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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第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第一次在我国为人格权创设了冲突法保护规则,这有益于完善我国人格权法律制度。但是我国人格权内容的实体法规定不完善可致依人格权冲突规则无法找到准据法;规定的适用还可能导致对我国义务人的不公,甚至使我国义务人承担起发达国家法律上的高额损害赔偿责任的风险。文章尝试解析这些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以期为未来司法解释的制定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