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溺水是我国1—14岁儿童意外死亡伤害的第一位原因。儿童溺水的人数居高不下,主要原因是家长和社会缺乏预防儿童溺水的意识,只要全社会都重视改变不安全的水域环境,家长加强对孩子们的监管力度,儿童溺水完全可以预防。如学生溺水身亡了,那么学校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
一、讨论
1、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一种观点认为,学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学校尽到了对学生的教育、管理与保护职责。其校规校纪明确规定学生不得下河和塘堰洗澡;其教学活动记录也表明其对学生进行了安全方面的教育。在校学生具有一定的行为能力,学校不可能对每一个学生做到寸步不离地贴身保护,否则对学校要求太严苛,也不利于培养学生自我管理的能力。学生不遵守校规,擅自下工地水凼洗澡,而且,在周六、周日放假期间,故学校不应承担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学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对其在校生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职责,对学生的人身安全应尽到充分的事前教育与必要的防范工作。由于学校疏于管理,导致学生脱离学校管理和保护范围,引发溺水身亡事故,故对学生的死亡学校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明确:因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情形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学校在此种情形下是否应该承担过错责任。判断学校有无过错即成为学校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关键。教育法及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与保护”的法定义务。在平时安全教育问题上校方都有一套管理方案并贯彻落实了,采用校园广播、板报、班(队)会、校园网络、集中教育等多形式多渠道,加强防溺水安全教育,做到了每天放学时都给学生进行防溺水安全教育,各班级也作好了详实的记录,学校尽到了相当的注意义务,没有客观上为事故的发生创造条件。学生假日私自下工地水凼游泳,违反了校规,应当对自己的不克制行为承担相应的后果,学校进行了严格日常管理及对学生可能造成的危害也进行了有效防范保护的法定义务。学校的过错客观不存在,故对学生的死亡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赔偿。
2、学校承担的责任性质是什么?
一种意见认为,学校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理由是学校和家长在学生死亡原因上均存在过错,学校和家长疏忽行为使学生到水凼洗澡,是学生死亡的前提。
一种意见认为,学校只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即按份责任。本案为多因一果致损事件,故各侵害方应按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首先,不适用连带赔偿责任,《解释》第三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没有共同的故意或者共同的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连带责任的前提为共同侵权。而本事件中,学校及家长之间显然无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之情形,那么是否符合间接结合之情形呢?学生死亡的直接原因是自主行为,学校没有疏于管理,没有在客观上为损害结果创造条件,因此连带责任的观点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其次,在致害原因上,学校不应根据各自对损害结果的原因承担相应的按份责任。故也不应当承担次要的赔偿义务。
综上,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明确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二、结论
在学生伤害时间中,作为受害人方往往认为学校是单位,其经济赔偿能力强于自然人,故在实践中,通常千方百计把学校推上被告席,且要求学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个人认为,在涉及学校的学生伤害案件中,要严格遵循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定性,既要让学校对其疏于管理保护学生的行为受到法律惩罚,又不能过于加大学校的民事赔偿责任。学生伤害案件之所以不能有效杜绝,客观上与未成年学生对自身行为缺乏较强控制力的特点有直接联系,要引导各方进行事前防范,充分利用社会保险机制转移可能发生的风险。
三、警示
1、切实加强安全教育。学校可采用校园广播、板报、班(队)会、校园网络、集中教育等多形式多渠道,加强防溺水安全教育,做到每天放学时都给学生进行防溺水安全教育,并作好详实的记录。
2、切实做好警示工作。学校可以组织人员对校内及校园周边的池塘、水库、湖泊、河流等水域进行摸底排查,掌握相关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禁止下水洗澡、游泳、嬉戏玩水等警示标志。
3、切实做好家长告知工作。学校还可以结合实际修订并发放《防溺水告家长书》,要求家长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做好学生防溺水安全工作。同时,要求家长签字后在交回学校存档。有校讯通的学校,每天可坚持给家长发短信,提醒家长做好学生各方面的安全工作。
4、切实做好巡逻工作。学校可以在学生放学时,安排校警、保安、护校队员等安保人员,在校园及周边进行巡逻,确保学生安全。
一、讨论
1、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一种观点认为,学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学校尽到了对学生的教育、管理与保护职责。其校规校纪明确规定学生不得下河和塘堰洗澡;其教学活动记录也表明其对学生进行了安全方面的教育。在校学生具有一定的行为能力,学校不可能对每一个学生做到寸步不离地贴身保护,否则对学校要求太严苛,也不利于培养学生自我管理的能力。学生不遵守校规,擅自下工地水凼洗澡,而且,在周六、周日放假期间,故学校不应承担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学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对其在校生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职责,对学生的人身安全应尽到充分的事前教育与必要的防范工作。由于学校疏于管理,导致学生脱离学校管理和保护范围,引发溺水身亡事故,故对学生的死亡学校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明确:因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情形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学校在此种情形下是否应该承担过错责任。判断学校有无过错即成为学校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关键。教育法及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与保护”的法定义务。在平时安全教育问题上校方都有一套管理方案并贯彻落实了,采用校园广播、板报、班(队)会、校园网络、集中教育等多形式多渠道,加强防溺水安全教育,做到了每天放学时都给学生进行防溺水安全教育,各班级也作好了详实的记录,学校尽到了相当的注意义务,没有客观上为事故的发生创造条件。学生假日私自下工地水凼游泳,违反了校规,应当对自己的不克制行为承担相应的后果,学校进行了严格日常管理及对学生可能造成的危害也进行了有效防范保护的法定义务。学校的过错客观不存在,故对学生的死亡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赔偿。
2、学校承担的责任性质是什么?
一种意见认为,学校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理由是学校和家长在学生死亡原因上均存在过错,学校和家长疏忽行为使学生到水凼洗澡,是学生死亡的前提。
一种意见认为,学校只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即按份责任。本案为多因一果致损事件,故各侵害方应按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首先,不适用连带赔偿责任,《解释》第三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没有共同的故意或者共同的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连带责任的前提为共同侵权。而本事件中,学校及家长之间显然无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之情形,那么是否符合间接结合之情形呢?学生死亡的直接原因是自主行为,学校没有疏于管理,没有在客观上为损害结果创造条件,因此连带责任的观点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其次,在致害原因上,学校不应根据各自对损害结果的原因承担相应的按份责任。故也不应当承担次要的赔偿义务。
综上,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明确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二、结论
在学生伤害时间中,作为受害人方往往认为学校是单位,其经济赔偿能力强于自然人,故在实践中,通常千方百计把学校推上被告席,且要求学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个人认为,在涉及学校的学生伤害案件中,要严格遵循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定性,既要让学校对其疏于管理保护学生的行为受到法律惩罚,又不能过于加大学校的民事赔偿责任。学生伤害案件之所以不能有效杜绝,客观上与未成年学生对自身行为缺乏较强控制力的特点有直接联系,要引导各方进行事前防范,充分利用社会保险机制转移可能发生的风险。
三、警示
1、切实加强安全教育。学校可采用校园广播、板报、班(队)会、校园网络、集中教育等多形式多渠道,加强防溺水安全教育,做到每天放学时都给学生进行防溺水安全教育,并作好详实的记录。
2、切实做好警示工作。学校可以组织人员对校内及校园周边的池塘、水库、湖泊、河流等水域进行摸底排查,掌握相关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禁止下水洗澡、游泳、嬉戏玩水等警示标志。
3、切实做好家长告知工作。学校还可以结合实际修订并发放《防溺水告家长书》,要求家长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做好学生防溺水安全工作。同时,要求家长签字后在交回学校存档。有校讯通的学校,每天可坚持给家长发短信,提醒家长做好学生各方面的安全工作。
4、切实做好巡逻工作。学校可以在学生放学时,安排校警、保安、护校队员等安保人员,在校园及周边进行巡逻,确保学生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