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青少年网络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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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网络现今已成为人们生活和工作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计算机网络技术这把"双刃剑"也为一类新的犯罪-青少年网络犯罪的产生创造了条件。青少年网络犯罪有别于一般的传统犯罪,但此类犯罪对经济、社会甚至国家安全造成巨大的危害,因而分析此类犯罪的原因进而制定出相应的对策刻不容缓。
  关键词:网络犯罪 防控措施 立法完善
  一、青少年网络犯罪的特点
  (一)隐蔽性强
  网络是利用存储于计算机中的数据或信息来支撑的,因而网络具有虚拟性。因此犯罪手段具有高度隐蔽性,比如,窃取信息资源的犯罪,信息及其载体并未发生变化,只是存入计算机中的电子数据经过特定程序的转换,人的肉眼就无法看见工,很难被发现。
  (二)犯罪主体低龄化、高智能
  计算机网络知识的普及使网络犯罪主体的低龄化成为趋势。在美国中学计算机网络知识的普及率几乎达到100%,世界各国的学校教育都将计算机操作作为一种基本内容加以普及,我国的教育制度也强调此种教育。这在推动社会技术化进程的同时造就了一大批精通计算机网络的未成年人,这些人利用计算机网络的违法犯罪成为一个社会问题。
  另外,犯罪主体大多具有较高的智力水平和知识结构。犯罪的行为人大多具有相当高的计算机专业知识和娴熟的计算机操作技能。他们大多是计算机管理、操作、维修保养人员,有使用计算机的方便条件。据统计,当今世界上发生的计算机犯罪案件,70%-80%是计算机行家所为。
  (三)危害性大
  青少年网络犯罪所造成的损失极其严重,这一点是传统型犯罪所无法比拟的,对此无论是从经济还是社会角度来衡量都是一样的。从经济角度看,青少年网络犯罪多数为财产性犯罪,其所涉及的金额之大是其他犯罪无法相比的。从社会角度看,此类犯罪对于整个社会的经济、文化、政治、军事、行政管理、物质生产等方面造成全方位的冲击,甚至可能危及整个国家安全。
  二、青少年网络犯罪的成因
  (一)网络立法不健全
  为保护计算机电子信息系统和电子信息网络的安全,打击计算机和网络犯罪,各国政府也已以进行了一系列有关法制建设工作,如法国刑法新设立了非法侵入资料自动处理系统罪、妨碍资料自动处理系统罪、干扰资料自动处理系统中的资料罪,及其预备罪和未遂罪。1990年英国制定了《计算机滥用法》,该法的重点是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而以1999年美国颁行的《计算机滥用修正法案》最有代表性,其打击的重点是未经许可而故意进入与政府有关的计算机系统的行为,都是针对计算机及电子信息网络的犯罪行为,大量的利用计算机及电子信息网络的犯罪皆没有被包括进去。在我国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电子信息网络的法律法规中,刑法典第 285条规定的是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286条规定的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287条规定的则是几种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犯罪,即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等犯罪行为。前两条规定大致囊括了美国《计算机滥用修正案》所规定的6种犯罪行为,而后一条规定具有一定创新性,目的在于打击、防控利用计算机犯罪发挥积极的作用。但不可否认,这一条规定过于粗略,在利用网络犯罪越来越普泛化的今天,这样粗略的规定不仅不能适应打击和防控网络犯罪的需要,而且会因规定内容中的具体列举太少,妨碍对利用网络实施的其它各种犯罪的打击。
  (二)网络道德缺失
  1.网络虚拟特性对青少年的影响
  目前,网络道德的不规范性,使得人们缺乏可遵循的理性道德准则,这就致使某些青年人自觉或不自觉地误入不良的网络道德陷阱而不能自拔。在网络存在非人格化的虚拟生存与物理生存的矛盾,对青年的网络交往方式与网络思维方式产生很大影响,对青年人格的健康发展带来很多负面影响。网络具有"数字化"与"虚拟化"的特征。在因特网上,网民可以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以虚拟的身份从事网络交往与活动,一旦出了问题也无须承担责任。
  2."电子海洛因"对青少年的影响
  "电子海洛因"乃是电脑网络中的黄、赌、毒,包括色情、赌博、暴力、迷信、反动说教等内容。它们是网络中最危险的陷阱,因吸食这些精神毒品更为隐蔽和刺激,对青少年的诱惑力尤大。电子海洛因吸吮着青少年的灵魂,使他们其中的一部分人在网络陷阱中不能自拔,对他们身心健康带来严重危害。
  (三)家庭教育缺乏有效性
  家长计算机网络知识的贫乏是造成家长监管缺失的客观原因。家长在在学习和接受计算机知识的速度方面,青少年占有绝对优势。如此则形成了如今许多家长不懂计算机知识的局面,也就根本无法谈及教育和引导孩子正确利用计算机了。
  三、防控措施
  (一)技术防控
  防控青年网络犯罪,首先就必须采取技术防控手段。青年网络犯罪的行为人往往都精通电脑及网络技术,包括安全技术,因而侦察与反侦察、追捕与反追捕的战斗,将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为一场技术上的较量。只有抢占技术制高点,才有可能威慑罪犯,并对己经实施的网络犯罪加以有效打击。网络犯罪的技术防控手段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采用路由器把住国际Internet出口并在用户服务器上运用专门软件设置过滤网关以对抗利用信息网络传播不良内容犯罪;二是运用预防与杀毒相结合的办法以对抗传播计算机病毒的犯罪;三是运用加密措施和设置防火墙以对抗非法侵入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以及泄密、窃密、盗窃软件程序等犯罪。
  (二)法律防控
  预防和控制青年网络犯罪不仅从技术和管理上下功夫,还必须加强对青年网络犯罪的法律控制。
  1.完善网络犯罪立法
  应该说,1997年刑法是我国第一部规范计算机安全与犯罪的刑事法律,与《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共同构筑了我国打击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刑事法律体系。但是,面对日益严重的青少年网络犯罪问题,我国现行的刑事法律体系缺乏灵活性、适应性的缺点越来越突出,其中许多青少年网络犯罪无法在现行刑法中找到适当的条款惩治。突出问题有:网络犯罪对象过于狭窄;犯罪主体范围过小;处罚轻、刑种单一等。针对我国青少年网络犯罪立法中的缺陷,笔者认为可以在将来的刑事立法中:降低网络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应以14周岁为宜;改变刑法手段的单一性,增加资格刑、财产刑等等。   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将电子证据规定为证据的一种,因为网络犯罪的证据一般只存在于数字空间中,它不能为人们所直接感知,必须按照一定的方式将其转化为文字、图像、声音等形式才能体现证据的价值。由于计算机存储介质的特点,这种证据非常容易被消除和修改。另外,这种证据在传统证据学中并无很好的研究。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种证据,我们很难确定它的归属,所以目前这种证据的有效性和合法性仍然是一个法律难题。这给我国网络执法、司法带来许多难题。鉴于这种状况,确定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成为当务之急。笔者认为,可以在将来刑事诉讼法修改中扩展证据概念的内涵,将电子证据规定为证据。将电子证据(电磁记录)纳入视听资料证据之中或将电子证据作为另一项证据,应该都是可行的选择。
  2.加大青少年网络犯罪执法、司法力度
  目前,包括法国、德国、英国、日木、加拿大等国在内的许多国家都成立了负责调杳网络犯罪的警察组织,各国都试图编织一张强大的防护网,阻击来自网络罪犯们的入侵。目前我国大部分省市正开始或已经设立网络警察,他们的使命就是负责处理诸如网上欺诈、色情等犯罪案件,还包括公布计算机病毒信息以及为青少年开发互联网过滤软件等。但是鉴于目前网络犯罪中一部分的主体是青少年,所以网警在处理案件是要考虑到处理的手段方法。对青少年犯罪问题始终应该是教育和预防为主,可以设立一个相关部门进行家访活动。了解他们的心理活动,给以富有针对性的教育。
  网络犯罪是一种高智能犯罪,而当前法院中这类人才不多,同时鉴于这种状况,可以考虑对法官的配置作适当的调整,使得拥有一定的网络知识的人才可以对网络犯罪的案件可以审判。此外,鉴于我国目前网络犯罪立法不完善的现状,可以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如在电子证据效力的认定方面有些省高级法院作出了一些规定,为法官审判网络犯罪电子证据的采信提供了依据。
  (三)文化道德防控
  社会学认为,法律对策不可能实现对网络犯罪的内化控制,不可能从根本上阻止网络犯罪行为人的越轨行为。因此,要做好人的工作,必须从教育入手,使人们在思想上建立一道防范网络犯罪的屏障。
  一是建立健全网络道德体系。建立网络道德,它应该是传统的现行的社会道德的延伸和强化,应积极吸收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优秀道德内容, 网络道德建设应当着眼于做好两方面的基础性工作:一是确定网络道德规范,分为倡导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二是开展网络道德宣传教育。
  二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为了有效地防范和控制网络消极文化对青年的消极影响,用正确、积极、健康的思想文化占领网络阵地,增强网络方面宣传的影响,必须大力加强网络思想品德教育。各级学校应加强网络思想品德教育,以矫正和抵消不良的网络文化,防控网络犯罪。教育青少年在网络生活和实践中,要有判断是非与善恶的科学、理性和辩证思维,不能跟着感觉走,误入陷阱而不能迷途知返。为此,建立一支既熟悉思想政治教育业务,又精通网络技术的思想政治工作的专兼职队伍。引导广大青年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审美观,坚定走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在学校网络教学课中除了注重计算机操作和技能方面的内容外,还应当重视对网络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宣传,正确疏导青少年的好奇心。开设有关计算机网络犯罪法律知识讲座,培养青少年法制意识,使他们形成预防和抗击网络犯罪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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