄克功的决心:
“……黄克功从女子为私有财产的观念出发,不顾革命利益,不能克服他的情欲所求,这种政治上之昏聩,革命意识全无,自私自利无以复加,以致因恋爱不达目的而枪杀革命女青年,强迫求婚,侵害他人生命权利……”
“……查黄克功曾系共产党员,抗大干部,居功自傲,目无法纪,以强凌弱,损害了共产党红军的政治影响,实质上无异于帮助日本汉奸破坏革命,应严肃革命的纪律,依法处以死刑,特提向法庭公判。”
黄克功行凶之后次日,即率部奔赴抗日前线,案发之后被快马追回。被审讯之初,他只承认手枪“走火”误伤刘茜。
影片中,整个案件事实的调查由公诉人来完成。经过询问多名证人及多次勘察现场,公诉人渐渐还原了案件事实。
经查,案发当天傍晚,黄克功身带勃朗宁手枪,到陕北公学找刘茜到延河边散步。这时天色已黑,黄克功再次与刘茜谈判,要求公开宣布结婚。刘茜断然拒绝了他的要求。在越来越尖锐的口角、争论、顶撞与激怒中,黄克功先是持枪威胁,逼婚未遂,而后失去理智大叫大嚷,拉扯之中枪响。刘茜被子弹擦伤倒地,之后起身呼救,黄克功又向她头部打了第二枪,刘茜当即毙命。
查资料记载:该案由抗大政治部副主任胡耀邦、边区保安处黄佐超及高等法院检察官徐世奎担任公诉人。
虽然有立刻枪决黄克功和让其戴罪立功两种呼声,不过黄克功最可指望的人,是陕北革命根据地的军委主席毛泽东。黄克功在关押期间,曾经给毛泽东写信要求特赦:“军委毛主席:克功自知罪孽深重,难逃法律之严惩,念我对党和红军十年奋斗功绩,恳请主席使用特赦之权,派我上阵杀敌,谢罪于民。前有蒋委员长特赦张钟麟之案例,依据民国法律,尚不冒犯……”
虽然杀或赦成为公审大会唇枪舌剑最大的争议,但毛泽东是否特赦黄克功,成为当时参加公审大会的两千余人心中最大的悬念。审判长雷经天宣布判处黄克功死刑的时候,毛泽东派人快马带来一封亲笔信,要求当众宣读:
“……黄克功过去斗争历史是光荣的……但他犯了不容赦免的大罪,以一个共产党员,红军干部而有如此卑鄙的、残忍的,失掉党的立场的、失掉革命立场的、失掉人的立场的行为,如为赦免,便无以教育党,无以教育红军,无以教育革命者,并无以教育每一个普通的人。
因此,中央与军委便不得不根据他的罪恶行为,根据党与红军的纪律,处他以极刑。正因为黄克功不同于一个普通人,正因为他是一个多年的共产党员,是一个多年的红军,所以,不能不这样办。
共产党与红军,对于自己的党员和红军成员,不能不执行比较一般平民更加严厉的纪律……”
在此之前,当雷经天向毛泽东解释他有特赦黄克功的权力时,提到蒋介石特赦张钟麟一事,“按民国约法第六十八条,可以行使大赦,特赦及减刑”。毛泽东冷哼了一声:“是他黄埔的学生,给改个名字,叫张灵甫。”
资料显示,在处决黄克功后不久,一位来自“国统区”的参观者在给边区高等法院題词中这样写道,“陕甘宁边区司法没有‘法制小人,礼遇君子’的恶劣态度”,充满着“平等与正义的精神”。著名民主战士李公朴先生曾这样评价:“它为将来的新中国建立了一个好的法律榜样。”
历史的细节其实已经隐含着未来世界的走向。
“桃色事件”的法制意义
1937年的10月12日,阳光通透,气氛冷峻,陕北公学的操场上坐满了人,一个勇冠三军的红军将领正在这里接受公审。
来自各学校、部队和机关的万余人涌进陕北公学的操场,12位群众代表对黄克功的生死发表自己的意见。
当然,影片并非如此直白的进入到这一程序的,这部以抗战时期为背景的影片甚至充满刑侦、推理等悬疑因素,首先是对杀人案件的侦破过程描写,案件发生后,黄克功面对审问不发一言,直到他一直亲热称为大姐的贺子珍来到,才坦诚自己是因为枪支走火才误杀刘茜。对于黄克功一说,公诉人胡耀邦却持有自己的见解,他跳出感情的束缚,经过缜密的搜查,在案发现场找到了第二颗子弹发射后留下的弹壳,误杀变成谋杀。尖锐的矛盾也就此成型——救命之恩与法律公正的激烈碰撞,杀人偿命与戴罪立功的反复权衡,人情与法,利益与法,权利与法,主旋律有了更多的切入点。 对案件的侦破过程,其实给了黄克功很多表露心迹的过程,前后矛盾的情绪化与“自恃年轻有为,立过战功,比较骄横”的心理在这个过程中也被更多观众所认知,这也就给了更多与之相关的“同志”表达立场的空间……从最高领导到花样年华的学生再到须发皆白的老者,犹如“全民目击”般,在纷乱杂芜中,态度鲜明的表达立场。
最为纠结的,要数雷经天,作为审判长,对黄克功也好,对死者刘茜也好,他必须“两碗水端平”,而黄克功当年在长征途中对他的救命之恩,则一再让事态的发展,进入情感的矛盾空间,事到如今,让两个男人,有了对生死最大的体会。
发生于1937年的《黄克功案件》,无疑如一记警钟,敲开尘封历史中一个谜案,也为当下立法执法提供鲜明力证,尽管人情与法,利益与法,权利与法仍旧是现在的法治阻力,但希望“桃色事件”
可以更大的推进国家法制化进程。
审理黄克功案件所体现出的司法理念
黄克功案件以边区高等法院为一审终审,以党纪军纪为依据,其审判结果体现的是司法的公正,传递的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边区司法审判的正义力量。也正因为如此,事隔数十年后,还能引发人们的关注并拍成电影。其审判过程中所体现出的关于公开、民主、效率的司法理念,同样值得我们进行更加深入的思考。
(一)司法要公开。根据记载,黄克功案件比较完整地遵循了公开审判的原则。曾有文章这样描述当时公开审判的情景:“延河水轻缓地在流淌”。“设在陕北公学里的公审大会会场悄悄地搭起来了。十几张桌子一字摆开,铺着白布。来自各学校、部队和机关的万余人按指定地点静静地坐着……”在那个年代、那个条件下,这样的公开是很到位的。电影《黄克功案件》真实且艺术地还原了当年的公开审判场景。在现代法治社会,司法公开更是一项基本要求。司法机关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做到依法公开、及时公开、全面公开,使司法活动真正在阳光下运行。当然,现代社会的司法公开有了更加严格的法律界定。比如,在公开过程中既要切实履行法律规定的公开审判职责,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公开范围、时限、事项和形式,向社会公开一切依法应当公开、能够公开、可以公开的内容,切实保障当事人依法参与司法活动、知悉司法工作信息的权利,努力提高开放、透明、信息化条件下的司法公信力;又要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公开范围,在司法工作中严守国家秘密和司法工作秘密,依法保护当事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即应当公开的坚决公开,不应当公开的坚决不公开。英国法律改革运动的先驱和领袖边沁曾言:
“没有公开就没有正义……公开是正义的灵魂。它是对努力工作的最有力的鞭策,是对不当行为最有效的抵制。它使得法官在审判时保持法官的形象。”在当今的中国,建立一个更加公开、透明和开放的公共司法服务体系,增强对社会舆论的敏感的回应能力以及卓越的解决问题的能力,毫无疑问,正成为司法机关提高司法公信力、舒解社会不信任压力的最好的良方。
(二)司法要民主。人类社会的历史发展是一个社会职能不断细分并走向专业化的过程。但是,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手段,司法却不能脱离必要的社会监督与制约,不能脱离公众的民主参与。
过分强调司法专业化,甚至将其神秘化,不符合人类社会的发展需要。从这个意义上说,陪审制度是司法专业化与司法民主化折中的产物。在黄克功案件的处理中,边区高等法院充分体现了司法民主的理念,在法庭的组成中,通过陪审员方式,直接吸收群众参与案件的审理。
由5人组成的法庭,除主审由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代院长雷经天担任外,其余是来自陕北公学及抗大等单位和群众代表的4位陪审员。时任抗日军政大学政治部副主任胡耀邦作为机关团体代表,与边区保安处王卓超(曾用名黄佐超)、法院检察官徐时奎一同作为公诉人,出席法庭,陈述意见。在审判形式上,通过公开审判的方式,创造性安排群众在审判过程中发表意见,开辟了特殊条件下司法民主的新形式。從群众发言情况看,发言者虽各有侧重,但都认为黄克功罪责深重,应处以死刑,基本达到了各抒己见、畅所欲言的效果。以现代司法视角看,大力推行民主司法,让人民更多地有序地参与到司法之中去,应当成为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陪审制度是司法机关吸收非职业法官参与案件审判的一项重要司法制度,是公民直接参与司法活动的民主形式。与其他重要司法制度一样,陪审制度的价值意蕴与追求体现在多个方面,其核心是公开公正,其要点是民主参与,其基础是信任与尊重。
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无论文化差异有多大,都在不同程度上学习和借鉴了陪审制度,说明这种审判制度确有其优越之处。如果迈的步子更大一点的话,还可以让公民有序参与到司法改革中来,听取他们对司法改革的评价和要求,也不失为一件有价值的制度安排。
(三)司法要高效。在黄克功案件的司法过程中无疑贯穿了高效司法的理念。10月5日案情发生后抗日军政大学、边区高等法院及边区保安局等随即介入此案;10月8日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即发出通知,决定于11日下午1时在陕北公学举行公审;10月10日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通知7名证人届时出庭作证;10月11日公开审理,当庭宣判,并立即执行,从案发后的勘验、调查、公审到刑罚执行仅仅6天。这一方面是由于当时边区初建,没有法定的诉讼时效要求;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尽快消除人们心中对边区党和政府能否严格执法、能否废除特权的疑惑心理,并及时还受害者一个公道。
关于司法的效率问题,有一个受到广泛认可的判断:司法拖延也是一种不公正。
司法活动应当提高工作效率,充分体现诉讼经济的原则,让一个向法院寻求援助的人早日得到援助。最高人民法院多年前就提出了“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司法效率作为一种现代司法理念,已经被广大法官所理解和接受。当然,司法作为一种成本高昂的纠纷解决方式,有严格的程序限制和必要的时限要求,其效率自然要低于其他一些纠纷解决方式,这也是在众多的解决手段和方式中选择交付司法解决的题中应有之义。司法必须遵循严格的诉讼程序,防止“萝卜快了不洗泥”的现象,片面追求高效率便难以保证司法的质量。所以,对司法效率的正确观念应当是: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办理案件就是有效率的。
无论何时何地,司法公正始终都是司法制度和司法活动中唯一的目标和最高价值。在所有现代司法理念中,公正应当是最重要、最核心的内容。黄克功案件的全部意义就在于其裁判达到了司法公正的目标,体现了司法公正的最高价值。
(蒋卫武整理)
2014年12月1日下午,被称为“首个国家宪法日献礼电影”的《黄克功案件》在京举办首映式。
电影根据1937年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刑字第2号真实案件创作拍摄,讲述的是1937年10月,延安发生了抗日军政大学六大队大队长黄克功因逼婚而枪杀女青年的案件。凶手是红军团长、战斗功臣,被害者是由太原投奔延安参加革命的16岁女青年刘茜。如何审判黄克功?成立才两个月的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从未经历如此大案。
重任落到审判长雷经天身上,他曾参加过南昌起义、广州起义、百色起义,与黄克功一同走过长征路。红军法官要审判红军将领,毛泽东、贺子珍、张闻天、胡耀邦都不可回避地参与进此案。面对国内外的舆论,面对愤怒的军民,面对老红军的请求,此案采用公开审理、民主判决的方法审判。在陕北公学的操场上,2000多人参加,胡耀邦代表公诉人发言,有12位群众代表发言,黄克功当庭辩论,最后审判庭5人展开了激烈争辩。但当时的陕甘宁边区没有制定相关法律,在判刑的时候,是遵循苏维埃时期有战功的军人犯罪可减刑的规定,还是遵循人人平等的原则,经过审判长雷经天一番慷慨激昂而又语重心长的告白,审判庭5人最终一致同意判处黄克功死刑。
黄克功一直期待中共中央军委主席毛泽东的特赦令,在他即将被押赴刑场的时候,毛泽东复信来了,雷经天在大会上当众宣读,毛泽东赞成处黄克功以极刑,没有特赦他。
该片立意表现公平公正、司法民主等我党早期确立的法律原则,彰显了共产党第一代领导人对破除特权思想、推动法治进步的努力,深刻诠释了法治是中国共产党几代人的追求和愿望。
本刊在此选登几则影评观点,以飨读者。
建构一个好的“法律榜样”
影片中黄克功一案的公诉人宣读的公诉书,代表着惩治黄克功的决心:
“……黄克功从女子为私有财产的观念出发,不顾革命利益,不能克服他的情欲所求,这种政治上之昏聩,革命意识全无,自私自利无以复加,以致因恋爱不达目的而枪杀革命女青年,强迫求婚,侵害他人生命权利……”
“……查黄克功曾系共产党员,抗大干部,居功自傲,目无法纪,以强凌弱,损害了共产党红军的政治影响,实质上无异于帮助日本汉奸破坏革命,应严肃革命的纪律,依法处以死刑,特提向法庭公判。”
黄克功行凶之后次日,即率部奔赴抗日前线,案发之后被快马追回。被审讯之初,他只承认手枪“走火”误伤刘茜。
影片中,整个案件事实的调查由公诉人来完成。经过询问多名证人及多次勘察现场,公诉人渐渐还原了案件事实。
经查,案发当天傍晚,黄克功身带勃朗宁手枪,到陕北公学找刘茜到延河边散步。这时天色已黑,黄克功再次与刘茜谈判,要求公开宣布结婚。刘茜断然拒绝了他的要求。在越来越尖锐的口角、争论、顶撞与激怒中,黄克功先是持枪威胁,逼婚未遂,而后失去理智大叫大嚷,拉扯之中枪响。刘茜被子弹擦伤倒地,之后起身呼救,黄克功又向她头部打了第二枪,刘茜当即毙命。
查资料记载:该案由抗大政治部副主任胡耀邦、边区保安处黄佐超及高等法院检察官徐世奎担任公诉人。
虽然有立刻枪决黄克功和让其戴罪立功两种呼声,不过黄克功最可指望的人,是陕北革命根据地的军委主席毛泽东。黄克功在关押期间,曾经给毛泽东写信要求特赦:“军委毛主席:克功自知罪孽深重,难逃法律之严惩,念我对党和红军十年奋斗功绩,恳请主席使用特赦之权,派我上阵杀敌,谢罪于民。前有蒋委员长特赦张钟麟之案例,依据民国法律,尚不冒犯……”
虽然杀或赦成为公审大会唇枪舌剑最大的争议,但毛泽东是否特赦黄克功,成为当时参加公审大会的两千余人心中最大的悬念。审判长雷经天宣布判处黄克功死刑的时候,毛泽东派人快马带来一封亲笔信,要求当众宣读:
“……黄克功过去斗争历史是光荣的……但他犯了不容赦免的大罪,以一个共产党员,红军干部而有如此卑鄙的、残忍的,失掉党的立场的、失掉革命立场的、失掉人的立场的行为,如为赦免,便无以教育党,无以教育红军,无以教育革命者,并无以教育每一个普通的人。
因此,中央与军委便不得不根据他的罪恶行为,根据党与红军的纪律,处他以极刑。正因为黄克功不同于一个普通人,正因为他是一个多年的共产党员,是一个多年的红军,所以,不能不这样办。
共产党与红军,对于自己的党员和红军成员,不能不执行比较一般平民更加严厉的纪律……”
在此之前,当雷经天向毛泽东解释他有特赦黄克功的权力时,提到蒋介石特赦张钟麟一事,“按民国约法第六十八条,可以行使大赦,特赦及减刑”。毛泽东冷哼了一声:“是他黄埔的学生,给改个名字,叫张灵甫。”
资料显示,在处决黄克功后不久,一位来自“国统区”的参观者在给边区高等法院題词中这样写道,“陕甘宁边区司法没有‘法制小人,礼遇君子’的恶劣态度”,充满着“平等与正义的精神”。著名民主战士李公朴先生曾这样评价:“它为将来的新中国建立了一个好的法律榜样。”
历史的细节其实已经隐含着未来世界的走向。
“桃色事件”的法制意义
1937年的10月12日,阳光通透,气氛冷峻,陕北公学的操场上坐满了人,一个勇冠三军的红军将领正在这里接受公审。
来自各学校、部队和机关的万余人涌进陕北公学的操场,12位群众代表对黄克功的生死发表自己的意见。
当然,影片并非如此直白的进入到这一程序的,这部以抗战时期为背景的影片甚至充满刑侦、推理等悬疑因素,首先是对杀人案件的侦破过程描写,案件发生后,黄克功面对审问不发一言,直到他一直亲热称为大姐的贺子珍来到,才坦诚自己是因为枪支走火才误杀刘茜。对于黄克功一说,公诉人胡耀邦却持有自己的见解,他跳出感情的束缚,经过缜密的搜查,在案发现场找到了第二颗子弹发射后留下的弹壳,误杀变成谋杀。尖锐的矛盾也就此成型——救命之恩与法律公正的激烈碰撞,杀人偿命与戴罪立功的反复权衡,人情与法,利益与法,权利与法,主旋律有了更多的切入点。 对案件的侦破过程,其实给了黄克功很多表露心迹的过程,前后矛盾的情绪化与“自恃年轻有为,立过战功,比较骄横”的心理在这个过程中也被更多观众所认知,这也就给了更多与之相关的“同志”表达立场的空间……从最高领导到花样年华的学生再到须发皆白的老者,犹如“全民目击”般,在纷乱杂芜中,态度鲜明的表达立场。
最为纠结的,要数雷经天,作为审判长,对黄克功也好,对死者刘茜也好,他必须“两碗水端平”,而黄克功当年在长征途中对他的救命之恩,则一再让事态的发展,进入情感的矛盾空间,事到如今,让两个男人,有了对生死最大的体会。
发生于1937年的《黄克功案件》,无疑如一记警钟,敲开尘封历史中一个谜案,也为当下立法执法提供鲜明力证,尽管人情与法,利益与法,权利与法仍旧是现在的法治阻力,但希望“桃色事件”
可以更大的推进国家法制化进程。
审理黄克功案件所体现出的司法理念
黄克功案件以边区高等法院为一审终审,以党纪军纪为依据,其审判结果体现的是司法的公正,传递的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边区司法审判的正义力量。也正因为如此,事隔数十年后,还能引发人们的关注并拍成电影。其审判过程中所体现出的关于公开、民主、效率的司法理念,同样值得我们进行更加深入的思考。
(一)司法要公开。根据记载,黄克功案件比较完整地遵循了公开审判的原则。曾有文章这样描述当时公开审判的情景:“延河水轻缓地在流淌”。“设在陕北公学里的公审大会会场悄悄地搭起来了。十几张桌子一字摆开,铺着白布。来自各学校、部队和机关的万余人按指定地点静静地坐着……”在那个年代、那个条件下,这样的公开是很到位的。电影《黄克功案件》真实且艺术地还原了当年的公开审判场景。在现代法治社会,司法公开更是一项基本要求。司法机关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做到依法公开、及时公开、全面公开,使司法活动真正在阳光下运行。当然,现代社会的司法公开有了更加严格的法律界定。比如,在公开过程中既要切实履行法律规定的公开审判职责,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公开范围、时限、事项和形式,向社会公开一切依法应当公开、能够公开、可以公开的内容,切实保障当事人依法参与司法活动、知悉司法工作信息的权利,努力提高开放、透明、信息化条件下的司法公信力;又要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公开范围,在司法工作中严守国家秘密和司法工作秘密,依法保护当事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即应当公开的坚决公开,不应当公开的坚决不公开。英国法律改革运动的先驱和领袖边沁曾言:
“没有公开就没有正义……公开是正义的灵魂。它是对努力工作的最有力的鞭策,是对不当行为最有效的抵制。它使得法官在审判时保持法官的形象。”在当今的中国,建立一个更加公开、透明和开放的公共司法服务体系,增强对社会舆论的敏感的回应能力以及卓越的解决问题的能力,毫无疑问,正成为司法机关提高司法公信力、舒解社会不信任压力的最好的良方。
(二)司法要民主。人类社会的历史发展是一个社会职能不断细分并走向专业化的过程。但是,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手段,司法却不能脱离必要的社会监督与制约,不能脱离公众的民主参与。
过分强调司法专业化,甚至将其神秘化,不符合人类社会的发展需要。从这个意义上说,陪审制度是司法专业化与司法民主化折中的产物。在黄克功案件的处理中,边区高等法院充分体现了司法民主的理念,在法庭的组成中,通过陪审员方式,直接吸收群众参与案件的审理。
由5人组成的法庭,除主审由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代院长雷经天担任外,其余是来自陕北公学及抗大等单位和群众代表的4位陪审员。时任抗日军政大学政治部副主任胡耀邦作为机关团体代表,与边区保安处王卓超(曾用名黄佐超)、法院检察官徐时奎一同作为公诉人,出席法庭,陈述意见。在审判形式上,通过公开审判的方式,创造性安排群众在审判过程中发表意见,开辟了特殊条件下司法民主的新形式。從群众发言情况看,发言者虽各有侧重,但都认为黄克功罪责深重,应处以死刑,基本达到了各抒己见、畅所欲言的效果。以现代司法视角看,大力推行民主司法,让人民更多地有序地参与到司法之中去,应当成为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陪审制度是司法机关吸收非职业法官参与案件审判的一项重要司法制度,是公民直接参与司法活动的民主形式。与其他重要司法制度一样,陪审制度的价值意蕴与追求体现在多个方面,其核心是公开公正,其要点是民主参与,其基础是信任与尊重。
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无论文化差异有多大,都在不同程度上学习和借鉴了陪审制度,说明这种审判制度确有其优越之处。如果迈的步子更大一点的话,还可以让公民有序参与到司法改革中来,听取他们对司法改革的评价和要求,也不失为一件有价值的制度安排。
(三)司法要高效。在黄克功案件的司法过程中无疑贯穿了高效司法的理念。10月5日案情发生后抗日军政大学、边区高等法院及边区保安局等随即介入此案;10月8日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即发出通知,决定于11日下午1时在陕北公学举行公审;10月10日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通知7名证人届时出庭作证;10月11日公开审理,当庭宣判,并立即执行,从案发后的勘验、调查、公审到刑罚执行仅仅6天。这一方面是由于当时边区初建,没有法定的诉讼时效要求;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尽快消除人们心中对边区党和政府能否严格执法、能否废除特权的疑惑心理,并及时还受害者一个公道。
关于司法的效率问题,有一个受到广泛认可的判断:司法拖延也是一种不公正。
司法活动应当提高工作效率,充分体现诉讼经济的原则,让一个向法院寻求援助的人早日得到援助。最高人民法院多年前就提出了“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司法效率作为一种现代司法理念,已经被广大法官所理解和接受。当然,司法作为一种成本高昂的纠纷解决方式,有严格的程序限制和必要的时限要求,其效率自然要低于其他一些纠纷解决方式,这也是在众多的解决手段和方式中选择交付司法解决的题中应有之义。司法必须遵循严格的诉讼程序,防止“萝卜快了不洗泥”的现象,片面追求高效率便难以保证司法的质量。所以,对司法效率的正确观念应当是: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办理案件就是有效率的。
无论何时何地,司法公正始终都是司法制度和司法活动中唯一的目标和最高价值。在所有现代司法理念中,公正应当是最重要、最核心的内容。黄克功案件的全部意义就在于其裁判达到了司法公正的目标,体现了司法公正的最高价值。
(蒋卫武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