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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对刑事侦查的监督制约主要体现在法庭审判阶段。法院在审判阶段通过排除非法证据的方式来监督侦查活动的效果是十分有限的。为此,我们应采取逐步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司法审查制度;授予公民申请司法救济的权利;加强法院对相关人员责任的追究等等手段加强法院对侦查机关的监督,制约侦查权力的滥用。
关键词:审判机关;侦查机关;侦查监督
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5-0247-01
作者简介:盖贝宁(1987-),男,满族,辽宁抚顺人,经济法学硕士,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刑事犯罪侦查系助教,研究方向:经济法学、侦查学。
一、我国法院侦查监督的方式
根据《刑诉法》的规定,法院通过非法证据排除既可以维护审判的公正,又可以减少甚至抑制公安机关的违法行为,保障侦查权的正确行使。同时,公安机关作为执法主体理应遵守法律,法院对其严重的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有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民事、行政甚至是刑事责任。法院主要是通过以上两种方式来监督和制约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
二、我法院侦查监督的缺陷
法院在审判阶段通过排除非法证据的方式来监督侦查活动的效果是十分有限的。因为,在审判阶段所提供的证据都是经过公安法制部门、检察机关的公诉部门审查和加工过的,在此阶段要想发现非法证据是十分困难的。同时,法院通过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的方式来监督和制约侦查活动也是不太理想的。因为,在侦查阶段是很少出现需要由法院来直接追究责任的重大违法行为,往往都是一些法院管不着的小违法行为。该类违法行为实际危害不大,但对侦查活动的正常开展及程序的公正具有十分消极的影响。侦查程序作为刑事诉讼程序的一个阶段,它不仅应该拥有自己在追求效率等方面的特点,更应符合整个诉讼程序的基本规律与构造。而由中立的法院对侦查程序的一些行为进行审查便是诉讼程序基本规律在侦查程序中的具体体现。
三、完善我国法院侦查的对策
(一)逐步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司法审查制度
司法审查制度是西方国家为了在侦查阶段建立起诉讼式的侦查结构,以有效控制侦查权、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最有益的探索。这种制度要求司法警察在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必须取得法院的许可,即司法授权。对于该制度,我们首先应该明确授权的主体及其范围。目前我国的司法授权主体主要是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但在未来的制度设计中,法院将无疑成为司法授权的主要甚至是唯一的主体。但具体到由谁来操作时,我们应避免将司法授权任务交给实体审判法官的情况出现,因为这样可能会导致审判法官在实体审判的过程中出现先入为主的偏见。为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可以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的预审法官制度,在审判法官之外建立一支专门负责司法审查的法官队伍。我国司法授权的范围无非就是一些关系到公民人身、财产等切身利益的侦查行为,具体而言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以及搜查、扣押、通缉等专门性调查手段。在相关配套制度完善的前提下,我们也应逐步将技术侦查、卧底侦查、诱惑侦查等秘密侦查行为纳入到授权的范围。在明确了授权的主体及范围后,我们就遇到了如何授权即授权的标准问题。目前的授权标准主要有:一是“可能事由”,即由一个理性的普通人根据常识所做出的判断;二是“合理怀疑”,是指现有的事实和信息使一个客观的观察者产生相关人可能已实施了犯罪行为的看法。这一标准使授权门槛高于“可能事由”的授权门槛,但又在合理范围内,这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效能的发挥没有造成过多不合理的限制。因此,在司法授权的标准上宜采取“合理怀疑”的原则。
(二)授予公民申请司法救济的权利
而当司法警察的侦查行为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时,公民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即司法救济。在侦查程序中,公民的权益极容易受到公安机关的侵犯,因此迫切需要我们建立司法救济制度。在该制度的设计中,我们主要应把握以下两点:一是合理确定申请司法救济的主体范围。申请司法救济的主体范围过小将限制甚至剥夺相关利害人的权利;范围过大又会扩大对公安机关侦查行为审查的范围,影响甚至是阻碍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开展。笔者认为申请司法救济的主体范围宜包括犯罪嫌疑人及其聘请的律师、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二是正确处理司法救济与实体审判的关系。司法救济主要是通过法院审判的方式来完成的,这种审判容易和案件的实体审判发生冲突。如司法授权制度一样,我们也应该建立一支专门负责司法救济的法官队伍,以有效地将司法救济与实体审判区分开,避免角色职能的冲突。
(三)加强法院对相关人员责任的追究
司法审查制度的建立是我们今后努力的方向,而对相关人员责任的追究则是目前我国法院对侦查监督的重点。在讨论公安机关的内部监督及检察机关的外部监督时,我们已经强调了落实责任追击机制的重要性。在法院的审判阶段,我们依然要强调落实该机制的重要性,因为只有真正追究了相关人员的责任才能对其他侦查员产生警示的作用,才能避免类似违法行为的发生。为此,我们应该进一步明确责任追究的主体、标准、程序、法律后果等。同时,在审判的过程中,法院也应该严格按照具体的标准和程序来审判案件,及时发现一些违法违纪的行为,并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民事、行政甚至是刑事责任。
[参考文献]
[1]刘计划.侦查监督制度的中国模式及其改革[J].中国法学,2014(02).
关键词:审判机关;侦查机关;侦查监督
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5-0247-01
作者简介:盖贝宁(1987-),男,满族,辽宁抚顺人,经济法学硕士,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刑事犯罪侦查系助教,研究方向:经济法学、侦查学。
一、我国法院侦查监督的方式
根据《刑诉法》的规定,法院通过非法证据排除既可以维护审判的公正,又可以减少甚至抑制公安机关的违法行为,保障侦查权的正确行使。同时,公安机关作为执法主体理应遵守法律,法院对其严重的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有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民事、行政甚至是刑事责任。法院主要是通过以上两种方式来监督和制约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
二、我法院侦查监督的缺陷
法院在审判阶段通过排除非法证据的方式来监督侦查活动的效果是十分有限的。因为,在审判阶段所提供的证据都是经过公安法制部门、检察机关的公诉部门审查和加工过的,在此阶段要想发现非法证据是十分困难的。同时,法院通过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的方式来监督和制约侦查活动也是不太理想的。因为,在侦查阶段是很少出现需要由法院来直接追究责任的重大违法行为,往往都是一些法院管不着的小违法行为。该类违法行为实际危害不大,但对侦查活动的正常开展及程序的公正具有十分消极的影响。侦查程序作为刑事诉讼程序的一个阶段,它不仅应该拥有自己在追求效率等方面的特点,更应符合整个诉讼程序的基本规律与构造。而由中立的法院对侦查程序的一些行为进行审查便是诉讼程序基本规律在侦查程序中的具体体现。
三、完善我国法院侦查的对策
(一)逐步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司法审查制度
司法审查制度是西方国家为了在侦查阶段建立起诉讼式的侦查结构,以有效控制侦查权、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最有益的探索。这种制度要求司法警察在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必须取得法院的许可,即司法授权。对于该制度,我们首先应该明确授权的主体及其范围。目前我国的司法授权主体主要是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但在未来的制度设计中,法院将无疑成为司法授权的主要甚至是唯一的主体。但具体到由谁来操作时,我们应避免将司法授权任务交给实体审判法官的情况出现,因为这样可能会导致审判法官在实体审判的过程中出现先入为主的偏见。为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可以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的预审法官制度,在审判法官之外建立一支专门负责司法审查的法官队伍。我国司法授权的范围无非就是一些关系到公民人身、财产等切身利益的侦查行为,具体而言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以及搜查、扣押、通缉等专门性调查手段。在相关配套制度完善的前提下,我们也应逐步将技术侦查、卧底侦查、诱惑侦查等秘密侦查行为纳入到授权的范围。在明确了授权的主体及范围后,我们就遇到了如何授权即授权的标准问题。目前的授权标准主要有:一是“可能事由”,即由一个理性的普通人根据常识所做出的判断;二是“合理怀疑”,是指现有的事实和信息使一个客观的观察者产生相关人可能已实施了犯罪行为的看法。这一标准使授权门槛高于“可能事由”的授权门槛,但又在合理范围内,这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效能的发挥没有造成过多不合理的限制。因此,在司法授权的标准上宜采取“合理怀疑”的原则。
(二)授予公民申请司法救济的权利
而当司法警察的侦查行为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时,公民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即司法救济。在侦查程序中,公民的权益极容易受到公安机关的侵犯,因此迫切需要我们建立司法救济制度。在该制度的设计中,我们主要应把握以下两点:一是合理确定申请司法救济的主体范围。申请司法救济的主体范围过小将限制甚至剥夺相关利害人的权利;范围过大又会扩大对公安机关侦查行为审查的范围,影响甚至是阻碍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开展。笔者认为申请司法救济的主体范围宜包括犯罪嫌疑人及其聘请的律师、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二是正确处理司法救济与实体审判的关系。司法救济主要是通过法院审判的方式来完成的,这种审判容易和案件的实体审判发生冲突。如司法授权制度一样,我们也应该建立一支专门负责司法救济的法官队伍,以有效地将司法救济与实体审判区分开,避免角色职能的冲突。
(三)加强法院对相关人员责任的追究
司法审查制度的建立是我们今后努力的方向,而对相关人员责任的追究则是目前我国法院对侦查监督的重点。在讨论公安机关的内部监督及检察机关的外部监督时,我们已经强调了落实责任追击机制的重要性。在法院的审判阶段,我们依然要强调落实该机制的重要性,因为只有真正追究了相关人员的责任才能对其他侦查员产生警示的作用,才能避免类似违法行为的发生。为此,我们应该进一步明确责任追究的主体、标准、程序、法律后果等。同时,在审判的过程中,法院也应该严格按照具体的标准和程序来审判案件,及时发现一些违法违纪的行为,并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民事、行政甚至是刑事责任。
[参考文献]
[1]刘计划.侦查监督制度的中国模式及其改革[J].中国法学,201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