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了战略部署。《决定》全面分析了我国在依法治国方面取得的成就和经验教训,针对我国法治建设中长期存在的诸多突出问题,提出了新思路、新举措。《决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达此目标,就必须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監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法治是国家政治文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其实质是限制权力,为权力划定范围和界限,使权力的行使不再任性,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和自由,保障社会公平有序高效的运行。法洽精神是现代文明的重要基石。但是,我们必须认识到,法治国家建设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具有渐进性、持续性和阶段性的特点。因此,必须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国家治理体系中不适应现代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机制,必须通过全面深化改革,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主政治制度、司法制度、社会管理体制等,以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最终目的是建立一个现代良治社会,使社会运行更加公开、公平、公正和高效。为此,必须不断完善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基本制度体系。现代治理体系的基本制度要素必须具备四个基本特征,即问责制、透明度、参与性和可预期性。
问责制指的是公共组织(如政党和政府)的决策者对其行为承担责任的能力。有效的问责制包含两个基本要素:质询反馈机制和清晰的行为结果陈述机制。前者要求建立对有关决策行为的定期信息发布和质询应答机制,后者要求决策者明确陈述其决策可能产生的结果(包括成本收益和可能的风险),以及相应的激励约束机制。问责机制既包括内部问责机制,也包括外部问责机制,所有决策者及其执行机构负责人必须按程序对内承担问责,也必须对体系外部的诉求问责。问责制要求不同公共机构权力责任边界的有效划分,以减少权力边界模糊导致的互相推诿和效率低下。
透明度则要求公共组织的相关信息(如公共政策和法律法规)以最有效(快速、低成本)、无差异的方式“告知”所有“利益相关者”。这些信息必须具有可获性、有价值、易理解的特征。透明度原则不仅要求公共政策本身透明,更要求政策制定的理由和制定过程必须透明,还要求公共政策的执行过程透明。透明度原则旨在保证公共政策制定和执行过程的信息尽可能对称,以减少信息误导,增加决策制定和实施过程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减少社会误解或猜忌可能引起的社会混乱和低效率。
可预期性既指决策者行为的可预测,也指利益相关者对组织行为及其治理过程的可预测。这一原则要求公共组织的决策和实施必须基于事前确定的、清晰的、一致的、有效实施的法律和规则(制度安排)。因此,制度安排的公正、有效、稳定和一致性原则,是保证可预期性的前提。朝令夕改或者决策和执行的随意性,都会导致社会信心的下降和微观行为的非理性,既影响公共政策的实施效果,也影响社会的稳定运行。
参与性指的是在充分信息和透明决策过程的基础上,所有利益相关者有权选择其参与程度(不存在排除某些人),并保证其诉求得以在决策及实施过程中得到充分反映。参与性社会治理模式可以减少决策及其执行的社会成本,增加社会对决策者的信任度,降低公共部门和民间的潜在冲突。
现代治理体系的以上四个制度特征,隐含了民主参与和自由选择的理念,它们在理论和实践中是相互联系的。问责制通常与参与性密切相关,也是透明度和可预期性的最终保证。如果没有问责制,公共组织决策的可预期性将难以保证;同样,如果没有相关制度安排以约束公共组织的行为并实施问责,透明度和信息公开也就无法保障。规则实施的可预期性有助于保证公共组织的问责制,而透明度则有利于实现公共组织治理结果的问责性、参与性和可预期性。
事实上,过去这些年来的许多公共事件(如前几年发生的绵竹钼铜事件、宁波的PX事件、贵州瓮安事件、庆安火车站警民冲突事件等)表明,公共决策的冲突和决策失灵大多在一定程度上违反了以上基本原则。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过程,是执政党动员全国各族人民广泛参与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过程,是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过程,是构建一个注重民主法治、公平正义、文明和谐社会的过程。只有通过深化改革,不断完善我国的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体系,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社会的更加良治,中共十八大所确定的各项目标才能顺利实现。
法治是国家政治文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其实质是限制权力,为权力划定范围和界限,使权力的行使不再任性,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和自由,保障社会公平有序高效的运行。法洽精神是现代文明的重要基石。但是,我们必须认识到,法治国家建设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具有渐进性、持续性和阶段性的特点。因此,必须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国家治理体系中不适应现代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机制,必须通过全面深化改革,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主政治制度、司法制度、社会管理体制等,以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最终目的是建立一个现代良治社会,使社会运行更加公开、公平、公正和高效。为此,必须不断完善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基本制度体系。现代治理体系的基本制度要素必须具备四个基本特征,即问责制、透明度、参与性和可预期性。
问责制指的是公共组织(如政党和政府)的决策者对其行为承担责任的能力。有效的问责制包含两个基本要素:质询反馈机制和清晰的行为结果陈述机制。前者要求建立对有关决策行为的定期信息发布和质询应答机制,后者要求决策者明确陈述其决策可能产生的结果(包括成本收益和可能的风险),以及相应的激励约束机制。问责机制既包括内部问责机制,也包括外部问责机制,所有决策者及其执行机构负责人必须按程序对内承担问责,也必须对体系外部的诉求问责。问责制要求不同公共机构权力责任边界的有效划分,以减少权力边界模糊导致的互相推诿和效率低下。
透明度则要求公共组织的相关信息(如公共政策和法律法规)以最有效(快速、低成本)、无差异的方式“告知”所有“利益相关者”。这些信息必须具有可获性、有价值、易理解的特征。透明度原则不仅要求公共政策本身透明,更要求政策制定的理由和制定过程必须透明,还要求公共政策的执行过程透明。透明度原则旨在保证公共政策制定和执行过程的信息尽可能对称,以减少信息误导,增加决策制定和实施过程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减少社会误解或猜忌可能引起的社会混乱和低效率。
可预期性既指决策者行为的可预测,也指利益相关者对组织行为及其治理过程的可预测。这一原则要求公共组织的决策和实施必须基于事前确定的、清晰的、一致的、有效实施的法律和规则(制度安排)。因此,制度安排的公正、有效、稳定和一致性原则,是保证可预期性的前提。朝令夕改或者决策和执行的随意性,都会导致社会信心的下降和微观行为的非理性,既影响公共政策的实施效果,也影响社会的稳定运行。
参与性指的是在充分信息和透明决策过程的基础上,所有利益相关者有权选择其参与程度(不存在排除某些人),并保证其诉求得以在决策及实施过程中得到充分反映。参与性社会治理模式可以减少决策及其执行的社会成本,增加社会对决策者的信任度,降低公共部门和民间的潜在冲突。
现代治理体系的以上四个制度特征,隐含了民主参与和自由选择的理念,它们在理论和实践中是相互联系的。问责制通常与参与性密切相关,也是透明度和可预期性的最终保证。如果没有问责制,公共组织决策的可预期性将难以保证;同样,如果没有相关制度安排以约束公共组织的行为并实施问责,透明度和信息公开也就无法保障。规则实施的可预期性有助于保证公共组织的问责制,而透明度则有利于实现公共组织治理结果的问责性、参与性和可预期性。
事实上,过去这些年来的许多公共事件(如前几年发生的绵竹钼铜事件、宁波的PX事件、贵州瓮安事件、庆安火车站警民冲突事件等)表明,公共决策的冲突和决策失灵大多在一定程度上违反了以上基本原则。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过程,是执政党动员全国各族人民广泛参与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过程,是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过程,是构建一个注重民主法治、公平正义、文明和谐社会的过程。只有通过深化改革,不断完善我国的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体系,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社会的更加良治,中共十八大所确定的各项目标才能顺利实现。