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中国近代高等教育的历史,是高校教师职务管理不断探索、曲折发展的艰难变迁过程,与中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变革密切相关。
“官选”与“官管”
1862年,中国近代第一所新式学堂——京师同文馆出现,教师职务分为总教习、教习两种,副教习虽然承担一定的教学辅导工作,但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教师。京师同文馆除汉文及算学教习由中国人担任外,其余均聘自国外。同文馆先后共聘用洋教习55人,部分洋教习入馆前为在华传教士,副教习由馆内优秀学生兼任,但仍以自己学习为主,主要任务是辅导新学生和成绩较差的学生学习外语。副教习中的优秀者可以升为教习。教师的最高职位是总教习。
1898年中国近代第一所新式大学——京师大学堂设立以后,仍然沿用教习制,把教师职务分为总教习和分教习两个层次等级,设中英文总教习各1人,分教习中西几十人,分教习由总教习聘请。总教习的任职条件是中国通人、学贯中西、能见其大者。学术水平、业务能力成了任职的首要条件,官品、年龄、资格、出身都放在次要的位置。尤其是总教习的人选,得人为第一要义,要求德望具备,品学兼优的人。时任京师大学堂的管学大臣张百熙当时就聘请了德望甚高的吴汝伦作为京师大学堂总教习。1904年,清政府颁布了《奏定学堂章程》,把教师职务进一步细分为正教员、副教员、助教员几个层次。
这一时期,高校教师职务呈现出“官选”和“官管”的特征,教师的聘任、任免、晋升都非学校所能决定,教师属于政府官员,受政府管理。
“内部聘任”制
民国初期,蔡元培出任教育部部长,对高校教师职务聘任制进行改革。1912年10月,新成立的国民政府教育部颁布《大学令》,规定“大学设教授、助教授,遇必要时延聘讲师。大学各科设讲座,由教授担任。教授不足时,得使助教授或讲师担任讲座”。自此,我国高校教师职务第一次使用“教授”这一称谓,并将教师职务分为教授、助教授、讲师三个层次体系。1916年,蔡元培出任北京大学校长,对北京大学进行改革,主张选聘教师的关键是学问新、造诣高,积学而热心,用人旨在用一技之长,不介意对所选聘教师的思想倾向、年龄、资格、国籍等。同时,在大学设评议会和教授会,由教授负责审议学校一切重大行政事宜,包括教师职务聘任。1917年9月,国民政府颁布《修正大学令》,增设助教,并且对教师的称呼、任职条件、薪酬待遇等作了较明确的规定。当时的教授不仅享有相当充分的学术自由,而且在学校的决策和管理中拥有很大的“教授治校”权限。高校创办之初,基本上沿用了西方高等学校的聘任制度,教员均由校长聘任,条件由校长提出,无明确的任期和法定程序,聘任制度体现了一定的“大学自治”倾向。
这一时期,教师从政府官员转变为思想独立的学者,大学内部教师聘任委员会可以独立聘任教师。现代大学教师职务管理制度的雏形开始形成。
“四级制”的形成
1924年,北洋政府教育部颁布了《国立大学条例》,规定“国立大学教员设正教授、教授,由校长延聘之。正教授、教授的任务是规划本学系的课程设置和教学。必要时可以延聘讲师”。明确教师由校长聘任,并规定了正教授与教授的任职条件,明确了等级层次不同的教员其职务的差异性。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教育行政委员会颁布了《大学教员资格条例》,将大学教员分为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四级。从这一时期开始,中国高校第一次有了自己完善的教师职务条例,形成了较稳定的“四级制”的教师职位等级系统。可以说,《大学教员资格条例》是我国现代高校教师职务等级系统形成的重要标志。
“官选”与“官管”
1862年,中国近代第一所新式学堂——京师同文馆出现,教师职务分为总教习、教习两种,副教习虽然承担一定的教学辅导工作,但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教师。京师同文馆除汉文及算学教习由中国人担任外,其余均聘自国外。同文馆先后共聘用洋教习55人,部分洋教习入馆前为在华传教士,副教习由馆内优秀学生兼任,但仍以自己学习为主,主要任务是辅导新学生和成绩较差的学生学习外语。副教习中的优秀者可以升为教习。教师的最高职位是总教习。
1898年中国近代第一所新式大学——京师大学堂设立以后,仍然沿用教习制,把教师职务分为总教习和分教习两个层次等级,设中英文总教习各1人,分教习中西几十人,分教习由总教习聘请。总教习的任职条件是中国通人、学贯中西、能见其大者。学术水平、业务能力成了任职的首要条件,官品、年龄、资格、出身都放在次要的位置。尤其是总教习的人选,得人为第一要义,要求德望具备,品学兼优的人。时任京师大学堂的管学大臣张百熙当时就聘请了德望甚高的吴汝伦作为京师大学堂总教习。1904年,清政府颁布了《奏定学堂章程》,把教师职务进一步细分为正教员、副教员、助教员几个层次。
这一时期,高校教师职务呈现出“官选”和“官管”的特征,教师的聘任、任免、晋升都非学校所能决定,教师属于政府官员,受政府管理。
“内部聘任”制
民国初期,蔡元培出任教育部部长,对高校教师职务聘任制进行改革。1912年10月,新成立的国民政府教育部颁布《大学令》,规定“大学设教授、助教授,遇必要时延聘讲师。大学各科设讲座,由教授担任。教授不足时,得使助教授或讲师担任讲座”。自此,我国高校教师职务第一次使用“教授”这一称谓,并将教师职务分为教授、助教授、讲师三个层次体系。1916年,蔡元培出任北京大学校长,对北京大学进行改革,主张选聘教师的关键是学问新、造诣高,积学而热心,用人旨在用一技之长,不介意对所选聘教师的思想倾向、年龄、资格、国籍等。同时,在大学设评议会和教授会,由教授负责审议学校一切重大行政事宜,包括教师职务聘任。1917年9月,国民政府颁布《修正大学令》,增设助教,并且对教师的称呼、任职条件、薪酬待遇等作了较明确的规定。当时的教授不仅享有相当充分的学术自由,而且在学校的决策和管理中拥有很大的“教授治校”权限。高校创办之初,基本上沿用了西方高等学校的聘任制度,教员均由校长聘任,条件由校长提出,无明确的任期和法定程序,聘任制度体现了一定的“大学自治”倾向。
这一时期,教师从政府官员转变为思想独立的学者,大学内部教师聘任委员会可以独立聘任教师。现代大学教师职务管理制度的雏形开始形成。
“四级制”的形成
1924年,北洋政府教育部颁布了《国立大学条例》,规定“国立大学教员设正教授、教授,由校长延聘之。正教授、教授的任务是规划本学系的课程设置和教学。必要时可以延聘讲师”。明确教师由校长聘任,并规定了正教授与教授的任职条件,明确了等级层次不同的教员其职务的差异性。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教育行政委员会颁布了《大学教员资格条例》,将大学教员分为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四级。从这一时期开始,中国高校第一次有了自己完善的教师职务条例,形成了较稳定的“四级制”的教师职位等级系统。可以说,《大学教员资格条例》是我国现代高校教师职务等级系统形成的重要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